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野自助户外活动网站

标题: 三联生活周刊,南宁79事件专辑 [打印本页]

作者: 北斗    时间: 2006-12-7 10:09
标题: 三联生活周刊,南宁79事件专辑
看完后感觉这个官司判得没错,支持那个韦松君,不愿意承受道义上责任的同行者,就要承受法律上的责任。反对这个判决的人,我想并没有清楚的了解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就因为这件事可能会影响自己以后的出行就反对它?我们考虑过死者和她的家人吗?

中间还有几个绿野人的访谈的文章,三联是不是在绿野有卧底啊? [sign]======================
Touching the VOID”[/sign]
作者: 花散竹    时间: 2006-12-7 10:41
标题: 个人认为那个判决道德成分大于法律成分,因为这一点支持上诉
还有韦松君,她认为她的道德观比那12个人高,所以大家应该以她的道德观为标准。那比她道德观更高的呢?以谁为标准?

法律=道德吗????

法律和道德有交集,但绝不等于道德就是法律。道德有地域性,但法律应该是放之全中国皆准的东西。摩梭人的“走婚”制度换到某些地方就等同于“搞破鞋”,你能判断它道德不道德?道德也不一定代表进步,要搁宋代,寡妇改嫁就应该天打雷劈,怎么现在又批判这是“封建意识”?幸好这玩意在宋代没上升到法律高度,否则改嫁就得吃牢饭,古人都没这么上纲上线。

我不知道如果这件事换成这样的一种情形:几个村民结伴上山挖药材,夜宿河道,半夜开始下雨,山洪爆发,致使某人死亡。这种情形,法官是不是还这么判?还要写上“防止挖药材活动的轻率化、盲目化”来充分表达一下自己促进社会主义道德风气的美好愿望?
如果大家觉得在这种情形下,法官这么做是可笑的,怎么就偏要给户外活动开小灶??在法律上,一个驴和一个挖药材的有什么区别?不都是中华人们共和国公民吗?

赔偿,可以认为是基于相对于SS而言,其他人的损失微乎其微,为了安慰死者的家属所做出的人道举动,等同于行人与机动车相撞,行人全责的,机动车驾驶者仍需承担10%的赔偿责任。如果这么判,我相信这里反对这个判决的人都能认同。

把道德等同与法律,我们得到的只能是一个人治的社会,立法的作用在哪里? [sign]为贫困地区的孩子捐一本课外书吧,也许你可以改变他(她)的命运!http://china.ocef.org/ocef/bbs/boards.asp[/sign]
作者: 陶桃    时间: 2006-12-7 15:48
标题: 判决书上写的:死者骆旋的责任第二,仅次于组织者,高于其他同行人。
[sign]佛说彼岸,无生无死,无苦无悲,无欲无求,是个忘记一切悲苦的极乐世界。[/sign]
作者: 花散竹    时间: 2006-12-7 16:13
标题: “互救互助”是法律义务还是道德义务?
邻居家着火了,你没去救,就要吃官司?? [sign]为贫困地区的孩子捐一本课外书吧,也许你可以改变他(她)的命运!http://china.ocef.org/ocef/bbs/boards.asp[/sign]
作者: 韦铜锤    时间: 2006-12-7 16:27
标题: 韦松君是广西某矿业公司老总,有传奇创业故事,年纪轻轻,事业却相当成功
没一个矿业繁荣的背后都是矿工的血泪............ [sign]花脸铜锤,戏梦人生[/sign]
作者: 陶桃    时间: 2006-12-7 16:54
标题: “邻居”与结伴出游的伙伴不是一个概念吧
假如发生车祸,驾驶员虽没逃逸,但也没对被撞伤的人加以必要的救助,致使受伤者伤害更重,驾驶员是要承提责任的。(我不是法律方面的专家,记得在什么地方看到过)

不认同出事后那12个人的作法,韦松君的目的是通过这件事“推动户外运动方面的立法”有什么不好呢。
[sign]佛说彼岸,无生无死,无苦无悲,无欲无求,是个忘记一切悲苦的极乐世界。[/sign]
作者: 花散竹    时间: 2006-12-7 17:16
标题: 驾驶员和被撞伤的人不能算一个“临时的团体”吧??如果要比照,旅游团倒是可以。
例子可以改成:我参加了旅游团,途中遭遇车祸,我只顾自己逃命,没把我旁边的人给拖出去,结果他挂了,那么我是否触犯了法律??

