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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79‘驴友’死亡事件”诉讼3月13日二审
2007年03月14日 10:39:02 来源:南国早报
3月13日下午,令人瞩目的南宁“7・9‘驴友’死亡事件”诉讼(本报曾多次报道)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在庭审持续了5个多小时后,由于上诉方拒绝了法院的调解提议,审判长随后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焦点案件 百人旁听
“7・9‘驴友’死亡事件”因为涉及当前国内比较流行的“驴友”自助游损害纠纷而备受关注,此案早在一审时就引来国内众多媒体的跟踪报道。由于涉及当事人较多,昨日的庭审上诉方共有8名律师,分为5组出庭。
有近百人旁听了昨天的庭审,一些市民为了能“抢”到旁听位置,甚至提前一小时就来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候。昨日二审更是吸引了国内多家媒体、近30名记者前来采访。
昨天参加庭审旁听的还有不少从外地赶来的“驴友”和律师。一名经常参加户外自助游的“驴友”告诉记者,因为“7・9‘驴友’死亡事件”诉讼案件审理结果,将对国内正在时兴的自助游带来标志性的影响,所以他和其他几名老“驴友”早早地就来法院,希望能目睹案件进展,了解相关法律,避免在今后的自助游活动中惹上不必要的官司。
三大争议 激荡法庭
“7・9‘驴友’死亡事件”发生后,死者小璇的家属将活动发贴人小梁,以及其他11名“驴友”告上法庭。2006年11月,一审法院判决小梁以及其他11名"驴友"向小璇的家属赔偿包括死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等在内共计211925.44元,其中发帖人小梁要承担16万余元的赔偿。随后,小梁以及其他11名“驴友”不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在二审长达5个多小时的庭审中,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的争议集中在了三个方面:1、发贴人小梁是否是此次自助游的组织者?2、发贴人小梁和其他11名“驴友”在小璇死亡的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他们是否要承担责任?如果有责任,又该如何承担?3、小璇家属的赔偿要求是否有依据?
上诉方认为,小梁在网上倡议户外活动并不违法,而发贴人小梁只是活动的发起人、倡议者,其在网络上发表的贴子并没有制订活动的方案,没有申明对参与活动的其他“驴友”有管理权,在活动中,也没有“驴友”推举小梁为活动的管理者。虽然小梁在活动中曾经代管过活动的资金,但小梁与同行的“驴友”并无组织关系,没有组织者权力,所以不能认定发贴者小梁就是活动的组织者,并要小梁承担组织者的责任。
对于其他“驴友”,上诉方认为,造成小璇意外死亡的原因,不是由于11名“驴友”与死者小璇结成了团队,也不是因为11名“驴友”与死者小璇一起扎营在河谷之中,而是由于山洪这一突发的不可抗的自然损害,与死者在降雨之后潜在危险明显增加时,死者没有尽到对自身安全关注义务,没有主动及时避险,以及遇险后自救能力较差这两个损害助成因素合加所致。而11名“驴友”同样是这次山洪灾难的受害者,同样因未尽对自身安全关注义务付出了损害代价。幸存的11名“驴友”中,两人落入山洪,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几乎大部分人自带的装备物品都被洪水冲走。死者小璇代价最大,但不能因为她代价大就是受害人,11名“驴友”上诉人因为代价小就变成了小璇之死的加害人。因此,上诉方认为,11名“驴友”无需为小璇的死负责。
对于被上诉方提出的“驴友”们在雨季出游、扎营河谷、不设夜间值守、雨后不组织避险等问题,上诉方表示,这些行为都不属于法律定义上的过错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在关于“AA”制的法庭辩论中,被上诉方认为目前国内对“AA”制尚未明确的法律规定,发贴人小梁虽然在其贴子中并没声明其无赢利性,但事实上又收取了“驴友”的60元钱,无法排除其赢利的可能。
对此,上诉方在法庭上提出小梁与其他“驴友”已经通过法律途径完成活动费用的结算(本报曾作报道),并希望能在法庭上与死者小璇家属进行结算,后被小璇家属当场拒绝。
拒绝调解 择日宣判
虽然经过两轮辩论,双方依然争执不下。
上诉方坚持要求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者径行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而被上诉人则坚持要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记者熊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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