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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amt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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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南宁事件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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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野新人,渴望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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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5 11:17:3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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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5 11:24:39 | 只看该作者

我是爱玛,有个名词用的不当

3、 对于为何选择在河谷中扎营,是谁决定还是由队友不约而同选择在此扎营,还有没有其它更安全的营地可以选择?这是直接影响过错与归责认定的重大事实,原审也没有加以查明,但却在判理中对梁华东及其他被告大加责难,并据此分配责任。事实上,队伍开始河谷溯溪后,由于户外界习惯俗成的第一、第二扎营地已被先到的另两个队伍占据(同样是在河谷中),【我们这队】只能继续往上到达户外俗称“二楼”的第三营地。赵江是一条落差大水潭多河石巨边坡陡的峡谷,7月8日属阴间多云天气,气温达36。C,队伍经过近两小时的全装备背负溯流攀爬到达“二楼”营地时,已近下午5点钟,绝大多数队友已经是精疲力竭,个别还出现轻度虚脱,骆旋就属于十分疲惫的队员之一。在多数队友体能已经到达极限的情形下,继续上溯寻找更为平坦开阔的营地或者下撤到赵江电站扎营,都是十分危险和不可完成的任务,随时可能有滑坠、跌伤、落潭的意外发生。于是大家也就不约而同选择在此扎营,在不可预见后半夜天将降雨的情形下,就地扎营是当时特定情况下最安全稳妥的选择,所以没有任何队友提出异议,而是分头扎营,然后歇息、睡觉,恢复体能,再准备晚餐。上诉人一致认为,判案应该尊重事实,因事论事,一分为二,不能撇开当时的具体情况,将在当时来说最理智最安全的扎营选择,用事后发生的山洪灾难来反推、倒证当时的扎营选择如何过错,置果为因,无端非难。这不是实事求是的应有态度,是不顾当时客观情况的事后非难。


应为【梁华东及其队友】或其他第三方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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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9 12:17:0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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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7-3-3 17:54:32

原来“7.9”山洪上诉案定于3月13日下午3点在南宁市中院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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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5 22:38:07 | 只看该作者

南宁“79‘驴友’死亡事件”诉讼3月13日二审

2007年03月14日 10:39:02  来源:南国早报

    3月13日下午,令人瞩目的南宁“7・9‘驴友’死亡事件”诉讼(本报曾多次报道)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在庭审持续了5个多小时后,由于上诉方拒绝了法院的调解提议,审判长随后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焦点案件 百人旁听

    “7・9‘驴友’死亡事件”因为涉及当前国内比较流行的“驴友”自助游损害纠纷而备受关注,此案早在一审时就引来国内众多媒体的跟踪报道。由于涉及当事人较多,昨日的庭审上诉方共有8名律师,分为5组出庭。

    有近百人旁听了昨天的庭审,一些市民为了能“抢”到旁听位置,甚至提前一小时就来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候。昨日二审更是吸引了国内多家媒体、近30名记者前来采访。

    昨天参加庭审旁听的还有不少从外地赶来的“驴友”和律师。一名经常参加户外自助游的“驴友”告诉记者,因为“7・9‘驴友’死亡事件”诉讼案件审理结果,将对国内正在时兴的自助游带来标志性的影响,所以他和其他几名老“驴友”早早地就来法院,希望能目睹案件进展,了解相关法律,避免在今后的自助游活动中惹上不必要的官司。

    三大争议 激荡法庭

    “7・9‘驴友’死亡事件”发生后,死者小璇的家属将活动发贴人小梁,以及其他11名“驴友”告上法庭。2006年11月,一审法院判决小梁以及其他11名"驴友"向小璇的家属赔偿包括死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等在内共计211925.44元,其中发帖人小梁要承担16万余元的赔偿。随后,小梁以及其他11名“驴友”不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在二审长达5个多小时的庭审中,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的争议集中在了三个方面:1、发贴人小梁是否是此次自助游的组织者?2、发贴人小梁和其他11名“驴友”在小璇死亡的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他们是否要承担责任?如果有责任,又该如何承担?3、小璇家属的赔偿要求是否有依据?

    上诉方认为,小梁在网上倡议户外活动并不违法,而发贴人小梁只是活动的发起人、倡议者,其在网络上发表的贴子并没有制订活动的方案,没有申明对参与活动的其他“驴友”有管理权,在活动中,也没有“驴友”推举小梁为活动的管理者。虽然小梁在活动中曾经代管过活动的资金,但小梁与同行的“驴友”并无组织关系,没有组织者权力,所以不能认定发贴者小梁就是活动的组织者,并要小梁承担组织者的责任。

    对于其他“驴友”,上诉方认为,造成小璇意外死亡的原因,不是由于11名“驴友”与死者小璇结成了团队,也不是因为11名“驴友”与死者小璇一起扎营在河谷之中,而是由于山洪这一突发的不可抗的自然损害,与死者在降雨之后潜在危险明显增加时,死者没有尽到对自身安全关注义务,没有主动及时避险,以及遇险后自救能力较差这两个损害助成因素合加所致。而11名“驴友”同样是这次山洪灾难的受害者,同样因未尽对自身安全关注义务付出了损害代价。幸存的11名“驴友”中,两人落入山洪,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几乎大部分人自带的装备物品都被洪水冲走。死者小璇代价最大,但不能因为她代价大就是受害人,11名“驴友”上诉人因为代价小就变成了小璇之死的加害人。因此,上诉方认为,11名“驴友”无需为小璇的死负责。

    对于被上诉方提出的“驴友”们在雨季出游、扎营河谷、不设夜间值守、雨后不组织避险等问题,上诉方表示,这些行为都不属于法律定义上的过错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在关于“AA”制的法庭辩论中,被上诉方认为目前国内对“AA”制尚未明确的法律规定,发贴人小梁虽然在其贴子中并没声明其无赢利性,但事实上又收取了“驴友”的60元钱,无法排除其赢利的可能。

    对此,上诉方在法庭上提出小梁与其他“驴友”已经通过法律途径完成活动费用的结算(本报曾作报道),并希望能在法庭上与死者小璇家属进行结算,后被小璇家属当场拒绝。

    拒绝调解 择日宣判

    虽然经过两轮辩论,双方依然争执不下。

    上诉方坚持要求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者径行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而被上诉人则坚持要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记者熊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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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7-3-25 15:54:14

在广西的时空网上有较多这个方面的信息

给一个链接:
http://bbs3.nnsky.com/list.asp?boardid=71&page=1
[转帖]南宁事件上诉状 samtian 2006-12-11
继续 samtian 2006-12-11
(继续) samtian 2006-12-11
看完了,这份上诉书比判决书写得有水平得多了! winger 2006-12-11
段落分开点吧,看得头晕~ nothing 2006-12-12
强烈要求分段 匿名 2006-12-15
我是爱玛,有个名词用的不当 野猪 200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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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张剌激 傻傻的嘟嘟 200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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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7.9”山洪上诉案定于3月13日下午3点在南宁市中院公开审理 匿名 2007-03-03
南宁“79‘驴友’死亡事件”诉讼3月13日二审 野猪 2007-03-15
在广西的时空网上有较多这个方面的信息 匿名 2007-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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