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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由最近几起户外伤害事件衍射出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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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4 15:48: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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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户外运动作为一种新兴的旅游方式在我国方兴未艾,由于户外活动过程中充满了未知数和挑战性,由于户外参与者在克服困难过程中的刺激性和成就感,户外运动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年轻人的欢迎,每年不断的有大批新人加入。与此同时,各种不同类型的自助游也因其灵活性、自主性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其中,给广大的旅游爱好者带来了不尽的欢乐。但是,如同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有两方面一样,在越来越多的人们从户外和自助旅游中得到充分快乐的同时,这类活动中的风险也越来越多,以至近一两年伤亡事件时有发生,“7.9”、“3.10”事件就是这类事件中的两起。
  “7.9”事件发生后,有的网友认定活动发起人色狼为活动领队,质疑其能力和这次活动的合法性,有人提出车辆磨损费问题,指责他为以此谋利的黑领队。“79”原告代理人就以上述几点为由起诉色狼并认定其谋财害命、谋杀等等,一审法官判案也以活动违法、推定赢利为由而判案。而“3.10”事件后许多网友也指责两个领队不合格,认为是他们的失误造成了夏子的遇难。这就提出了一系列问题:1、什么样的人有资格作领队?2、户外领队的权力、责任与义务。3、自助活动如集人是否具有领队权力与义务,在事故中应负什么责任?4、车辆磨损费是否合理?5、领队的劳动是否应被承认?6、户外(或自助游)中的意外能否杜绝?
  1、什么样的人有资格作领队
  严格的说,户外活动的领队是需要资质的,为此中登协专门开办有专门的登山指导员培训班。遗憾的是中登协历年办班次数有限,所以全国通过培训即具有合法资质的领队很少,平均到每个城市更少的可怜,而本就为数不多的已通过认证的领队由于种种原因许多又逐渐淡出了江湖,所以即使是专业俱乐部的领队真正有资质的也不并多见。象我所在这个北方的省会城市,各个俱乐部中真正具有资质并还在断断续续带队的领队总合仅有三、四人,剩下大多数的领队不过是经验丰富的老驴,并不具备法律认可的领队资质,本人作为一俱乐部的兼职领队,也没有参加过中登协的培训,换言之也没有法律认可的领队资质。
那么是不是目前这些没有资质的领队就一定不具备做领队的条件,就不能做领队呢?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就象历史上的中医虽无一纸证书及医学院的文凭但有丰富的行医的经验,也得到患者承认,因此可以行医一样。在目前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前提下、在俱乐部有证领队不足的情况下,这些人受俱乐部之邀但任一些领队工作也无可非议。也许这正是户外活动在我国开展的时间较短,还不成熟、不规范的缘故吧。这些需要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去解决。
一般来说一个合格的领队不仅要求熟悉路线(计划线路、备用路线的走向,活动的强度及各路段所需时间,线路危险度,营地位置及大约的到达时间,沿途水源状况,景区风景指数、交通状况、气侯特点、民风民俗等),还应具有一定的地理学、气象学、运动学、心理学、生理卫生、紧急救护、公关能力及紧急情况处置等等相关知识。同时他们有一定的威信,对活动的过程有较大的决定权(并不是绝对的决定权,因为户外团队只是一个松散团队而不是一个严格意义的团队,领队对其队员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除此之外合格的领队还要有极大的责任感,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尽可能的为同行的队员负责。只要他有了这些相关的知识和责任感就能胜任领队工作。凭心而论,目前绝大多数的无证领队通过自己的勤奋学习、通过一定的经验集垒是有一定能力的,他们在工作中任劳任怨、兢兢业业,其能力广大驴友是有目共睹的,他们中的大多数是得到广大驴友认可和尊重的,也许几年后在国家有明确立法、户外活动更规范后无证领队会退出户外圈子,但目前还会暂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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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4 15:49:50 | 只看该作者

