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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巨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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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zt又一个上法庭的山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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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9 10:37:07 | 只看该作者

mh的意思是他们这次爬山是公司业务还是个人兴趣

如果说这是一次侦察行为,为了以后带队需要,那就是工作,如果只是哥俩去玩一把,那就是责任自负,和身份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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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9 12:33:41 | 只看该作者

我好像记得看过的东西说是戈尔公司赞助的“未登峰计划”里面的一次攀登

如果是公司行为,那就应该按照工伤算了。

这次攀登如果老马没买保险,那真是太大意了!
来自旧版论坛的签名作为一名队员,你有责任认真阅读整个行程计划,查阅前人的游记攻略,并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野外经验仔细评估。你必须具有独立的精神和保障个人安全的能力。请注意,你的工作绝不只是跟在领队后面走路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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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6 13:56:56 | 只看该作者

我是马一桦

以下会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起因;第二部分是我和刘喜男的关系;第三部分我为什么会出国及现在的状况
原帖应该是在rockbeer上,考虑到版主与刘喜男的关系和在这件事情上对本人的偏见,我不想吵架,只是陈述经过,所以发到org上来。也请转帖过原帖的论坛和网站再转一份本人写的这篇经过。

当我看到刘喜男的父亲通过网络发表的公开信后,感到很震惊,如果我不是当事人,从字里行间我会认为这个马一桦太不是个东西,这是从文字里很容易看出的令人产生误导的中心意义。
昨晚一位朋友在MSN上转给了我发表这个内容的网页,原本打算沉默的这个真马一桦还是想写一点东西来陈述一下事件的真相。
首先我得承认,2000年以前我在中央机关工作了将近二十年,同事及家庭中生老病死都会有专门的机构来处理,都是有章可循不容易产生歧意的,但我并不了解。我自己的工作就是按部就班,离开机关后才感觉到社会的复杂,似乎2000年前的那些年我是生活在真空里。
刘喜男这件事下山时我也没有想的太复杂,只是想我会尽力满足家属的要求,当时从出事到我们返回成都只用了三天时间,埋刘喜男的地方在山上,我自己是登山的人,如果是我自己的话我会认为这是最好的归属。雪山并不象人们想象的容易接近,出于理解家属的心情,同意组织所谓的“救援队”去抬他下山,尽管我非常清楚在山上抬人是多么的困难。既然同意了我就会尽全力去办,但不可能按家属的要求找中登协和都在攀登珠峰的西藏登山学校的人来。
救援过程中的开支家属是非常清楚的,还好陆续赶来的刘喜男生前的朋友们没有让我承担劳务费和误工费,而象黑水去的人是要从黑水出发开始算劳务费的,这些都是正常的,他们也要生活,只是我不知道如果按家属的要求是中登协几个还能够登山的人或西藏登山学校的人来会产生多大的费用。
体力超强的藏族小伙子可能对这种山缺乏经验和理论知识,45度的冲积雪坡走小之字直上,形成了一次埋了两人半身的雪崩,于是他们提出放弃。家属上到大本营,已经体验到了攀登雪山的艰辛的一小部分,同意大家下撤。
一路上真正的家属都是和我在一辆车上,言谈中他们是了解登山所固有的高风险的,所以办完按家属要求租用400人大厅但只有40人参加的追悼会后(我仔细看了保险条款后与保险公司联系,这部分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我写的事故经过报告中非常感谢家属的理解,我甚至考虑好最后我陪刘喜男的大哥二哥一起去长春,并以后有机会常常去长春看望他父亲。
