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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道德的底线 道德是法律的标杆?――闲话南宁79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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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1 15:41: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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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长时间不“博”,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恐怕都要长草了,就着南宁的那个案子闲聊两句。欢迎各位达人理性的探讨,鄙夷上纲上线的人身攻击。

看完判决,最令我瞠目结舌的是开头的一段话:“本院认为: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户外探险活动相关的制度和法律规定,如发生人身损害事故,没有一个责任认定机制。而事后责任追究的缺失,就会造成户外探险活动事前的轻率化、盲目化。”从这一段论述来看,法官似乎是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美好愿望,“行霹雳手段,秉菩萨心肠”,立意近似于家长怕小孩玩火烫着,看见他拿了根点着的蜡烛就辟头盖脸地狠盖了几巴掌。后来再看了论坛上对于这个案子的讨论和《三联周刊》对韦松君的访谈,很多人以愤懑的语态(包括韦松君)指责领队和同行者如何丧尽天良,逃避责任,指责对判决有疑问的人“自私自利”,这时候,我越发觉得这份判决有把法律问题道德化了的嫌疑。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个问题:道德等同于法律吗?

无可否认,法律和道德存在着很多的交集,但这绝不等于说,道德就是法律,这两者是有高下之分的。按照我的理解,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是有普适性的公众道德。在制定以道德为基准的法律的时候,遵从的原则应该和“驴行”差不多:就低不就高。列位看官可能要问:“为什么咱们不向高的看齐?”那是因为第一,道德是有地域性的,而法律应该是放之于全中国皆准的东西。摩梭人的“走婚”制度换到某些地方就等同于“搞破鞋”,但这两个地方的道德差异不能演变成双重标准的法律。第二,道德也不一定代表进步。理学家要求寡妇守节,认为这是一种美好、高尚的道德,甚至衍生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种极端的标准。但现在呢?我们只送它两个字:吃人。道德凌驾于法律之上,最臭名昭著的例子就是欧洲中世纪的“宗教法庭”。和很多人的概念相反,宗教法庭并不杀人,在完成了“异教徒”的鉴定工作之后,它只是把犯人交到人间法庭的手里,让犯人听从法官的裁决。而人间法庭的法官往往为了表明自己在道德上的清白无辜(同情异教徒可是个很大的罪名,有敌我不分之嫌),往往对教廷的“高标准,严要求”心领神会,非常配合地消灭他们的肉体。所以,作为一个普通公民,韦松君可以“用金钱来拷问责任”,但作为一名法官,万万不能被“道德”挟持了“法律”。

其次,我想要问问:驴圈有异于普罗大众吗?

有时候我在想,如果这个案子换成这样:几个村民结伴上山挖药材,夜宿河道,半夜开始下雨,山洪暴发,致使某人死亡。这种情形,法官是不是还这么判?还要写上“防止挖药材活动的轻率化、盲目化”来充分表达一下自己促进社会主义道德风气的美好愿望?如果大家觉得在这种情形下,法官这么做是可笑的,怎么就偏要给户外活动开小灶?在法律上,一个驴和一个挖药材的有什么区别?不都是中华人们共和国公民吗?

但是,好像很多人,包括那个法官在内,仿佛都认为“驴子”们都是有异于常人的特殊品种,他们应该都是“高尚的人,纯粹的人,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需要区别对待。论坛上令很多人拍案而起的,是那12个人对SS的父母态度冷漠,百般为自己开脱,不肯承担“责任”。但我认为,他们的反应最正常不过,因为他们只不过是有血有肉的普通人,会害怕,会千方百计地保护自己。所以,不能因为他们道义有亏就认定他们触犯了法律。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就别给他们贴上或“精英”或“败类”的标签。把他们交给法理来公断吧,作为一群普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他们不应该因为自己的无耻态度受到惩罚,只应该为自己错误的行为付出代价。

第三,我想问的是:作为一个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我是否具有为冒险付出生命代价的权利?

其实,很多人对判决心存疑虑,不厌其烦地讨论死者所应该承担的责任,目的只有一个:在户外运动中,参与者能否“责任自负,风险自担”?但是从这份6.5:2.5:1.5的责任比率中,我认为至少法官并不持积极的态度。这一点,才是众驴们鼓噪的根源。

从推动立法的角度来讲,中国户外要感谢韦松君。要是没有这一场沸沸扬扬的官司,可能南宁案就和许许多多的户外安全事故一样,靠“道义”私下了解了。户外圈依然会靠形形色色的“潜规则”约束,有“大侠”,有“小丑”,是一个可以“替天行道”、“快意恩仇”的江湖,正是因为韦松君,我们第一次有了把这些“潜规则”晾在太阳下探讨的因由。但是,如果户外运动的立法重蹈登山运动立法的覆辙,不敢、不愿以“责任自负,风险自担”为原则来划分AA制活动的出游风险和责任,那么这样的法律往往会以“公益”侵害了“私权”。

