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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根据《管理小组工作方式》的有关规定,俺宣布MEF当选建设版版主,任期半年,请管理员授权! [打印本页]

作者: 小撮    时间: 2007-3-1 18:52
标题: 根据《管理小组工作方式》的有关规定,俺宣布MEF当选建设版版主,任期半年,请管理员授权!
根据《管理小组工作方式》的有关规定,俺宣布MEF当选建设版版主,任期半年,请管理员授权!

http://www.lvye.org/modules/lvyebb/viewtopic.php?view=1&post_id=939318

俺引用的是如下规则(简称规则A):


“2、管理小组表决制度:
(6)投票结果采用简单多数的统计方法。当同意票多于或者等于反对票时,提案通过。



对MEF申请的表决情况如下:
http://www.lvye.org/modules/lvyebb/viewtopic.php?view=1&post_id=1784045

投票结果:
反对:2票
同意:2票
弃权:1票


应用规则A:因为同意票等于反对票,所以提案通过,MEF当选建设版主。



当然,就象俺注意到规则A一下,穷汉铁杆注意到的是另一条规则(简称规则B):

“附件I:对管理小组工作方式的一些补充
3、如管理小组的投票结果为2:2或1:1时,提案应交全体铁杆表决。



应用规则B:因为投票结果为2:2,所以提交全体铁杆表决,MEF的申请悬而未觉。



显然,引用不同的规则,得到的结果南辕北辙。

这一下,问题就来了!

俺的问题是:

1、规则A失效了吗?

2、如果规则A失效,为什么不删除?

3、如果两条规则同时有效,是不是自相矛盾?

4、如果说不矛盾,那么,什么情况适用规则A,什么情况适用规则B?

5、如果不规定两条规则各自适用的场合,那么整部文件的有效性是不是要大打折扣?

6、如果不规定两条规则各自适用的场合,那么各人是否可以根据自己此一时彼一时的需要,任意决定采用规定A,还是采用规则B?

7、如果穷汉不介意,可否解释一下为什么不采用规则A宣布MEF申请通过?而是采用规则B,要求全体铁杆表决?




        [sign]宁为狂狷,无为乡愿。
但行好事,不问前程。
出走无罪,胡唱有理。
[/sign] [modify]1172747619,小撮[/modify]
作者: 阿森    时间: 2007-3-1 19:29
标题: 规则太多,自己把自己整糊涂了已经
就事论事,这次就弄个全体表决算啦.
长远来看,怎么避免类似情况呢?有什么好办法解决吗? [sign][blue]Put your trust in God; but be sure to keep your powder dry
上帝会保佑我们,但不要忘记,火药必须保持干燥!
[/blue] :[/sign]
作者: 无疆界    时间: 2007-3-1 20:15
标题: 呵呵,举例不当


如果楼主前面的案例,是为了后边的系列问题,那么这个例子并不合适.

理由:

规则A,出处是规则的原文;规则B,出处是规则的补充文件,时间在后

按照一般立法常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补充规则,如果与原规则有不一致的,以补充规则为准,否则,就失去了补充完善的意义。

当然,如果这种补充规则多了,就需要重新修订了;但现在,似乎还没那么复杂.


[sign]第一驴志――我心无疆界,余生自有涯http://www.lvye.org/WUJIANGJIE/

第二驴志――绿野仙踪.一种轨迹http://www.lvye.org/GUIJI/[/sign]
作者: 游・侠    时间: 2007-3-1 20:29
标题: 你俩又死磕。。。。
[sign]――――――――――――――――――
不让古人是谓有志,不让今人是谓无量。[/sign]
作者: 无疆界    时间: 2007-3-1 20:37
标题: 磕出智慧的火花:P
[sign]第一驴志――我心无疆界,余生自有涯http://www.lvye.org/WUJIANGJIE/

第二驴志――绿野仙踪.一种轨迹http://www.lvye.org/GUIJI/[/sign]
作者: lanlan1608    时间: 2007-3-1 21:19
标题: 我的头大了
穷汉也许效仿MEF,对这个事情“从权”处理?

