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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道义与责任???从79南宁事件看开去(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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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6-11-28 11:03: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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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较长,请到这里看我的搏客
http://blog.sina.com.cn/u/55528f5e010006xx#comment]
在磨房上的http://www.doyouhike.net/forum/218416,0,0,19.html#3531486



说在前面

首先请为所有在户外活动中的蒙难者默哀,因为只要你继续玩户外,迟早有一天我们可能和他们一样。

当然我们更希望每一次,每个人都能安全回家。


为此,请所有爱好户外的人理智看待事情,驴行、安全、责任与每个人都切切相关,想想你们的妻儿老小,这与他们的幸福也切切相关。


同时,对那些恶意攻击死者和死者家属的那些人,我很大声地骂一句“放你tmd的狗屁吧,你家死个人看看!”



79南宁事件并非偶然,从当下户外活动超速发展的情况来看,发生事故是必然的,不过是运气和概率的问题。如果不努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样的事件只会越来越多,丝毫没有减少的倾向。

事件之后的上诉表明了更多人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权,这是社会的进步。

判决结果让很多人感到意外和不解,继而引起很大范围的辩论,从网站到电视,这是舆论的进步,也表明有更多人从不同层面思考户外问题,这是好事。



说说个人态度

1、我认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尽管我对判词也诸多不满。但那是法律界的技术问题,不影响我个人倾向。

2、认为法院判决对户外的积极意义大过负面伤害,所谓的“户外倒退”更是无稽之谈。

3、支持继续上诉。

4、向所有在事件中为争取自我合法利益的人致敬!他们现在遭受着巨大的压力,实际上对推广户外相关法规起了积极的作用。而在这次事件中置身事外的每个人,却会是最终的受益者。


为什么会这样看

首先,我认为领队的失职是肯定的

其次,队员也有过错,所以负担一定责任在所难免

当然,死者自身也有过错,所以负担比队员多,比领队少的责任


领队有什么过错?

作为活动召集人,也是事实上的领队,理所当然对队员负有责任,当这个活动内容涉及明显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时,他更有不可推卸的安全责任。


事前对他人的警告置若罔闻,已知存在山洪的危险并没有采取相应措施规避,雨季在河床扎营是导致伤亡的必要原因之一。

“这次的山洪可以说是偶然的,但雨季在山谷里面碰到山洪具有很高概率。可以说是必然的,。”

“不可预知的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真的,但不可预知就说不过去。即使没有人能准确预知每次洪水在什么时候来临,但“雨季+山谷=可能洪水=生命危险”这是众所周知的道理。


AA制还是营利行为?用合同法解释还是用其他的什么法律法规来解释?我个人认为只是司法上的技术问题,这掩盖不了本质。


这里提到的本质分事件的本质和AA制活动本质及法院判决的本质三部分来说,这也是大家争论事实上的焦点。
--------
事件的本质??本不该发生的死亡事故


AA制活动的本质??被人们片面曲解的?--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


法院判决的本质??保障大多人的利益




       纯粹个人的观点看道义和法律,以及法律法规的发展过程。




      




1、法不禁止皆自由”,换个角度,法律就是来限制自由的,明确告诉你那些不能做,如果做了就要付出怎样怎样的代价。




2、法律永远是滞后的,即使法制流程进展到最理想的状态了,仍然不可能在新矛盾产生之前解决矛盾




3、道德、道义是法制的源头和事实上的核心。“法律就是道德的量化”?




4、整体来看,道德的量化、道义的法律实现不正是法制和社会的进步吗?




5、法制的产生上如果是基于分析和解决现有矛盾,解决之后同类矛盾的,那么时间纵向上的错误和代价是必然的,这需要大家的积极推进。


结束:



我更愿意把AA制看成是善意(出于信任和平等)的道德,而不是基于恶意(极端自私的规避责任)的规范。




但是我们却更多看到人性的弱点,在面临79事件的判决之后,有多少人的激奋是出于自私,又有多少人能从社会大局来考虑问题?




你们在争吵什么?请不要再给AA制蒙羞!请不要再为户外人蒙羞!







难道你希望这样:




“高举AA制大旗,心安理得逃避责任”!!!这会诱使多少人肆无忌惮惘顾安全,贸然行事,又会有多少个家庭面临沉痛的打击!




