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2009年2月25日南宁79事件二审判决 
 作者 duke5d 
 IP地址*.121.181.66 
 时间09-02-27 00:11:10
 

2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自助游引发的“驴友”赔偿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定上诉人梁华东补偿已故驴友“手手”(网民)的父母3000元;其余11名上诉人各补偿2000元。

  2006年7月7日,梁华东用“色狼回心转意”的网名,在南宁时空网休闲生活栏目驴行驿站版块上发帖,邀请驴友到武鸣县赵江(河名)进行户外探险活动,费用AA,活动费每人60元左右。受人邀请,时年21岁的“手手”于7月8日上午,乘坐团队的车辆到达武鸣县两江镇赵江与梁华东等人一起进行户外探险活动。当晚,因活动区域的周围地势险峻,该团队就在赵江河谷裸露的较为平坦的石块上安扎帐篷露营休息,其中手手与另一驴友同住一个帐篷。从晚上至7月9日凌晨,该团队露营地区连下了几场大雨。

  7月9日上午7时许,由于连场的大雨导致赵江山洪暴发,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和手手被山洪水冲走。梁华东等12名成员在混乱中通过自救或互救基本脱离危险。此后,由武鸣县两江镇政府组织的搜救队在赵江下游离事发地点大约3公里处河谷石缝中找到已经遇难的手手的遗体。

  2006年8月4日,手手的父母向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起诉。该院2006年11月22日一审判决“驴首”梁华东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共163540.35元,其余11名驴友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8385.09元。

  梁华东等人不服,提起上诉。


 

    
 主题不容易啊,两年多了 
 作者 贺兰月明 
 IP地址*.223.80.19 
 时间09-02-27 09:26:38
 


 

    
 主题哎 终于结案了. 
 作者 达达驴 
 IP地址*.64.200.89 
 时间09-02-27 09:48:09
 

前后两次数额相差那么大.估计夏子案起了作用

灌水专号,有面杀的可以叫我...


 

    
 主题这个赔偿金额我可以接受,毕竟和自己一起走过的队员出了事,适当援助是应该的。但不知道判赔理由是什么? 
 作者 问心不答 
 IP地址*.50.134.240 
 时间09-02-27 09:53:39
 



问余何意栖碧山,笑而不答心自闲。
桃花流水?然去,别有天地非人间。

 

    
 主题心里难受。 
 作者 花鼎 
 IP地址*.81.16.122 
 时间09-02-27 10:01:20
 

一辈子出行,一辈子不出事才好!

~望峰息心~

 

    
 主题估计是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吧。 
 作者 花散竹 
 IP地址*.226.98.125 
 时间09-02-27 10:22:16
 

给SS家人一点安慰。

作为一名队员,你有责任认真阅读整个行程计划,查阅前人的游记攻略,并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野外经验仔细评估。你必须具有独立的精神和保障个人安全的能力。请注意,你的工作绝不只是跟在领队后面走路那么简单!

 

    
 主题这个结果比较合理。 
 作者 久点 
 IP地址*.108.112.82 
 时间09-02-27 10:51:23
 



独立,公平,自助。

 

    
 主题为什么还赔偿 
 作者 昏鸦 
 IP地址*.21.231.210 
 时间09-02-27 11:00:00
 

http://www.doyouhike.net/forum/safty/341391,0,0,0.html
这是辩护律师解释:25000元的补偿,在法官的自由心证和裁量上是对其家属实际支出费用(如丧葬费、旅差费、误工费、诉讼费等)的部分分担。

PS:但那位挑起这场官司,一再声称说官司无论输赢,都给家属20万的“正义”小丑,不知承诺兑现没有?
 

    
 主题这样的金额可以接受,同意楼上的发言 
 作者 dongnanfei 
 IP地址*.129.29.46 
 时间09-02-27 11:02:23
 


 

    
 主题同意,这个结果比较合理,同时并等待正义女巫现身 
 作者 赵本山 
 IP地址*.128.33.24 
 时间09-02-27 11:03:48
 



从小体弱多病,跑步即呕吐,背多了也吐,只能慢慢走...