韦松君希望推动户外运动方面的立法,这没什么不对。但立法了,管辖的对象是谁呢?应该是普通公民吗?如果是这样,那么大家为什么前一阵子对独行马没登成山那么同情?那是有明文立法的呀,《登山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登山活动的组织者必须是“法人”而非“自然人”,也就是说,你不是俱乐部或公司或旅行社,根本上不去山!绿野山版的那些召集贴根本就是非法的!(注意,目前确实是非法的)

如果按照这个思路来给户外运动立法,出来的法律就会是除了旅行社、俱乐部,任何人别想“户外”。那个时候,绿野就是一个非法网站。你认为这样的立法怎么样?公平吗?

积极希望立法,但立法要明确普通公民享有的“自行判断,风险自付,责任自担”的权利,不能像《登山管理办法》那样因噎废食,搞一刀切。

另外,反对韦松君把自己的道德观强加给其他人。她认为对就是对,她认为错就是错?她是上帝吗?
[sign]为贫困地区的孩子捐一本课外书吧,也许你可以改变他(她)的命运!http://china.ocef.org/ocef/bbs/boards.asp[/sign]
作者: 花散竹    时间: 2006-12-7 17:20
标题: 说不定以她崇高的道德标准,她雇佣的工人
每天工作8小时,不雇佣童工,提供严密的保险,给工人上养老、医疗、住房等等福利,提供优厚的工资待遇。谁知道呢?也许人家是奉公守法的模范呢。 [sign]为贫困地区的孩子捐一本课外书吧,也许你可以改变他(她)的命运!http://china.ocef.org/ocef/bbs/boards.asp[/sign]
作者: 高山    时间: 2006-12-7 18:08
标题: 伪道德也是道德的一种。希望此韦能够带着她的员工也能去爬爬山。
   希望此人不只是需要的时候才跳出来谈道德。 [sign]沉睡着醒来
06夜走系列
一、夜走后河
二、夜探百花山
三、夜上灵山
四、夜过小五台
五、夜游幽州
六、夜穿海驮[/sign] [modify]1165486177,高山[/modify]
作者: 花散竹    时间: 2006-12-7 18:41
标题: 是极,希望她出了户外圈能够维持同样的道德标准。
[sign]为贫困地区的孩子捐一本课外书吧,也许你可以改变他(她)的命运!http://china.ocef.org/ocef/bbs/boards.asp[/sign]
作者: 北斗    时间: 2006-12-7 19:59
标题: 事情的起因是由于同行队员对死者的漠视,跟韦有道不道德有什么关系?
韦站出来,讨个公道,不管她是怎么样的人,什么目的,至少给死者家属了一个交待。而其他的事故,比如小倩,她的家人没有提出诉讼,一方面是因为他们不愿意将事情闹大,一方面同行的队员出事后都尽到自己的责任,从道义上说得过去,才没有激化更多的矛盾。 [sign]======================
Touching the VOID”[/sign]
作者: 花散竹    时间: 2006-12-7 22:06
标题: 这几个人烂不烂是一回事,他们犯没犯法是另外一回事
是不是说,如果他们是道德高尚的人,对死者家属有了交代,即使犯了法也可以既往不咎?如果他们是道德品质卑下的人,因为对死者家属没有交代,从道义上说不过去,就必然触犯了法律?

如果按照这个案子的判法,单飞他们同样触犯了法律,即使家属没有起诉,同样不能改变他们侵害了小倩“生命权”这个事实。

犯没犯法应该遵循法理的判断,而不是他们对死者的态度。

当然,他们的态度很有问题。 但一个人不应该因为他的无耻态度受到惩罚,而应该为他的错误行为受到惩罚。   [sign]为贫困地区的孩子捐一本课外书吧,也许你可以改变他(她)的命运!http://china.ocef.org/ocef/bbs/boards.asp[/sign] [modify]1165500800,花散竹[/modify]
作者: 阿森    时间: 2006-12-8 10:54
标题: 没有卧底,她说的地方有错误
最明显的:

在2000年5月11日的这次玉珠峰山难中,5名登山者遇难,包括3名“绿野”人。

那是广州一个户外店,不是绿野网站.
[sign][orange]Put your trust in God; but be sure to keep your powder dry[/orange] :[/sign]
作者: 花散竹    时间: 2006-12-8 11:15
标题: 不知道是不是直接上了绿野网站COPY下来的?
有没有经过原发言人的同意?如果没经过原ID同意,那可是货真价实的侵权呀。 [sign]为贫困地区的孩子捐一本课外书吧,也许你可以改变他(她)的命运!http://china.ocef.org/ocef/bbs/boards.asp[/sign]
作者: 私奔    时间: 2006-12-18 23:04
标题: 中国特色的法律啊!!
判决人家侵权,证据呢?? 原告出示了什么证据?? 法院依据得什么证据? 仅是收了60块,还没结算。可出了事怎么结算啊!! 猪头法官。




欢迎光临 绿野自助户外活动网站 (https://www.lvye.org/) Powered by Discuz! X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