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冬有个案例:
3哥们出去喝酒,1哥们喝高了,3人一起打车回家,
喝高的哥们先到下车回家,结果冻死在回家路上了;
家属把那2哥们送上了法庭,结果介2哥们被判赔偿.
在民事案件中(不仅仅是户外),
关键是当事人在事发的原因上起了什么直接或间接的责任性的作用,
有多少赔多少.
另有一案例:
在京城,
有一住在高层业玄通过一家家政公司雇了一保洁员做室外保洁,
干活前这家人还和该保洁员签了"生死"协议,
结果是这名保洁员因自带的装备出现意外而坠楼身亡,
家属将该业主告上法庭,
法庭一是不认可"生死"协议,
二是调查出家政公司为死者夫妇二人开的"黑"公司,
但,最后还是判业主负有一小部分责任,
责任是自身没能发现这家家政公司是无照公司,
所以,赔小部分钱.
夏子之死,也就是一场事故,
原告认在这场事故中被告有责任,
那就原、被告拿据证来证明,
法院认可是否,
法院最后判定.
很简单的民事案件,到了某些人的心里就变的肮脏了,
用自心比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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