追悼会结束或者说经过报告发表后我的噩梦才刚刚开始。
我在第一次见到家属和其它言谈间才了解到他们希望抬下刘喜男的另一个(或者主要)目的是获得尸检报告,所以我在上山时一再对王平说人不能沿着山体往下推,以免在坠落中产生二次伤害,我未做亏心事也希望有尸检更能说明我的清白。
我写报告那天是星期天,算是大家给我放的一天假,星期一上午见到家属开始谈“正事”。
我让刘喜男的大哥提一下想法,他算了一下说刘喜男从现在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60岁还有二十多年,按现在他的工资标准是2000元,其它的就不提了,希望我们一次性支付赔偿金50万元。我知道他们到刃脊观察了很久营业执照,我告诉他我们公司的注册资金是50万,公司运营、设备、车等是会有支出的,不是流动资金50万,公司正常情况下的十万流动资金已经在这次的所谓救援中花的所剩无几了。如果按他们的要求,我们这样的公司想卖掉也不可能正好有人有钱和有对登山的热爱来接手,那些装备在不登山的人手里就是一堆废物,去年底买的那辆车也许能够值十多万,但要卖公司资产不是我能够说了算的。
我们公司算上刘喜男是五个股东(与刘喜男的关系见后),不是有人说我是法人这个公司就是我私人的,理论上民营公司法人可以不是股东中的任何一人,他只是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无权肢解公司或公司的任何财产。
此前我和中登协负责协调这次事故的丁祥华通话,他参考其它事故给我的建议是办好保险的理赔、募捐一部分,最后给家属一笔钱凑够不少于二十万。
当我谈及类似丁丁的这部分内容时,他二哥说王大王二已经在筹划募捐了,募捐来的钱与我没有关系,保险的钱是保险公司支付的也与我们没有关系,他们要求的是从我们公司一次性拿出不少于二十万。
在我公司短时期亏空的情况下,我也是可以动用一些关系以募捐的方式来弥补的,我心里还有一点底。现在募捐被直接否决,我也不想让人把募捐的钱打到我们的办的帐户让人抓把柄,在我无法满足他们要求的情况下,只好说我们各自回去和相关的人商量,并且各自咨询律师。当天下午,我去找了新的法律顾问,他们可以说比以前的法律顾问有着更多的相关经验,律师说抛开公司和刘喜男的合作协议,即使是工伤事故,按成都的相关规定主要是三项:一是48-60个月的工资的30%;二是有父母或孩子的赡养费是长辈尚在的情况下赡养至80岁,也是工资的30%,刘喜男现在没有结婚也没有孩子;三是一位家属处理后事的差旅费(我们实际已经在承担他两个哥哥的差旅费了)。三项加起来不到二十万。保险因为是公司以团体的方式办理的,理应算成是公司赔付的一部分。而且赡养费通过协商可以一次性,也可以按年甚至月支付,似公司经济条件而定。
在我再次与他大哥二哥见面的时候,他们也去咨询了律师,不再提五十万的事,但一口咬定工伤事故,于是我带他们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接待我们的人说商业保险(我们办的是美亚保险包括登山)不算是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可的工伤保险,但他大哥出示的刘喜男与公司的加盟协议书却证明他和公司是合作关系,理应各自承担风险。
接下来双方当然又是去咨询律师,他们提出的要求是一次性支付赡养费,而我当时确实办不到,我可以拼命去挣钱,一年承担七八千没有问题,一次性我必须变卖资产,股东们必须见到法院的判决书才能够认可。
后来在与他两个哥哥的交流中他们表达了这样的意见,刘喜男的父亲身体不好,有可能这一两年就会去世,不一次性支付他们有可能拿不到多少钱。另一个是如果证明我们是合作关系,他的弟弟就白死了。
我曾经提出,如果他们一定要钱的话,只有我承认是我导致刘喜男的事故,可以从我的保险中理赔8万元,但我要证明是我的失误,保险公司能否认可,再就是我的登山生涯从此就结束了。还算好,他们没同意我这种自毁的方式。
四月底,经过两周的拉锯谈判无果,他们决定回去再商量怎么办。由于后来的谈判并不是很愉快,在他们决定回长春后我给他们买好机票并送上飞机,我自己并没有和他们一起去长春,很多朋友也劝我,如果和这样的家庭谈,最好的办法就是交给律师,他们有经验处理好这样的事,而我也可以抽出身来做该做的事,公司出事以来已经处于瘫痪状态,如果还正常组织活动的话,公司就不会有那么大的压力。
刘父的公开信里指责律师,实际上在我和律师谈及案情和我们的资历的时候,律师表达的是这样的精英人物,出事真是太可惜了,我还担心律师出于同情而倾向于他家,让律师公事公办,我只是希望并不成熟的中国登山界多一个由法院宣判的案例,如果律师真有“不要再表演了”的言辞,在我没有听到第三方人士的描述时,我不会癔断事出何因。
毕竟公开信里并没有详细谈及我们之间的谈判,只是表达了我对此事不理不采的态度。而我和刘喜男到底是什么关系我可以陈述一下,最后也许只能看法院的判决。