2、户外领队的权力、责任与义务

2、户外领队的权力、责任与义务
前边说过,户外领队除了要熟悉路线还要有相关的知识,要具有一定的威信和责任感,领队带队所去必须是路线熟悉(已经探过路,远线如没探过路则要求攻略极清楚并最好有当地向导带路)的地方,因为此时的活动是一种组织行为,此时的驴队尽管是松散的团队但有一定的纪律及约束,这时的领队是率领一队人去参加一项活动,有领导、带队的含意。因为此时的领队有一定的权力,比如制定具体路线及行程,接收或拒收队员,安排交通工具等,同时他也有一定的责任,所安排的线路、行程、营地的选择应尽可能的合理,心可能的避开可能的危险,如领队在活动过程的安排上存在明显的失误并造成其它人员生命及财产损失应负一定的责任。
但是我们又要看到,户外活动本身是带有一定风险的运动项目,户外活动中有各种各样的不确定因素存在导致可能发生这样那样的事故,而参加这一运动的驴友对这种风险应是预知并认可的,换句话说是其出行是一种自愿冒险行为,所以如领队在活动中无明显错误则我们就不能要求领队对队员的安全负责。即使是领队有明显错误时所负担的责任比例也不应过大,最高限度不应大于50%。对无赢利性质的领队其应承担的比例还应更小才合理。
附:网上常见的领队的权利及义务规定:

领队的权利:
1、你有权利安排线路、出发时间和行程。
2、你有权利根据安排限制参加活动的最多人数。
3、你有权利出于安全原因控制参加活动的男女性别比例。
4、你有权利出于安全原因劝阻不适合的人员参加该次活动。
5、你有权利要求参加活动的人员自己准备装备。
6、你有权利在活动中根据天气、队员状态修改活动计划。
7、你有权利要求队员在活动过程中听从安排。
8、你有权利在活动前要求大家预付活动中将支付的费用。
9、你有权利安排为参加活动的人员统一购买适当的保险。由俱乐部负责协助购买
10、领队有权享受活动中一切费用由参加人员AA的权力,并享受俱乐部提供的津贴补助。

领队的义务:
1、你有义务尽你所能保障每一个参加活动人员的安全。
2、你有义务根据活动难度级别在出行前对线路和时间有充分的准备以保障活动安全。
3、你有义务根据报名先后接纳参加活动的人员(不适合活动的除外)。
4、你有义务在召集活动时说明活动的难度级别,便于参加人员选择。
5、你有义务在活动召集时说明活动的时间、线路安排、装备要求等信息。
6、你有义务在活动过程中提醒大家注意环保。
7、你有义务保密因活动所需要而搜集的个人信息(真实姓名、性别、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所有信息仅用于该次活动。
8、你有义务依据费用AA制的原则召集活动。
9、你有义务在活动结束后公开帐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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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4 15:53:10 | 只看该作者

3、自助游召集人的权力、义务与责任

3、自助游召集人的权力、义务与责任
以上所说只适合于严格意义上的户外出行的领队。而熟人同事、亲朋好友及论坛中的朋友间自发性的自助游其出行召集人则不要求一定具备这些条件。因为自助只是一种自发互助活动,是大家凑在一起共同出去玩,其出行处可以是某些成员中去过的,也可以是谁都没去过地方,活动中可以没有人组织,而完全由参与者临时协商解决,也可以有一个人负责具体的组织安排,但其组织只是能者多劳的性质而没在绝对的权威和义务,这里的成员间没有谁领导谁的问题,也没有任何组织纪律和约束力。
  那么“7.9”活动的召集者能算是领队吗?我认为不是。看看他那个召集贴,规定谁是领队吗?有作为领队制定的乘什么工具、几点出发、几点到达、大约行走进多长时间,几点、到何处扎营等计划吗?有对队员的约定吗?什么都没有,在13人之中他没有比别人更高的威信,也没有比别人更大的权力,甚至连扎营的决定用原告代理人WSJ的话说都不是他决定的,他只是没有反对,这能叫领队?充其量自助游召集人。就连原告代理人WSJ也不认为他是事实的领队。桉权力与责任应相对等的公平原则,没在领队的名义也没有领队的权力,为什么要他负那么大的责任?就因为“人不能白死”。不错,手手遇难了,这是令人痛心的事实,但事故发生后我们是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大小而不是看死不死人。就像一起撞车事故,不管是车毁人亡也好还是轻微碰挂也罢,该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该负多大责任就负多大责任。该无责就是无责,该全责就是全责,只有因责任比例大小承担的损失额度的大小,不能因损失小没死人就有责变无责,也不能因损失大、死了人就无责变有责,责小变责大。79事件中色狼该承担什么责任呢?是他要求或邀请手手去的吗?不是,是手手得知消息后主动报名去的。是他归定的扎营地吗?也不是,他只是在人们走累了要在错误地点扎营时没有反对。是因为没人守夜没及时发现山洪出的事吗?还不是,山洪下来时已是天亮2小时后的早晨7点,已有人在外面抽烟并及时发现了山洪并报了警,只是洪水来的太快没来的及撤离。是他在事故时没救助吗?更不是,事发后他与另一位男士一直向下游搜索几公里直至碰上下游的驴队,所以原告代理人指责的几个领队要素他多不具备,他只该承担发自助游如集贴子的责任。那么这个责任应负多大?南宁法院判其承担60%的责任我认为是过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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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4 15:56:23 | 只看该作者

