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注册 登录
绿野自助户外活动网站 返回首页

boater的个人空间 https://www.lvye.org/?344924 [收藏] [复制] [RSS]

日志

韩国法院裁定中国人为政治大义烧靖国神社(ZZ)

已有 26 次阅读2013-1-6 14:43 |个人分类:private

事件过程: 2012年1月,刘强因在首尔向日本驻韩大使馆投掷火焰瓶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在调查过程中,他承认2011年12月曾在日本靖国神社实施纵火。2012年5月,日本当局通过外交途径要求根据韩日罪犯引渡条约将刘强引渡到日本。但刘强称,其祖父为抗日先烈,祖母被强征为慰安妇,他因不满日本政府在慰安妇问题上的态度才实施犯罪。2012年11月,刘强刑满。 11月2日,韩国法务部作出将中国公民刘强引渡到日本的决定,要求首尔高等法院对刘强进行罪犯引渡审判,以决定是否根据韩日间的罪犯引渡条约将刘强引渡至日本。11月6日,韩国法务部透露,为了审查是否应根据《韩日罪犯引渡条约》将刘强引渡给日本,已对刑满出狱的刘强再次执行了拘押令。首尔高等检察厅于3天内向首尔高等法院提出审查申请,法院预计将在拘押起始日起两个月内就是否引渡作出裁定。拘押令执行后,刘强被继续拘押在其服刑的首尔拘留所。 韩、日两国进行了不下十次的引渡行为,但并没有出现过类似于此次的罪犯引渡审判。根据联合国一九九○年通过的《引渡示范公约》第三条「拒绝引渡之强制性理由」中规定,遇下述任一情况不得准予引渡:(a)被请求国认为作为请求引渡原因的犯罪行为属政治性罪行;(b)被请求国有充分理由确信,提出引渡请求是为了某人的种族、宗教、国籍、族裔本源、政治见解、性别或身份等原因而欲对其进行起诉或惩处,或确信该人的地位会因其中任一原因而受到损害。 第一次庭审 2012年11月29日,首尔高等法院刑事法庭首次审理了刘强引渡案件。 刘强当天出庭,他多次强调自己这样做是为了维护曾当慰安妇的外婆以及中韩两国国民的尊严,并否认是为了个人目的而损坏靖国神社大门。刘强在接受庭审时表示,自己向靖国神社放火完全是出于对日本军国主义分子反人类罪行的抗议和示威。刘强称,他的外婆是慰安妇的受害者,外曾祖父在日本殖民朝鲜半岛时因教授韩国语而被日本人拷打致死,自己是从外婆那里听到慰安妇的经历而对日本产生了敌对心理。他说,鉴于日本对历史的错误认识,自己被引渡到日本后必将遭到不公正审判,因此希望能回到中国接受审判。 在接受法官询问放火动机时,刘强表示,去年12月18日,韩国总统李明博访日期间会见日本首相野田佳彦,结果野田不仅不在慰安妇问题上道歉,反而要求将日本驻韩使馆前的“慰安妇少女像”撤除。这种对过去侵略历史极端不负责任的做法激怒了刘强,因此他去超市买汽油,并在12月26日凌晨向靖国神社大门投掷燃烧瓶。 刘强强调,他向靖国神社和日本驻韩国大使馆投掷燃烧瓶不是出于个人目的,而是希望通过在靖国神社大门“留下记号”的方式给日本军国主义分子以警告。他说,慰安妇问题已过去60多年,绝大多数慰安妇已经去世,如果再不拿出措施,该问题实际上将无法解决。 对于法官提出的“日本政府要求引渡时认为,靖国神社只不过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宗教设施”,刘强激动地表示:“那为何在日本政界人士8·15参拜靖国神社后,韩国政府会提出抗议?在2005年小泉纯一郎以首相身份参拜靖国神社后,为何有10名韩国青年在日本驻韩大使馆前切下自己的手指以示抗议?” 刘强的辩护律师表示,从刘强向靖国神社放火的行为看,他是因为对日本歪曲历史和拒不承认慰安妇问题而一时冲动,由于他的观点在引渡到日本后可能遭受不公正审判等个人权益侵害,因此韩国法院应拒绝日本的引渡要求。 出庭的韩国检方人士则表示,日方提出的引渡依据是纵火犯,而不是其他目的的犯罪,而且刘强的忧郁症不算严重,符合《韩日罪犯引渡条约》中引渡的条件。 第二次庭审 第二次庭审于12月6日下午在韩国首尔举行,当天的主题是听取辩方律师邀请的国际法专家就拒绝引渡问题做出说明。 