 

    
 主题基本可以接受。至于赔偿,前后差距太大,组织者的赔偿额我觉得少了 
 作者 further 
 IP地址*.237.129.208 
 时间09-02-27 11:33:15
 

“判定上诉人梁华东补偿已故驴友“手手”(网民)的父母3000元;其余11名上诉人各补偿2000元。”

个人觉得活动组织者还是主动多赔偿些,毕竟人家失去的是后半生的希望。

至于理由,如果非要有个理由,用我自己的逻辑:因为你是活动组织者。

劳歌一曲解行舟
红叶清山水急流
日暮酒醒人已远
满天风雨下西楼

 

    
 主题始终想不明白这个连带责任咋出来的 
 作者 PIXY 
 IP地址*.88.27.74 
 时间09-02-27 11:39:22
 

就好像参加旅游团,车翻了,着大火快爆炸了,有人先踹开车门跑到安全地方,然后车爆了,最后要求先跑出来的人因为没尽到救助义务而进行赔偿。




 

    
 主题这有点强词夺理了。法律判定结果,就是依照冷冰冰的事实细节及一项项具体条文规定,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 
 作者 思龙 
 IP地址*.32.236.66 
 时间09-02-27 11: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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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have a dream.
http://silongbetty.blog.sohu.com

 

    
 主题所以只是希望: 
 作者 further 
 IP地址*.237.129.208 
 时间09-02-27 11:52:40
 

每个人都会有自己“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

至于事实细节,我们不会盲目的去做一件事,所以发生的事实你总得有个最坏的打算。
还有一项项具体条文,中国这么多法,现在还缺很多法,没有具体法的时候只能用解释法来判定。当然,我们已经习惯不解释

劳歌一曲解行舟
红叶清山水急流
日暮酒醒人已远
满天风雨下西楼

 

    
 主题同期待,必须的 
 作者 原上草 
 IP地址*.113.187.247 
 时间09-02-27 11:54:39
 


 

    
 主题SINA记者采写的判决理由 
 作者 原上草 
 IP地址*.113.187.247 
 时间09-02-27 12:29:44
 

此案从一审到二审,赔偿金从原来的共计21万多元到25000元,相差了18万余元。为此,记者就此案采访了该案的合议庭部分成员。

  合议庭认为,上诉人梁华东等人及“手手”进行户外集体探险,各参与人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户外集体探险具有一定风险应当明知。从活动情况看,参与者没有具体的组织分工,也没有公推梁华东为组织者。活动费用是“AA”制,不存在梁华东通过此次活动营利的行为。一审判决认定梁华东为此次活动的组织者,其行为具有营利性质,缺乏事实依据。在户外集体探险活动中突遇山洪暴发导致“手手”死亡,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身亡,上诉人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对“手手”的死亡存在过错,并据此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尽管上诉人梁华东等人对“手手”的死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的相关规定,上诉人梁华东等人作为参加户外集体探险的当事人仍应分担民事责任,给予被上诉人以经济上的适当补偿。梁华东在该户外集体探险活动中作为发起人,应比其他参与者适当多分担责任。

原帖:
http://news.sina.com.cn/o/2009-02-27/080215228793s.shtml

这个贴子最后由 原上草 2009年02月27日 12:33:59 编辑

 

    
 主题好象一审法官的逻辑和你差不多... 
 作者 贺兰月明 
 IP地址*.223.80.19 
 时间09-02-27 13:55:10
 


 

    
 主题判决书写明:...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身亡,上诉人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 
 作者 BlackHeart 
 IP地址*.134.67.59 
 时间09-02-27 15:10:37
 


 

    
 主题这种看法的前提是:法官认为每个人理应明知户外活动的风险。 
 作者 BlackHeart 
 IP地址*.134.67.59 
 时间09-02-27 15:22:34
 

我的理解是:如果10个人共同驾驶一辆车在公路上因为反应不及遇车祸,那么每个人都有一定责任,但是如果这辆车是在赛车场上比赛,那么就都没责任。
 

    
 主题法律上还有无过错责任呢,或许是基于人道主义考虑 
 作者 wy2000608 
 IP地址*.231.30.90 
 时间09-02-27 17:17:14
 


 

    
 主题“7.9赵江山洪损害赔偿案”终审判决书主要内容摘: 
 作者 北海龙吟 
 IP地址*.194.4.24 
 时间09-02-28 21:24:36
 

“7.9赵江山洪损害赔偿案”终审判决书主要内容摘:


