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驴友状告同行者一案,宣判了![转贴] 
 作者 阿驹 
 IP地址*.223.70.193 
 时间06-11-21 12:51:14
 

先贴上79事件的媒体报道。再贴判决书的扫描吧。
  
  今年7月,广西南宁市13名驴友相邀去郊县森林旅游,不料夜晚露宿时山洪暴发,一名女孩被洪水冲走身亡。女孩的母亲状告驴友,要求另12名驴友赔偿35万元。10月19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我国首例遇难驴友家人状告一同出游的驴友案。
  
  在南宁市某生活网站上有一个旅游BBS,许多旅游爱好者都喜欢在这个平台交流,邀驴友一起出游。2006年7月初,论坛上出现了一个帖子:“7月8、9日赵江泡水FB,有人要一起吗?要一起的报名了哦!好定人数,费用AA,应该每人60元左右。”
  
  赵江是离南宁约100多公里的一条峡谷,这里山高林密,溪水淙淙,空气新鲜湿润,是南宁近郊少有的优良旅游探险地,虽然尚未划为旅游区,但许多旅游爱好者都知道这地方。帖子一发出来,就得到众多驴友的响应,纷纷在跟帖报名。也有驴友发帖子认为7月正值雨季,去赵江峡谷旅游并不适合,但没有引起报名者的重视。
  
  网名叫“手手”的小骆也报名参加了。21岁的小骆在南宁某公司任网络管理员,是一个既活泼又开朗的女孩子。她喜欢户外游,并且是这个网站FB行群的创始人和管理员之一,在南宁某网站的旅游版上小有名气。这次小骆是初次游峡谷。
  
  7月8日是周六,上午8时,十多名驴友准时在南宁市安吉汽车站集合,坐车前往武鸣县两江镇。到两江镇后,南宁驴友与发帖子的武鸣人小梁会合,并将60元的费用交给小梁管理。到了赵江峡谷,大家兴致勃勃地溯流而上。美丽的风景将大家都迷住了,一路上有说有笑。天不知不觉黑下来了,于是寻找露宿地。
  
  由于峡谷狭窄,驴友众多,大家只得分作几组找地方宿营。一些人在一面悬崖下,另一些则选择了河谷。由于露宿的地方河流处于上游地段,平时水很少,这几天也没下雨,几乎是断流状态,河谷地有一片宽敞的沙砾地,看上去是不错的扎营地。
  
  小骆所在的一组就扎营在河床上,她与好朋友小陈共用一个帐篷。扎营后,大家点上篝火,烧烤、喝酒、嬉戏,一直到次日凌晨,大家玩得筋疲力尽了,才一个个钻进帐篷睡觉。7月9日凌晨4点多,天开始下雨,由小雨渐渐转成大雨,天亮后又转为小雨。有的帐篷出现漏水,将睡在里面的人淋醒了,醒来的人走出来看了看天,又望了望河上游,没见有涨水的迹象,也就没发出警示。
  
  然而,早上7点,干涸的峡谷瞬间山洪滚滚──山洪来了,来得一点预兆都没有。在河边石头上坐着的几名驴友突然听到什么地方传来“轰轰”声,他们奇怪地四下张望。这时突然看到河床上方一股巨大的洪流如猛虎般扑下来,有人不由惊恐地大声喊:“洪水来了!”一时场面混乱,大家慌忙收拾行李往岸上跑。
  
  小陈和小骆仍在帐篷里睡觉。小陈先被巨大的水声惊醒,赶紧拍醒还在熟睡的小骆。可是还没等打开帐篷,山洪已把她们的帐篷淹没,巨大的水流将两人迅速推向下游。小陈出来玩得比较多,经验丰富,胆子大些,她拉开帐篷先将小骆推出去,自己再出来。初次游峡谷的小骆见此场面,吓呆了,几乎没有应变能力,任河水将她往下冲。小陈则一边游一边寻找河岸可抓的草木或河中的岩石。
  
  除了小陈、小骆,还有一名驴友也被冲进河里。当时水势很大,3人被水冲下河流的两级落差,那个驴友抓住了旁边的树枝,小陈和小骆也分别攀住了河中的大岩石。岸上几名驴友跑下来要救她们。相对沉着的小陈远远地对小骆喊:“你抓好不要动!”她用力爬上岩石,想从岸边跑过去拉小骆,可是当爬上石头时,她发现小骆已不见了。
  
  大约7点半,下游的驴友发现有鞋子、衣物、帐篷随洪水冲下来,意识到上游出事了,他们赶紧沿山路跑到上游查看情况。到了出事地点,发现小陈躺在地上,手和头部都划出长长的口子,鲜血直流,其他几个人在旁边手足无措。一年纪较大的驴友立即下令:女孩子先撤离,男的留下找人!两名男子扶小陈下山,但小陈十分不情愿,痛苦地嚷着:“我要找手手……”
  
  驴友们打110报了警,向两江镇政府求救。不久,由武警、消防、民警、镇政府工作人员、村民组成的50多人的搜救队赶到了现场展开搜救。驴友们也被送下山,到两江镇政府休息。小陈则被送到镇卫生院疗伤。
  
  但由于峡谷水势太猛,两岸地势复杂,搜救十分不利。下午约15时,搜救队在出事地点下游数公里处的两块岩石中间,找到了小骆,遗憾的是,此时人已死亡。已到镇政府休息的驴友们听到小骆已丧生的消息,一个个都不敢相信,惊得目瞪口呆,接着几个女驴友失声痛哭。
  
  回到南宁后,小骆意外身亡的消息,在驴友中产生了强烈的反响。12日的告别仪式上,200多名驴友自发地赶到南宁市殡仪馆吊唁小骆。几名女驴友还一直陪伴从天津赶来的小骆的母亲,以免她过于伤心,3名女孩还认了小骆母亲作干妈妈。小骆的母亲忧伤不已。
  
  事后,驴友们还不时在网上发帖纪念她,一个帖子说:“手手,走好,不要回头,天堂里没有洪水!请放心,你母亲已经认了3个干女儿,你的好朋友好姐妹们会照顾好你母亲的,请放心!带着你最爱挂的笑容,一路走好……”
  
