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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夏子的父母就是打赢了官司也毫无意义 [打印本页]

作者: 天涯明月刀    时间: 2007-12-28 07:49
标题: 夏子的父母就是打赢了官司也毫无意义
就是把3个被告榨成灰也赔不出40万元

事情本来就是穷光蛋为了排遣自卑才去耍二杆子

谁让你们没有教育好自己的子女:千万不要与穷光蛋来往

穷光蛋耍的起二杆子,反正自己的身体和命不值钱。


请问:

你们的女儿陪的起吗?

培养女儿上了广播学院,又进了央视,再去陪穷光蛋耍二杆子。值吗?


其他父母也该引以为戒!
作者: wy2000608    时间: 2007-12-28 08:56
标题: 你女朋友是不是跟穷光蛋跑了?把你害成这样。

作者: 红色高棉    时间: 2007-12-28 08:56
标题: 同意.
[sign]我的理想是什么?     俺可从来没见过!
共产就是我主义,      党是俺的领路人.

特别欢迎:家居清河、小营、西三旗、回龙观、
        天通苑、 北苑一带的喜好玩自助户外的人们
        加入北五户外圈,群号:52396106.[/sign]
作者: 旮旯    时间: 2007-12-28 09:02
标题: 钱是次要的,要的是个理

作者: 峰峰    时间: 2007-12-28 09:05
标题: 法律:如果法院判赔,包括将来的收入,一点一点慢慢还。

作者: 马拉松235    时间: 2007-12-28 09:35
标题: 同意

作者: nancy3355    时间: 2007-12-28 09:35
标题: 那可就滔滔江水绵绵不断喽~~
[sign]~~~~~~~~~~~~~~~~~~~~~~~~
记不住nancy就叫偶~蛛蛛~吧

偶稚嫩的小脚丫终于向前迈出了一步
:-D  :-)  8-)  :  :-P  ops:  ;-)  :hammer:[/sign]
作者: 马拉松235    时间: 2007-12-28 09:36
标题: 讲得好

作者: 邝本山    时间: 2007-12-28 09:54
标题: 厩野奄最光的钙光蛋,就是小刀?,呗二竿子山都爬不起
[sign]从小体弱多病,跑步即呕吐,背多了也吐,只能慢慢走...[/sign]
作者: 马拉松235    时间: 2007-12-28 09:58
标题: 强烈鄙视天涯明月刀
我们绿野的成员,都是有身份,有地位,有知识,有财富的各行各业的精英分子,在绿野了只有一个人承认自己是二杆子,这个人就是你,天涯明月刀。我承认绿野的领队永远是对的。
作者: 花散竹    时间: 2007-12-28 10:17
标题: 人家父母觉得有意义就行了呗
[sign]作为一名队员,你有责任认真阅读整个行程计划,查阅前人的游记攻略,并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野外经验仔细评估。你必须具有独立的精神和保障个人安全的能力。请注意,你的工作绝不只是跟在领队后面走路那么简单![/sign]
作者: 车迷    时间: 2007-12-28 10:18
标题: 实际行动在哪
现在过多讨论官司本身没有太多意义,不论判决结果如何,都是双输的情况。今后怎么办?如何规范领队资质,减少或避免人身伤亡?
另:任何事情都有风险,成年人应该对自己行为负责,参加户外活动前也应该多了解活动本身的强度、路线,对自己的身体情况也要有正确评价,对领队的情况也应该了解。说句极端的话,热爱登山的人死在山上也是很好的归宿。
作者: 马拉松235    时间: 2007-12-28 10:50
标题: 同意以上观点

作者: 棕眼儿    时间: 2007-12-28 10:51
标题: 等你有了子女,过马路被车撞死了,你也千万不要去法院告状。
因为你没教育好你的子女,千万不要与马路来往。 [sign]棕眼儿=browneyes :-D

msn: browneyes707@163.com[/sign]
作者: bb121    时间: 2007-12-28 13:55
标题: 夏子的亲人和朋友看到这帖会很难受。
人已经不在了,谁能理解失去亲人的痛,麻烦您们就保持安静吧。官司与否有各自的道理,没有绝对的对错,事情已经过了这么久,就都安静些吧,少些言论去刺激伤害别人为好。


作者: keepgoing    时间: 2007-12-28 14:19
标题: 建议删除此帖,大家可以讨论,但是不要使用侮辱性和刺激性的语言

如果版主不删除我就无语了...


