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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登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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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udplayer
时间:
2004-9-21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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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登山管理办法》重新修订的说明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是1997年7月8日由原国家体委发布实施的。《国内登山管理办法》作为我国登山运动专项管理的体育部门规章,重点在高山探险活动的组队条件、申报和批准、具体要求等方面进行行业规范,在规范我国国内登山活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参与体育活动的人群逐步增多,尤其是户外运动日趋红火,其中参加业余登山活动的人数上升的很快,包括高山探险和登山健身两个方面。为了推动登山运动的发展,也为了推动地方经济建设的发展,地方政府以及一些社会团体经常组织高山探险活动,充分开发当地的山地资源。同时,也满足了社会各方面日趋增长的高山探险和登山健身需求。
由于登山运动属于高风险的体育运动,加强登山运动中的安全,防止山难事故的发生就显得十分重要。2000年5月,广东、北京等地的登山俱乐部未经报批,擅自攀登青海省境内的玉珠峰(海拔6178米),因遭遇暴风雪,造成5人遇难的重大山难事故(其中广东3人、北京2人)。此事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李岚清副总理做了重要批示:"登山不是一般的运动,因需要具备必要的条件,应加强管理,避免不必要的伤亡事故。"国家体育总局领导以及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十分重视,认真地贯彻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切实防止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高山探险活动的事情再度发生。体育总局和登山运动管理中心都下发了有关通知。根据总局领导的要求,登山中心和总局政法司一起召开了座谈会,针对目前国内登山活动中存在的一些无序现象和违规操作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在有关条款上进行修改和修订达成了共识。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的进一步修订,主要体现"依法治山"思想和遵循"该管的管住,不该管的放开"原则,管理重点放在西藏5000米以上和其他省区市3500米以上山峰。主要包括确保登山者的安全;有利于保护山峰资源及周围环境,避免由于登山引起的环境污染;对组队条件和审批标准进行严格管理以及加大违反规定的处罚力度等。具体有:
一、 在组队条件方面,增加了"必须配备相应登山教练或高山向导"的条款,同时,具体规定了登山教练或高山向导与登山队员之间的比例。做出这样的硬性规定,是为了加强登山技术和高山探险经验方面的保证。实践证明,在高山探险运动中,登山教练或高山向导在遇到暴风雪或其他突发事件时,会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对于确保登山安全是必不可少的。
二、 在登山活动的申报和批准方面,增加了"加强攀登山峰的环境保?quot;的有关条款。为了加强山峰环保工作,实行了收取环保费的办法,增加了缴纳登山环保费的规定。目前,各地都十分重视环保工作,收取一定的环保费的作法在各地已经实施,主要由地方负责。
三、 对于攀登省区市交界山峰的申报问题,以前没有具体规定,为避免引发争议,增加了相关条款,以便于登山者进行申报。
四、 关于登顶成绩的确认,增加了登顶处女峰要有360度连片照片的规定,确保登顶的真实性、可靠性。
五、 在违反规定的处罚方面,加大了力度。凡是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分别给予取消申报资格3年、注销教练或向导的资格、相应的小额度的罚款、不予确认成绩等,如有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属于参加登山健身活动性质且山峰高度在3500米以下的,采取放开的方针,不在管理此列。
登山运动管理中心
2002年 6月3日
作者:
mudplayer
时间:
2016-1-1 08:00
标题: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号《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7月1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局长 袁伟民
2003年7月25日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登山运动发展,确保国内登山活动的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5000米以上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的登山活动。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登山运动,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管理。
第四条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划定供攀登的山峰,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分别公布。
第二章 登山活动申请和批准
第五条 举行登山活动应当组成具备以下条件的团队:
(一) 由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发起;
(二) 队员两人以上,并参加过省级以上登山协会组织的登山知识和技能的基础培训及体能训练;
(三) 配备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1名登山教练或高山向导最多带领4名队员;
(四) 团队所有成员须经二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合格,无障碍疾患;
(五) 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防寒、通讯、生活、医疗等基本器材装备。
登山团队不得吸收外国运动员参加。
第六条 登山团队设置领队(队长)。领队(队长)对团队活动和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团队成员应当服从领队(队长)的指 挥。
第七条 举行登山活动应当进行申请。
攀登公布的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一个月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
攀登未公布的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三个月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
攀登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山峰,经攀登一侧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山峰交界其他方省级体育行政 部门通报。如山峰交界省级体育行政部门间有争议,由国家体育总局决定。
第八条 攀登70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三个月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特批。
第九条 申请举行登山活动需要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登山活动发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三)登山团队所有成员名单及登山简历;
(四)登山团队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的资格证书;
(五)登山计划书;
(六)装备清单;
(七)其他需要的文件。
第十条 同意申请的,由批准部门发给国家体育总局制作的《登山活动批准书》。批准部门是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的,还应将批准结果向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十一条 登山活动计划中如有需其他主管部门核准的事项,凭《登山活动批准书》,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可以委托批准部门代办。
第十二条 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向登山团队提供包括交通、攀登路线、山峰地区气象特征以及注意事项等信息和资料的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登山团队变更攀登季节、路线或山峰,应当重新申请。
第三章 登山活动要求和成绩确认
第十四条 登山团队进山前,应当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交验《登山活动批准书》,并按山峰所在地相关规定,向当地有关部门缴纳登山环保费。
第十五条 登山团队应当保持登山路线及营区的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登山垃圾。地方有具体环保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登山团队在登山活动中发生重大事故,必须及时向批准单位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登山活动结束后,登山团队应及时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将登山活动结果和登山过程中的意外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批准单位。
第十八条 需要交验成绩的,登山团队应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交验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 登顶或到达高度的图片(取景中须有背景和对照物),登顶处女峰还须提供360度连片照片。
(二) 登顶及攀登过程概述。
第十九条 成绩认定合格后,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发给由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统一制作的登顶(登高)证书, 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达到等级运动员标准的,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申报等级运动员称号。
第二十条 登山团队使用山峰的名称、高度,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正式公布的名称、高度为准。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组队登山的,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或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停止该登山活动,成绩不予认定;吊销参与该登山活动的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批准单位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发放《登山活动批准书》的,国家体育总局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未按环保要求处理登山垃圾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港、澳、台人员来大陆参加登山活动,按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来华参加登山活动,按《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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