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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9时,北京法院网直播海淀法院审理“央视女编辑户外活动殒命灵山 家长向组织者索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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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5 09:55: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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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范静]: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全国优秀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的庭审直播,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范静。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即将在第17法庭开庭审理一起“央视女编辑户外活动殒命灵山   家长向组织者索赔”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8:53:19]  
   
[主持人 范静]:首先,我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今天将要直播的案件情况。 [08:55:29]  
   
[主持人 范静]:原告小颖(化名,网名“夏子”,24岁,中央电视台体育中心栏目编辑)的父母诉称,2007年3月6日,被告郝先生、张女士在被告北京绿野视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拥有并负责管理的www.lvye.info网站发布户外活动计划贴,组织人员出游,线路为“下马威-灵山-灵山古道-洪水口”。原告之独生女儿“夏子”跟贴后,入选最终队员名单。活动从3月10日早晨开始,根据发起人郝先生(网名“海”,27岁)事后描述,该次活动将原定的线路改变为“从柏峪经黄草梁到北灵山穿越”。在行进过程中,行走时间大大超出原计划,直至3月10日午夜,队员已不间断行走超过12小时,“夏子”出现虚脱症状,经多方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夏子”符合“由于寒冷环境引起体温过低,全身新陈代谢和生命机能抑制造成死亡”。 [08:57:42]  
   
[主持人 范静]:原告认为,被告郝先生、张女士(网名“玛瑞亚”,女,29岁)发起并组织户外活动,造成参加人员死亡的损害结果,具备疏忽大意、未尽职责的重大过失,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被告北京绿野视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扩大其网站知名度,盲目追求在其网站上发起的户外活动数量,盲目鼓励并支持存在风险及安全隐患的户外活动计划,未尽管理、指导之职责,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上述被告的主观过错,直接导致了“夏子”的死亡结果,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0万余元。 [08:59:00]  
   
[主持人 范静]:借开庭前的一点时间,我向您介绍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的简要情况。 [08:59:39]  
   
[主持人 范静]: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现有审判员10人,书记员15人。全庭人员均具有大学文化程度,并有多人取得硕士学位。 [09:00:05]  
   
[主持人 范静]:民一庭是海淀法院的精品庭室,每年审理大量劳动争议、建筑工程、人身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合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产品责任、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海淀法院地处中关村科技园区,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决定海淀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具有数量多、类型新、影响大的特点。近年来,海淀法院民一庭审结了一大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例如: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及中友百货公司肖像权案,李亚鹏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案、清华跳水队案等,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09:00:54]  
   
[主持人 范静]:多年来,海淀法院民一庭贯彻“一手抓队伍建设、一手抓审判”的工作指导思想,坚持“思想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的队伍建设原则,对全庭同志进行坚持不懈的政治理论教育、党课教育、廉政教育。民一庭针对受理案件特点,不断推进专业化审判以及合议庭改革,培养专家型法官。例如,针对劳动争议案件量大的特点,实行审判长负责制,由立案庭负责前期证据交换,审判长负责开庭审理,法官助理协助撰写法律文书的模式,大大提高了结案效率。 [09:02:19]  
   
[主持人 范静]: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海淀法院民一庭也在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先后获得1991年到1995年的二五普法先进集体的称号,2005年荣获海淀法院先进党支部称号,2005年获海淀区政法委颁发的政法系统政法工作先进集体称号,2006年荣立海淀法院集体三等功。并有多人多次荣立个人二等功、三等功及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09:02:47]  
   
[主持人 范静]:下面再介绍一下担任今天案件审理的主审法官李洋。 [09:03:05]  
   
[主持人 范静]:李洋法官,男,现年30岁,法学学士,1999年从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后,进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工作,先后任书记员、代理审判员,现任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曾荣立个人三等功。 [09:03:15]  
   
[主持人 范静]:本次庭审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关注,今天的法庭上,我们可以看到旁听席上坐了很多来自首都各大媒体的记者。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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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5 09:57:27 | 只看该作者

续一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09:04:29]  
   
[审判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喜鹊、孙岳诉被告郝洪波、张欢、北京绿野视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由本院审判员李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志勇,人民陪审员贾义婷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史艳菲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09:18:12]  
   
[审判长]:当事人在法庭上应尽的诉讼义务:  
(一)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二)如实陈述事实;  
(三)遵守诉讼秩序,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09:18:58]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19:31]  
   
[被告1郝洪波]: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20:05]  