作者: 成尔    时间: 2007-12-28 14:51
标题: 你有种在Info贴这个帖子去..........
来这里冲大个不算本事.

穷光蛋怎么了? 哥们穷,照样鄙视你. [sign]流连-年少轻狂,幸福时光。[/sign]
作者: 不动明王    时间: 2007-12-28 15:15
标题: 临走前,再把你封一年
怎么就没有终身监禁的呢?  [modify]1199165513,问心不答[/modify]
作者: 八宝茶    时间: 2007-12-28 15:29
标题: 这个帖子,没必要删吧。人性丑恶的部分是我们需要正视的。补充一下,楼主你的确是在耍二杆子。

作者: 黑猫警长    时间: 2007-12-28 17:11
标题: 这叫什么言论
  [modify]1198893138,问心不答[/modify]
作者: LMleo    时间: 2007-12-28 18:27
标题: ---曾经有一个案例---
A公司的车到B修理厂修理,修理工人C私自开车出来,把行人D撞死了,然后D的亲属,把A公司、B修理厂、及直接肇事者C告上法庭,索取赔偿,最后法庭裁决A公司承担赔偿费用,理由,ABC之间,只有A能拿得出赔偿的费用,。。。。不知道此次判决,会是什么结果。
作者: TORA    时间: 2007-12-28 20:33
标题: 夏子的事情是怎么回事?有背景介绍吗?
夏子的事情是怎么回事?有背景介绍吗?
作者: 东风破    时间: 2007-12-28 20:33
标题: 八十万都不多,何止四十万?
已经够对得起他们了
作者: 漂_流_瓶    时间: 2007-12-29 01:01
标题: 如果你是夏子就好了。你的境界高。没有人去计较什么。这种事儿没轮到你身上,你太难受了。

作者: 秋风秋雨2    时间: 2007-12-29 21:26
标题: 宽容是做人的美德
  宽容是做人的美德。它不仅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一个人不可或缺的一种品德。在很多时候,有许多矛盾,并不需要过激的行为和愤怒的责难,或许它更需要的是一种博大和宽容。泰山不让土壤,故能成其大;河流不择细流,故能就其深。怀有一颗宽容之心,让心中充满阳光,便能活出生命的精彩
作者: 阿滋猫    时间: 2007-12-30 21:47
标题: 呵呵,BS天涯明月刀是对的,但是未必领队就真的永远是对的!
[sign]:-D 我是阿兹猫,阿兹好猫~~ :-D[/sign]
作者: 阿滋猫    时间: 2007-12-30 21:49
标题: 我真的是很仰慕天涯明月刀同学啊,真想一睹尊容啊,你咋这么有勇气活到现在尼~~还总是时不时的出来放放风~~~
[sign]:-D 我是阿兹猫,阿兹好猫~~ :-D[/sign]
作者: 阿滋猫    时间: 2007-12-30 21:50
标题: 这是什么P法律啊!
[sign]:-D 我是阿兹猫,阿兹好猫~~ :-D[/sign]
作者: 阿滋猫    时间: 2007-12-30 21:52
标题: 支持明王!
  [modify]1199200657,问心不答[/modify]
作者: 深度套牢    时间: 2007-12-31 00:02
标题: 这种粗活,怕是不行吧
[sign]不被名利套牢,淡泊方能逍遥。  :-)[/sign]
作者: 大大雨    时间: 2007-12-31 00:30
标题: 同意,LZ可能觉得没轮上自己太可惜了。反正轮上自己也不会去要钱的,倒反要问是不是应该给对方一点补助
[sign]自由的心境,快乐的大雨 :-x[/sign]
作者: 马拉松235    时间: 2007-12-31 06:57
标题: 回阿滋猫同学
我所说的领队是对的,是说绿野里面领队这个职称是没错的。如果有错的,就是他制定计划,遇到问题,处理问题是不是错的,如果错了,就要承担责任。我看到那一天的照片,夏子的领队在下午4点16分还没到无名1。那么大的雪,他带领大家走的就是一条不归路。
作者: 马拉松235    时间: 2007-12-31 07:03
标题: 夏子已经走了,不要让他的父母更伤心了,人要有一颗善良的心,如果没有就是社会的倒退

作者: 小肥婆    时间: 2007-12-31 12:33
标题: 根据民法是应该这样判决的,判决依据不是有赔偿依据否!而是民事主体不同!
A公司赔偿!
赔偿后此次诉讼结束!
A公司可以另起一案,诉讼B修理厂赔偿损失!
B赔偿后此次诉讼结束!
B公司另起一案,诉讼肇事员工追偿其损失!



