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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南宁事件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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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1 12:46: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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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洪难发生后,我们一直关注着事态发展。对于事故责任不能协商分责,双方当事人愿意通过诉诸法律的文明途径加以解决,我们寄予了理性与善良的期待:希望这一件起因、过程、原因、结果并不复杂的自助户外探险活动损害赔偿案件能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依据公平原则妥善解决,通过这个个案判例,在国家立法机关、法定释法机构尚未给户外活动制定法规或司法解释之前,给雨春笋般发展的自助户外活动先量身定作一个既符合户外自身特点又体现法律公平,既遵循法律基本原则又兼顾户外普世良俗的“影子”规则,促进自助户外活动健康有秩序地发展。然而,当我们通过转辗得到该案的一审判决书细读几遍后,确切地讲,我们的感受是以震惊和痛惜来形容的!惊的是本属户外活动中因自然原因力直接导致的意外事件,变成了一件人祸所致的侵权损害事件;一件明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甘冒险损害事件,变成了整个户外活动团队成员的共同侵权案件。而对户外活动组队中队友之间的遇险救助道义责任,原审却将其升华到互负法律相救义务并据此衡量民事责任的高度,非依法而是因事创制法责,于户外活动健康有秩发展毫无积极作用,我们深感痛惜。往更深远层次去考虑,这件案例所创制的一些法律义务,将影响甚至改变除户外活动人群以外的社会活动、社交活动、风俗活动的传统规则和公秩良俗。
我们在此已不想过多讨论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因为之前既有类似的专家说法学者论案或者相似案例,也有市井百姓的草根论道和网络上的正反相辩。记得两天晚上到邕江边散步,意外听见两个亭子村菜农老爷子也坐在草坪上争论这件案子:要是讲一起去逛荡出事情救不着人是要有罪的,那末说翻船了老子救不着仔要讲罪上罪了未是?……老百姓是不很懂法的,自然不知道民事责任与罪的区别,但其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即在危难发生的时候,即使是有血亲关系和抚养义务的父子,也不能将自救和救人当为法律义务。当一件个案成为大众关注、媒体评说、门户网站争论、百姓席地而谈的事件时,我们作为法律人和户外活动积极参与者,自应尽“自救与相救”的道义责任。
这就是我们决定无偿地连办公开支都免除去支持上诉的理由和动力。对于上诉结果,我们没有特别的期盼,只是想让该案的最终结果更加尊重事实,更精准地适用法律,对法律不禁止的公民自主活动不要横加干涉,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公秩良俗予以必要的自由处分空间,做到法责皆由法定。
我们提出的上诉理由只是初步的、题纲性的,无论是广度深度均需要补充、完善。我们不会默守旧规固执己见,我们欢迎并接受对此案法律问题关注关心的不同意见;同时,我们十分愿意与支持上诉并愿意一同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同行一道共同代理此案,一起出庭,一道发出我们的理性呼声!
本案共有十一个被告上诉,依法可以聘请二十二名律师出庭代理,支持上诉。尽管我们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独立提供这些援助,但我们更愿意有更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加,因为这件案件的终果,不只事关这十二个被告,不仅事关南宁的驴界。
如果你有此意,请与我们联系!我们欢迎你的参加。

法律援助律师:申素、李庆国、吴海、徐敏华、蓝甸军……….
联系方法:先发传真至0771-4844953或4811467、4802322,抬头标明:参与“7.9”案件。我们确认后会与你联系。谢谢!

此帖授权任何网友转发至任何一个国内网站或论坛,拒转至国外网站或论坛。因为不管怎么说,这都是咱们中国人自己的内部事务,中国自己的司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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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7-3-25 15:54:14

在广西的时空网上有较多这个方面的信息

给一个链接:
http://bbs3.nnsky.com/list.asp?boardid=71&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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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5 22:38:07 | 只看该作者

南宁“79‘驴友’死亡事件”诉讼3月13日二审

2007年03月14日 10:39:02  来源:南国早报

    3月13日下午,令人瞩目的南宁“7・9‘驴友’死亡事件”诉讼(本报曾多次报道)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在庭审持续了5个多小时后,由于上诉方拒绝了法院的调解提议,审判长随后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焦点案件 百人旁听

    “7・9‘驴友’死亡事件”因为涉及当前国内比较流行的“驴友”自助游损害纠纷而备受关注,此案早在一审时就引来国内众多媒体的跟踪报道。由于涉及当事人较多,昨日的庭审上诉方共有8名律师,分为5组出庭。

    有近百人旁听了昨天的庭审,一些市民为了能“抢”到旁听位置,甚至提前一小时就来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候。昨日二审更是吸引了国内多家媒体、近30名记者前来采访。

    昨天参加庭审旁听的还有不少从外地赶来的“驴友”和律师。一名经常参加户外自助游的“驴友”告诉记者,因为“7・9‘驴友’死亡事件”诉讼案件审理结果,将对国内正在时兴的自助游带来标志性的影响,所以他和其他几名老“驴友”早早地就来法院,希望能目睹案件进展,了解相关法律,避免在今后的自助游活动中惹上不必要的官司。

    三大争议 激荡法庭

    “7・9‘驴友’死亡事件”发生后,死者小璇的家属将活动发贴人小梁,以及其他11名“驴友”告上法庭。2006年11月,一审法院判决小梁以及其他11名"驴友"向小璇的家属赔偿包括死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等在内共计211925.44元,其中发帖人小梁要承担16万余元的赔偿。随后,小梁以及其他11名“驴友”不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在二审长达5个多小时的庭审中,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的争议集中在了三个方面:1、发贴人小梁是否是此次自助游的组织者?2、发贴人小梁和其他11名“驴友”在小璇死亡的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他们是否要承担责任?如果有责任,又该如何承担?3、小璇家属的赔偿要求是否有依据?

