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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30 06: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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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向
1、商务部将建特许经营行业预警机制
针对特许经营行业频繁出现的商业欺诈事件,商务部昨天表示将通过建立预警机制等多种措施来加强管理特许经营行业。这是自今年2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商务部再次加强管理手段。
商务部商业改革司表示,将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特许经营主管部门加强对各地特许经营的管理。据介绍,商务部要求各地主管部门建立预警机制,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对涉嫌商业欺诈,借特许经营之名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等行为的特许经营企业,要及时通报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此外,商务部还要求加强对涉及特许经营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管理。
2、电子签名法即将实施 专家倡导诚信商务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将于4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中国网络经济正向法制化、规范化迈进,预示着中国政府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上迈出的重要一步。
网络经济、电子商务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新兴模式,目前已经由泡沫经济、烧钱模式向规范化、理智化、长期发展方向上转变,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科技的进步表现出强有力的发展态势。
专家认为,一种经济力量崛起的过程,也是优胜劣汰的过程,目前在网络经济、电子商务发展中还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网络购物中仍然存在着泄露客户资料、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情况;电子交易中的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等种种不诚信的经营行为仍时有发生,干扰了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侵害了广大消费者和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
论坛上,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今天向全社会倡议,全体从事电子商务、互联网的行业企业,联合起来,共同抵制不诚信的经营行为,为自己、为大家、为社会创造一个公平、规范、诚信的发展环境,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一个放心、安全的网上消费环境。
――坚决抵制、打击利用互联网从事制假、售假的违法犯罪行为;
――制定行之有效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并全面实施;
――企业在经营、发展中与竞争对手间保持良性竞争,不恶意攻击他人,共同在竞争中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全面提升公司的软件和硬件,促进服务水平的提高,尤其在产品、客户方面的服务水平,积极为创造互联网服务国家标准而努力。
3、药品定价中心存在的意义在于其报价不可怀疑的“唯一性”
国务院有关部门已批准成立一个专门的药品定价中心,负责对药价进行综合评估。而且,该“中心”近期就有可能对外正式宣布成立和挂牌。据了解,正在筹备中的“中心”由国家发改委具体负责筹建,主要组成人员包括药学专家、经济学家、临床专家等,主要职能是对我国药品价格进行充分核定,针对药品的具体价格给出一个以合理成本为基础的建议,并上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此前有专家据此乐观推测,此举符合现行的医疗体制,对药品合理定价将是一个极大促进。然而,根据以往多次发生的一项改革在付诸实施后往往出现“变形”乃至“流产”的经验教训,分析人士认为,对“中心”成立后的顺利运行以及实效仍不无担忧。主要是由于它仅仅被定位于了一个“建议机构”。众所周知,药价虚高的根子是政府有关部门虚高定价,这已是无法掩饰的秘密。这就等于说,药价虚高之“病”主要是病在了政府有关部门身上。过去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定价之所以不准确、不客观,甚至惊人地离谱,绝对不会是技术上、能力上的原因。