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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参队出游发生事故领队负》责发表仅一月有余变出了“夏子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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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2 23: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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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国家法律法规(以下内容主要涉及民法部分)并不禁止驴友相约驴行,对驴行中出现意外事件的责任承担问题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约定。从法律上说,驴友们属于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对驴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及人身安全问题进行一定能力的判断和防范。所以,驴友们对此产生的后果应承担绝大部分的责任,有证据证明组织者或其他驴友存在过错是造成意外事故发生时除外。

    近来有很多户外事故的报导,而很多地方都没有任何大的危险或者难度的但还是出事了,近日参加某领队组织的活动其实就是爬凤凰岭,而参加的人是五花八门,居然还有皮鞋的,真不知道他们来做什么的,而途中有个号称老驴的在石头上跳来跳去的且不听劝阻,孰不知如果一个闪失就掉下去的话....大概是为了在MM前面显耀,还有中午山上休息时候有一个也号称老驴的一口气喝了2瓶啤酒,而组织者更无任何的安全意识并赞许默许大家。

    户外出行中相信大部分队伍成员都遇到过有队员甩开队伍狂奔在前或离开队伍乱走,而有些活动队员人数更是超多,不知是显露还是赶集,庆幸没有发生事故,否则不知那位领队的心脏受的了受不了那么多的惊吓。

    现在某些网上论坛经常可以发现所谓这样的驴友活动,而且还是占着不小的比例。当然背包徒步穿越什么的,当今从装备品牌级数上看起来专业很多,相对的组织性纪律性是好了不少,同样的还有不少自大的或者号称老驴的并耐不住寂寞,充分高估自己的能力和低估自然的力量,动不动来什么征服,总是拿以往的经历来看现在的事物,看出行履历办事,但欲参加活动出游爱好者要知道户外履历也是可以作假的。

   需要说明的是有的网站中户外小分队搞起了山头主义、小团体主义,尤其不能够正确的评估自己的处变能力和身体状况,看来不是所以出来玩的人都能叫驴友,老实说觉得有点糟蹋那山水,同样也鄙视那样的腐败,好像山水已是次要,重要的是如何腐败,如何品尝的腐败的滋润。

   再者就是自虐活动组织者,劝你趁早打消参加这类活动的念头,人人都喜欢好东西,但是要在自己的能力范围里追求,实在不够可以减少去大强度,特别是恶劣天气,重负载穿越。一是对己对队员身体没好处,可能年轻时挺一下过去了,但是身体会和你秋后算帐。 二是对装备认识不清,那些动则谈论我能背多少,我能爬多高,我能用+5的睡袋抵抗-5的低温,我能比你强.....的确户外是体力和意志的考验,但不是叫你找罪受,实在喜欢自虐可以一路乞讨游神州,必要的安全和舒适保障设备是必须的,当今的时代是用技术条件做出游保障而不是自虐,实在有劲没处使可以去当搬运工,在户外领域自虐负重未免太大材小用了吧?

    自驾车组织者要开车去西藏的,总是做很多的准备,但是又不花时间去研究更多的安全问题,对自己的车技过分的相信,拿在平原开车的思维去考虑高原,这样的情况太多太多,一个人刚刚拿了本说要去西藏开车,说自己租了车开过一次,档位挂在三档开都不怕的,只有说他非常勇敢,除了佩服还是佩服!为什么去西藏出事的车往往都是在相对比较好的路上?也基本好车出事的比例高过差的车?因为你太相信你的车的能力。

   从法律的层面来看,中国的户外活动已经有几年了,而相关的法律是完全没有,相应的保险据说也是没有,而自驾游或者结伴再者包车出行可以说是非法行为,为什么呢,因为虽然是AA但集资收钱了,而你包的车没有营运的执照,所以你就是非法营运,听起来虽然可笑但是这个是中国法律的现实,虽然很少听说有人因为这样而处罚,但是如果交通部门来处罚还确实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从领队方面,如果队伍出行发生事故你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说错误是低级的,例如领队发现了有队员穿皮鞋或其他有碍防范危险的服饰或没有必要的保护措施在陡峭山地或其他危险地带穿越行走的话,领队可以:1、请当事人更换之;2、严重警告之;3、请其离团之;但不可以:1、视而不见,见而不说,说而不做;2、只愿逞领队之威望,特别是只想感受把MM招之麾下之愉悦,却不想担领队之责任,出事后只会说“没有自己的事,是他……之类的话,是不配做领队的,作为一个领队必然要承担比队员更大的风险,当然也就有资格享受成功后的愉悦等等。

   户外出行大家基本都是成年人,有自控能力,有思维能力,所以要多做适合自己能力范围之内的事。作为一个个体行为人,允许挑战自我,允许释放心怀,允许用一点点的冒险去换取自己追求的收获。但请牢记可控和风险二字,做好充分准备和必要的防范措施,把风险和被伤害的几率尽可能压缩。记住,如果你想冒险,就要勇敢去承担后果并有足够的思想准备。

   综上所述,同样结伴AA同行户外的领队,如果没有领队相应证书资格的话,在法律条目中明文规定:“凡是涉及人身伤害的合约都是无效的”。所以其实大家在出行前所签发帖人(领队)所陈述的责任自负那全是完全无效的!因此领队今后组织活动也没有必要去重复说明什麽责任自负一类的空话。

   如果说指定领队,我想一般人都不愿意的,领队甚是辛苦,而且多一份非常大的责任,再者你自己买好保险也是没有用的,万一出事,那受伤者的家属得到保险赔偿后还可以依法继续要求领队和同行队员赔偿民事连带责任―这是法律上允许的。根据现在的情况看,户外出行还是靠自己以及全面的学习了解掌握户外知识,以便危难之时能自救最重要,避免因自我防范意识薄弱所带给自己的悲剧性收尾。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不是为个人或某个组织服务,如果大家纸上怎样谈兵都可以,但如果真出了事,法庭上真正判定发生事故责任在领队那也无可厚非,因为国家(法律、司法机关)永远是爷爷,不要想你能左右的了判决结果!
《驴友参队出游发生事故领队负》责发表仅一月有余变出了“夏子事件” 巴尔干 2007-03-12
“凡是涉及人身伤害的合约都是无效的” 川藏北线 2007-03-12
巴尔干说的很正确~谨慎报名~量力而行~不光是对自己负责任,其实也是对别人负责任~为夏子祈祷~ 小蕊子 2007-03-12
正确的认识自己,评估自己,远远要比游山玩水重要的多 玫瑰刺 2007-03-13
说的很对!还是自己参加活动的时候量力而行吧! 静空和尚 2007-03-13
难得一见的好贴!尤其是对目前户外活动现状的反思。附:合同法53条: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的条款无效... ahuii 200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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