2000年以前我就认识刘喜男了,但没什么交往。我从机关辞职后的01年初,我们一起在哈尔滨比赛,决赛时他跟着我的镐坑到了顶(后来交谈中自述)获得冠军,同年我们一起在中登协裁判培训班学习时我和他搭档一组进行训练,我邀请他一起去过我当时所在的风雨雪俱乐部攀岩场,因为在此前的交流中了解到他当时的生活水平非常低,我可以给他在北京提供相对好的条件和训练场地,不久后他告诉我他已经和SEA TO SUMMIT开始了合作,到北京的事以后有机会再说。
2000年我辞职的目的就是不受工作的时间约束可以登山,后来在风雨雪的一次登山活动后因为“是否组织登山”意见的分歧,我只身来到了四川,当时我为某外资户外企业工作,由于我和老板之间的环节出了问题,我退出来自己开登山公司,公司伊始,就赶上了非典,没有业务,想依靠自己的双手生存都困难,公司的流动资金不到2万元,经常靠吃面条度日,非典解禁后,依靠我和新加入的曾山的努力,公司经济状况转变很快,由于我和曾山都是执着的登山者,在社会上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这期间刘喜男和我的状况相互都是看在眼里的,05年一次见面时谈及他为什么会从圣亚出来,那边给他的条件应该是很好的,但他是个想做点事业的人,那种办公室的环境不适合,对于他来说如果自己的特长得不到发挥,这种空中楼阁也随时会有掉下来的危险,所以自己就出来了。他与sea to summit的一年合作结束后基本上就是漂着,新人辈出的时代他的运动攀岩生涯也早就结束了,做教练老板不懂也合作不下去,我再次邀请他:“到我们这边来吧,我们共同打造中国疯狂山峰式的登山公司”。
公司的股东都是登山爱好者,都同意我的意见给他股份,好让他有为自己干的热情。他在社会上漂了四五年,也是个非常有个性的人,所以我在合作方式上充分保持他的独立性,成立攀岩部,一部分原来曾山管的事也交给了他,他的部门独立核算,我只是尽可能的为他创造条件,包括原来大邑的攀岩基地交由他来打理,并在市中心的熊猫城签下了300平12米高的场地建攀岩馆,让他有用武之地并人工和自然攀岩相互促进。而且协议中允许他在工作两年以上合作不愉快可以将赠与的股份提现离开。考虑到他当时和kailas的合作,协议甚至规定他一年可以有三个月可以不工作去登山或其它什么事。在没有分红的情况下,他和我、曾山每月的生活费是一样的2000元(就是这部分现在被对方咬定为只要有工资就是工作关系)。
刘喜男在社会上漂了近五年,尝试和选择最终加盟了我们公司,他的决定自然会有自己的奋斗目标或目的。而我的想法就是尽我微薄的力量支持一个真正的攀登者继续走下去。
他加入没多久事情就有了变化,原定三月份开工的熊猫城休闲运动中心被一再往后拖延,7月份说是要在熊猫城外建一个临时的运动广场包括攀岩场,刘喜男自己冒着酷暑亲自施工。由于天气等原因,这个场地使用了四个月,挣的钱不够他们部门三个月的生活费。06年过去了,他从公司支用了大约十万元,都是以借条的方式然后独立核算的。
这一年对于他来说是相对稳定的一年,虽然没有更多的收入,但成都一个月2000元生活费也还不算穷,他女朋友来后他要考虑更长远的计划,所以总是对我说想去登山,他在攀岩方面无法出成绩了,他所掌握的攀岩知识运用到登山中一定能够出类拔萃,我一直让他坚持,举我03年坚持过来见曙光的例子。他和阿成去了布达拉峰,说是有反应和对冰雪的不熟悉下撤了,并希望在冬季跟我们去冰雪训练。