4、车辆磨损费是否合理

4、车辆磨损费是否合理
  “7.9”事件后有人以色狼西藏游时收拼车人每人2000元车费为由指责其活动赢利,认为只有油费与路桥费是行驶成本,车辆磨损费不属于成本是赢利,故此拼车者只应出油钱和过路费不应出车辆磨损费,我个人认为这个理由同样是荒唐的。且不说自己坐火车或飞机到西藏要多少钱、西藏再包车费用要多少,只说地域宽广的西藏自己开车有多少方便,省多少时间和精力有人计算过吗?如果你认为2000车费高完全可以不坐,改成火车或飞机去西藏就是了,如认可这个价格并自愿参加了活动,事情过后又重提旧帐并指责这笔费用不合理意欲何为呢?只掏油钱不掏磨损费你当然高兴,但你考虑没有一辆车是有寿命的,若每一次用车都不考虑磨损也是成本的话,日常的维修费让车主自己贴?若干年后车报废这个损失也让车主自己负担?车主收磨损费是赢利,不收企不就是亏损?有车人都清楚养一辆车一年花多少钱,如再加上车辆折旧就更多了,拼车人若只是出点油费的话那不是占有车人的的便宜是什么?所以收磨损费我认为是合理的,至于收多少合适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事,只要双方约定好一个价格,双方都能接受就行。当然如果他是以赢利为目经常性的营运就不同了,就必须有营运证,如仅仅是偶然的在旅游时收些油费成本费并不违法,也不能简单的视为赢利。
  还要看到出行中的行与玩即旅行(乘车)与游玩(到目的地后的活动)是即相互关连又相对独立的两个部分,一个活动可能是乘班车,租赁包车,也可能是自驾,乘车中出的问题(比如车祸)应由车辆所在者负责(乘坐班车或包车由运输或租赁公司负责,自驾则由驾驶人及车辆所有人负责),到达目的地后的活动中的事故及责任理论上讲与他之前乘坐车辆归属权及是否赢利并无直接关系。假如“79”手手的死是在乘车途中则由她乘坐的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小熊负责,而不是由其它人如色狼负责。“79”事件中手手的死不是发生在行车中而是露营中,因此与她乘坐小熊的车辆无关,同理,也与色狼提供没提供车辆,收不收车辆磨损费无关。在此色狼只负有召集活动的责任,只在这一点上与他对手手的死或者有责或者无责。就这是说以色狼是否收车辆磨损费为由追责是理由不充足的,也是站一住脚的,我们可以反过来设想一下:假设手手的死确实是色狼的责任所至,而色狼此行又没有提供车辆(即没有以车赢利的可能)的话是否就可以不负责任了呢?所以法庭在判定色狼有无责任时只能从色狼是否具有实质的领导(领队)职责出发而不应追究他是否提供了交通工具及是否以此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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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4 15:57:13 | 只看该作者

5、户外领队的劳动是否应被承认?