也许无疆界说的对,后补充的法案具有更新一些的效力;



不过,话又说回来:若是广州方面的管理员投弃权票,(因为广州不了解北京的某个人)情有可原;  同在北京、(很大可能MEF与穷汉还一起走过)、同在网络上做铁杆,说“不了解”而投弃权票,我绝不相信。

如果是我,面对着“同意”与“反对”,我也会两难:同意吧,“把一个人推向建设版主的位置”,等于是把MEF推到火炕里,对MEF伤害很大; 反对吧,直接拒绝MEF的热情,更驳MEF的面子。


弃权? 谁也不得罪?  不论“同意”“反对”,都伤害MEF,为什么要得罪人?如果是我,我也会选择“弃权”


作者: 流云    时间: 2007-3-1 21:42
标题: 记名还是无记名也会有影响
K,又要扯一遍。
如果前面打平,最后一票就起决定性,比如此次穷汉的一票。

他可以任意达到3个目的:让它成,让它败,让别人再投票。
对应3个选项:同意,不同意,弃权。

弃权,就是因为某种原因保留态度,或因为不了解情况无法判断,或矛盾中。或者,不想让它成,也不想让它败。也推不掉踢皮球的责任。

因为越晚投票越有主动性,所以投票先后是会被考虑的。

无记名的话大家才能真正放开投。以前跟苍蝇小撮好象也探讨过能否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无记名投票,不懂技术就搁下了。
[sign]――――――――――――
林深堪蔽日,草浅可迎风[/sign]
作者: 小撮    时间: 2007-3-1 22:20
标题: 补充≠变更
1、在正文后面添加附件,应该是为了补充,而不是变更,尤其不是为了否定。

2、之所以需要补充,是因为在制订文件时,由于时代、认识、表述等的限制,正文难免有言之不详、言之不确、言之不周之处,所以需要通过添加附件,加以补弃:把不祥之处细化,把言之不确之处精确化,使言之不周之处更全面。

比如美国宪法:最初制订时,正文第二条规定了总统的选举、职权、任期等,但没有限制总统连任次数。一百多年后,因为出现了罗斯福连任四届的情况,引起了国会对总统独裁的忧虑,所以于1951制订了第22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两次。”

这一条修正案,与正文第二条并不矛盾,而是使正文言之不周之处更周全。

试想,如果宪法正文第二条规定总统的连任限制为五次,而22条修正案却又规定为2次,这样的宪法如何执行呢?

3、作为附件,不能与正文相矛盾,这是基本常识。

4、如果要变更甚至否定原来的规定,就不能作为附件与原文挂在一起,而要删除原文,用新的表述来覆盖,也就是要制订新的文本。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先后制订过4个版本,新版本依次替代旧版本。“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与“三个代表”显然不可能在同一部宪法中并存。

5、回到《管理小组工作方式》的例子,规定A与规则B是自相矛盾的,所以二者只能取其一,而不能将规则B作为附件挂在充突的条文后面。
  [sign]宁为狂狷,无为乡愿。
但行好事,不问前程。
出走无罪,胡唱有理。
[/sign] [modify]1172758975,小撮[/modify]
作者: lanlan1608    时间: 2007-3-1 22:31
标题: 那现在怎么办?
两者确实有矛盾的地方.


到底是原条文自动失效,还是新条文因与原文矛盾而自动无效?
作者: 小撮    时间: 2007-3-1 22:50
标题: 其实,从丰富绿野大众的娱乐生活这样的大局出发,我赞同穷汉的做法。
mef的这次申请,让俺的思绪回到了超女,不禁心潮澎湃。试问,超女最扣人心弦,最具娱乐性的环节是什么?

