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平”
已有 197 次阅读2013-11-27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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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以为,“公平”只能是相对的,不能绝对化。
按照“多劳多得”、“谁贡献大、谁获益多”等普世原则,则高管月薪不应当封顶,即使它比最低工资高百倍。在这种“公平”情况下,社会将形成自由竞争局面,支撑这种局面的是“看不见的手”,而社会为维持这种局面所付出的代价最小,形成“无为而治”(laissez faire)政治。
而按照“人生而平等”的社会公理,人类的最终目的是建立一个人人平等的社会,则应当设立“比例剥夺”规则以实现公平:当社会的某种资源(如土地、矿产等等,即“机会”)有限、一个人或一类人优先获得这种资源的开发权时,产生概率漂变(drift,相当于“抽样误差”),使这些人“先富起来”,并在随后发生的“马太效应”中越来越大,最后形成垄断局面,于是公权不得不出面,以“看得见的手”调整局面,对“先富”人群实施“追溯”式的收费,按比例收取当初他们优先获得的“资源占用费”。累进税就是这种比例剥夺的例子。不过,实现真正调整,社会需要付出比无为而治更多的成本,而且可能还要冒公民随后无法驾驭公权的风险,如,“社会主义异化”。
可以看出:这两种情况下,“公平”的尺度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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