本院认为:户外探险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上诉人及络×等人进行户外集体探险,各参与人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户外集体探险具有一定风险应当明知,各参与者之间基于对风险的认识而产生结伴互助的依赖,具有临时互助团体的共同利益.各参与者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上诉人及骆×在户外集体探险活动中突遇山洪暴发,造成骆×死亡,骆×的死亡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身亡,上诉人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对骆×死亡存在过错,并据此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应予纠正.但是,尽管上诉人对骆×的死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规定,上诉人作为参加户外集体探险的当事人仍应分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给予被上诉人以经济上的适当补偿.因此,本院酌情确定上诉人陈××等十一人各补偿被上诉人骆××,黄××2000元,梁××在该户外集体探险活动中作为发起人,应比其他参与者适当多分担责任,本院酌情确定梁××补偿骆××、黄××3000元,综上所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1、撤销原审判决;
2、上诉人给予被上诉人共25000元的经济补偿。
3、(略)



 

    
 主题二审上诉律师金牙素的解释说明; 
 作者 北海龙吟 
 IP地址*.194.4.24 
 时间09-02-28 21:26:58
 

二审上诉律师金牙素的解释说明;

这个判决结果是我发起上诉援助律师团时就预见并希望循此原则处理本案的思路,本人是基本认同这个判决的。

一、推翻原判对被告存在过错侵权的错误认定,撤销原判按一般侵权行为法则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决。对骆旋的死亡被告存不存在“过错”以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是上诉争议的关键所在。终审基本采纳了上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二、公平责任原则是法律为适度平衡社会人际经济关系与道德义务的特别条款,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现行适用的救济手段,带有明显的利益相关性补偿性质。这一补偿与损害所造成的经济后果(损失)没有直接关联性,仅具道义上的适当救助意义,但由于是法律设立的条款,因而又有强制的法律内涵,即利益相关人必须给付的义务。25000元的补偿,在法官的自由心证和裁量上是对其家属实际支出费用(如丧葬费、旅差费、误工费、诉讼费等)的部分分担。

三、公平责任的适用,对于现阶段处于完全放任性的自发户外探险活动参加者来说是一种有警示性作用的告诫:

1、谨慎选择户外活动的种类、方式、形式,不要安排或参加与自身不相适应的活动;
2、谨慎判断并选择同行者的能力、技术、装备、为人,不要泛滥结队揽伴;
3、活动参与者应当关注与自身安全相关的信息、知识,没有人对你的安全承担法律责任;
4、防止因户外探险意外事故引发的恶意诉讼,没有人为你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死者已经逝去,我们为她深表惋惜和叹息!愿她在天之灵,理解我们援助上诉的初衷,因为事实真相与法律公正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同样珍贵。愿热爱户外探险活动的人从此得到有益的提醒,人人自觉关注安全,为自己承担起安全责任。

同时,尽管可能某些上诉人因为对于法律理解角度的不同、价值观的差异对于终审判决有另外的看法,对此我们表示理解。但是,终审判决必须自觉履行。是否履行这一公平责任判项,将可能是对一个人的法律意识、道德责任、公理良心的另一次“审判”。


 

    
 主题二审辫护律师金牙素关于驴友出行的部分观点: 
 作者 北海龙吟 
 IP地址*.194.4.24 
 时间09-02-28 21:30:36
 

二审辫护律师金牙素关于驴友出行的部分观点:

做为活动发起人,虽然只是活动的首倡者,在法律上并没有对整个活动的安全负有保障责任,但是,从道义和良知来讲,的确应该肩负安全关注上的提醒责任。因为一是发起人一般对活动的场所、环境、地貌、后勤保障等具有感性上的“先知”(曾去过)和理性上的“先觉”(了解强度、难度、险度),二是基于信赖和潜意安全感。如果在本案中若是发起人在帖中或者活动开始前有过合理的安全提醒,我认为法官在自由裁量时会充分考虑(如北灵山案)。由于整个案件事实中没有反映出发起人的“合理安全提醒”,基于道义良知责任轻重而言,适当补偿稍多点,也无可厚非。在我揣测,色狼本人应该对此没有过多的异议。

基于自助团队之间存在最起码的相互协助共享快乐的“精神利益”,在道义补偿分担上各有一份分摊,体现了广义上的衡平。不能狭义的理解为又被强派了一份“赔款”。其实,在活动中不幸发生了队友伤亡,在不承担“行为过错”这个黑锅的前提下,分担一份合理可承受的道义补偿,谁都不会觉得冤枉,反而是有一种如同捐赠了一份善意的“香火钱”后的解脱,让人心灵向以继续向前。