已经多年没有回长春老家的刘喜男在07年元旦带着女朋友回了家,据他自己说,当年是卖掉了自己工厂分的小房子,埋葬了去世的母亲,带着剩下的一点钱没有任何牵挂的离开了家,随着自己年龄方面的成熟,终于又踏上了回家看望父亲的路。
另一层意思是后来王二告诉我的,一方面给父亲祝寿,另一方面让父亲看一下未来的儿媳妇,我不清楚他想结婚的意思,难怪他想挣钱的愿望非常强烈,但我也很钦佩他按约定不考虑其它的途径,因为他的帐目都做的非常清楚。
我们租住在一起,只是他在七楼我在八楼,一起聊天的机会也多一些,相互也更加的了解。虽然没有当年三蓬的那种换帖兄弟关系,但是在保持相互尊重的前提下也开始无话不谈。由于熊猫城攀岩馆的希望越来越渺小,他这个部门不能总靠别的部门养着,我答应以后半脊峰他去领队,我去开发其它的山峰,但之前我会有一段时间带他的冰雪技术和经验。
他还准备去学车,因为大邑基地什么的他们常需要去有车方便,我准备把03年底买的那辆车交给他们部门,我们组织大型登山活动时才征用,他平时周末都可以组织大邑的活动。
春节时的冬训他去协助我教练,他在自己较弱的冰壁攀登训练中非常刻苦。
由于他以前和kailas有过合作,戈尔是生产高山服装面料的对攀岩没有兴趣,更不愿意和与商业对手有过合作的人合作。在刘喜男的一再要求下,我答应带他去试试,如果没有问题才能够让他正式加入戈尔刃脊登山队,三月底的一段空闲时间,我们决定去党结真拉试试。
从我所了解的情况,这座山并不难,当然所谓不难不是针对新手的。我们在大本营做了充分的适应,然后两天就到了半山鞍部。出事的情况已经在4月发的事故经过中描述过了,总之如果事故是在冰雪上滑坠或掉进什么冰洞了我都认为自己有很大的责任,但偏偏出事时他是在岩石山脊上,而在此前一个段停的时候他没有连接锚点我还曾指出过他的问题。
(回成都后有山友回忆他们在一次酒吧喝酒时刘喜男说在山里急了就不可能按规程做了。)
在他坠落的9点至临晨3点我返回帐篷,我所承受的精神摧残还没有影响到我放弃刃脊和登山,倒是后来家属和社会上一些人的反映使我反思我推动中国民间登山又是为了什么?
同时在山上的张俭显然有着比我要丰富得多的社会经验,他在事故第二天早上起来告诉我我也许应该去加拿大陪嫂子了,我当时还非常不理解的说我为什么要放弃国内的登山事业。当成都方面告诉我家属有人一言不发时,他的判断是现在不说话的比吵闹的要更难对付。没想到这些话还都应验了。
我从巴塘县回成都时,来回的车上缺了一个人,这个人是我的朋友和伙伴,我极力表现出外表的坚强,但是我坐在前排副座,总是戴着墨镜,因为我常常不知不觉满脸是泪。刃脊是我和刘喜男执着奋斗的载体,攀登无止境是我们的目标,除了想着如何解决这次事故外,还要考虑如何恢复公司的运作。
当时公司还有流动资金不到十万元,我想的是倾其所有先解决眼前的事,也许是我抬人的要求答应的非常爽快,才使家属产生错觉认为我们很有钱,按卖掉公司的数目提要求。更有某位家属透露说家里都知道这是行业危险,并不想要什么补偿,是赶来的XX、XX朋友耸恿家属要多少、如何要的(此是后话)。???

