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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大家关注夏子案件的判决! [打印本页]

作者: samtian    时间: 2008-1-8 17:37
标题: 请大家关注夏子案件的判决!
http://www.lvye.org/modules/lvyebb/viewtopic.php?&id=69&post_id=43182090&view=1 [sign]踏遍青山人未老! :-D[/sign]
作者: wonwon    时间: 2008-1-9 08:43
标题: 提醒大家,不要以为北京无事,广州就无事了。
中国不搞判例制,同一案件,不同的法官可作出不同的判决,而且没法说清哪个法官真正理解了法律。不论大家对判决结果有多少的不满,社会对判决结果有多少不同的讨论意见,一旦终审,便有了法律效力,不服不行。

关注安全本身才是我们应该永远关注的重点。 [sign]--------------------------
ZN是过程,FB是目标。
:pint:  :  :hammer:
--------------------------[/sign]
作者: karl001    时间: 2008-1-9 11:38
标题: 关注安全本身!!
[sign]厚德载物[/sign]
作者: 爱玛    时间: 2008-1-9 15:18
标题: 仿佛活动结束时收费更不被怀疑赢利///免责声明一定要写上
这是我的感想。。 [sign][purple]★・●・★・●・★・●・★
无愧无悔,简单快乐[/purple][/sign]
作者: ilovepp    时间: 2008-1-9 23:29
标题: 感想:不赢利就没有提供服务的义务,但安全提示的义务要尽到。。。
要使帖子让看到的人都明白危险所在,
所以:
1、免责声明是必要的
2、要强调线路危险性
3、要强调活动过程中会面对危险,需要自己判断必要处理决策,自己对自己负责  [sign]------------------------------------------
幸福就是签名改来改去~[/sign] [modify]1199893276,ilovepp[/modify]
作者: 李坏    时间: 2008-1-10 14:53
标题: 以后还是领队先垫钱,活动后收费算了
领队收人我觉得需要更慎重;
队员需要充分了解自己的能力是否达到要求,特别是自己某方面是不是特别若或者有疾病的;
免责条款是不是应该搞一个标准出来,现在看到的五花八门,都不知道这样写出来的有没有效果. [sign]***俺无鸿鹄之志,只想和朋友们一起爬个小山,吃个小饭,P个小酒,搭个帐篷,睡个小觉,看个小日出,喝个小牛奶,嚼个小饼干,爽啊!***[/sign] [modify]1199948240,李坏[/modify]
作者: 晚秋红叶    时间: 2008-1-14 10:37
标题: 撇开繁复的法律观点,总结教训似乎更有意义。
在我看来,在一系列的讨论中,还遗漏了几个问题:

1、领队根据自己个人能力作出了路线评估,有时并不适合于其他人。尤其是在互不熟悉的公开召集活动中,更加需要注意。

2、除了急性心脏病等少数病症之外,大部分身体机能异常都应该有相应的早期自身感觉。但往往是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没有及时向队友沟通情况和请求帮助,直到自己撑不住时,其他人才察觉。耽误了施救的最重要时机。这点,是我们常常忽略的。
     [sign]******[red]笑傲寒风,绚烂依然[/red]******[/s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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