5、户外领队的劳动是否应被承认?
  需要指出的是做一个合格的户外领队是非常辛苦的,他们组织每一次活动都要付出很多的心血和精力,这还不包括钱财。以我为例,我带的路线基本本地别的驴友没走过的新线,每一条线都要亲自走过,有的地方探路还不止一次,有的线一次走不通要走2次、3次,就是走通的路线还要充分考证看其有无推出的价值,还有的路线尽管风光不错但交通太闭塞或危险度过不能推出,所以常常要走几条线才选出一条线推出来。
  就是成熟的路线也是一样,每次出行领队都可以说是最辛苦的,可以说全队背负最重的是领队,因为除了自己的装备领队还要背负公用的器材,别的不说,只一根登山绳就有几斤重。坐车时别人可以休息,领队却不敢休息,尤其夜间行车即要注意行车安全,怕司机疲劳驾驶、又怕司机走错路。穿越中要顾前顾后,随时发现、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有危险领队要去运对(所以前几年出事最多的是领队),通讯、联络要由领队完成,队员中有了矛盾或意见领队要化解,甚至还要帮体力不好的队员背装备,扎营时遇上恶劣天气要先帮新队员扎帐蓬,晚餐后不管累不累还要陪着晚睡的队员聊天来活跃活动的气氛。每次出行还要搭上不起眼的支出如气罐、通讯费,至于无形的花销如装备的磨损折旧等等就更不用多说了。
  帮俱乐部带队还好,多少有点补贴(在我们这里两天的活动补贴约100元吧,有时参加的人少只有7~80元),这些补贴除去通讯费气罐等开销能剩多少?说实话真还不够弥补装备磨损的(一双登山鞋最多穿两年,买双鞋也要上千元吧),更不用说补偿探路费用,就这点补偿能说领队靠出行赚钱?天地良心呀。我们在城里雇一个钟点工一小时也要10元8元,进山找个向导两天也远不止这个数吧)。至于大多数个人性质的户外活动领队就更是只赔不嫌了(不排除少数例外)。
  有的驴友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从节省出行开支的上的出发一味的要求纯AA,。俱乐部活动收组织费他说是奸商,自发活动更是所有花销要一起A才行,不然就说你赚了黑心钱,哪怕你赚一元也说你是赢利,玩的高兴还行,若有不如意回来更是猛拍板砖。当然花最少的钱获的最好的享受是每一个人的愿望,这点本无可厚非,但是站在另一个立场上看,如果去的是组织者也没去的地方的话组织者参与AA还比较合理,如组织者自己早已去过,为什么要担着责任,耗着时间、精力,赔着费用,一次又一次次的无偿的为他人服务,组织大家到对他来说已没了任何新鲜感的地方去玩?偶然一次两次还行,长此以往又有几人愿做这样的“雷锋”?可能有人会说:驴头吗要讲奉献不要一切向钱看,可你不要忘了今天这个社会是商品社会不是共产主义,反过来想一下,如果让你担着责任,耗着时间、精力,赔着费用三遍五遍甚至十遍八遍的尽义务组织大家去一个地方玩你能接受吗?所以我说全然不看活动的组织者有无户外的经验和组织能力,只看活动费用多少而选择活动并不是正常的消费理念,大家想一想为什么有越来越多的俱乐部不再组织活动而专心做货品?为什么那些资深的老驴们一个又一个的退出了江湖只是私下里结伴出行?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事后才被称为二把刀的“领队”出现?其原因 是什么?结果又是什么?到头来吃亏的还不是广大驴友。所以我认为我们不能一味的要求纯AA,不管你是俱乐部也好,个人也好,只要你有能力你可以组织出行,也可以光明正大的收点组织费,前提是不违法且广大驴友认可就行,如没这个能力那还是不要出头才是。当然我们还希望户外能有一个法规,希望户外走入一个正常而规范的轨道,这样才能更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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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4 16:26:56 | 只看该作者

6、户外(或自助游)中的意外能否杜绝

6、户外(或自助游)中的意外能否杜绝
  79事件后,有些人指责活动召集人色狼召集出行及经验不足,在赵江河谷中扎营是事故的主因。确实,如果色狼不召集去赵江泡水手手可能就不会有这次出行(仅是可能,因手手即便不参加色狼召集的活动还可能参加别人召集的活动);确实,如果那晚不在河谷中扎营手手可能就不会遭遇山洪而死(还是可能,因为即便没有山洪,还有别的意外事故的可能)。但那个被许多南宁人称为后花园的赵江、那个无数老驴带队去过的赵江,那个成百上千人扎过营的赵江本就是一个暗藏杀机,危机四伏的地方,而色狼并不是第一个组织去赵江的人。
  有人说了:别人去都没出事。确实,以前去的人没出过事,但以前没出事不说明以前的组织者就做的完美无缺,不代表他们如果遇上类似的情况就不会出事,也不代表他们以后组织的活动也一定不会出事,这里有一个事故的概率问题,还有一个旅游者的运气问题。谁能说经验丰富的老驴组织活动就一定不出事?回顾这些年的户外事故有几个是新人组织的?上海的老古董雪山经验够丰富了,又有专业认定的高山向导资质,最后却折戟在他最熟悉、曾四欠登顶的哈巴又说明什么?不要说户外,就是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就是成熟的旅游景区内不也有出事的吗(当然事后总能找出这样那样的原因来)。所以说做任何事都有一定的风险存在只是风险大小不同,而户外的风险更要大于一般意义的旅游,有事故总是难免的。我这么说绝不是对事故的漠视,相反,我们应从每一次事故中认真的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我们的组织者一定要把每一次出行的计划准备的更详细一些,我们的参与者自己也要准备的更充分些,应该指出的是参与者在选择出行时一定要慎重,对要去的地方的地理、地形、水文、气象等要有一定的了解,对组织者也要有所了解,不应冒然、盲目的参与到活动中去,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
  但是我们要看到,不管我们的组织者计划的多详细,我们的参与者准备的多充分,都只能是减少风险而不能杜绝风险,因为在户外有太多太多的意外,有许多你所意想不到的因素存在。就象司机开车上路一样,你再遵守交通规则、再谨慎驾驶也不能排除有发生意外的可能。所以我们从踏进户外的第一步起就一定要有足够的风险意识,要有足够的承担风险的心理准备,要明白户外不仅有欢乐还有痛苦甚至是鲜血和生命的代价。不仅仅是我们自己,包括我们的家人、朋友也都要有这种心理准备。当然我们不会因噎废食,不会因怕摔跤而不敢走路,不会因怕撞车而不敢上路,因为户外带给我们最多的快乐。
  还要强调的是,事故一旦发生后,组织者也好,同行人也好,即便是没有责任也应本着人道主义和安慰遇难家属的原则积极处理好后事,做好善后工作。79当事人如果在后事处理上能做的更人性化一些,案件的审理可能就是另一种结果。
        