家属离开成都后,身心疲惫的我在各方的压力下还是取消了五一的活动,我参加了朋友去福建的车队,这是我在国内最后一个没有去过的省份,也是2000年以后第一个与登山攀登无关的假日,感谢一路上的朋友对我的理解,当时还和朋友谈及以后的发展和合作。
在出事那段时间去了加拿大的老婆打不通我的电话,很长时间以后才联系上,她知道我是已放弃了去加拿大,她告诉我也许现在决定去加拿大是选择之一,曾山一时半会儿还回不来,我不想看着自己双手创造的公司就这么垮掉。而且7月初是我还能够去的最后时限,这几年自己过着清贫的日子,一样没有存下什么钱,也凑不够真去加拿大海关要求的一年基本生活费。
曾山的反应更是对中国式山难的不解,他说募捐是帮助从事这个事业的人,或者救援所需要的费用,如果不够家属还要承担超出的部分,为什么中国募捐是给家属的。
我另外一个在美国的朋友、股东也是登山者,专程赶回来和我一起在稻城一带呆了一周时间,谈了很多发达国家与中国不一样的登山观念,尽管我以前的理论知识也了解包括一些这方面的情况,但这次家属的反应以及某些管理部门明里暗里采取的措施都让我感到中国登山发展的艰难。他认为我有必要去国外了解更多更大的世界,公司运作方面不用担心,就象他当时投资进来一样,登山本来就是高风险的事业,这是成年人自己的选择,他会去做公司其它股东的工作,我出国的基本生活费问题他们可以先借给我。我要是这一次出国最少是两年,两年后就可以自由回国了,如果多了解国外的登山状况,加上两年后中国更加的开放,公司现在的阵痛未尝一定是坏事。
我目前唯一的在国内的股东是企业家,事故发生后在我还没有返回成都前先借钱让公司文员办理接待的事,他自己做事通常是照章办事的,他也理解登山在中国还无章可循。
我们的股东们之间也都是朋友,互相都有接触和了解,当然也会考虑刘喜男的利益,但国外的登山者不理解我会愿意承担一些或者什么私了??他们更看重的是成年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似乎是两种文化的差异。所以由法庭判决似乎是大家都认可的方式。
单纯的朋友、同道曹峻在和我通话时谈到的一个词非常帖切:“唇亡齿寒”。
多数朋友希望我们和家属的事情私了,一些更亲近的朋友支持由法庭判决结果,从刘喜男的两个哥哥在成都的时候我就看出,这是个无休止的拉锯战,还不如走法庭程序,即使算工伤也不会超过二十万。也给中国登山界一个说法,我作为一个朋友、登山同伴,一个在刘喜男漂着的时候想拉他稳定下来的好心人到底做错了什么。
我不怪刘喜男的家属,这种事在中国90%的家属都会有类似的想法,所以他们到成都告我们还要求我们公司派人安排接待也是情理之中的事,这是中国历史传统带给人们固有的东西。就象有网友说公开信才要求十三万太少了,一个人的生命不能用这种数字来表述的,据我所知,申银万国的原董事长事故才获得赔偿三十万,那还是客户关系,一些没有公开的事故还不知道下面是怎么私了的呢。
我积极促成保险公司顺利的理赔,包括我们给他哥哥买的机票他们给保险公司报销而没有寄回公司销账,28人进山的吃住行,他哥哥和朋友们在成都的宾馆也都是我们公司去结帐。我们律师认为以上包括我们给刘喜男的加盟条件已经是仁至义尽了。
我没有去长春甚至打电话给刘喜男的父亲,在写事故经过前我一直关掉了手机,在山里指挥庞大的“救援”队伍,在开始和他哥哥谈“正事”后,我放弃了这个想法,这似乎不是我能够解决的了的,一旦我说了什么错话,比如他家所要求的道歉,就有可能成为法庭上的证据,我一直想我在这件事情上做错了什么,想到了也许是问题的所在,但并不是我的原因,我也不能和盘托出,否则会有人质问我,比如追悼会悼词中我先写的一个词是“失足身亡”,家属不同意这个词而改为“意外身亡”。
国内事故不断与事故处理的风气关系很大,发生事故了在有人总结教训时必然会有人以“死者为大”的理由阻止清醒的人分析问题,难道分析透彻了不能够对后来人避免类似事故有帮助吗?一个生命的代价还不能警醒一些人的话,我们还要用什么来让人们吸取教训。
我从98年底开始接触网络,了解自己能够看懂的山难事故报告,可以说我这些年从中吸取了非常多的教训,在传达给别人时还是有不少人不够重视,所以常常有人写文章提到“老马一如既往的吓唬我们”的词句,包括在半脊峰就有人对我讲“出事是有概率的,我不会那么背就被概率点中了”的话。(这里提到的都不是我自己团队的人。)