  就在劫后余生的12名驴友慢慢地将这段惨痛的经历埋进记忆深处时,他们突然接到了法院送来的应诉传票。原来,小骆的父母将他们告上了法庭,要他们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驴友们对此感到大为吃惊。10月19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小骆的母亲认为,发起这次自助游的小梁,未持有任何经营旅游业合法证照便组织团队出游,并向成员收取60元费用,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另外,7月正值雨季,小梁未考虑气候灾害等因素,不顾他人人身健康与安全,让团队在河床中安营,晚上过夜时也没有安排人员守营,以致险情发生时没有及时发现和通知成员迅速安全撤离;小陈邀小骆同团出游,理应对小骆负安全防范义务;在当晚大暴雨的情况下,同住一帐篷的小陈没有提醒或要求小骆撤离危险地带,最终导致小骆被洪水冲走。
  
  对其他被告,小骆的父母认为,小骆和他们属于同一团队,按社会的道德规范,他们之间就形成一个相互爱护、相互关照、相互救助的义务关系,小骆却在无任何提醒和防范下失去生命,他们也应承担责任。因此,小梁、小陈等12名自助游成员应对小骆的死亡共负赔偿责任,他们应共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15万余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共计35万余元。
  
  法庭上,12名驴友认为,自助游是一种完全自发的、松散型的自助组合,属于“风险自担”的行为。参加这一活动的驴友对活动所冒的风险都是明知的,在这个过程中,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小骆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自主决定是否出游和辨别危险的能力。她接受小陈的邀请参加自助游,等于接受了“风险自担”的约定。
  
  小梁称他只是发个帖子,没做任何“组织”的工作。小陈则称,此次出游自己只是邀请者,小骆出现了意外,自己并没有过错,她也在此次出游中受伤。被告的代理律师答辩称,公安机关证明小骆的遇难是一起因山洪暴发引起的意外死亡事故,山洪暴发来势突然、迅猛,不能把山洪造成的损害后果由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被告来承担。
  
  小梁的代理律师认为,小梁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组织者,他不具有任何管理权,实质上只是本次活动的提议者。他不是旅行社的导游,不具有管理权,并不能约束他人,在这个组织中,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意志,来去自由,而且按照自助游的惯例,自助游的召集者、组织者没有保证全体驴友安全的合同责任和法律上的监护义务。而小梁收取的60元钱是作为自助游的平摊费用,是为了方便大家代收代支,没有任何盈利性质。
  
  另外,各自然人自发组合进山宿营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他们的行为并不违法也不存在侵权行为。小骆的死亡是因山洪暴发而导致的意外事故,原告诉求的理由是基于道德义务规范而非法律上的义务规范,原告要求的赔偿项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的代理律师还认为,山洪来势汹汹,绝大多数队员都只是穿着内衣内裤逃出来的。而救助别人是应当建立在有能力、有条件实施救助的前提下的,在本案中各被告显然没有这个条件和能力,因而不应当对小骆死亡承担救助责任。
  
  在一干好友或驴友相邀自助游越来越风行的今天,这起驴友人身损害索赔案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争议。一名驴友在网上发帖子说,发生这样的过失,能叫谁买单?叫论坛来为你买单吗?论坛只是一个平台而已,一个供你发帖、跟帖、总结的平台。叫驴友中的“头驴”们为你买单吗?“头驴”也只是普通人,他们能出来召集活动,能冒着风险带队,已经是很有奉献精神了,更何况户外有很多不可预料的因素。让驴友们为你买单吗?不知道你是否想过,所谓的驴友,也就是游山玩水的玩伴,碰到危险更是无法预料的。
  
  也有驴友认为,在这次活动中,大家只顾自己玩自己的,没有相互提醒可能发生的危险,也没有组织起来以积极的措施预防可能发生的危险,因此对小骆的遇害,同游的驴友应承担一定的疏忽责任。如果活动没有具体、明确的组织者和活动受益人,但按相关判例,在没有确认具体责任人的情况下,应当全体负责任。
  
  一名律师认为,如果是民间自发组织的就无法进行索赔,山洪是自然灾害,无法避免,加上责任不明确,没有人为他们承担赔偿义务,遇难者要对自己负责。要是遇难者有工作单位,并在单位中买有保险,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事情是在旅游景点或有单位直接管理的区域发生,比如公园,那么公园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然而记者从旅游人身意外险的附加条款第九条中看到,“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许多人也对目前自助游的盲目无序和监管无章现状表示了担忧。一位旅游界人士人认为,目前驴友自助游过于随意,特别是“召集人”、“领队”缺乏野外生存常识,缺乏对气象、地形、地貌的了解,野外防范、规避危险和救助知识也缺乏,因而自助游不时出现意外事件。为此旅游管理部门应该成立自助游咨询机构,对驴友提供咨询和指导。
  
  同时,旅游部门应建立对自助游召集人的认证制度,对召集人的责任进行明确。因为自助游发生意外,召集人或领队的责任心缺乏往往是一个重要因素。我国目前尚无明确法律法规对民间自发组织的户外自助游活动做出专门的规范。没有这样一个责任认定机制,一旦发生意外,没有人需要承担任何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事后责任追究的缺失,也会造成探险活动事前的轻率化和盲目化。(资料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给驴友上了生动的一课啊。以下是判决书的扫描。

 

    
 主题1 
 作者 阿驹 
 IP地址*.223.70.193 
 时间06-11-21 12:52:00
 



 

    
 主题2 
 作者 阿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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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06-11-21 12:52:29
 



 

    
 主题3 
 作者 阿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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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06-11-21 12:52:47
 



 

    
 主题4 
 作者 阿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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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06-11-21 12:53:03
 



 

    
 主题5 
 作者 阿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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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06-11-21 12:53:18
 



 

    
 主题6 
 作者 阿驹 
 IP地址*.223.70.193 
 时间06-11-21 12:53:34
 



 

    
 主题7 
 作者 阿驹 
 IP地址*.223.70.193 
 时间06-11-21 12:53:57
 



 

    
 主题8 
 作者 阿驹 
 IP地址*.223.70.193 
 时间06-11-21 12:54:14
 



 

    
 主题法院的判决将对未来的户外活动产生很大的影响。 
 作者 阿驹 
 IP地址*.223.70.193 
 时间06-11-21 12:57:35
 

正好倒了淡季了。大家可以趁这段时间好好思考一下。
 

    
 主题旺季马上要来了,咋说是淡季呢? 
 作者 狗狗! 
 IP地址*.160.21.54 
 时间06-11-21 13:03:05
 



我的BLOG


 

    
 主题冬季大家活动减少了,当然是淡季了。旺季应该是春夏秋。 
 作者 阿驹 
 IP地址*.223.70.193 
 时间06-11-21 13:04:35
 


 

    
 主题冬季的室外活动才危险呢,万万不可结伴啊! 
 作者 花散竹 
 IP地址*.226.98.65 
 时间06-11-21 13:12:06
 

攀冰掉下来摔到、爬小五台冰河磕到、滑冰掉冰窟窿里淹到。。。。。最好躲在家里看电视。

为贫困地区的孩子捐一本课外书吧,也许你可以改变他(她)的命运!http://china.ocef.org/ocef/bbs/boards.asp[/sign]
 

    
 主题家里二氧化碳超量被憋到 
 作者 thornbird_00 
 IP地址*.129.101.213 
 时间06-11-21 13:20:51
 



我心飞翔,飞向往的地方...