现在南宁7、9二审还没公布结果,不管二审结果如何我都真心的感谢维权代理人WSJ女士将“79”事件上长升到了法律层次,从而使我和这么多驴友的法律知识得到了提高;真心的希望二审能有一个让大多数人信服的公正判决,希望以后的户外更规范、更安全;同时希望同行的驴友能免去自己不该承担的责任,否则以后的生活会人人自危。还希望对召集人色狼的责任判决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否则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会让更多的老驴淡出江湖,那样对户外的危害更大,会催生出更多的二把刀领队,那样以后出事可能会更多。
    灵山3、10事件后,众多的驴友谴责领队“海”和“玛瑞亚”,指责是他们的无知葬送了夏子。确实,3、10领队在那天犯了一个又一个的错误,公正的讲领队确应负一定的责任。但我认为因他们人领队的无赢利行为,承担的赔偿不应太大。
  
    需要说明的是3、10的队员夏子盲目报名也有一定的责任,她用自己的死为自己的错误划上了沉重的句号。这个教训告诉我们,作为驴友千万不能把自己的安危系于别人身上,领队只能带你走进户外却不一定能为你的生命买单,所以我们自己一定要为自己负责。

    我可以算是一个老驴,常参加一些探路性质的或自助活动,不论是自己组织的还是别人组织的,我在行前都要对那一带的地理、气象、交通、人文等进行研究以做到心中有数,绝不冒然参加。如是我组织我会严格AA(精确到元),别人组织的组织者最后说多少算多少,拼车会给车主除油费外一定的费用别忘了你用车方便了,因此没人抱怨。有好的路线会介绍给俱乐部并为他们带队一、二次(刚开始是朋友面子、尽义务,后来有少量补贴)。但从不自己组队到已去过的地方玩(少数朋友一起出行例外),因为让我担着责任,耗着时间、精力,赔着费用无偿的为大家我不会干,我不是雷锋,没有那么高的觉悟,我只是一个普通人,还要养家糊口,还要生活,而收费或变相收费又不与我的人格不合。

  本人不懂法,不从法律层面只从情理角度入手分析问题,有不对的地方希望网友批评指正,欢迎拍砖但不希望人身攻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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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4 17:53:38 | 只看该作者

那应该再增加一套“队员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完善。

来自旧版论坛的签名作为一名队员,你有责任认真阅读整个行程计划,查阅前人的游记攻略,并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野外经验仔细评估。你必须具有独立的精神和保障个人安全的能力。请注意,你的工作绝不只是跟在领队后面走路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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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4 19:58:04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感觉你很爽直,赞同你的大多数观点

>所以我认为我们不能一味的要求纯AA,不管你是俱乐部也好,个人也好,只要你有能力你可以组织出行,也可以光明正大的收点组织费,前提是不违法且广大驴友认可就行<

这一点我认为值得商榷
来自旧版论坛的签名Always look on the bright side ~~~~~~~~~~~!!!
浅析由最近几起户外伤害事件衍射出的一些问题 北海龙吟 2007-04-04
2、户外领队的权力、责任与义务 北海龙吟 2007-04-04
那应该再增加一套“队员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完善。 花散竹 2007-04-04
3、自助游召集人的权力、义务与责任 北海龙吟 2007-04-04
4、车辆磨损费是否合理 北海龙吟 2007-04-04
5、户外领队的劳动是否应被承认? 北海龙吟 2007-04-04
谢谢!感觉你很爽直,赞同你的大多数观点 一刀饺子 2007-04-04
6、户外(或自助游)中的意外能否杜绝 北海龙吟 2007-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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