不管任何体系的法律,都必须把最大面、最大化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列为第一责任。



驴友,始终只是小众,而且是在社会体系中属于中坚的人群,往往也是家庭的核心。


请不要忘记自己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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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8 11:05:08 | 只看该作者

我们该拿AA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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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维护“AA无罪论”的朋友们
当你自己是个合格的驴,你当然认为AA制是能够实现的,因为自信自己已经具备了为自己负责的能力

但实际上,那些参加驴行活动的人,又有多少个具备象你这样的能力呢?
“为自己负责”又如何实现?

个人认为就目前来说,真正的AA并不在普遍的驴友身上,而在于一些相对专业的小团体中,那些小团体具有专业技术和装备,团体每个人也为团体有所贡献。那样的AA是可以实现的。

另一种AA的真正实现就是相对简单的活动,并不需要特殊的技能和装备。

随着户外运动的普及,更多驴友拥有了相应装备,真正掌握了相关知识,积累了相关经验,之前危险的项目因为能力的提高和准备的充分也就降低了门槛,原本不适合大众AA的活动也就变得适合了,真正的AA能实现的平台进一步拓宽。

这需要过程,需要人们谨慎并热情地处理这个过程。户外不是人民公社,需要大家一点一点夯实基础,逐步提高
但是我们看到的是目前的户外简直就是当年的“大跃进”,你走50KM,我就走100KM,你爬**山,我就走××海岸线。

-----------------------
AA制在参加者的技能、装备、经验存在相对大差异的时候,AA的理想国是不可能实现的。

可惜我们大多数人都以偏概全,认为我们已经可以“跑步进入AA主义”了。
我个人认为,AA是好东西,户外更是好东西,但两个好东西结合需要一定的条件,简单混和在一起就出问题。

这对于并不怎么懂户外的社会大众来讲,恰好是我们认为不是问题的问题,恰好是被我们的AA所掩盖的隐患导致了越来越多的莽撞事故,导致了越来越多的生命无辜逝去,导致了越来越多家庭的悲剧!

时间、技术、装备、社会理解,这几个纵向的轴是有刻度的,有长有短。所以事物达致一个理想和谐的状态必然有个过程,现在是某轴扒的太高,导致了整个体系的不对等,这是不对的,错位就是矛盾产生的根源,也就是事故最初的源头!
拔高其他纵向轴或者打压过高的轴,这都是达致和谐发展的办法。而目前明显是某轴过于超前,对其打压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

---------------

再问各位维护“AA无罪论”的朋友们
1、把自己跳出来看看,就这事而言,你到底站在那个出发点?

自我自私的--维护自我在以后驴行中的利益
小众的--维护领队或广大驴友的利益
还是大我及大众的--维护社会公众和家庭的利益

2、请跳出来冷静看待时下的“AA制”
在绝多数情况下,大家"A"掉的到底是什么?
真的具有“为自己负责”的能力的人,是目前参加驴行人数的大多数还是少数?

3、再看社会影响和组织形式
论坛是不是公众平台?
面向公众做的任何事情,就应该具有公众责任!公众并不代表都有你那样的能力去甄别风险

不安全的,甚至可能导致生命安全的事情,面向公众召集你挑选了合格的人(能真正有能力为自己负责的)了吗?
你面对风险,采取了正确的预防措施了吗?

还是那句话:
判决书那是法律技术上的问题

而我们的价值取向应该往何方?扪心自问,我们高举的AA大旗,真是我们要去努力实践的理想国,还只是一部分人用只来规避公众责任的幌子?

