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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4 16: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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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户外(或自助游)中的意外能否杜绝
6、户外(或自助游)中的意外能否杜绝
79事件后,有些人指责活动召集人色狼召集出行及经验不足,在赵江河谷中扎营是事故的主因。确实,如果色狼不召集去赵江泡水手手可能就不会有这次出行(仅是可能,因手手即便不参加色狼召集的活动还可能参加别人召集的活动);确实,如果那晚不在河谷中扎营手手可能就不会遭遇山洪而死(还是可能,因为即便没有山洪,还有别的意外事故的可能)。但那个被许多南宁人称为后花园的赵江、那个无数老驴带队去过的赵江,那个成百上千人扎过营的赵江本就是一个暗藏杀机,危机四伏的地方,而色狼并不是第一个组织去赵江的人。
有人说了:别人去都没出事。确实,以前去的人没出过事,但以前没出事不说明以前的组织者就做的完美无缺,不代表他们如果遇上类似的情况就不会出事,也不代表他们以后组织的活动也一定不会出事,这里有一个事故的概率问题,还有一个旅游者的运气问题。谁能说经验丰富的老驴组织活动就一定不出事?回顾这些年的户外事故有几个是新人组织的?上海的老古董雪山经验够丰富了,又有专业认定的高山向导资质,最后却折戟在他最熟悉、曾四欠登顶的哈巴又说明什么?不要说户外,就是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就是成熟的旅游景区内不也有出事的吗(当然事后总能找出这样那样的原因来)。所以说做任何事都有一定的风险存在只是风险大小不同,而户外的风险更要大于一般意义的旅游,有事故总是难免的。我这么说绝不是对事故的漠视,相反,我们应从每一次事故中认真的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我们的组织者一定要把每一次出行的计划准备的更详细一些,我们的参与者自己也要准备的更充分些,应该指出的是参与者在选择出行时一定要慎重,对要去的地方的地理、地形、水文、气象等要有一定的了解,对组织者也要有所了解,不应冒然、盲目的参与到活动中去,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
但是我们要看到,不管我们的组织者计划的多详细,我们的参与者准备的多充分,都只能是减少风险而不能杜绝风险,因为在户外有太多太多的意外,有许多你所意想不到的因素存在。就象司机开车上路一样,你再遵守交通规则、再谨慎驾驶也不能排除有发生意外的可能。所以我们从踏进户外的第一步起就一定要有足够的风险意识,要有足够的承担风险的心理准备,要明白户外不仅有欢乐还有痛苦甚至是鲜血和生命的代价。不仅仅是我们自己,包括我们的家人、朋友也都要有这种心理准备。当然我们不会因噎废食,不会因怕摔跤而不敢走路,不会因怕撞车而不敢上路,因为户外带给我们最多的快乐。
还要强调的是,事故一旦发生后,组织者也好,同行人也好,即便是没有责任也应本着人道主义和安慰遇难家属的原则积极处理好后事,做好善后工作。79当事人如果在后事处理上能做的更人性化一些,案件的审理可能就是另一种结果。
现在南宁7、9二审还没公布结果,不管二审结果如何我都真心的感谢维权代理人WSJ女士将“79”事件上长升到了法律层次,从而使我和这么多驴友的法律知识得到了提高;真心的希望二审能有一个让大多数人信服的公正判决,希望以后的户外更规范、更安全;同时希望同行的驴友能免去自己不该承担的责任,否则以后的生活会人人自危。还希望对召集人色狼的责任判决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否则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会让更多的老驴淡出江湖,那样对户外的危害更大,会催生出更多的二把刀领队,那样以后出事可能会更多。
灵山3、10事件后,众多的驴友谴责领队“海”和“玛瑞亚”,指责是他们的无知葬送了夏子。确实,3、10领队在那天犯了一个又一个的错误,公正的讲领队确应负一定的责任。但我认为因他们人领队的无赢利行为,承担的赔偿不应太大。
需要说明的是3、10的队员夏子盲目报名也有一定的责任,她用自己的死为自己的错误划上了沉重的句号。这个教训告诉我们,作为驴友千万不能把自己的安危系于别人身上,领队只能带你走进户外却不一定能为你的生命买单,所以我们自己一定要为自己负责。
我可以算是一个老驴,常参加一些探路性质的或自助活动,不论是自己组织的还是别人组织的,我在行前都要对那一带的地理、气象、交通、人文等进行研究以做到心中有数,绝不冒然参加。如是我组织我会严格AA(精确到元),别人组织的组织者最后说多少算多少,拼车会给车主除油费外一定的费用别忘了你用车方便了,因此没人抱怨。有好的路线会介绍给俱乐部并为他们带队一、二次(刚开始是朋友面子、尽义务,后来有少量补贴)。但从不自己组队到已去过的地方玩(少数朋友一起出行例外),因为让我担着责任,耗着时间、精力,赔着费用无偿的为大家我不会干,我不是雷锋,没有那么高的觉悟,我只是一个普通人,还要养家糊口,还要生活,而收费或变相收费又不与我的人格不合。
本人不懂法,不从法律层面只从情理角度入手分析问题,有不对的地方希望网友批评指正,欢迎拍砖但不希望人身攻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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