作者: sonic22    时间: 2007-12-31 20:20
标题: 楼主大人啊 想出名的话还是去mop吧........

作者: 萝卜皮皮    时间: 2008-1-1 00:19
标题: 得失心疯了吧?兄弟

作者: CrazyBlue    时间: 2008-1-1 14:38
标题: 关键不是钱,其实夏子的父母是在告诫其他人!
夏子已经远去,凋零的生命之花不能重开。夏子父母的泪水已经流干,心口伤痛是无法愈合的。换个角度想想,如果你是父母,你怎么做!钱对他们没有意义了,身有百万年近花甲又有什么用。
这件事只告诉我们一个道理,都是出去玩的驴友。或多或少你的行为都有生命的比重――对自己负责,对其他人负责! [sign]蓝屏与死机共舞,补丁与病毒起飞!
把你的名字写在烟上,点燃吸进肺里,留在离我心脏最近的地方![/sign]
作者: 行者~    时间: 2008-1-1 21:27
标题: 没错儿,不然公道何在?

作者: 玲珑天下    时间: 2008-1-2 10:09
标题: 有人老是唯恐天下不乱啊,汗
n马拉松235 写道:n我所说的领队是对的,是说绿野里面领队这个职称是没错的。如果有错的,就是他制定计划,遇到问题,处理问题是不是错的,如果错了,就要承担责任。我看到那一天的照片,夏子的领队在下午4点16分还没到无名1。那么大的雪,他带领大家走的就是一条不归路。

作者: yanun    时间: 2008-1-2 20:53
标题: 对他本身没有意义。但对所有人来说足有借鉴意义。
对他本身没有意义。但对所有人来说足有借鉴意义。
作者: 马拉松235    时间: 2008-1-3 06:02
标题: 我对你的理解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无语。

作者: 忧郁的丛林    时间: 2008-1-3 10:55
标题: 大家都在这里争论啥?觉得很有意义吗?闭上眼睛,慢慢的深呼吸三次,然后……
[sign]身无挂碍一切随缘,缘由心生随遇而安。[/sign]
作者: mafeng    时间: 2008-1-5 20:47
标题: 这不是钱能解决的事!搂主活得有点憋屈啊。

作者: 狗狗!    时间: 2008-1-8 16:32
标题: 结果出来了,特地来顶你一下,哈!
[sign]我的BLOG
[img align=left]http://www.lvye.org/modules/blog/data/upload/GOGO/db8.jpg[/img][/sign]
作者: quiz    时间: 2008-1-9 22:30
标题: 你这是哪家的民法?
照你这逻辑,以后出了交通事故,不管谁的责任,先由交通部负责赔偿。本次诉讼结束。
然后交通部可以起诉汽车制造厂。
汽车制造厂再起诉当地路政。
当地路政再起诉4S店。
4S店再起诉交警。
交警再起诉。。。
直到最后只剩赔不起的肇事者,不用负责赔偿。
作者: 海军少校    时间: 2008-1-10 21:38
标题: 在这里我觉的楼主说话有点过。(但是心情我能理解)但是领队是无辜的!
领队只是一个让“某些人”授权的奴隶而以(带好了是某某论坛的功劳,带死人了是领队的责任,我们只是一个平台!)
多少年那些领队被“某些人”剥削着却还不知道。

作者: 小肥婆    时间: 2008-1-18 20:49
标题: 建议你看看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然后再来:)

作者: 四军政委    时间: 2008-1-18 22:53
标题: 根据新的《道交法》A公司不用赔偿!特别法(道交法)优于普通法(民法通则)哦
[sign]以下是个人签名的内容,不是跟贴所发表的意见的一部分,敬请注意:“文明其精神,野蛮其体魄”。四军政委就是一个在绿野注册的ID而已,是谁并不重要,但我自信做人做事对得起自己的良心。愿大家多开心,少烦恼......[/s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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