分析人士认为,既然专门成立这么一个“中心”,求的就是由“中心”核算出的药价完全是准确、客观的。假如今后“中心”的报价相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来说仅仅是一种建议,也就意味着其存在的意义仅仅是弥补政府有关部门技术、能力上的不足。而事实上,在政府主管部门价值取向、处事立场、利益关联、运行机制并未改变,抑或说“病”并未得以医治的情况下,合理的定价建议完全有可能不被采纳甚至不屑一顾。看来它很难成为一剂对症的良药。因而,药品定价“中心”所“产出”的不应该仅仅是“建议”,而是权威的结论。或者说,只有确立了对“中心”报价不可怀疑的“唯一性”和技术上的确定性、权威性,成立这样的中心才有实际意义。而体现“中心”存在的意义以及权威性的标志,是独立行使社会责任、直接面对大众,是有关法律赋予其特定的资格和权力。
4、机构新设 央行“侦测”金融混业盲点
一位接近中国人民银行人士表示:“先设立监测部门,把‘金融控股与市场交叉风险处’的人员配备到齐,组织架构搭好,随后再制定一系列的监测制度。”
2005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在拥有银行风险处、证券风险处之后,设置了“金融控股与市场交叉风险处”。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关于金融稳定局的职责介绍,不难发现,稳定局的功能已把“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纳入其中。
据两位接近中国人民银行的知情人士介绍,目前,该处仍处于新建阶段。
尽管如此,业界依旧认为这是管理层在金融混业风险的监测上迈出关键性的一步,毕竟,金融控股形式下的混业经营,早已不是“要”与“不要”的问题,而是如何规范监管的问题。
令人稍感遗憾的事件是,目前,国内唯一一家可以公开地、自豪地被称为“金融控股公司”是中信控股有限公司。
一直有意于金融控股的首创集团资本运营部人士表示,设立金融控股是当然的目标,只是目前阶段,我们只能“曲线”行动。
“我们碰到的问题是工商部门不允许我们注册为金融控股公司,我们不知道去找谁审批资格,以什么资质条件申报,都是未知数,”他说,“这不是一两家的问题,几乎所有准备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企业都会遇到这样的困惑。”
但这并不影响这批类金融控股集团的创业激情。至今,国内未被正式承认的类金融控股公司到底有多少,还缺乏准确的统计。
一面是风起云涌的势头,另一面是尚未把金融控股纳入监管范围之列而引起市场、信用、利率等风险,和由其组织架构性可能带来的特殊风险。
“中国的企业往何处去,中国企业千万不要做成金融控股公司,这必须立法禁止”的话语,在去年10月举行的“先进管理高峰论坛”上,从素有“郎监管”之称的郎咸平口中突兀地冒出。
他的理由,一是中国没有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法律与配套的制度;二是中国企业做不好多元化经营。
首都机场资本运营部有关人士表示:“我们也多次向高层反映过此事,但在目前监管与制度缺失情况下,我们只能在集团内成立金融事业部,以事业部名义加强旗下各子公司的协调、考核与事后监管机制,在实践中摸索。”
在大多数资深人士目光中,中国人民银行把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测范围之列的做法,实际上就是打破了郎咸平的咒语。
一位接近中国人民银行人士表示:“先设立监测部门,把‘金融控股与市场交叉风险处’的人员配备到齐,组织架构搭好,随后再制定一系列的监测制度。”
于是,金融控股与市场交叉风险处将与原有的银行风险处、证券风险处、正在筹备阶段的保险风险处,一并成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四大风险监测系统。
5、开征房地产税确是还原市场真实需求的有效措施
中国财政部副部长肖捷20日出席“中国发展高层论坛”时明确表示,中国目前在房地产保有和交易环节税费偏轻,问题严重,今后一段时期将重点推进房地产税改革。结合近来国家针对房地产业的调控措施来看,“开征房地产税已成定局”。据透露,目前房地产税试点城市正在筛选之中,“明租、正税、清费”将是房地产税改革的基本方向。
参照国外房地产业的发展的经验来看,国内开征房地产税已是势在必行的事情。特别是在目前国内部分城市房价疯涨、房地产投机现象严重的形势下,征收房地产税是保证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地发展的重要财税手段之一。尽管有人估计开征房地产税对房价的影响只有在5%。房价的下降幅度不可能如此明显,但是因为要多次交税,炒房的成本加大。这样可以适当给房地产市场降温。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透露,新的房产税,可能涉及征收不动产闲置税,以及实行累进税制等等。根据模拟运行的新房产税初步方案,一套房子即使没有利润,也可能要收9%的税费,而有利润的房子,税则可能占到利润的50%。国家财政部有关人士透露,初始阶段可能不涉及个人住宅,但最终将覆盖城乡所有房地产,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不动产。有人认为,开征房地产税是将原来由开发商承担的税费转嫁给了消费者,增加消费者的住房成本。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供求关系是决定市场走向的决定性因素,征收房地产税将有效挤压出市场的泡沫,还原市场的真实需求,从而降低消费者的购房成本。相反,在目前市场疯狂的背景下,开发商可以“肆无忌惮”地转嫁成本。同时,我们也承认,单靠推行一项税种根本无法解决房地产行业现存的问题,政府只有改变职能,从多方面、多层次的加强调控,才能保证房地产业的长期稳定。
