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野自助户外活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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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生活周刊,南宁79事件专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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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野投名状,终生免死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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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6-12-7 10:09: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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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后感觉这个官司判得没错,支持那个韦松君,不愿意承受道义上责任的同行者,就要承受法律上的责任。反对这个判决的人,我想并没有清楚的了解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就因为这件事可能会影响自己以后的出行就反对它?我们考虑过死者和她的家人吗?

中间还有几个绿野人的访谈的文章,三联是不是在绿野有卧底啊? [sign]======================
Touching the VOID”[/s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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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6-12-7 10:41:04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那个判决道德成分大于法律成分,因为这一点支持上诉

还有韦松君,她认为她的道德观比那12个人高,所以大家应该以她的道德观为标准。那比她道德观更高的呢?以谁为标准?

法律=道德吗????

法律和道德有交集,但绝不等于道德就是法律。道德有地域性,但法律应该是放之全中国皆准的东西。摩梭人的“走婚”制度换到某些地方就等同于“搞破鞋”,你能判断它道德不道德?道德也不一定代表进步,要搁宋代,寡妇改嫁就应该天打雷劈,怎么现在又批判这是“封建意识”?幸好这玩意在宋代没上升到法律高度,否则改嫁就得吃牢饭,古人都没这么上纲上线。

我不知道如果这件事换成这样的一种情形:几个村民结伴上山挖药材,夜宿河道,半夜开始下雨,山洪爆发,致使某人死亡。这种情形,法官是不是还这么判?还要写上“防止挖药材活动的轻率化、盲目化”来充分表达一下自己促进社会主义道德风气的美好愿望?
如果大家觉得在这种情形下,法官这么做是可笑的,怎么就偏要给户外活动开小灶??在法律上,一个驴和一个挖药材的有什么区别?不都是中华人们共和国公民吗?

赔偿,可以认为是基于相对于SS而言,其他人的损失微乎其微,为了安慰死者的家属所做出的人道举动,等同于行人与机动车相撞,行人全责的,机动车驾驶者仍需承担10%的赔偿责任。如果这么判,我相信这里反对这个判决的人都能认同。

把道德等同与法律,我们得到的只能是一个人治的社会,立法的作用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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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6-12-7 15:48:45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书上写的:死者骆旋的责任第二,仅次于组织者,高于其他同行人。

来自旧版论坛的签名佛说彼岸,无生无死,无苦无悲,无欲无求,是个忘记一切悲苦的极乐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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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6-12-7 16:13:46 | 只看该作者

“互救互助”是法律义务还是道德义务?

邻居家着火了,你没去救,就要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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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7 16:27:12 | 只看该作者

韦松君是广西某矿业公司老总,有传奇创业故事,年纪轻轻,事业却相当成功

没一个矿业繁荣的背后都是矿工的血泪............
来自旧版论坛的签名花脸铜锤,戏梦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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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7 16:54:42 | 只看该作者

“邻居”与结伴出游的伙伴不是一个概念吧

假如发生车祸,驾驶员虽没逃逸,但也没对被撞伤的人加以必要的救助,致使受伤者伤害更重,驾驶员是要承提责任的。(我不是法律方面的专家,记得在什么地方看到过)

不认同出事后那12个人的作法,韦松君的目的是通过这件事“推动户外运动方面的立法”有什么不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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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7 17:16:11 | 只看该作者

驾驶员和被撞伤的人不能算一个“临时的团体”吧??如果要比照,旅游团倒是可以。

例子可以改成:我参加了旅游团,途中遭遇车祸,我只顾自己逃命,没把我旁边的人给拖出去,结果他挂了,那么我是否触犯了法律??

韦松君希望推动户外运动方面的立法,这没什么不对。但立法了,管辖的对象是谁呢?应该是普通公民吗?如果是这样,那么大家为什么前一阵子对独行马没登成山那么同情?那是有明文立法的呀,《登山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登山活动的组织者必须是“法人”而非“自然人”,也就是说,你不是俱乐部或公司或旅行社,根本上不去山!绿野山版的那些召集贴根本就是非法的!(注意,目前确实是非法的)

如果按照这个思路来给户外运动立法,出来的法律就会是除了旅行社、俱乐部,任何人别想“户外”。那个时候,绿野就是一个非法网站。你认为这样的立法怎么样?公平吗?

积极希望立法,但立法要明确普通公民享有的“自行判断,风险自付,责任自担”的权利,不能像《登山管理办法》那样因噎废食,搞一刀切。

另外,反对韦松君把自己的道德观强加给其他人。她认为对就是对,她认为错就是错?她是上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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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7 17:20:09 | 只看该作者

说不定以她崇高的道德标准,她雇佣的工人

每天工作8小时,不雇佣童工,提供严密的保险,给工人上养老、医疗、住房等等福利,提供优厚的工资待遇。谁知道呢?也许人家是奉公守法的模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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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7 18:08:32 | 只看该作者

伪道德也是道德的一种。希望此韦能够带着她的员工也能去爬爬山。

   希望此人不只是需要的时候才跳出来谈道德。
来自旧版论坛的签名沉睡着醒来
06夜走系列
一、夜走后河
二、夜探百花山
三、夜上灵山
四、夜过小五台
五、夜游幽州
六、夜穿海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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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7 18:41:48 | 只看该作者

是极,希望她出了户外圈能够维持同样的道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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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生活周刊,南宁79事件专辑 北斗 2006-12-07
个人认为那个判决道德成分大于法律成分,因为这一点支持上诉 花散竹 2006-12-07
判决书上写的:死者骆旋的责任第二,仅次于组织者,高于其他同行人。 陶桃 2006-12-07
“互救互助”是法律义务还是道德义务? 花散竹 2006-12-07
“邻居”与结伴出游的伙伴不是一个概念吧 陶桃 2006-12-07
驾驶员和被撞伤的人不能算一个“临时的团体”吧??如果要比照,旅游团倒是可以。 花散竹 2006-12-07
韦松君是广西某矿业公司老总,有传奇创业故事,年纪轻轻,事业却相当成功 韦铜锤 2006-12-07
说不定以她崇高的道德标准,她雇佣的工人 花散竹 2006-12-07
伪道德也是道德的一种。希望此韦能够带着她的员工也能去爬爬山。 高山 2006-12-07
是极,希望她出了户外圈能够维持同样的道德标准。 花散竹 2006-12-07
事情的起因是由于同行队员对死者的漠视,跟韦有道不道德有什么关系? 北斗 2006-12-07
这几个人烂不烂是一回事,他们犯没犯法是另外一回事 花散竹 2006-12-07
没有卧底,她说的地方有错误 阿森 2006-12-08
不知道是不是直接上了绿野网站COPY下来的? 花散竹 2006-12-08
中国特色的法律啊!! 私奔 2006-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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