 

    
 主题吃多了被撑到也不好啊! 
 作者 会飞的熊 
 IP地址*.73.5.152 
 时间06-11-21 13:25:05
 



眼界改变世界
行走改变命运

 

    
 主题靠就一个字,另外鄙视下那个什么自以为有几个子就能颠倒黑白的 
 作者 赵本山 
 IP地址*.128.33.24 
 时间06-11-21 13:29:53
 



从小体弱多病,跑步即呕吐,背多了也呕吐,只能慢慢走...

 

    
 主题全天候出行的叫驴子,您说的那是游客。 
 作者 狗狗! 
 IP地址*.160.21.54 
 时间06-11-21 13:36:45
 



我的BLOG


 

    
 主题自助游和跟团出游是有区别的,法规不落实早晚还要出现这样的事情! 
 作者 头皮谢 
 IP地址*.142.93.15 
 时间06-11-21 13:55:26
 


 

    
 主题俺把原来的召集贴贴出,并发表点意见[2k] 
 作者 俺是豆腐渣 
 IP地址*.226.251.220 
 时间06-11-21 14:03:54
 

这是召集贴

7月8.9号赵江泡水FB,有人要一起吗?

7月8.9号赵江泡水FB,有人要一起吗?" target="_blank">http://bbs3.nnsky.com/dispbbs.asp?boardID=19&ID=28290117月8.9号赵江泡水FB,有人要一起吗?


问题:

1、如果如原告代理人所讲“只想确认责任”,为什么没有首先确认是否有刑事责任?
如果能认定刑事责任就不会有那么多人不满了,不知道南宁的检查机关有没有立案调查?

2、这个活动是否属于户外探险活动?
似乎属于户外活动应无疑义,而属于户外探险活动依据什么标准判别,谁来判别?

3、彼此之间有无事实的合同关系来规范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前面曾有人提过这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中这段阐述:
户外探险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从表面上看,彼此之间并无任何合同关系来规范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且经常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来规定互相之间不须对活动中个人因素和不可抗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和伤害承担责任,既所谓的“免责条款”,但根据我国的《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后面对合同法引述只是否定了“免责条款”而并没有否定“彼此之间并无任何合同关系来规范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4、被告们在河道扎营这个“疏忽大意”的错误是否能引发受害人死亡?
韦松君:“我们原告有很多信息,那是我们不信以为真的情况,都是他提供的。他是出于一个作为一种人的责任感来给我们提供。两男两女托住一个账篷,抢救一部相机,却忽略了旁边也就是死者睡那个账篷里面还有一个人尚未爬出来。有人提醒他了吗?”
似乎反证一点,从扎营者发现涨水到被洪水冲走还是有时间逃生的,所以才可能“两男两女托住一个账篷,抢救一部相机”

5、“自救和互救并且的义务”还是“自救和互救并且抢救成功的义务”?
似乎是“不作为”与“不成功作为”的关系。


俺认为:
对广大小二杆们来讲,关键不在是否赔偿,赔偿多少及怎么计算赔偿金额,而是在于法律(或法官)怎么看待参加类似活动的所有成员的义务。有义务这个原因,才有赔偿这个结果。
从判决看,似乎说明参加类似活动的所有成员都有“根据当时的气候与环境,1.不盲目跟从的义务。 2.对风险有充分的认识,提出防范风险的建议或采取防范措施的义务。3.发生险情后自救和互救并且抢救成功的义务。

俺也认为原告代理人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因为有些原因使得这个民事的判决结论并不被户外参与者们接受,反而引起了众多的对立情绪。


 

    
 主题谢谢阿驹的信息快速反馈! 
 作者 西府海棠 
 IP地址*.80.167.73 
 时间06-11-21 14:04:03
 

作为领队和队员都应该好好思考一下了.
多谢阿驹!
 

    
 主题支持你一下,怎么现在才露面呀? 
 作者 狗狗! 
 IP地址*.160.21.54 
 时间06-11-21 14:11:04
 

“从判决看,似乎说明参加类似活动的所有成员都有“根据当时的气候与环境,1.不盲目跟从的义务。 2.对风险有充分的认识,提出防范风险的建议或采取防范措施的义务。3.发生险情后自救和互救并且抢救成功的义务。


说得好,是谁要扎紧AA制出游?AA制出游到底侵犯了谁的利益?

我的BLOG


 

    
 主题那是你自己的问题啊! 
 作者 花散竹 
 IP地址*.226.98.65 
 时间06-11-21 14:12:56
 

开窗通风是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基本常识;P

当然,如果你卧病在床,没能力起来,你可以告被你雇来照顾你的护士!

为贫困地区的孩子捐一本课外书吧,也许你可以改变他(她)的命运!http://china.ocef.org/ocef/bbs/boards.asp[/sign]
 

    
 主题俺对判决的重新理解:基本与AA制无关  
 作者 俺是豆腐渣 
 IP地址*.226.251.220 
 时间06-11-21 15:42:14
 

俺认为判决书的实质是这样的:

1、认定了一个临时团体,这次户外探险活动事实上形成了一个临时团体。

2、这个团体的每个成员都有的责任保证本团体所有成员的生命健康权。

3、作为户外探险活动的临时团体,其所有成员必须有比普通人更多的知识和判断能力。

4、这个临时团体的领队是一个特殊角色,他是这个临时团体的组织者,如果领队在团体中有经营的因素,将负比其他成员更多的责任。

似乎只有第4条与是否是AA制有关,而且并不是决定性因素。

 

    
 主题教训呀 
 作者 威猛仙圣 
 IP地址*.50.139.82 
 时间06-11-21 16:08:07
 

什么世道呀

走!走! 走!不停的走!!!
爬呀!爬呀!爬!拼命的爬!!!
一个瘦驴的自白。


 

    
 主题看来俺是认错人了,分析的不错,但是希望再指明一点。 
 作者 狗狗! 
 IP地址*.160.21.54 
 时间06-11-21 16:10:29
 



我的BLOG


 

    
 主题这条太损了。连参加活动的人都要连坐! 
 作者 mh 
 IP地址*.72.11.190 
 时间06-11-21 16:25:13
 

怎么判定这时其他人救护就不会造成更大损失?怎么判定其他人作了足够多的事?是不是其他人的父母、工作领导、居委会都要连坐,因为他们没能组织这些人参加具有危险的户外运动?

