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野自助户外活动网站

标题: 关于绿野(www.lvye.org)网站被关行政复议结果的通报 [打印本页]

作者: Jane简    时间: 2016-9-20 14:01
标题: 关于绿野(www.lvye.org)网站被关行政复议结果的通报
遥想绿野初创立,理想与激情让我们追寻自由,无私奉献的精神,强调公众利益而不止是个人的利益,头驴虽然付出的更多,但一样AA,没有特殊对待。这种简单而内在的驱动力,让绿野成为中国最有活力户外网站。
 
虽经20载,绿野不忘初心。
 
2016年5月24日,绿野(www.lvye.org)无法打开,网站管理员收到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备案系统通知,绿野网站因“仿冒他人网站,发布虚假宣传信息”被注销。
 
当日,绿野成立应急小组,迅速启动相关行政复议程序,坚持合理合法,力争绿野网站早日开始恢复运营。
 
今天,2016年9月20日星期二,我们等到了工信部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作出的注销网站,收回网站备案号的行政行为。
 
我们相信,依法治国,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它将作为共筑中国梦、共建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石,让我们每一个中国人,实现中国梦,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政府依法行政,公民依法维权。
 
我们相信,对于户外活动,过度的商业只会带来平庸化。
 
我们相信,在户外活动当中,平等、互助、开放、积极、热爱生命,这才是“绿野”两字的灵魂。
 
我们相信,坚持不忘初心,继续通过纯粹的户外活动、志愿者运营的网站建设和户外文化分享活动,以传承和发扬自助互助、坚持非商业化、非个人化的“绿野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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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工信复决字【2016】第135号决议全文
 
 
行政复议决定书
 
工信复决字【2016】第135号
 
申请人:北京雍和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西街乙79号北京民服宾馆三层
被申请人: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16年7月18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恢复网站及原备案号;
2、向申请人公开作为处罚依据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来函》(2016年第0015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网站于2016年5月24日被封,收到的网站备案号注销理由是仿冒他人网站,发布虚假宣传信息。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注销网站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理由是:
 
1.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没有履行告知、复核、调查等执法程序,没有依法合理选择处罚各类,没有送达规范的《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2.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申请人的网站是一家自助户外活动网站,不适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新闻办也没有查处认定“仿冒网站”“虚假宣传”的法定职责;
3、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网站取得域名在先,社会知名在先,与相关网站差异显著,且从未进行商业宣传,不存在“发布虚假宣传消息”的情况。
 
被申请人称:1.我局于2016年5月18日接到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请协助处理停止接入服务的涵》(编号:2016年第0015号),函件写明:绿野户外网在北京备案,仿冒他人网站,发布虚假宣传信息,违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及《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要求我局取消该网站备案。根据来涵要求我局于5月24日对该网站分别进行注销备案、列入黑名单,并通知接入商进行关闭处理;2.北京地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是北京市新闻办的法定职责,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罚的行政主体是新闻、出版等部门,做“取消网站备案”这一行政决定的机关是北京市新闻办,而非我局;3.根据《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信部联电【2006】12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专项内容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违规网站进行查处”和第三项“专项内容主管部门要求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停止接服务……”的规定,对违法网站进行立案、调查的法定职责属于“专项内容主管部门”,我局的职责是“根据专项内容主管部门通报的情况,注销网站主办者的经营许可或备案”.所以申请人的第一项复议请求对象错误、复议请求不合理。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8日,被申请人接到北京市新闻办发来的《关于请协助通知停止接入服务的涵》,落款盖章部门为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网络宣传管理处。该函件告知被申请人绿野网存在仿冒他人网站、发布虚假宣传信息等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取消该网站备案,责令有关接服务商停止该网站接入,并列入黑名单。被申请人根据函件要求,于2016年5月24日对该网站进行了注销备案、列入黑名单,并通知接入商关闭网站等处理,但未履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程序。
 
本机关认为:
1、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不清。北京市政府新闻办的函件未提供事实和具体的法律依据,且该函件未加盖部门有效公章,因此不具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书面认定意见”的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对该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证据不充分。
2.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罚未履行法定程序。综上,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作出的注销网站,收回网站备案号的行政行为。
 
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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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博客:http://jianaiwang.blog.sohu.com[/sign] [modify]1474354343,Jane简[/modify]
作者: 小狼    时间: 2016-9-20 14:19
标题: 复议结果截图1
[sign]
[size=small]心中之火,永不熄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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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狼    时间: 2016-9-20 14:19
标题: 复议结果截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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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狼    时间: 2016-9-20 14:20
标题: 复议结果截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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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狼    时间: 2016-9-20 14:20
标题: 复议结果截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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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休闲泡沫    时间: 2016-9-20 14:34
标题: 不错!辛苦!

作者: sandy0715    时间: 2016-9-20 15:43
标题: 多谢绿野的守夜人!
[sign]*在我的幻想还没僵硬前,让我和黑夜一起流逝*[/sign]
作者: 问心不答    时间: 2016-9-20 15:51
标题: 热烈庆祝绿野org重生!
[sign]问余何意栖碧山,笑而不答心自闲。
桃花流水窅然去,别有天地非人间。[/sign]
作者: bigm    时间: 2016-9-20 15:59
标题: 祝贺!

作者: lanlan1608    时间: 2016-9-22 21:26
标题: 祝贺
无疆界有大功劳;

不能便宜了那边,既然找回来了,那我们就占先的,后来的人就赶走吧。   还是希望能继续下去,不能还回来就完了。 要追诉对方(不是指权力机关)
作者: 郁金香    时间: 2016-9-26 13:21
标题: 感谢让org又回来了… 赞!贺!

作者: 邦邦    时间: 2016-9-26 13:26
标题: 赞, 感谢!

作者: 冲击钻    时间: 2016-9-26 21:26
标题: 祝贺,辛苦了
[sign]把流动的时光凝固成美好的瞬间[/sign]
作者: 黄金狮子    时间: 2016-10-4 21:56
标题: 大家辛苦了!!!
[sign]
古人有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sign]
作者: jerry0827    时间: 2016-10-11 09:11
标题: 感谢为此不懈努力的朋友们!真的感谢!
[sign]修合无人见,存心有天知[/sign]
作者: for_fly    时间: 2017-5-3 15:00
标题: 仍然有很多漏洞和灰色,但是法治还是在进步。
当然,还得要靠骑士们推动。社会就是这样进步的。。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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