那就是PK之后,大众评委投票啊。

现在我们在铁杆茶社看到的,不正是大众评委投票吗?是谁别开生面,开辟了这个局面?是穷汉。

吃水不忘挖井人,所以,我们要感谢穷汉。

他在关键时刻,顾全大局,不以物喜,不以己悲,抱着我不弃权谁弃权的大无畏气概,冒着被指责为滑头的危险,投出了决定性的一票,把这次几乎P掉的申请K向了更高的层次,K向了新的高潮,在危难时刻,挽救了MEF,挽救了这档选秀节目,给春节后疲软的娱乐市场,打了一针鸡血。



  [sign]宁为狂狷,无为乡愿。
但行好事,不问前程。
出走无罪,胡唱有理。
[/sign] [modify]1172761964,小撮[/modify]
作者: 小撮    时间: 2007-3-1 23:06
标题: 其实很简单
直接在原处修改就成了,非要挂什么附件,以为是宪法修正案呢吧,这回玩漏了。要知道,附件这玩意儿不是好弄的,弄得不好容易得附件炎啊。 [sign]宁为狂狷,无为乡愿。
但行好事,不问前程。
出走无罪,胡唱有理。
[/sign]
作者: 游・侠    时间: 2007-3-2 09:07
标题: 嘿嘿。。。。。此帖娱乐性超过了杜邦的小说。。。。。
[sign]――――――――――――――――――
不让古人是谓有志,不让今人是谓无量。[/sign]
作者: 绝对新人    时间: 2007-3-2 12:25
标题: 多日不见,去妇科深造拉?
还是一如既往的好学问啊
作者: 原上草    时间: 2007-3-2 12:33
标题: 年后新高,一个好贴及回帖。

作者: 无疆界    时间: 2007-3-2 17:46
标题: 1,补充≠附件; 2,变更是补充的结果之一


参考,俺的新购房补充协议――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本补充协议,作为编号XXXXXXXXXXXX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条款》的组成部分,与原约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编号XXXXXXXXXXXX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sign]第一驴志――我心无疆界,余生自有涯http://www.lvye.org/WUJIANGJIE/

第二驴志――绿野仙踪.一种轨迹http://www.lvye.org/GUIJI/[/sign]
作者: 小撮    时间: 2007-3-2 18:50
标题: 两码事
1、“补充”和“变更”,完全是两个内涵不同的词,翻开任何一本汉语词典,都查不到“补充”的词义里有“变更”的含义。

2、你这份补充协议名为“补充”,实为“补充+变更”,只能说明文件取名取错了,名不副实,正确的命名是“增补及变更条款“。

3、 即使命名没有错,逻辑上也不成立。如果说,无疆界的购房补充协议包含变更的内容,可以证明“变更”是一种“补充”,那么同理可证,因为鞋子包含脚,所以“脚“是一种“鞋子”。

4、之所以要添几张纸,另签一份“补充协议”,是由于原协议为格式合同,已经印制成形,不便在原文直接涂改。

5、之所以没有撇开原合重起炉灶,把原合同与“补充协议”两部分整合成一个新的文本,是怕打字和复印的麻烦,毕竟原格式合同的大部分要原封不动照搬,已经印好了,扔掉也是浪费。

6、两份文件冲突的部份,通过一条特别约定“本补充协议与编号XXXXXXXXXXXX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来解决。如果不规定这一条,假如原合同说房价每平米10000元,补充条款说每平米5000元,以哪个为准呢?你说要以补充条款为准,开发商干不干?

7、回到《管理小组工作方式》。原来的规定过时了,要与时俱进,要修改,这没错。

但是有必要弄个附件吗?非要弄个附件挂在后面,而不在原文上直接修订,目的是什么?是为了省纸(也不用纸呀),还是怕侵犯了原作者MUDPLAYER(或假行僧?)的著作权?

附件就附件了吧,为什么不学学无疆界,写一句“本附件与原文相冲突之处,以本附件为准。”?否则也不致于弄成现在这个样子,留个小尾巴让人揪。

这里要BS一下无铁杆。给绿野制订规则时,做选择题时,能象自家买房签协议那么上心,就好了。


    [sign]宁为狂狷,无为乡愿。
但行好事,不问前程。
出走无罪,胡唱有理。
[/sign] [modify]1172832707,小撮[/modify]
作者: 浪翻云    时间: 2007-3-5 14:43
标题: 赞同小撮对穷汗的评论。很娱乐的PK活动哈。总给大家无限惊喜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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