--------------
把推动立法和管理先放一边,对于我们驴友来说,什么是我们真正要做的
1、认识自我的公众责任,消除“AA大跃进”的过热思潮
2、从自己开始,踏实做好户外安全、技术等普及
3、与适当的人,开心地玩我们的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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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6-11-28 11:23:07 | 只看该作者

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大马路上散步,这个问题最简单,能否从根本上解决其潜在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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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6-11-28 12:17:31 | 只看该作者

你的观点实在太可笑了,只说一点吧

AA侵犯了它人的权利?没有

AA只是一种方式,既然这种方式没有侵害任何其它人,那就是合理的,也是人的一种权利。

关于我的出发点:
维护我AA的权利。
这并不是什么可耻的,历来的革命都是为了它们的利益。

也是一个社会进步的标志。
如果一个社会沦落到公民不去争取自己的利益,这个社会不知道如何进步。
来自旧版论坛的签名------------------------------------
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泡酒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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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8 14:41:23 | 只看该作者

选择了AA制就是选择了“责任自负,风险自担”

否则应该选择商业团队。另外,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但道德并不是法律的标杆。有些事情,有人认为不道德,有人认为无所谓,全靠道德来评价,以谁的道德观为标准呢?
来自旧版论坛的签名为贫困地区的孩子捐一本课外书吧,也许你可以改变他(她)的命运!http://china.ocef.org/ocef/bbs/boards.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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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9 01:47:44 | 只看该作者

两种不同理念的分歧,借地发挥一下

看到这个发言, 我理解了很多驴友对于“连坐”的愤怒,源自于对“自助”精神的不同理解。

自助精神=自立、互助、勇担责任,同时尽可能少地购买商业服务并共摊成本。

户外活动是有风险的,很多血淋淋的事实一再惊醒这种危险的存在。大家结伴出行的初衷就是为了互相帮助,才能延伸个人的活动范围,在这种活动中要求“责任自负,风险自担”显然是不利于活动开展的――深山老林里出了事至少能指望个同伴去求援吧,这不仅涉及道德也应是种责任,万一Y挺的跑了难道我只剩下哭的权利了么?

也许应该设置两种活动制度:
1、自助制:责任共担,费用均摊;
2、A A 制:责任自担,费用均摊。

推荐户外探险类的活动采用自助制;休闲观景类采用AA制,事先声明清楚两者不得混淆。

从代表绿野先进活动力的老驴铁杆资源拥有者说话一贯大声者的声情并茂的吹捧及自我吹捧的文字(也可以加上我的文字)中可以查实,绿野是推崇我所谓的自助制的,在牌坊林立的大好形势下出了什么事都永远找不到人来认账的话是不对的。

另外这次判决凸现的另一个问题是:
即使在AA制非盈利的活动中,自愿承担组织工作(比如要求队员服“指挥”,包括营地路线的选择等等)的领队,由于其决策失误(不包括意外)造成的损失,恐怕是负有责任的――这跟我要求帮你拿着相机却失手摔坏了应当负赔偿责任一个道理,不信的人就摔1个试试

警醒那些保姆式的领队,把活动的决策权主动还给队员们(或受队员委托进行决策且队员愿意对后果共担责任),这不仅是规避法律风险的需要,也符合结伴出行本来要达到的效果――你来这里组队总不是为了满足什么当官虚荣心吧,要满足的话就把责任一起兜上!

建议网站修改活动条款:发起人、组织者的职责仅限于利用互联网等对活动进行前期组织直至活动正式开展为止,包括制定计划选择队员检查装备预收款项等等。活动正式开展后由全体队员共同对活动的安全、顺利开展负责,可推选并委托数人承担活动过程中的组织工作,并共担责任。
说白了就是集合后不仅要推选1名CFO,同时一块把领队收队等再推选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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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的痛苦成为透明的痛苦
让我们的欢乐成为透明的欢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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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8 23:20:45 | 只看该作者

很简单的例子,偶邀约某人,还有某人一起逛街, 某人不幸被撞身亡,我是不是要赔偿啊?? 迷茫中

公众道义与责任???从79南宁事件看开去(节选) 长弓挽月 2006-11-28
我们该拿AA怎么办 长弓挽月 2006-11-28
你的观点实在太可笑了,只说一点吧 Hunter 2006-11-28
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大马路上散步,这个问题最简单,能否从根本上解决其潜在的危险? 我是乐游 2006-11-28
选择了AA制就是选择了“责任自负,风险自担” 花散竹 2006-11-28
两种不同理念的分歧,借地发挥一下 北黑 2006-11-29
很简单的例子,偶邀约某人,还有某人一起逛街, 某人不幸被撞身亡,我是不是要赔偿啊?? 迷茫中 私奔 2006-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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