其他的人能逃命已经算不错,还要受这无理种迫害。这简直是没有人性。
 

    
 主题确实没人性 
 作者 赵本山 
 IP地址*.128.33.24 
 时间06-11-21 16:27:32
 



从小体弱多病,跑步即呕吐,背多了也呕吐,只能慢慢走...

 

    
 主题关键是这件事对未来的自助户外活动会有很大的影响。 
 作者 阿驹 
 IP地址*.223.70.193 
 时间06-11-21 16:28:07
 

我想之前的库布其沙漠事件,还有这次事件。
还有这一段时间媒体的态度。
所以我们还是小心点好。
毕竟,我们出游的目的是为了快乐。
碰上这种事,烦也烦死了~
 

    
 主题说不通吧 
 作者 mh 
 IP地址*.72.11.190 
 时间06-11-21 16:35:07
 

“1、认定了一个临时团体,这次户外探险活动事实上形成了一个临时团体。
2、这个团体的每个成员都有的责任保证本团体所有成员的生命健康权。”

比如我和包括你的人骑自行车出去,或者一起散步。你被车撞了。你把撞人的和所有一起去的人都告了,告我们是因为我们“成为了一个临时团体,这个团体的每个成员都有的责任保证本团体所有成员的生命健康权(应该是责任)”。

这说得通吗?

这要是说不同为什么出去玩的情况就说得通呢?中国每年因为交通事故死9万多人(那是一天近300人!),为什么户外活动就遭受不同待遇呢?

 

    
 主题赔偿,赔偿,赔偿,法院立功了,法院立功了,不要给户外爱好者任何的机会 
 作者 用户 
 IP地址*.218.17.241 
 时间06-11-21 16:41:15
 

赔偿,赔偿,赔偿,法院立功了,法院立功了,不要给户外爱好者任何的机会

一个绝对理论上的绝杀,绝对的死角

户外爱好者们,让他们滚蛋吧……户外爱好者也许会后悔的,他们太保守,太沉稳了,失去了自己的勇气,面对南宁法院悠久的历史和传统,没有拿出猛冲猛打的作风,终于自食其果。他们该回家了,他们不用回冰冷的河床上,他们大多数都在城市里生活,再见!
 

    
 主题按南宁法院的逻辑,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也应该是伤者2.5:司机6:其他乘客1.5 
 作者 用户 
 IP地址*.218.17.241 
 时间06-11-21 16:49:28
 


 

    
 主题轻轻探讨一下偶遇的方式是否可行: 
 作者 赵本山 
 IP地址*.128.33.24 
 时间06-11-21 16:53:39
 

比如:我周末想去小五,那么我就把我的出发时间、路线公布出来(只是我自己的,别人不管)

也有此想法的,可以一起坐车去。

去了,各走各的,没有什么召集人、组织者,每个人不过是时间/路线上全部/部分重合的独行者。

山上,想跟我聊天,欢迎。不想搭理我,没关系。

我到了营地,我扎营。你想继续前行到下一个营地,请便。你想扎我旁边,随意。

不认识路的,可以尾随认路的。

没有领队,没有人发号施令,每个人为自己做决定。

跟司机师傅说好,定点定时发车/返回,车票 100



从小体弱多病,跑步即呕吐,背多了也呕吐,只能慢慢走...

 

    
 主题高。 
 作者 赵本山 
 IP地址*.128.33.24 
 时间06-11-21 16:54:12
 



从小体弱多病,跑步即呕吐,背多了也呕吐,只能慢慢走...

 

    
 主题哪里要那么麻烦。只要没有盈利行为就可以了,苦了领队还要自己先掏腰包。 
 作者 狗狗! 
 IP地址*.160.21.54 
 时间06-11-21 17:09:28
 



我的BLOG


 

    
 主题支持上诉! 
 作者 mh 
 IP地址*.72.11.190 
 时间06-11-21 17:13:01
 

所有进行群体户外活动的人都应该支持上诉,推翻不合理判决条款。
 

    
 主题这条连钞票味道都闻出来了,这真的是法律吗? 
 作者 狗狗! 
 IP地址*.160.21.54 
 时间06-11-21 17:27:50
 



我的BLOG


 

    
 主题支持,影响并非是徒步登山活动而是所有户外性质的活动 
 作者 慕澜 
 IP地址*.21.41.195 
 时间06-11-21 17:29:00
 

攀岩活动虽然不发计划,但是一般都是几个人一起行动,极少人自己free solo .比如我们几个人一起去攀岩,也许有新人,由于种种原因,甚至是不可抗力(比如落石,甚至是点被掰下),导致了某人人身伤害,那做保护的,或者带他去的人,或者所有在场人员,岂不是要负很大的责任。以前也见过一些例子,比如先锋的时候没有戴头盔(有些人就是有这样的习惯,就是不爱戴,而不是忘记),冲坠冲到脑袋了,那是不是做保护的人,和观看的人都没有尽到提醒义务,要负几成责任呢?

还有抱石活动,难道说指一条线让人爬,那个人掉下来发生危险了,也要指线的人负责任不成,那以后训练,连指线都不要了,谁爱怎么爬就怎么爬。

这个案子后,新人更没法参加活动了,老人也人人自危。


 

    
 主题反正我不会因为这个停止带队滴~~这周我领队,不怕死不怕赔钱的就跟我走,吼吼! 
 作者 兔兔 
 IP地址*.244.227.123 
 时间06-11-21 17:29:13
 

偶们就是处在法律边缘的群体,对于一个文明的,法制的、规规矩矩的社会,我们多少是不安定的因素。就好像民工处处被歧视一样,肯定是要被那些拿着执照可以草菅人命的旅行社、商业队所打压、摒弃的,但凡出了点事,肯定会被满世界传颂的。
我不怕,怕就洗洗手回家带孩子去了。

我蛊惑・我存在



这个贴子最后由 兔兔 2006年11月21日 17:38:23 编辑

 

    
 主题强!不过估计那些看着有可能起诉同行驴友的早就被你拒了,哈哈 
 作者 赵本山 
 IP地址*.128.33.24 
 时间06-11-21 17:47:21
 



从小体弱多病,跑步即呕吐,背多了也呕吐,只能慢慢走...

