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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kangzj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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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运动损害的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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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野投名状,终生免死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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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4 23:13:23 | 只看该作者

谢谢!

感谢这种非常通俗的总结,我想把它说的再通俗一些:)…

1、社会活动必须有安全责任承担人。自助性质、非商业化的户外活动,安全责任的主体为发起人或者领队。

2、发起人或者领队是否事实承担责任,在于其是否有“主观过错”并直接导致个体的损害。

3、过错责任为“谁主张谁举证”方式,“主观过错”的评判标准在于法官。

4、个体损失的救济问题不归法院,属于社会保障体系问题(民政部?)。

现有的法院判决把夏子的案件大致类比成以下的事件:
某甲,比如我在某网站发起“迎奥运自助马拉松绕三环路一圈”的长跑活动,注明运动量很大而且当天还有大风降温,风险大于普通逛街。某乙自愿参加后在途中急性心脏病发作,打120求救也没有抢救过来。某乙家属因为无法有效举证某甲的“主观过失”,法官判处某甲和网站无责。

对于夏子的案件,很多对灵山路线了如指掌的网友主要质疑的问题集中为:
路线改变、强度加大、没有及时下撤是导致夏子死亡的重要原因,而低温症最终导致人员死亡的一个很大原因是出事时间(半夜)和地点(远离公路的无名二)使现有条件下的外部有效救援几乎成为不可能。
领队的决策失误是否算“主观过失”呢?或许,领队到现在都不认为自己的决定是有任何错误的。
这些问题很难定量,也意味着审判只能是程序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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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7 12:32:32 | 只看该作者

回晨风

1、社会活动必须有安全责任承担人。自助性质、非商业化的户外活动,安全责任的主体为发起人或者领队。

首先我觉得社会活动必须有安全责任负责人这句话从根源上就说不通。
其次,即使一定要有负责人,在非强迫非赢利情况下,这个负责人也是自己。领队只是一个提供了帮助的人而已,提供了免费的服务。

2、发起人或者领队是否事实承担责任,在于其是否有“主观过错”并直接导致个体的损害。

法律对领队这两个字没有准确的责任界定,那么他们是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待商榷。
来自旧版论坛的签名有人问我为啥又不上西台,因为西台还在那里!

夏攀岩~冬攀冰~春秋潜水看裸泳
南阳朔~北白河~东西沟里小酒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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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15:21:44 | 只看该作者

法律方面的东西真的看得头晕,,眼花了,,

来自旧版论坛的签名让风变成我的翅膀,
指引我跟随白云去流浪。
户外运动损害的再讨论 kangzj7676 2008-01-13
你好,我稍稍编辑了一下你的帖子,没有修改内容,但在段与段之间加了空行,方便大家阅读。 花散竹 2008-01-13
改得好,第一个帖子,就看得我倍儿晕 忽然想通了 2008-01-13
赞结尾一段。 anthony 2008-01-13
我的感觉恰恰是:和楼主最后一段对司法解释的原意的理解以及过错责任原则产生的背景的理解有不同感受。 四军政委 2008-01-14
海淀法院的判决主要从2个方面论述的:1、领队的行为不违法;2、对于夏子的死亡,领队无主观过错。因而判定领队无责。 四军政委 2008-01-14
多有意义的文章和讨论呀,怎么叫生气?怎么叫找烦恼。 原上草 2008-01-14
您别介意,那是我的个人签名。与跟贴内容无关,过一段时间我再修改它。 四军政委 2008-01-14
是啊,过错是要主观的 崂山水 2008-01-14
我来解释一下“过错责任原则”,欢迎指正。 四军政委 2008-01-14
谢谢! 晨峰 2008-01-14
回晨风 duke5d 2008-01-17
法律方面的东西真的看得头晕,,眼花了,, 欧阳天月 201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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