[被告2张欢]: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20:53]  
   
[被告3北京绿野视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21:18]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向法庭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亦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事实及诉讼请求。 [09:22:35]  
   
[原告]:2007年3月6日,被告1(网名海)和被告2(网名玛瑞亚)在被告3的网站上发布户外活动计划帖,内容是“3月10日下马威-灵山-灵山古道-洪水口一日计划”,组织人员出游。该帖声明领队有权考力选入队员,并要求队员“服从领队管理和安排”。二原告之女孙仲煜(网名夏子)于3月7日跟帖报名,并表示“一切服从领导安排”。根据被告1的事后描述,该次活动将原定的路线变更为从柏峪经黄草梁到北灵山穿越。在沿修改的路线行走过程中,行走时间大大超出原计划。直至3月10日午夜已不间断行走超过12小时。此时孙仲煜出现虚脱症状,经多方抢救无效死亡。4月20日经发达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鉴定文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孙仲煜”符合由于寒冷环境引起体温过低,全身新陈代谢和生命机能抑制造成死亡。 [09:24:44]  
   
[原告]:被告1和被告2发起并组织户外活动,制定出行计划、路线、经费、挑选队员并安排活动,其为组织者。二被告组织的行为导致孙仲煜死亡的损害后果,具有主观过错。被告3经营户外公司及网站,盲目追求网站上发起的户外活动数量的增加,盲目鼓励并支持存在风险及安全隐患的活动计划,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三被告的过错与孙仲煜死亡有直接关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86500元;2、三被告共同给付原告丧葬费9396 元,公证费2836元;3、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误工费1200元,交通费6450元;4、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前述共计40万元;5、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09:25:42]  
   
[审判长]:三被告进行答辩。 [09:27:19]  
   
[被告1]:第一,郝红波只是户外活动的发起人,此属于自助性的户外活动。在发帖中所谓的发起人有挑选队员的权利,检查队员的身体状况以及在确认报名者参加户外活动后,应当服从管理和安排的说法,只是帖子中所称,但从法律上讲领队和队员的权利义务平等。 [09:30:55]  
   
[被告1]:第二,死者的死亡和活动的发起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死者的死亡是由于自身的原因引起的。死者患有先天性的心脏病,有心脏房间隔缺损,这导致了其活动中发生意外以及死亡的结果。另外,死者当天处于生理期,这也是一个原因。还有,死者当时装备不足,这也是死亡的一个原因。总之,死者的死亡与被告一进行活动组织没有因果关系。 [09:31:32]  
   
[被告1]:第三,被告的行为不存在疏忽大意的情形,在活动之前已经就相关事项进行了告知的义务,当天因为客观的因素,在去的途中临时改变了路线,改变后的行走路线并非增加了难度,改变后的行进路线比原计划的强度要小。 [09:31:51]  
   
[被告1]:第四,当天行进时,死者的状态一直良好,因此死者的死亡纯属意外;
第五,队员“装甲老鼠”出现体力不支,大家都在救援“装甲老鼠”,后来夏子出现状况后,被告一郝洪波进到了全部的救助义务。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 [09:32:32]  
   
[被告2]:被二:张欢对于夏子的死亡没有过错。第一,在户外活动前,被告二对夏子的户外活动经历进行了审查。第二,改变路线是因为按照原计划已经不能完成行走路线,后大家协商改变了路线。第三,夏子的死亡由于体温过低;第四,张欢积极进行了救助;第五,被告二只是户外活动爱好者,不是网站的专职人员,其没有管理义务。被告二所进到的义务不是法律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9:33:47]  
   
[被告3]:第一,绿野公司只是管理网络;第二,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只是为网友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第三,公司经营网站与夏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9: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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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5 09:58:20 | 只看该作者

续二

[原告代理人]:证据1、活动计划(公证书99-104页),证明被告1、被告2在被告3负责管理的绿野论坛上发布活动计划并得到被告3的支持;
证据2、名单(公证书105-106),证明原告之女孙仲煜(夏子)参加了活动;
证据3、被告郝洪波对于活动的描述(公证书129-130),证明被告变更活动计划,活动中孙仲煜(夏子)死亡;
证据4、鉴定文书,证明孙仲煜死亡原因;
证据5、论坛管理与定位说明(公证书18-20),证明论坛由被告绿野视界公司进行管理; [09:43:06]  
   