6、争议“房地产税”
“虽然准备工作一直在进行,可是要真正开征,恐怕短期内很难实现。”
谢伏瞻向记者透露,今年年中,财政部将选择一个地级市为试点,全面摸清登记该市的公、私不动产,构建数字化城市模型,试点结果最终将报送国务院作为决策参考。
“房地产税”的多重误读
3月20日,财政部副部长肖捷在出席“中国发展高层论坛”时明确表示,中国目前在房地产交易环节税费过多,但在保有环节税费则偏轻,这将不利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他提出,推进房地产税费改革将成为近期财政部工作的一大重点,而开征“物业税”则是确定的改革方向。
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谢伏瞻近期也在公开场合指出,“明租、正税、清费”是房地产税改革的基本方向,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有利于遏制房地产投机行为。
上述“物业税”和“房地产税”,概念上似乎有些混乱。但实际上,这不过是同一税种的不同称谓。容易引起误读的是,叫“物业税”,容易和“物业费”混淆,也容易与香港已经开征的“物业税”(也叫“差饷税”)混淆;而现在说的“房地产税”,又不易厘清和当前开征的“城市房地产税”的区别。
“它应该是一种‘不动产税’,兼有流转税和财产税的性质。”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说。按照国际上的一般说法,“不动产税”是对土地、房屋所有或占有者征收的税,计税依据为不动产评估价值。
“不动产税”大热之际,正处于房地产价格的“非常时期”,不免造成另一种误读:财政部拟开征“房地产税”,用意在于抑制房地产价格上升过快和遏制房地产业的投机行为的关系。
果真如此吗?
“房地产价格上涨是市场造成的,开征这个大家现在都还搞不懂的税就能抑制房地产价格了?”华远集团董事长任志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质疑说。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也认为,开征“房地产税”,对于当前遏制房地产业的投机行为“作用有限”。在他看来,中国的房地产业还处在发育期,有大量的需求,所以房地产商才能炒起来;现在房地产价格的居高不下,根本是房地产市场的供求状况造成的。
“房地产投机行为的产生有很复杂的因素,税收仅仅是其中一个因素而已,房地产价格不是由税收决定的。”刘尚希教授说。
“明租、正税、清费”
“中国房地产行业的税费负担已经很重了,难道还要再多征税?”任志强向记者表达了自己的不满。按他的说法,房地产业的整个行业链中到底涉及了多少税费,不是一个普通人可以说清的,就是一个房地产开发业的专业人士也很难说清楚。
在我国,国家以房地产为对象的收入主要有三块:税收、各类收费、土地出让金。不仅名目繁多,且极不规范。有专家举例说,山东某地滨海城市的收费项目达1400多项,而江苏某地有红头文件依据的收费项目更多达4000多项,这些收费很多都和土地管理及房地产有关。
中国城市经济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刘维新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中国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和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所要交的税累计起来应该占房价的27%。而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城市系主任丁芸测算,目前开发商要交的税费加起来要占到房价的40%,其中约有15%是税,25%是费。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则表明,中国房地产税比重偏低,仅占全部税收收入的2.36%,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仅为8.12%;而西方国家的房地产税或财产税却是税收的重要组成,占基层政府的财政收入比重甚至达71%。此外,中国房地产税费主要集中在开发投资环节,多而重;占有和交易环节相对偏轻,对个人占用几乎不征税,刺激了房地产投机行为。
由此,在谢伏瞻副主任看来,建立在“明租、正税、清费”基础上的“房地产税”,对于改变房地产业当前税费收取的混乱局面,减轻房地产开发商税费负担,从而间接降低房价,便有了特殊意义。
谢对本报记者解释说,开征“房地产税”,正是要将一些繁杂的税费进行统一规范,而并非是由此而增加税费负担。在他看来,开征房地产税一方面可以大幅度减少现行土地税费中存在的不规范与腐败现象;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政府分享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获得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更重要的是有助于遏制房地产投机行为,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