在第二次庭审中,汉阳大学国际法专家崔泰铉受刘强辩护律师的邀请作为证人出席,并向法官陈述了国际上对因政治原因或人道主义原因拒绝引渡的理论和实践,并列举了法国、土耳其、德国、瑞士等国的相关例子。崔泰铉表示,靖国神社不是普通私宅,日本包括首相在内的各种政治人物纷纷进行参拜,这令其在某种意义上属于国家所有建筑物,而其中供奉的二战甲级战犯具有很强的政治意义。 崔泰铉表示,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由于刘强的所作所为引渡到日本后很可能遭受迫害或不公正审判等不公正待遇,因此他认为不应该引渡。他认为,从韩国目前的相关法律和《韩日罪犯引渡条约》来看,部分法律条款符合拒绝引渡刘强的条件。如果做出引渡刘强的判决,似乎与韩国政府现在在靖国神社和慰安妇问题上的正式表态互相矛盾。 第三次庭审 12月13日下午在首尔高等法院进行宣判前最后一次庭审。 刘强的母亲作为证人出席庭审,并在庭上泣不成声。刘母在回答提问时表示,刘强从小就性格内向,但非常有正义感,相信儿子在靖国神社放火的动机是出于对日本殖民统治和慰安妇问题态度的痛恨。刘母向法官表示,自己以证人的身份站在法庭上感慨万千,“此前并不清楚母亲(指刘强的外婆)有过那么沉重的苦难,而千百万包括韩国人民在内的亚洲各国日本侵略战争受害者的苦难一样深重。我儿子是为了伸张正义而向靖国神社扔燃烧瓶,希望能得到韩国的保护”。刘母强调,希望法官能考虑到刘强特殊的身世背景和这样做的原因,早日让刘强返回中国。 韩国东北亚史权威专家李熙玉作为第二证人向法官介绍了历史问题为何会困扰东北亚,并强调本次判决将具有标杆意义,对韩中两国意义重大。他表示,历史问题是困扰中日、韩日关系的重大问题,中国历史上饱受帝国主义侵略,因此对历史问题和领土问题异常敏感。作为供奉甲级战犯的靖国神社,其地位已经不是普通的私有宗教设施,而是具有极强的政治含义。日本政界人物甚至首相不停进行参拜,本身就说明这点。 韩国检方在最后陈述中表示,不能凭情绪和感情来判断法律案件,法律不能有例外,慰安妇等问题应通过外交等和平手段加以解决,不能采取放火等暴力手段。检方认为,暴力解决只能产生新的暴力,并怀疑刘强的放火行为对解决慰安妇问题是否有实质性帮助。检方称,韩日签署的引渡条约经过国会批准,如果随便拒绝引渡,将令该引渡条约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也是对对方国家司法制度的不信任。检方最后强调,坚持要求引渡刘强去日本。 刘强在最后陈述中表示,对自己是抗日革命烈士和慰安妇的后代感到非常自豪,他现在更理解作为慰安妇而痛苦一生的外婆的心境。日本对过去帝国主义、军国主义的罪行不但不进行真诚反省,反而极力歪曲历史否认侵略,这是对包括韩国在内的日本侵略战争受害者的巨大羞辱。刘强强调,相信法官不会让日本“贼喊捉贼”的伎俩得逞,正义一定会得到伸张。 辩护意见: 代理该案的四大律师事务所之一的韩国世宗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天姝表示,该案申辩的重点主要有三方面:第一,从案件的性质来看,是政治性犯罪,按照国际惯例,政治犯可以拒绝引渡。第二,从日本目前的政治情况来看,刘强引渡后很可能遭受不公正的审判,因为日本的政治风气还是偏右,所以刘强接受差别性待遇的可能性很大。第三,刘强因向日本驻韩大使馆投掷燃烧瓶已经服刑10个月,而且在审理他是否应该被引渡期间,又被关了两个月。如果引渡至日本,他将因接受重新审判而再被关起来,这样一来,刘强将面临重复处罚。最后,韩国法院接受了律师申辩的第一点。郑律师介绍说,在韩国,罪犯引渡跟其他案件的审理不同,只要国家司法部做出判决,就没有上诉可能,判决结果就是最终结果。 负责替刘强辩护的韩国世宗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士表示,刘强引渡案在韩国非常特殊,几乎没有先例可以作为参考依据。韩国在拒绝引渡方面态度很慎重,此前只有一例拒绝引渡的判决,即韩国首尔高等地方法院在2006年7月对阮姓越南人做出的拒绝引渡决定,理由是“其政治态度引渡回国后可能遭到迫害”。 韩国法院裁决和理由: 2013年1月3日,韩国首尔高等法院作出裁决,不将涉嫌在日本靖国神社纵火的中国人刘强引渡日本受审因为刘强是基于“慰安妇”问题向日本表达抗议,属于“政治犯”。