我七月份到加拿大,公司现在全权交给曾山打理,但他今年也一样不在国内。算起来已经近半年了,我希望离开只是暂时的,原计划想写一本书,或者以博客的方式放到网上,内容大致是我的登山十年,这十年见证了国内民间登山初级阶段绝大多数大事件及其中的喜怒哀乐,如果我还想回去,我就不能写,因为这十年一样见证了中国登山某些利益集团的明暗表情,一些人打着推广登山发展的旗号实际做着阻碍历史进程的事,登山的权利同样是人权的一部分,这种事不提也罢,还是朋友问的那名话,你为什么要给自己加那么多的社会责任。

加拿大有着非常好的登山环境,距离我住的城市12小时就是每年国际攀冰节的所在地“班夫”,开车一小时就是与优塞美地类似的攀岩胜地Squamish,开车两小时就是下一届冬奥会赛场惠斯勒,开车半小时就有很便宜的滑雪场冬季还开夜场。但我并没有机会多去这些地方,没有熟悉的同伴,自己要先解决生存问题。这里的T&T华人超市理菜的都很少聊以前的事,有时聊起才知道对方有可能是一位博士,甚至有可能是双博士,前几天还有人提到有一个国内的千万富翁在T&T打杂。而我现在打工做的事是国内经常被老板拖欠工资的民工才做的大楼装修,和我一起的居然有两位是国内的建筑师。活儿是又脏又累,我刚开始干的时候全身酸痛,躺在床上就不想起来,而我一开始是打杂,一天要干超过12小时,上下班高峰时高速路都堵。好在我是登山的,什么苦都吃过,在山里有时一天15小时甚至更长时间是工作状态,所以也就有豁出去的态度。现在已经适应了,已经开始学技术,据说我是最短摆脱打杂工作的学徒,才两个月,那几个建筑师还从打杂开始做了半年以上。
我相信自己能够经受各种考验,后面的事也不是计划就可以做到的,比如来前和现在就有着巨大的差别,我还记得那句话,这是我一个成年人自己的选择,如果登山我死了,那只是我选择的一部分,没有人能够强迫我做任何我不愿意做的事。

现在我很少上国内的登山网站,8264是信息比较全的,但不知为什么这边的IP被屏蔽了,我在好几个地方的无线网都连不上,其它地方我想发言也不熟悉也就不去了。
家属用这种方式来联系我也算的上是一种好方式,工伤告不上了告什么侵权也行,还是那句话,如果是法院判的,只要是合理的,我们一定执行,如果不合理而我们又有足够的证据当然会上诉,作为受益人想获得更大利益是可以理解的,律师出主意让你不断上诉当然不会白做,只是请做好保险费全部转给律师的准备,再就是刘喜男以借款方式向公司支用的钱我个人意见并不想向受益人追讨,如果在反诉中起到较大作用时也许会被迫提交出来。

刘喜男的事故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意外,只是从朋友的角度我也应该向家属表示自己深切的慰问,至于道歉也许等法院宣判了我的过错我一定会登门致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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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野投名状,终生免死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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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6 17:13:54 | 只看该作者

好长,终于看完了,判决结果出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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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野高级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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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6 19:20:38 | 只看该作者

墙倒众人推


等判决结果吧







  
来自旧版论坛的签名期望越高,失望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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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野高级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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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7 01:02:59 | 只看该作者