[原告代理人]:证据6、绿野领队大会的通知及总结(公证书64-86),证明被告3对领队及活动进行管理;
证据7、绿野网站“联系我们”页(公证书33-34),证明被告3通过绿野论坛进行商业活动;
证据8、丧葬费单据,证明原告的损失;
证据9、误工费证明,证明原告的损失;
证据10、公证费单据,证明原告的损失; [09:44:27]  
   
[原告代理人]:证据11、绿野活动级别划分(第二份公证书12-18),证明被告1和被告2组织的户外活动并不属于高强度、高风险的活动;
证据12、原告之女孙仲煜的户外活动履历(第二公证书55-56),证明孙仲煜(夏子)并未盲目报名参加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的活动;
证据13、证人证言,证明被告3与绿野户外活动及绿野领队的关系;
证据14、被告绿野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证明被告3通过绿野网站进行商业活动,并获取商业利益;
证据15、机票、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经济损失。 [09:45:29]  
   
[审判长]:被告进行质证。首先就书面证据进行质证(向被告出示证据) [09:49:44]  
   
[被告1]:证据一,没有异议。公证书101页的免责声明已经明确告知了责任自负;其中所说的管理义务不是属于法律性质的管理。
证据二,没有异议。
证据三,对于关联性有异议。改变路线是由于客观的情况变换进行的,并且是大家协商的结果。
证据四,死亡的外部原因是气温过低所致;死亡的内部原因是由于夏子有先天性的心脏病,并且夏子当天处于生理期,其未穿速干内衣;
证据五,没有异议。
证据六,关联性有异议。证据只能证明绿野公司组织活动,但不能证明公司进行了管理。 [09:50:08]  
[审判长]:是否参加了公司组织的本次领队大会。 [09:51:22]  

[被告1]:没有参加。 [09:51:39]  
   
[审判长]:下面被告一继续质证。 [09: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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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5 10:03:04 | 只看该作者

续三

[被告1]:证据七,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
证据八,没有异议。
证据九,只是由支行出具的单据,不符合证据的合法要件。该书证与原告所证明的内容没有关联性。
证据十,不能证明公证书的两份票据是为本案所发生的费用。该公证书的许多页面未被当作证据来使用,因此我们认为原告有意扩大公证费用。
证据十一,没有异议。
证据十二,没有异议。
证据十四,无异议。
证据十五,费用发生的主体不是本案当事人。 [09:53:53]  
   
[被告2]:与被告1的质证意见相同。 [09:54:51]  

[审判长]:被告3进行质证。 [10:01:10]  
   
[被告3]:证据一、二真实性没有异议。 [10: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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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5 10:05:08 | 只看该作者

本案合议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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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5 10:05:55 | 只看该作者

审判长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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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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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及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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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人正在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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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5 10:08:24 | 只看该作者

旁听的新闻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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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9时,北京法院网直播海淀法院审理“央视女编辑户外活动殒命灵山 家长向组织者索赔”案 邂逅 2007-12-05
续一 邂逅 2007-12-05
本案合议庭成员 邂逅 2007-12-05
审判长李洋 邂逅 2007-12-05
原告代理人 邂逅 2007-12-05
被告及其代理人 邂逅 2007-12-05
被告代理人正在答辩 邂逅 2007-12-05
旁听的新闻媒体 邂逅 2007-12-05
此案证人 邂逅 2007-12-05
被告1正在回答审判长的询问 邂逅 2007-12-05
被告及其代理人 邂逅 200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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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二 邂逅 2007-12-05
续三 邂逅 2007-12-05
续四 邂逅 2007-12-05
续五 邂逅 2007-12-05
续六 邂逅 2007-12-05
被告1与其代理人沟通 邂逅 2007-12-05
续七 邂逅 2007-12-05
续八 邂逅 2007-12-05
续九 邂逅 2007-12-05
续十 邂逅 2007-12-05
续十一 邂逅 2007-12-05
续十二 邂逅 2007-12-05
审判长李洋 邂逅 2007-12-05
旁听庭审的新闻媒体 邂逅 2007-12-05
续十三 邂逅 2007-12-05
原告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邂逅 2007-12-05
续十四 邂逅 2007-12-05
续十五 邂逅 2007-12-05
续十六 邂逅 2007-12-05
续十七 邂逅 2007-12-05
续十八 邂逅 2007-12-05
续十九 邂逅 2007-12-05
为便于大家阅读,故暂先锁帖,有感想和意见请到此帖中交流 问心不答 200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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