 

    
 主题对判决的改正建议 
 作者 mh 
 IP地址*.72.11.190 
 时间06-11-21 17:47:38
 

首先是要提高户外人自己的责任。出事人至少有50%责任,并且既然诉讼,就要追究出事后出事人给别人带来的损失。提高意识从长远看是提高户外安全的最重要基础,法律上不体现这点,就会鼓励自己不负责,出事上法庭的事。

第二AA制应该考虑以前活动召集人和这个人群类似活动中是否存在明显赢利问题,然后才能推断活动是不是以赢利为目的,不能简单缺省认定是赢利活动

第三召集人即使有责任也不等于负责人。要具体看召集文字和各种证据。

第四,参加队员在法律上没有责任。否则一人出车祸,全车人都要连坐不成?这本身是不公正的。另外,虽然应该鼓励队员在安全的情况下救助,但不是这么简单地在法律上惩罚所有队员。现在这种不合理判决会驱动意外情况发生后的非理性的行为。登山历史上有很多为救一人死伤多人的事例。

请大家多提。
 

    
 主题哈哈,看你们以后谁还敢当领队? 队员谁还敢参加自助游,都找旅行社去吧,那边有现成的格式条款 
 作者 李太白 
 IP地址*.111.11.57 
 时间06-11-21 17:50:29
 



山川壮丽,物产丰隆,
炎黄世胄,东亚称雄,
毋自暴自弃,毋固步自封,
光我民族,促进大同,
创业维艰,缅怀诸先烈,
守成不易,莫徒务近功,
同心同德,贯彻始终,
革命旗帜满地红。

 

    
 主题吼吼,如果有人参照你的计划出事故了呢? 
 作者 花散竹 
 IP地址*.226.98.65 
 时间06-11-21 17:53:08
 

是否你应该承担“误导”了别人的过失??

越想越晕啊!

为贫困地区的孩子捐一本课外书吧,也许你可以改变他(她)的命运!http://china.ocef.org/ocef/bbs/boards.asp[/sign]
 

    
 主题那是我自己的计划,与别人何干?我又没请他。不过按照南宁法院的逻辑,写“99种自杀方法”的人,早就该毙了吧。 
 作者 赵本山 
 IP地址*.128.33.24 
 时间06-11-21 17:56:06
 

不过按照南宁法院的逻辑,写“99种自杀方法”的人,早就该毙了吧。

从小体弱多病,跑步即呕吐,背多了也呕吐,只能慢慢走...


这个贴子最后由 赵本山 2006年11月21日 17:57:00 编辑

 

    
 主题这你们就太嫩了 
 作者 mh 
 IP地址*.72.11.190 
 时间06-11-21 17:57:00
 

出事队员不诉你,队员的父母、亲属、朋友、甚至上司可以诉你因为队员受伤身亡造成的各种损失、误工费用!法院照样会判你赔。

你组织这样的活动你就让所有队员承担了15%的责任。你以为自己是英雄?诉讼额高的话领队很可能是支付不起的,但队员的15%几乎肯定是收得上来的。等着某大公司诉你把他们的王牌雇员弄伤了,赔偿他们损失100万吧。
 

    
 主题老子有钱,谁敢起诉我,咱也砸二十万去打官司好了。 
 作者 赵本山 
 IP地址*.128.33.24 
 时间06-11-21 17:59:42
 

越看越生气。

从小体弱多病,跑步即呕吐,背多了也呕吐,只能慢慢走...

 

    
 主题怎么没干系? 
 作者 花散竹 
 IP地址*.226.98.65 
 时间06-11-21 18:06:30
 

按照南宁法院的逻辑,一个新驴,因为看见了你的计划,一时冲动,不具备去小五的体力与技术,结果在途中出了事故,那是因为你没有在计划中声明所有可能产生的危险,对新驴有误导,存在过失。

好像原来听说日本有人依照网上的自杀方法自杀,家属起诉了网站和写贴人的,就是不知道赢没赢。

为贫困地区的孩子捐一本课外书吧,也许你可以改变他(她)的命运!http://china.ocef.org/ocef/bbs/boards.asp[/sign]
 

    
 主题照此逻辑,库布其小倩的家人和IBM可以起诉啊,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可是20年呀,怕 
 作者 李太白 
 IP地址*.111.11.57 
 时间06-11-21 18:11:32
 



山川壮丽,物产丰隆,
炎黄世胄,东亚称雄,
毋自暴自弃,毋固步自封,
光我民族,促进大同,
创业维艰,缅怀诸先烈,
守成不易,莫徒务近功,
同心同德,贯彻始终,
革命旗帜满地红。

 

    
 主题是否可以反诉原告 
 作者 笑溪 
 IP地址*.235.232.12 
 时间06-11-21 18:29:52
 

其作为一员给大家造成危害的补偿,如果有人因为救助原告而受伤,因为原告没有对扎营点提出异议而导致别人受伤等等
 

    
 主题我觉得可以~~ 找打的说! 
 作者 清风轻影 
 IP地址*.249.92.130 
 时间06-11-21 18:52:45
 

给判的是要提醒更多的,只要参与活动的,就要尽力的为群体中的人提供帮助,不能推脱到领队身上。有的时候主动和不主动的帮助是有很大的区别地!


就爱绿野……爱绿野的山,爱绿野的人。



这个贴子最后由 清风轻影 2006年11月21日 18:55:37 编辑

 

    
 主题什么逻辑啊! 
 作者 卓然1981 
 IP地址*.218.212.217 
 时间06-11-21 19:18:26
 

法院这是什么逻辑啊,真气人!
 

    
 主题支持上诉, 
 作者 932004 
 IP地址*.112.177.135 
 时间06-11-21 19:38:51
 

南宁的法官都是文盲啊,支持上诉!
 

    
 主题狗屁法律!混账法官 
 作者 独行叟 
 IP地址*.237.145.74 
 时间06-11-21 20:04:38
 



寻未见之山,觅人稀之景

 

    
 主题有钱人就是好阿~ 
 作者 天地人杰 
 IP地址*.30.49.98 
 时间06-11-21 20:19:33
 

转的一个宣言:

我来说:请问各位――

你们是冲着判决书哪条来的?是判他们有责任呢?还是判他们钱大?

如果是冲钱来的,那么,我宣布原告立场:只要12个人诚认错误,那么,我帮色狼赔!〈这个钱我决不同意免,因为阿姨的晚年何去何从,阿姨以后如何生活,不知各位在座的热血清年有何想法?谁来考虑替手手赡养父母?难道是老人家命贱该惨度晚年吗?〉

但――至与其他的连带责任,我恕不奉陪!――因为有极地和吗啡废在,所以

――我宣布:

免色狼的赔偿,希望他以后从新做人,回心转义!其他11个人的连带责任,我原告方将向法院执行庭提议:由覃敏权同志和陈培培小姐全全承担执行!


