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俺把原来的召集贴贴出,并发表点意见[2k]
这是召集贴
7月8.9号赵江泡水FB,有人要一起吗?
7月8.9号赵江泡水FB,有人要一起吗?" target="_blank">http://bbs3.nnsky.com/dispbbs.asp?boardID=19&ID=28290117月8.9号赵江泡水FB,有人要一起吗?
问题:
1、如果如原告代理人所讲“只想确认责任”,为什么没有首先确认是否有刑事责任?
如果能认定刑事责任就不会有那么多人不满了,不知道南宁的检查机关有没有立案调查?
2、这个活动是否属于户外探险活动?
似乎属于户外活动应无疑义,而属于户外探险活动依据什么标准判别,谁来判别?
3、彼此之间有无事实的合同关系来规范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前面曾有人提过这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中这段阐述:
户外探险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从表面上看,彼此之间并无任何合同关系来规范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且经常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来规定互相之间不须对活动中个人因素和不可抗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和伤害承担责任,既所谓的“免责条款”,但根据我国的《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后面对合同法引述只是否定了“免责条款”而并没有否定“彼此之间并无任何合同关系来规范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4、被告们在河道扎营这个“疏忽大意”的错误是否能引发受害人死亡?
韦松君:“我们原告有很多信息,那是我们不信以为真的情况,都是他提供的。他是出于一个作为一种人的责任感来给我们提供。两男两女托住一个账篷,抢救一部相机,却忽略了旁边也就是死者睡那个账篷里面还有一个人尚未爬出来。有人提醒他了吗?”
似乎反证一点,从扎营者发现涨水到被洪水冲走还是有时间逃生的,所以才可能“两男两女托住一个账篷,抢救一部相机”
5、“自救和互救并且的义务”还是“自救和互救并且抢救成功的义务”?
似乎是“不作为”与“不成功作为”的关系。
俺认为:
对广大小二杆们来讲,关键不在是否赔偿,赔偿多少及怎么计算赔偿金额,而是在于法律(或法官)怎么看待参加类似活动的所有成员的义务。有义务这个原因,才有赔偿这个结果。
从判决看,似乎说明参加类似活动的所有成员都有“根据当时的气候与环境,1.不盲目跟从的义务。 2.对风险有充分的认识,提出防范风险的建议或采取防范措施的义务。3.发生险情后自救和互救并且抢救成功的义务。
俺也认为原告代理人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因为有些原因使得这个民事的判决结论并不被户外参与者们接受,反而引起了众多的对立情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