“刘强的认识和见解与韩国宪法理念以及联合国等国际机构和大多数文明国家追求的普遍价值一脉相承。将刘强引渡到日本违背韩国的政治秩序和宪法理念,更是违背大多数文明国家的普遍价值。” 首尔高等法院审判部指出:“刘强实施犯罪的对象日本靖国神社虽然在法律上是宗教团体财产,但却是主导日本对外侵略战争的战犯合葬之地,具有政治象征意义”。 法庭认为,刘强放火的动机来自“对日本制造的史实的认识和愤怒”。法庭表示:“刘强为了政治上的大义(对日本殖民统治表示政治抗议)犯下了罪行,罪行和政治目的之间具有有机关联性。” 法庭认为,靖国神社“在法律上虽然是宗教团体的财产,但实际上却具有相当于国家设施的政治象征意义”。这是因为这里供奉着主导日本侵略战争的战犯,而且日本政府内阁官员还不顾周边国家的强烈抗议不断参拜靖国神社。 法庭就刘强放火造成的损失表示:“鉴于受损的只有靖国神社外部出口,而且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不能将这起事件认定为严重、残忍的反人伦罪行。罪行的法律性质虽然是放火,但实际上更接近于破坏,公共危险性不大。” 裁决称,裁决依据为《大韩民国与日本国之间罪犯引渡条约》第3条,其规定,被请求国判断要求引渡的罪犯犯下政治性犯罪时,不允许对罪犯进行引渡。 日本方面: 东京警视厅已就靖国神社纵火案以涉嫌在建筑物等以外纵火为由取得逮捕令,要求引渡刘强。日本政府称,刘强应在出狱后引渡到日本,移交日本警视厅处理,同时通过外交途径向韩国方面递交了罪犯引渡申请书。 日本主张的根据是日韩间签署的双边罪犯引渡条约,这一引渡条约的背景可以追溯至2002年韩国和日本联合举办世界杯前,当时两国出于更好地打击跨国犯罪和加强韩日司法合作的需要,从2000年9月份开始启动了有关“韩日罪犯引渡条约”的谈判,经过多轮谈判,韩日两国政府最终于2002年4月正式签署《韩日罪犯引渡条约》。根据该条约的规定,韩日两国将向对方引渡根据本国国内法判处“死刑、终身监禁以及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 日本韩国法院裁决则迅速表达不满和抗议。日本《朝日新闻》3日称,日本外务省通过日本驻首尔大使馆向韩国外交通商部提出抗议,对韩国法院的判决表示“极度遗憾”,再次要求韩国将刘强引渡给日本。《产经新闻》3日称,“没有正当合理理由拒绝向缔约国引渡罪犯,韩国将失去国际信用”。共同社称,中日之间没有罪犯引渡条约,刘强回到中国后,靖国神社纵火事件将无法彻查。 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则表示:“非常遗憾。将提出强烈抗议。” 韩国舆论: 韩国《朝鲜日报》1月5日发表社论指出,韩国法院的决定是韩国司法部门的独立判断,日本应该尊重并且接受。 中国方面: 2000年10月,中国总理朱镕基对韩国进行正式了访问,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引渡条约》。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洪磊10月16日在例行记者会上被问到有关刘强的引渡问题时表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有关案件”,“我们希望韩方公正妥善解决有关问题,保障相关中国公民的正当合法权益”。中国政府数次通过外交途径强烈要求韩国政府“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将刘强驱逐回中国,不要交给日本”。 ...中国外交部一直高度关注刘强案。中国驻韩使馆已派领事官员前往旁听审理过程,并在职责范围内向其提供包括推荐律师在内的必要协助。 ...对于韩国法院的这一决定,中国政府表示欢迎。 ...刘强已于1月4日回到中国...

路过

鸡蛋

鲜花

握手

雷人

评论 (0 个评论)

facelist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 立即注册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