宣布完毕!

如果被告不接受我的意见,那么,我将收回我的决定和宣布!同意自己赔钱也罢,上诉也罢,原告奉陪到底!



声明:次宣布和决议在24小时内有效!如现在起,24小时内被告未与我表态的话,一切从严!


飞跃无限,展现自我

 

    
 主题原理可行,但至少是下策 
 作者 mh 
 IP地址*.51.148.8 
 时间06-11-21 20:37:43
 

比如大家都知道的交通事故中驾车人无论有没过失都要负全责的那条法律,如果被撞行人有过失,开车的在付给被撞人费用后,应该可以反诉行人赔偿由于其过失造成损失。我个人认为,比如被撞人死亡,司机在过失完全在行人的情况下被判赔偿20万,那司机可以诉行人由于过失给司机带来修车、误工、精神损失、以及自己失去的20万财产!这样就完全抵消了原来对司机不利的判决。这种自动成立的反诉情况暴露的是法律自身的问题。
反诉能不能成我不知道,我不是专家。但至少这是劳民伤财,在没有明确相关法律的情况下,我们应避免不良影响的判决先例。
 

    
 主题不知道 
 作者 mh 
 IP地址*.221.6.129 
 时间06-11-21 21:28:12
 

凭你“苦了领队还要自己先掏腰包”的一个“先”字就能在以后的案子中判定你有系统地收钱。这种漏洞要找有的是。

比如在知道判决会对没责任的人也会判决赔偿的情况下,我会在钱没过手的活动中诉你行为过失,要求以金钱形式赔偿。你赚没赚钱是不相关的事,只碰巧在这个案子中拿来用了。

这个案子的最大问题我看是不分青红皂白,没有道理地让队员承担责任,一竿子打了一船人。
 

    
 主题我们在护林防火期间进山是违法,租用黑车是违法,今天早上骑车闯红灯也是违法。 
 作者 狗狗! 
 IP地址*.160.21.54 
 时间06-11-22 08:50:49
 

关键在于

1.是不是出了事
2.出了事有没有人追究

我看从这两点上多下点功夫,比依靠认钱不认人的制度要好得多。

历时半年的上诉,谁都不是胜利者。

我的BLOG


 

    
 主题假如出了事,大家都抱头鼠窜,我垫的钱都没处要,咋就成了“系统收钱”了呢?但无责任赔偿是跑不了的,坚决反对! 
 作者 狗狗! 
 IP地址*.160.21.54 
 时间06-11-22 08:59:25
 



我的BLOG


 

    
 主题上诉翻案机会不大 
 作者 狗狗! 
 IP地址*.160.21.54 
 时间06-11-22 09:16:51
 

上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网页上搜了一把。

这个案件的审判长田波是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属于明星级的法官。唉,难怪“黄金玉”口气那么大了。

我的BLOG


 

    
 主题你以为人家家人愿意告你呀!!首先出事后就要做好家属工作,必要的捐款,必要的体贴关爱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作者 兔兔 
 IP地址*.244.227.123 
 时间06-11-22 09:30:15
 

整整拖了半年才一审判决,以后不知道要拖多久呢!多痛苦
越拖越觉得就是这11个人害死了自己的女儿。每天被这种想法所折磨着。
对薄公堂必定是之前调解失败的结果。这里这群驴友肯定有言行上做得不对的地方,激怒了家属。

我蛊惑・我存在



这个贴子最后由 兔兔 2006年11月22日 09:32:24 编辑

 

    
 主题哎呀,其实归根结底,应该是父母没有尽到管教的义务,怎么就让孩子去参加了这么“危险”的活动呢,完全没有看出父母有制止行为啊 
 作者 青莲 
 IP地址*.142.139.187 
 时间06-11-22 10:01:14
 

起诉遇害者家长吧!!!

勇者无惧.
无欲则刚.

 

    
 主题(转贴)关于南宁7.9户外事件判决书的意见和思考 
 作者 慕澜 
 IP地址*.21.41.195 
 时间06-11-22 10:11:07
 

关于南宁7.9户外事件判决书的意见和思考

作者:“法制帝国”


本人是个法律职业者,也是位户外活动的忠实爱好者,在看了南宁7.9户外事件判决书后,有以下几点意见和思考,和各位网友共同探讨:

1. 关于被告梁华东是否有违法性问题;判决书认为此活动中被告具有营利性质的原因是收取了死者的60元费用且没有退款给队员,因其不具备资质,所以有违法性。本人认为:单单就被告收取死者的60元费用且没有退款给队员认定其有营利性质有所欠妥,在实践和生活习惯而言,一般在户外活动或者自发组织的其他活动中,组织者会预先收取队员的费用来安排出行的各种需要和补给,算出总的费用以后再平摊在每个队员身上,也就是平常说的AA制,组织者起的作用不过是临时保管队员上交的金钱,然后再拿出来花在队员身上,最终的本质是队员是在花自己的钱,组织者只不过是起了临时金钱保管员的作用罢了。如在本案中,被告能够证明60元全部用于在队员身上,或者相关剩余的钱已经做了退还的话,就不存在营利的问题,更谈不上违法性了,也就不符合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了。(按照判决书的民事侵权的法学理论中的2项中所述:侵害生命权的违法行为;)

况且一般的民事行为都基本上是对价行为,比如你拿5元钱去买一斤苹果,本案中60元组织去距离南宁市100公里,位于南宁市武鸣县境内的大名山怎么形成等价有偿呢?既然没有等价有偿的说法,何来营利性质呢?

2. 关于被告梁华东是否有责任的问题;法院在判决书中确定被告梁华东负60%的责任,并认为国家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在判决书中只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 “【民事责任范围】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本人认为:被告梁华东是负有责任的,而民法通则106条的规定过于概括不能真实体现被告梁华东的责任情况,国家没有针对户外活动建立专门的单行法,但是在司法解释中是有相关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梁华东是此次活动的组织者,完全符合司法解释“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的规定,也就是说,被告梁华东是此次活动的安全保障义务人,而他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所以被告梁华东是有责任的,但具体是承担这样的责任呢?本人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根据其过错的程度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结合死者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有独立的思想和行为判断能力,既然选择暴雨季节在河床扎营就应当能够预见会有河流冲下的严重后果,其无视所存在的风险没有及时尽到注意的义务,这本身就说明死者自己对生命权利的放任和疏忽,对民事权利的一种选择,理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梁华东应承担次要责任。

3.关于其余的11名被告的责任问题:法院在前面的观点中认定了被告梁华东是本次活动的组织者并且具有营利性质,也就是说:被告在此次活动中收取费用提供了服务是服务的供应商,其他的都是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试问:有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承担其他消费者责任的法律依据吗?假设一下:我某天约一朋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去商场买东西,我朋友被商场的吊灯所砸伤,按照法院判决书的逻辑,我是要为我的朋友承担责任的。这不是很滑稽的问题吗?