唉……

老马也少说几句吧。倒不是你的表达有很大问题,而是“讲多错多”啊。
喜男的意外,实在让人心痛。能处理好的,就尽力去处理好;处理不好的,先由人说吧。毕竟,走的不是你。所以,舆论有所偏向,也是自然的。

这次山难,一则带走了一位很纯粹的攀登者,这是我们共同的损失。二则,国内唯一像样的非官方登山机构“刃脊”也将因此受到打击,这是登山市场的损失。

但,最大的损失,是喜男的家人。不论他们怎么说、怎么讲,除了法庭上必须坚持的之外,作为朋友,在外部舆论上,我们还是多理解吧! [sign]尘世踯躅 仙境攀登
岁月蹉跎 须臾永恒
博客  相册[/s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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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7 14:15:16 | 只看该作者

老马,我们一直记得跟您爬山的快乐日子

意外发生了,这并非您的意志能决定的……

事在人为,相信您已经尽力了;同时,嘴巴长在别人脸蛋上,他们爱怎么说就怎么说吧。问心无愧就好了!

走自己的路。

希望您能坚持爬山,因为,等我们退休了,还想跟您继续爬山呢!!!

为刘喜男的走哀悼。

死者已矣,活着的要保重并快乐!



[sign][purple]★・●・★・●・★・●・★
无愧无悔,简单快乐[/purple][/s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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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7 23:52:24 | 只看该作者

等法庭判决吧

唇亡齿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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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野的革命者,中间的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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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8 22:00:03 | 只看该作者

非常沉重!

经历了太多熟识朋友的离开,留下了无尽的问题。
探险活动的本质,就是在循规蹈矩之外走出新道路。每一个探险者都应该留下生死状,为自己承担起全部责任,不要为那些“循规蹈矩”的人们留下无尽的话题!

而世人的关注,应当激励那些愿意循前人道路前行的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其他的事情,留给当事人自行解决吧,切勿妄言。

是的,我也曾嘲笑过刘健、田老师“之流”,世人认为他们代表虚伪或芙蓉,但后来我非常钦佩他们,我们应该钦佩那些勇敢前行的行为本身,其他的事情何必计较,如果你们真有那么正直和善良,卢旺达的难民更需要你们的关注!

老马,走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去吧。

让我们的痛苦成为透明的痛苦,让我们的欢乐成为透明的欢乐。  [sign][blue]
每个人的面前都有一座高山,每个人的心中都有一片荒原[/blue][/s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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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 16:38:32 | 只看该作者

关注中。。。

唉~~~zt又一个上法庭的山难(一) 巨山 2007-10-08
第二页 巨山 2007-10-08
这个是啥时的事?没听过呀,给点更多的消息吧 达达驴 2007-10-08
整个事件是怎么回事?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构成则指向《劳动法》,不构成则指向《民法》。 小肥婆 2007-10-08
13万要少啦,要是公司没给保险的话。 趋势 2007-10-08
别当搅屎棍子 mh 2007-10-08
雇佣关系,看履历表 BSLYY 2007-10-08
mh的意思是他们这次爬山是公司业务还是个人兴趣 mudplayer 2007-10-09
我好像记得看过的东西说是戈尔公司赞助的“未登峰计划”里面的一次攀登 花散竹 2007-10-09
我看过几个当事人的回忆,刘喜男与刀脊公司好象不是雇佣关系 老旷 2007-10-08
关注判决结果 原上草 2007-10-08
开头写的好客气,后来... 嗡嗡_ 2007-10-08
我是马一桦 myh11 2007-11-26
好长,终于看完了,判决结果出来了吗? 北斗 2007-11-26
墙倒众人推 kv 2007-11-26
唉…… 十一郎 2007-11-27
老马,我们一直记得跟您爬山的快乐日子 爱玛 2007-11-27
等法庭判决吧 唐宋元明清 2007-11-27
非常沉重! 北黑 2007-11-28
关注中。。。 萍踪侠影1203 200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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