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野自助户外活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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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发起者不再免责,自发游等民间自发活动的组织者应对其他参加活动者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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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野户外活动领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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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8-3 13:56: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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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旅游炙手可热,游客和旅行社之间的纠纷也随之增多。昨天,海淀法院法官结合侵权责任法,提醒游客注意维权。

法官提示1

先赔游客体现“私权优先”

违约、财产丢失、安全受损……类似问题,旅行社不仅要面对游客的索赔起诉,很可能还要被旅游管理部门处以行政罚款。一旦两者的数额超过旅行社的偿付能力,一些小旅行社考虑到今后的生存问题,往往先支付罚款,然后以财产不足为由拒绝赔偿游客。

对此,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解释,这一规定体现了“私权优先”的原则,即旅行社要先支付游客的赔偿款,然后再向旅游管理部门交纳罚款。

法官提示2

“驴友”发起者不再免责

“驴友”自发游参与者越来越多,然而其安全问题一向受到诟病——“驴友”一旦出事,论坛网站不参与活动,无责;发起人没有受益,也无责。最后往往是“驴友”索赔无门。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官解释,法律首次明确规定,自发游等民间自发活动的组织者应对其他参加活动者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组织者或发起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其他参加者受损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第三人侵权情形下,游客可将第三人与发起人、组织者列为共同被告。

法官提示3

游客被断木扎伤可索赔

游客登山时被折断的树木所伤,以前一直属于“难判”的案子。侵权责任法做出明确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解释,该法条采纳了过错推定原则,把举证责任转移给加害人一方,从而避免游客不好举证不能获赔的问题。不过,游客仍需就相关受损事实及其与林木折断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交证据。

管理人若能证明因不可抗力导致林木折断的,可以免除责任;因第三人过错,如其他游客为了取景上树直接造成林木折断的,管理人也可免责;对于林木管理人和游客同时存在过错的,如游客违反景区规定爬上一棵疏于管理的老树玩耍时,发生树木折断摔伤的,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可适当减轻管理人责任。

发表评论>>文章来源: 北京日报
沙发
发表于 2010-8-3 21:55:23 | 只看该作者

做领队(发起者)难啊,商业领队就更危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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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野投名状,终生免死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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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21:59:54 | 只看该作者

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抛砖引玉:个人感觉,领队更应注意在活动中实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 召集帖中明示可能的风险;
* 活动前讲解活动的安全注意事项(可安排队友协助);
* 活动中安排好收队(可安排队友协助);
* 活动中有意识地控制队形,不可失去联系或分队(可安排队友协助);
* 活动中携带急救包,必要时还带绳索或其它装备(可安排队友承担);
* 注意选择营地,避免可能山洪和落石地带;
* 注意挑选队员,明显与与活动强度不适应的,不可收;
* 活动前慎重挑选队员,活动时注意帮助队员,但不应与自助的精神相违背;
*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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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野的革命者,中间的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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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8-4 10:37:00 | 只看该作者

这条款一出来,还不让那些商业领队赔得倾家荡产啊。

来自旧版论坛的签名偶系个中文马甲  现在不怕大家不会读名字了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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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野元老,传、帮、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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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4 10:38:20 | 只看该作者

这下,容易扯皮了。发起者操心受累,还要承担责任,真是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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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4 13:17:09 | 只看该作者

希望能有判决,或者具体细则解释,目前还没有

查查原文吧,法律可没有明确规定,“自发游等民间自发活动的组织者应对其他参加活动者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它规定的只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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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4 13:29:33 | 只看该作者

退一步来说,把参与活动的人员列为都列为组织方,具体分管职责,理论上也能规避,呵呵

另外,群众性活动如何界定呢?是以人数多少、场合如何还是人员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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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4 16:36:57 | 只看该作者

队员一名寻领队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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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7:44:11 | 只看该作者

雇工要为工伤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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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6 10:06:55 | 只看该作者

鼓励大家自己玩。

我不能评价这样好不好,只是想说这可能引导大家自己玩,跟自己熟悉的人玩,或者最多凑份玩,大家各自偶遇,各自承担责任,或者大家签署协议责任自担。不就是出门玩玩吗?用得着这样紧张者这样复杂吗?大家都是成年人,具有行为能力和判断能力,如果。。。。还是在家吧。
以后的帖子也许是这样写:
据说某处风景不错,传闻某日有人要去。。。
上述信息纯粹是道听途说,以增笑尔,请勿以为真。
。。作者免责声明


驴友发起者不再免责,自发游等民间自发活动的组织者应对其他参加活动者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千山下 2010-08-03
做领队(发起者)难啊,商业领队就更危险了。 原上草 2010-08-03
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espacer 2010-08-03
这条款一出来,还不让那些商业领队赔得倾家荡产啊。 吃肉也不胖 2010-08-04
这下,容易扯皮了。发起者操心受累,还要承担责任,真是问题啊。 Talk 2010-08-04
希望能有判决,或者具体细则解释,目前还没有 道路 2010-08-04
退一步来说,把参与活动的人员列为都列为组织方,具体分管职责,理论上也能规避,呵呵 道路 2010-08-04
队员一名寻领队若干 关东老狼 2010-08-04
雇工要为工伤负责的 HiTrekking 2010-08-05
鼓励大家自己玩。 gamma 2010-08-06
不厚道的说,等着某次某个判例成真了,就只好按你所说来玩儿了 幽渊 201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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