而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曾指出,1994年中国税改时,流转税、所得税等都做了较大改革,但与土地、房产有关的税制基本上没改,这方面的税最少滞后了10年左右,与市场化要求相距甚远。
许善达指出,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是无偿用地,国家持有政府分配,现在部分用地招拍化,但真正掌控的仍是地方政府,因为集体用地或农民持有的土地不能直接入市,需政府先征用再招拍,这其中的差价巨大,这种非税收非规范渠道的预算外收入数额巨大,某些部门甚至被称为“第二财政局”。
“房地产税”重塑中央地方分税体制
在关注开征“房地产税”对于房地产业、房价的影响的时候,人们却忽视了这一税制改革另外一个,也许更为深远的意义。
“‘房地产税’最主要的功能在于,将为中国地方税收体系的完善创造条件,从而逐步形成地方财政稳定的税源,同时也将引导政府行为,从而在房地产业发展城市环境建设方面,形成良性循环的机制。”谢伏瞻说。
中国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在中央、地方间的分税制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但距离真正意义上的分税制,还有很大差距。因为按照真正意义上的分税制,地方各级政府都应该有自己大宗、稳定的税源。
“这个税种是最适合基层地方政府掌握的税种,可形成非常稳定的税源,因为‘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嘛!”贾康教授说。
他指出,只要地方政府一心一意优化投资环境,自己地界上的不动产就会不断升值,每隔几年重新评估一次税基。地方政府的财源就会随着投资环境的改善不断扩大,形成稳定的、大宗的财政收入来源。地方政府职能的重点和它财源的培养,便非常吻合了,正好适应政府职能和财政职能调整的导向。
按照谢伏瞻的说法,这叫作“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地方环境建设得越好,地方政府所可能得到的税收就会越多,从而可以有更多的钱去改善公共环境,这无疑能够纠正目前地方政府在经营城市上往往寅吃卯粮、竭泽而渔地开发土地资源的不良现象。”
贾康认为,国家从不动产取得的收入,不管是采用统一的混合形式还是租、税、费分流的形式,关键还要明确中央、省、市、县、乡5级征收关系,他建议以低层级的地方政府为主,即不动产税归入地税关系,成为地方财政的支柱,并且5-8年重评一次税基,从经营性不动产向非经营性不动产延伸,最终全面覆盖。同时,要求考虑地段因素,拉开税基等级。
年中将择地试点
事实上,“房地产税”开征前的准备工作,一直在紧锣密鼓地低调进行中。
谢伏瞻向记者透露,今年年中,财政部将选择一个地级市为试点,全面摸清登记该市的公、私不动产,构建数字化城市模型,试点结果最终将报送国务院作为决策参考。
而实际上,财税部门早已开始了在地方的试点工作,比如北京、宁夏,试点工作已经陆续展开,不过采取的是所谓“空转模拟试点”的方式。所谓“空转模拟试点”,也就是根据一定的税率、税基每月计算,但不实际征收,而且整个过程非常低调,所以一直不曾被外界知晓。
“我们得到批示,只做不说。国税总局也明文规定不得对外宣传。”当记者致电宁夏自治区地税局一位相关人士询问有关物业税空转模拟试点的消息时,对方这样回答。
“虽然准备工作一直在进行,可是要真正开征,恐怕短期内很难实现。”谢伏瞻说。
开征“房地产税”的一个必要前提就是有关全国住房交易、所有权等基础信息的系统的建立和完善。而现实的情况时,管理机构甚至都拿不准每家每户究竟有几套房子。
“比如有的家庭,可能用爸爸的名字买一套房,用妈妈的名字买一套房,再用其他亲属的名字买房,这样的现象并不鲜见,可是没有准确、可靠的基础数据,这个税怎么征?”谢伏瞻分析说。
另一方面,一套完整的评估体系、评估方法的建立,评估人员的培训,都需要花费巨大的精力,也是决非能一蹴而就的事。
实行物业税需要一套完整的评估体系。但目前,国内物业价值评估体系尚未完善,如何合理评估不断变化的房屋价值从而征收物业税也将是有关方面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体系未建立、配套不完善、市场不规范,在此情况下,开征物业税有可能引发社会问题。
“要按‘不动产’评估值来征税,我觉得这可能就是一个难题了。”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山大学税收与理财研究中心主任杨卫华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在他看来,当前,我国评估法律还不够健全,执行起来难度也很大,评估机构还比较少,还不存在竞争,评估机构管理上不规范,人员的素质还不高。“更重要是,评估机构有限,队伍还不够壮大,你要全部都评估,再来开征的话,我想那就不是一两年的问题,就还要三四年才开征得了,如果假定全部都按照评估值来做的话,难!”
刘尚希教授也指出,目前需要研究的东西非常多,这项改革肯定要逐步推进,开始时面窄些,然后逐步拓宽。“国家肯定要充分考虑到老百姓的负担问题,政策不能太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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