法院在认定其余的11名被告中有责任的依据还有:他们是个自发组成的团队,没有提出防范风险的建议,有团队自然有救助的义务;这个看法值得商榷,(1).团队中的队员是否要为别的队员承担法律救助义务尚无法律上的依据;(2).队员是否提出防范风险的建议和措施也没有法律上的依据;(3).先前组织的行为是被告梁华东的行为不是11名被告的行为,所以也就没有先行为所带来的附随救助义务的问题,也就是说其余的11名被告对原告没有法律上救助的义务;假如我约几个朋友上街(组成了一个团队),朋友一不小心掉进下水道里而我没有给予救助难道就要负法律上的责任吗?回答是NO,我顶多是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而已,法律没有规定我要有救助的义务。(4).死者与各其余11名被告之间没有明确的合同关系,也没有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也就是说没有约定救助的义务,怎么样会有承担责任的前提呢?荒谬!(5).本案中要求其余的11名被告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也是欠妥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他们是共同侵权人,从判决书表述来看,看不出共同侵权的理由何在。

在大陆法系(我国倾向大陆法系)的法院在审判中是适用法律的过程不是创制法律的过程,法律既然没有规定团队的队员要为其他队员负责救助义务,法院却判决其余的11名被告要负责任是欠妥的,没有法律依据的。虽说法院在判案的过程中拥有自由裁量权,那是说:在有法律依据下的自由裁量权,而不是创制法律的自由裁量权,我国毕竟不是欧美法系的国家,法官不具有创制法律的权力。

如法院处于人道主义的观点出发确实需要判其余的11名被告有法律责任的,本人认为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平责任】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4.抛开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从生活常理看该案的判决显失公平,本案中的被告梁华东本意是为了驴友的共同爱好所组织的户外活动,都是为了共同的兴趣聚到一起来交朋识友,都是为了共同的利益,没有营利的概念,却没有想到会招来这样的诉讼行为,正应了那句俗语:帮倒忙了!忙没有帮到倒惹来了一声骚,区区60元换来了17万的赔偿金额,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本人认为:被告梁华东在此次活动中是有过失的,但不至于要承担60%的赔偿责任。

这样的判决出来后有利也有弊,有利在于以后户外活动的组织者应充分考虑户外活动的风险性,怎样避免和防范风险的发生,怎样把安全措施搞好,怎样合理安排路线和行程,出现风险后怎样尽到救助的义务,如果被告梁华东充分认识到这个问题也不会发生这样的后果,确实是麻痹大意了,按照法律的说法那是有过失了,其弊在于会相当的打击以后户外活动的组织者以及随行者,挫伤组织者的积极性,以后会很少组织活动或者有些根本就不敢组织活动,这样就不利于喜欢活动的人交流,不利于经济发展(出外游行也会给当地的经济带来一定的收入),不利于健身运动和其他户外活动的发展。再者作为原告的家属把组织者和随行者都告上了法庭,是否有些不近人情呢?虽说是法治社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法律权益无可厚非,但是有些问题法律也是解决不了的,比如有些道德问题和人情事故问题法律也是约束不了的。虽说官司暂时是赢了,并不代表你得到很多人的支持和同情,或许你的行为会伤了很多人的心,特别是有着无私奉献的组织者们以及一些热爱活动的随行者,有些事情表明上看来你得到了很多,同时有些东西也在慢慢的失去……究竟谁是真正的赢者呢?或许值得所有喜欢户外活动的人深思的问题。

 

    
 主题copy 并转各站了 
 作者 赵本山 
 IP地址*.128.33.24 
 时间06-11-22 10:19:20
 



从小体弱多病,跑步即呕吐,背多了也呕吐,只能慢慢走...

 

    
 主题有了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的判决,以后就不只是家属要告你了 
 作者 mh 
 IP地址*.72.11.190 
 时间06-11-22 10:34:25
 

这是我觉得这个判例最大问题。
 

    
 主题大概只能等下次有人出来诉讼再看了 
 作者 mh 
 IP地址*.72.11.190 
 时间06-11-22 10:49:33
 

我的意思是你要是在出事前组织N次,每次都在事后收了钱,而且其中经常有说不清的地方(比如领队说座老乡农用车没有发票,但让大家还是交了钱),我在法庭上就可以说从你以前多次组织的记录看,不能认定你不是在进行营利活动,按照现在案例的逻辑,就认定你在进行营利活动,甚至是有规律长期进行的。

关于赢利是否是关键的问题,非盈利活动中造成损害的案子多的是。既然你的花盆掉下来把我匝了,我能诉你,为什么“我在山里和你去玩,你没拒绝我,而且你把我带到山坡上,造成我滚下去受伤”我不能诉你?

当然这都是根据现在案子的逻辑去推断,真正怎么样大概只能等下次有人出来诉讼再看了。

 

    
 主题继续关注事态的发展吧。看看最后会是什么样的结果。 
 作者 阿驹 
 IP地址*.223.70.193 
 时间06-11-22 11:02:34
 

手手的家人确实很可怜。
但是这个事情不是任何人愿意看到的。
手手也并不是别人害死的。而是由于自己的盲目核对危险的认识不足导致的最后死亡。
从道义上我们应该同情她,给与她家人相应的帮助。
但是法律上应该给出公正的判决。如果这次判决最后也以这种不公正结束的话。
那么我发誓以后我决不再相信法律。
以后谁要是惹我的话也用不着通过法律来解决了。
惹急了整把54全都给乓乓了!
 

    
 主题原告代理人砸钱下去只要领队认错,输赢包赔,基于很大的经济压力,很可能会让被告领队放弃上诉。 
 作者 慕澜 
 IP地址*.21.41.195 
 时间06-11-22 11:12:48
 

被告是面临着一面是上诉不一定赢,还会背负17万的债务,一面是违心的妥协,开了这样的先河,对我们广大户外爱好者不大大不利了。

有人传言是否上诉,就看是否有人比原告代理人能砸下更多的钱了。

 

    
 主题现在这个案子纯粹就是混蛋逻辑,什么临时团体#・%¥#同行的人就都有义务。。。 
 作者 赵本山 
 IP地址*.128.33.24 
 时间06-11-22 11:18:56
 



从小体弱多病,跑步即呕吐,背多了也呕吐,只能慢慢走...

