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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组织者、盈利、过错、生存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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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野高级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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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4-3 23:01: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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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践中“组织者”的认定,一是依据事先的约定,二是以事实上起到活动的主导者、领导者作用来认定。如何避免成为组织者?那你就事事不要出头,等着别人来组织。呵呵,如此,就没有人来组织了,大家都自己玩自己的吧。
2、关于盈利:应以具体事件具体情况分析、认定。每次活动财务要公开、透明,除了出游成本,没有结余。如果侥幸挣点小钱,财务一团糟,那就难说了。至于户外店组织的活动,鉴于他有出售商品的需求,做到避免盈利的嫌疑很难,几乎不可能。
3、关于过错,每次这样事件的发生,都有一定的意外因素,不存在故意的过错,主要是过失。过失就是你疏忽大意应该预见到可能发生的损害结果而没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过于自信,以为能避免而实际未避免。这种过失,除了认真仔细、具备经验等,没法避免。
4、关于生存共同体,所举案例中,BCD虽采取一定措施,但未能起到阻止的效果,故应承担部分责任。但这个案例和南宁事件不具有可比性,A有主观能力,是执意要跳,南宁事件山洪暴发,有一定的意外因素。
5、关于保险,目前针对个人,没有到位的户外险种可买,这有待于保险公司开发新业务。购买保险与否,与责任承担没有必然联系。即使投了保险,保险公司理赔了,如果有责任的承担者,保险公司依旧有追诉权。
6、法律责任风险,任何事物都要经历一个发展过程,相关法律的出台也一样。在户外活动中,唯一能做的就是自己注意安全,避免事故发生。事故真的发生了,勇于面对。
[sign]卷心菜~~~把美丽统统卷起来  :-)  :-)  :-)[/sign]
沙发
发表于 2007-4-4 07:51:52 | 只看该作者

嘿嘿



责任共同体云云,是建立在南宁一审判决词的基础上,类似小学生给每篇散文找中心思想一样,不驳也罢


来自旧版论坛的签名第一驴志――我心无疆界,余生自有涯http://www.lvye.org/WUJIANGJIE/

第二驴志――绿野仙踪.一种轨迹http://www.lvye.org/GUI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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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7-4-4 14:40:37 | 只看该作者

嘿嘿,就不驳,摊身上了,警局传要到,法庭传要到,也够折腾的了,很多的损失都是在赔偿之外。

从法律角度看组织者、盈利、过错、生存共同体: 卷心菜jenny 2007-04-03
嘿嘿 无疆界 2007-04-04
嘿嘿,就不驳,摊身上了,警局传要到,法庭传要到,也够折腾的了,很多的损失都是在赔偿之外。 趋势 2007-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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