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主以法律判决为基础,但法律判决就没有冤案吗?法律不健全呀,户外活动,其实是不被公众理解的,不理解就要被歧视,“今天你被歧视了没有?:)” 2。前几天我想了想,判决有很浓厚的封建“连坐”思想,作祟。大家考虑考虑。 3。你收益了,捐献了也是收益,但经过当事人同意捐献,是当事人捐献,你只是协助执行。 4。可笑,从发帖到组织活动,都声明是AA制,并受大家监督。提前收了,有什么问题,凭什么要领队证明没有盈利,法律的精神是疑罪从无,法官凭什么证明领队盈利了。我买东西先交钱,还没拿东西,就可以控告对方诈骗了吗,欲加之罪!!! 5。免责条款,为什么不起作用。大家都是成年人。其中的伤害是指不可抗拒的外力造成的。不可抗拒外力造成的伤害,任何政府,机关,公司,法人,都不会负责,凭什么让小小的领队负责,难道因为他弱小嘛。 |
[sign] http://www.lvye.org/mosw/b_18061 [/sign] |
都出事了来不及退还是有可能的。 哦,我组织个活动,预交了60元,花了59元,然后当晚翘了,没还一块给,是不是商业活动了啊!! 是不是要在火化的时候往兜里赛一块啊!! |
1. 本次活动为非营利自助户外活动。户外运动有一定的危险性和不可预知性,有可能导致人身损害。参加者应根据自身的能力特点选择合适的活动,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负完全责任。领队组除接受大家监督、有责任控制费用和公开帐目外,不对任何由户外运动本身具有的风险以及往返路途中发生的危险所产生的后果负责。领队组只负责召集活动,不向队员收取任何费用。在活动中领队组和所有队员一样,本着“平等、自立、互助”的原则,共同完成活动。 2. 凡参加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赔偿责任领队组不承担,由受损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声明依法解决。代他人报名者,被代报名参加者如遭受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领队组不承担。本声明中关于免除领队组责任及赔偿责任之约定效力,同样及于总领队、财务官。 3. 活动中所花费的路费、食宿费、景区门票费等公共费用,遵循“AA制”的原则,由包括领队组在内的所有成员平均支付。 4. 活动中可以推选财务官(以下简称CFO)来集中支付各项公共费用,CFO在队员中民主推选,自愿担当。如果无人愿意担当CFO的工作或费用简单没必要集中支付的情况下,则不设立CFO,各项费用在发生的时候均摊结清。领队组不能兼任CFO的职务。 5. 为了便于结算活动中的各项公共费用,CFO可以预收部分费用作为活动基金,活动结束后根据实际支出,多退少补。CFO应该替全体队员妥善保管好活动基金,不得遗失。活动结束后的小额余款(一般小于20元人民币)也应均分退还给所有成员。如果因为找零钱原因,在活动中不方便退还,则在自愿的原则下委托某位队员代为保管,以后在合适的时候私下结清。小额余款也可以在自愿的原则下委托某位队员以个人的名义捐给各种公益组织。 6. 所有成员在活动中必须集体行动,不听劝阻或未与领队组联系擅自变更路线、进度计划者,视为主动退出本次活动。所有成员在活动中必须注意安全,不听劝阻擅自进行无保护的危险行动者,视为主动退出本次活动。主动退出活动者应在退出时与CFO结清费用,当时因为客观原因无法结清的,其款项由CFO代为保管,以后在合适的时候与CFO私下结清。 7. 所有成员必须在活动前告知亲属所参加活动的危险性和不可预知性,以及本次活动的内容。 8. 请您仔细阅读计划全文。参与者均视同接受本计划全部条款。 [sign]--------------------------------------- 欢迎访问我的网易相册 http://lvye_afei.photo.163.com[/sign] |
"所以无论组织任何活动归来,一定要将多余款项退还队员,并附上详细清单,哪怕是一元钱,我咨询过公司学法律的同事,如将多余款项作为他用(例如捐款之类的)也算盈利(无论金额大小,甚至1分钱),只有将款项退还给队员或其中一名队员,那么此项指控就不会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