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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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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5 09: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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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一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09:04:29]
[审判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喜鹊、孙岳诉被告郝洪波、张欢、北京绿野视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由本院审判员李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志勇,人民陪审员贾义婷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史艳菲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09:18:12]
[审判长]:当事人在法庭上应尽的诉讼义务:
(一)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二)如实陈述事实;
(三)遵守诉讼秩序,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09:18:58]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19:31]
[被告1郝洪波]: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20:05]
[被告2张欢]: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20:53]
[被告3北京绿野视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21:18]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向法庭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亦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事实及诉讼请求。 [09:22:35]
[原告]:2007年3月6日,被告1(网名海)和被告2(网名玛瑞亚)在被告3的网站上发布户外活动计划帖,内容是“3月10日下马威-灵山-灵山古道-洪水口一日计划”,组织人员出游。该帖声明领队有权考力选入队员,并要求队员“服从领队管理和安排”。二原告之女孙仲煜(网名夏子)于3月7日跟帖报名,并表示“一切服从领导安排”。根据被告1的事后描述,该次活动将原定的路线变更为从柏峪经黄草梁到北灵山穿越。在沿修改的路线行走过程中,行走时间大大超出原计划。直至3月10日午夜已不间断行走超过12小时。此时孙仲煜出现虚脱症状,经多方抢救无效死亡。4月20日经发达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鉴定文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孙仲煜”符合由于寒冷环境引起体温过低,全身新陈代谢和生命机能抑制造成死亡。 [09:24:44]
[原告]:被告1和被告2发起并组织户外活动,制定出行计划、路线、经费、挑选队员并安排活动,其为组织者。二被告组织的行为导致孙仲煜死亡的损害后果,具有主观过错。被告3经营户外公司及网站,盲目追求网站上发起的户外活动数量的增加,盲目鼓励并支持存在风险及安全隐患的活动计划,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三被告的过错与孙仲煜死亡有直接关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86500元;2、三被告共同给付原告丧葬费9396 元,公证费2836元;3、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误工费1200元,交通费6450元;4、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前述共计40万元;5、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09:25:42]
[审判长]:三被告进行答辩。 [09:27:19]
[被告1]:第一,郝红波只是户外活动的发起人,此属于自助性的户外活动。在发帖中所谓的发起人有挑选队员的权利,检查队员的身体状况以及在确认报名者参加户外活动后,应当服从管理和安排的说法,只是帖子中所称,但从法律上讲领队和队员的权利义务平等。 [09:30:55]
[被告1]:第二,死者的死亡和活动的发起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死者的死亡是由于自身的原因引起的。死者患有先天性的心脏病,有心脏房间隔缺损,这导致了其活动中发生意外以及死亡的结果。另外,死者当天处于生理期,这也是一个原因。还有,死者当时装备不足,这也是死亡的一个原因。总之,死者的死亡与被告一进行活动组织没有因果关系。 [09:31:32]
[被告1]:第三,被告的行为不存在疏忽大意的情形,在活动之前已经就相关事项进行了告知的义务,当天因为客观的因素,在去的途中临时改变了路线,改变后的行走路线并非增加了难度,改变后的行进路线比原计划的强度要小。 [09:31:51]
[被告1]:第四,当天行进时,死者的状态一直良好,因此死者的死亡纯属意外;
第五,队员“装甲老鼠”出现体力不支,大家都在救援“装甲老鼠”,后来夏子出现状况后,被告一郝洪波进到了全部的救助义务。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 [09:32:32]
[被告2]:被二:张欢对于夏子的死亡没有过错。第一,在户外活动前,被告二对夏子的户外活动经历进行了审查。第二,改变路线是因为按照原计划已经不能完成行走路线,后大家协商改变了路线。第三,夏子的死亡由于体温过低;第四,张欢积极进行了救助;第五,被告二只是户外活动爱好者,不是网站的专职人员,其没有管理义务。被告二所进到的义务不是法律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9:33:47]
[被告3]:第一,绿野公司只是管理网络;第二,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只是为网友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第三,公司经营网站与夏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9:3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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