我经常出游,但一向反对在强度难度较大或行程信息不明(无法判断风险度)的探险线路上广揽不了解的新人,或者为了成行揽人充数。往往增加多一个不了解的队员,无疑就是增加了其他队友的风险。不顾活动性质强度难度的大呼大揽成群结队妇幼皆宜的团队,不明线路不知前路又自主独断不聘请向导就前呼后踊三五十人的“英雄主义”团队,一旦发生非个人特质因素(疾病、过敏体质、自带装备损坏等)的伤亡事故,不见得发起人、领队、组织者就没有法律上的过错责任。圈内探险活动是安全系数比较高的,这并非是排斥新人。一般没有不明风险的低强度难度户外活动,可以吸收新人、了解新人、帮助新人,并成为扩大圈子成员的过程。


这个案例的判理是非常具有学理价值的。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拟稿中的自助游活动人身损害赔偿暂行规定中一是采用了非过错公平责任原则,二是采用了风险责任自律约定原则。如果最终定稿的确如此,则中国户外运动就有了一个与国际基本接轨的法律规则了。


 

    
 主题我的看法 
 作者 北海龙吟 
 IP地址*.194.4.24 
 时间09-02-28 21:41:00
 

我认为这个判决是公正的,同行的驴友虽然没有过错,但作为遇难者的朋友与同行人适当的给死者家属一些补偿(不是赔偿)是应该的。别说是一起出行、出生入死的驴友,就算是不认识死者但做为平时活跃在同一个平台上的网友,出事后也应适当的伸出仁爱之手吧?
当初如果没有“好心人”发起的这样一场官司,广西时空驴行驿站的网友一定会为SS妈组织募捐,我想数额肯定不止25000吧。哎,想想SS妈也够可怜的。失女之痛再加上两年多的刺激、期望最终化为泡影。

感谢金牙素及二审律师团做的一切努力。也感谢南宁法官最后一刻“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主题PIAPIA地期待“最高人民法院拟稿中的自助游活动人身损害赔偿暂行规定”出台 
 作者 原上草 
 IP地址*.116.106.222 
 时间09-03-02 00:35:19
 


 

    
 主题估计短期内不会有进展,侵权行为法正在起草中 
 作者 虎排 
 IP地址*.99.141.18 
 时间09-03-02 10:38:52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很难在侵权行为法之前出台
 

    
 主题是补偿,不是赔偿。 
 作者 孙行者 
 IP地址*.221.124.51 
 时间09-03-02 11:38:32
 




〓 〓 〓 〓 〓
〓 生 资 朋 〓
〓 命 金 友 〓
〓 在 在 在 〓
〓 于 于 于 〓
〓 运 流 走 〓
〓 动 动 动 〓
〓 〓 〓 〓 〓


 

    
 主题罕见!!这判决我觉得挺合理! 
 作者 漫漫飞 
 IP地址*.48.1.92 
 时间09-03-03 12:53:09
 


 

    
 主题判得不错,合情合理 
 作者 青青池塘 
 IP地址*.61.90.194 
 时间09-03-04 15:27:49
 

判得不错,合情合理,有利于AA户外的继续发展。对领队的警告作用稍嫌不足,因为他们的营地位置确实是有问题的。
 

    
 主题学习 
 作者 山东春夏秋冬 
 IP地址*.208.252.165 
 时间09-03-06 07:24:56
 

来学习学习,谢谢这么好的内容。

走出山东,云游四海
欢迎来山东,登泰山保平安

 

    
 主题真是一个煎熬啊~ 
 作者 阿滋猫 
 IP地址*.239.34.2 
 时间09-03-06 21:02:11
 



我是阿兹猫,阿兹好猫~~

个人相册:http://applewang7704.photo.163.com[/sign]
 

    
 主题二审辫护律师金牙素关于驴友出行的部分观点: 
 作者 红色高棉 
 IP地址*.112.33.148 
 时间09-03-10 10:03:46
 

我经常出游,但一向反对在强度难度较大或行程信息不明(无法判断风险度)的探险线路上广揽不了解的新人,或者为了成行揽人充数。往往增加多一个不了解的队员,无疑就是增加了其他队友的风险。不顾活动性质强度难度的大呼大揽成群结队妇幼皆宜的团队,不明线路不知前路又自主独断不聘请向导就前呼后踊三五十人的“英雄主义”团队,一旦发生非个人特质因素(疾病、过敏体质、自带装备损坏等)的伤亡事故,不见得发起人、领队、组织者就没有法律上的过错责任。圈内探险活动是安全系数比较高的,这并非是排斥新人。一般没有不明风险的低强度难度户外活动,可以吸收新人、了解新人、帮助新人,并成为扩大圈子成员的过程。


吾心安处是我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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