 

    
 主题领队可能迫于经济压力放弃上诉,不过那些莫名其妙被连坐的队员仍可上诉,反正他们金额不大。 
 作者 赵本山 
 IP地址*.128.33.24 
 时间06-11-22 11:25:30
 



从小体弱多病,跑步即呕吐,背多了也呕吐,只能慢慢走...

 

    
 主题支持,应该上诉的. 
 作者 sallylove 
 IP地址*.219.249.168 
 时间06-11-22 12:00:56
 



梦想着可以走遍世界;sally的爱

 

    
 主题被告应该找一些专业的法律界人士咨询,如果说原告在维权中胜诉,假设是不公的判决,被告同样可以通过上诉来维权 
 作者 原上草 
 IP地址*.128.59.152 
 时间06-11-22 12:50:48
 

难道被告就没有维权的权利吗?

生活是这样的美丽,快乐走过!

 

    
 主题佩服! 
 作者 haohaoganhuo 
 IP地址*.219.117.69 
 时间06-11-22 12:57:56
 

这才叫剽悍

-----------------
缘来挡不住!

 

    
 主题如果一个月就挣1K多点,17万和希望不大的上诉,要他如何真心选择,权利伸张照样受制于金钱。 
 作者 慕澜 
 IP地址*.21.41.195 
 时间06-11-22 12:59:15
 

这个案子,在原告代理人砸下20万的时候,已经是不公平的了。

这个贴子最后由 慕澜 2006年11月22日 13:01:10 编辑

 

    
 主题老兄,反思、积极奔走去翻案是应该的,怕这怕那是被害妄想症 
 作者 兔兔 
 IP地址*.244.227.123 
 时间06-11-22 13:25:05
 

还真有人怕朋友淹死在自己游泳池里就不让朋友来家了吗?这也是有案例可参考滴

即便它真的成了案例,对今后案例影响着,我们也不能就此停下脚步吧

我蛊惑・我存在



这个贴子最后由 兔兔 2006年11月22日 14:33:26 编辑

 

    
 主题到目前为止,这个转贴是我读到最最牛逼的了,比一审判决还牛! 
 作者 原上草 
 IP地址*.128.59.152 
 时间06-11-22 13:43:54
 

从法律上,看出一审判决许多地方占不住脚。
从道义上,作者并没有否认被告的所有责任。
从户外发展方向上,作者抛出诸多引人深思的问题。
从智慧上,维权是双方的,不仅仅是受害者一方,作者理性的思考,运用法律理论、法律实践,结合人道主义和生活常理的阐述,比起原告代理人的在判决后的叫嚣与金钱政策,高明了不知多少倍。
…………………………………………分割线

我已深深折服!

 

    
 主题有水平!法制就是这么完善、建设起来的。大家添砖吧 
 作者 0919草帽 
 IP地址*.249.10.37 
 时间06-11-22 14:57:55
 


如果被告不上诉,估计司法机关就为难了。



Life offers you a thousand chances...
all you have to do is take one.


 

    
 主题领队的确犯有过失,否则 
 作者 花散竹 
 IP地址*.226.98.65 
 时间06-11-22 14:59:17
 

真可以考虑募捐。但现在。。。。哎,两难!

为贫困地区的孩子捐一本课外书吧,也许你可以改变他(她)的命运!http://china.ocef.org/ocef/bbs/boards.asp[/sign]
 

    
 主题如果原告不上诉,司法机关就该为难了 
 作者 0919草帽 
 IP地址*.249.10.37 
 时间06-11-22 15:01:04
 


一个充满错误判例的孩子站在那里,家长难道不脸红么?

况且这个案子的水也不深。


Life offers you a thousand chances...
all you have to do is take one.


 

    
 主题听听法院的人怎么说吧 
 作者 会飞的熊 
 IP地址*.73.5.152 
 时间06-11-22 15:22:30
 

我和法院人士交流过这个案子,按照他的说法只要是带队出去的,不管是领队也好,头驴也罢,出事了就一定会担责任的,只不过,如果法庭可以认定领队(或者头驴)在出事故前尽到了提醒的责任,也警告过可能发生的危险,那么出事后,他的责任会小的多(我的理解,以这个案子为例,很可能梁和骆的比例会倒过来).
至于赔偿数额,要考虑的因素就多了,反正他认为这个案子中,是按照死亡赔偿来定的,这个数字从法律上说没有问题,应该也不存在有人背后做了什么手脚的因素.
同时,他也表示,今后如果北京的法官在处理类似的案件的时候,只要知道这个案子的,多数都会参考这个案子的判罚来做决定的. 这个案子已经上CCTV的<大家来看法>节目了,知道的人可不少.

我觉得,以后出去玩还是要继续,领队也肯定少不了,只不过,发帖子的人要多花点心思,提醒参加的队员一些必要的注意事项,毕竟大家也还是不希望出事的.


眼界改变世界
行走改变命运

 

    
 主题不要再提“必须服从领队”了,俺的计划中加如下一句 
 作者 笑溪 
 IP地址*.235.232.12 
 时间06-11-22 16:32:38
 

"如认为领队的安排可能带来任何危险,请立即提出,并予以抵制,领队不得以此对队员进行任何制裁行为。"

知道这一句也未必有用。只是因为服从是组织行为的基本特点,一旦被确认为组织行为,麻烦就大了。
 

    
 主题这里是讨论的地方。 
 作者 mh 
 IP地址*.216.20.170 
 时间06-11-22 23:12:17
 

别太敏感了。谁也没让你停下来。
 

    
 主题如果有人募捐上诉费的话我会捐的 
 作者 mh 
 IP地址*.216.20.170 
 时间06-11-22 23:21:29
 

我觉得主要问题不是领队有没有过失,问题是对他判决的逻辑和对其他队员的判决。(写在我上面的建议里)
 

    
 主题要有募捐的话我也会捐,支持被告上诉。 
 作者 花散竹 
 IP地址*.216.200.247 
 时间06-11-22 23:57:42
 



为贫困地区的孩子捐一本课外书吧,也许你可以改变他(她)的命运!http://china.ocef.org/ocef/bbs/boards.asp[/sign]

这个贴子最后由 花散竹 2006年11月23日 00:00:26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