    上诉方认为,小梁在网上倡议户外活动并不违法,而发贴人小梁只是活动的发起人、倡议者,其在网络上发表的贴子并没有制订活动的方案,没有申明对参与活动的其他“驴友”有管理权,在活动中,也没有“驴友”推举小梁为活动的管理者。虽然小梁在活动中曾经代管过活动的资金,但小梁与同行的“驴友”并无组织关系,没有组织者权力,所以不能认定发贴者小梁就是活动的组织者,并要小梁承担组织者的责任。

    对于其他“驴友”,上诉方认为,造成小璇意外死亡的原因,不是由于11名“驴友”与死者小璇结成了团队,也不是因为11名“驴友”与死者小璇一起扎营在河谷之中,而是由于山洪这一突发的不可抗的自然损害,与死者在降雨之后潜在危险明显增加时,死者没有尽到对自身安全关注义务,没有主动及时避险,以及遇险后自救能力较差这两个损害助成因素合加所致。而11名“驴友”同样是这次山洪灾难的受害者,同样因未尽对自身安全关注义务付出了损害代价。幸存的11名“驴友”中,两人落入山洪,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几乎大部分人自带的装备物品都被洪水冲走。死者小璇代价最大,但不能因为她代价大就是受害人,11名“驴友”上诉人因为代价小就变成了小璇之死的加害人。因此,上诉方认为,11名“驴友”无需为小璇的死负责。

    对于被上诉方提出的“驴友”们在雨季出游、扎营河谷、不设夜间值守、雨后不组织避险等问题,上诉方表示,这些行为都不属于法律定义上的过错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在关于“AA”制的法庭辩论中,被上诉方认为目前国内对“AA”制尚未明确的法律规定,发贴人小梁虽然在其贴子中并没声明其无赢利性,但事实上又收取了“驴友”的60元钱,无法排除其赢利的可能。

    对此,上诉方在法庭上提出小梁与其他“驴友”已经通过法律途径完成活动费用的结算(本报曾作报道),并希望能在法庭上与死者小璇家属进行结算,后被小璇家属当场拒绝。

    拒绝调解 择日宣判

    虽然经过两轮辩论,双方依然争执不下。

    上诉方坚持要求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者径行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而被上诉人则坚持要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记者熊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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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7-3-3 17:54:32

原来“7.9”山洪上诉案定于3月13日下午3点在南宁市中院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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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9 12:17:0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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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5 11:24:39 | 只看该作者

我是爱玛,有个名词用的不当

3、 对于为何选择在河谷中扎营,是谁决定还是由队友不约而同选择在此扎营,还有没有其它更安全的营地可以选择?这是直接影响过错与归责认定的重大事实,原审也没有加以查明,但却在判理中对梁华东及其他被告大加责难,并据此分配责任。事实上,队伍开始河谷溯溪后,由于户外界习惯俗成的第一、第二扎营地已被先到的另两个队伍占据(同样是在河谷中),【我们这队】只能继续往上到达户外俗称“二楼”的第三营地。赵江是一条落差大水潭多河石巨边坡陡的峡谷,7月8日属阴间多云天气,气温达36。C,队伍经过近两小时的全装备背负溯流攀爬到达“二楼”营地时,已近下午5点钟,绝大多数队友已经是精疲力竭,个别还出现轻度虚脱,骆旋就属于十分疲惫的队员之一。在多数队友体能已经到达极限的情形下,继续上溯寻找更为平坦开阔的营地或者下撤到赵江电站扎营,都是十分危险和不可完成的任务,随时可能有滑坠、跌伤、落潭的意外发生。于是大家也就不约而同选择在此扎营,在不可预见后半夜天将降雨的情形下,就地扎营是当时特定情况下最安全稳妥的选择,所以没有任何队友提出异议,而是分头扎营,然后歇息、睡觉,恢复体能,再准备晚餐。上诉人一致认为,判案应该尊重事实,因事论事,一分为二,不能撇开当时的具体情况,将在当时来说最理智最安全的扎营选择,用事后发生的山洪灾难来反推、倒证当时的扎营选择如何过错,置果为因,无端非难。这不是实事求是的应有态度,是不顾当时客观情况的事后非难。


应为【梁华东及其队友】或其他第三方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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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5 11:17:3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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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6-12-15 1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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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2 13:08:10 | 只看该作者

紧张剌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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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南宁事件上诉状 samtian 2006-12-11
继续 samtian 2006-12-11
(继续) samtian 2006-12-11
看完了,这份上诉书比判决书写得有水平得多了! winger 2006-12-11
段落分开点吧,看得头晕~ nothing 2006-12-12
强烈要求分段 匿名 2006-12-15
我是爱玛,有个名词用的不当 野猪 2006-12-15
强烈关注 绘尘珏氘 2006-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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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中 直达车 2007-01-29
原来“7.9”山洪上诉案定于3月13日下午3点在南宁市中院公开审理 匿名 2007-03-03
南宁“79‘驴友’死亡事件”诉讼3月13日二审 野猪 2007-03-15
在广西的时空网上有较多这个方面的信息 匿名 2007-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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