在理想状态下,“户外”是一个人自由意志的选择,出了事故只是多了一个不幸的事件,家人很悲痛,旁人吸取教训。但目前在中国,家属和舆论不会说:“这是他自己的选择。”逝者已去,按照“死者为大”的习俗,他的是非功过都被一?黄土淹没得干干净净。但是,人命关天,总要有人给个说法吧?于是,就会有人被要求对死者“负责”,而且这个责任是多方面的,有行政的,有经济的,也有道义的。那么谁来负这个责呢?如果不忍心责备逝者,那么就只剩下了队友、政府两个选择。

在做“巴塘事件”专访的时候,中登协的被访者曾经提到,将登山组织者限定为“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是由于缺乏“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社会舆论与法律环境,没有办法的办法。在97年版的《登山管理办法》中,对自由攀登者组队没有什么限制的,非常宽松。但玉珠山难之后,很多人认为是不合格的领队造成这起严重的事故(眼熟吧??),需要有依据来帮助遇难者的家属追究领队的责任(眼熟吧??)。于是,2004版的《登山管理办法》只好将自由攀登一棍子打死,一来希望通过规避不合格的领队来减少事故的发生(持证高山向导总比张三李四要靠谱),二来有了法人主体,赔偿的费用也就落到实处(单位比个人好执行)。

此法一出,驴圈大哗,认为这部法规严重地侵害了公民的自由权利。但我们再回到南宁案件,“规避不合格的领队”、“落实赔偿”、“理清责任”,一桩桩一件件,哪一点不与2004版《登山管理办法》的出台舆论相同??如果户外运动的立法仍然迫于舆论,不肯给“风险自负,责任自担”一个明确的说法,不承认每个人都有权力为自己的选择承担后果,那么,这不但是户外运动的倒退,而且是法制建设的倒退。它意味着家长可以打着“善意”的旗号,剥夺儿女做出选择的自由!

现在南宁案已进入二审的程序,整个驴圈正拭目以待法律的再一次裁决。无论二审的结论怎样,我都要对这起案件的所有当事人表达敬意,没有他们的执着(尽管有人认为被告的执着是无耻,但不肯顺“情”而偏要问“理”未尝不是一种执着),就没有这场对“AA制”法理的深刻思考。但愿南宁案结束后,“结伴出游”仍然是我们享有的自由权益。

但实际上“自由”是一把双刃剑,只有当你意识到享用它可能付出“生命”作为代价,仍然对它甘之如饴,那么,你才真正拥有了享用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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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6-12-11 17:05:05 | 只看该作者

有深度!有见地!有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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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1 21:35:18 | 只看该作者

说个极端点的例子

比如一个女生约几个同伴去逛街,说,咱们打车过去,先敛车费。结果在车上出了车祸,有个女孩不幸遇难了,于是,逛街组织者被判有罪,因为她号召大家去逛街,而且事先收取了打车费,有牟利的嫌疑。。。
只是一个例子,为遇难者默哀,关注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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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2 01:21:44 | 只看该作者

分析的很好,支持。

来自旧版论坛的签名漫天飘飞的雪花,纯洁、快乐的精灵

抚平我的心绪,伴我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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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2 21:17:44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说的有理有节

来自旧版论坛的签名生活是这样的美丽,快乐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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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3 12:15:19 | 只看该作者

真是值得看的好文章啊!斑竹为什么不打小勾勾让更多的人看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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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做自己的忠实朋友,简单快乐生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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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2-13 13:16:24 | 只看该作者

估计有一点政治因素,斑竹怕给绿野惹麻烦吧:) 这年头,斑竹家也没有余粮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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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3 14:10:56 | 只看该作者

支持花散竹

当我们以法律的尺度衡量时,我们要的是理;当我们以人道主义的角度看时,我们要的是情。

另外,更重要的是,每个驴友是否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有没有考虑可能的后果,有没有防范和将风险减至最低的意识、措施。

在绿野方面,应对措施是,建议绿野免责声明中,加入强调提醒的内容;或者在新人进入论坛后,强调说明。
来自旧版论坛的签名取次花丛懒回顾,半缘修道半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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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4 11:52:40 | 只看该作者

打不打对勾值得在乎吗?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就行了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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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4 17:35:53 | 只看该作者

花散竹没有在乎的,是我觉得打上钩会有更多的人关注,

可以起到更大范围的影响。

我自己就是这样,看到小勾勾的帖子是一定要看的,别的就可看可不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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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道德的底线 道德是法律的标杆?――闲话南宁79案 花散竹 2006-12-11
有深度!有见地!有共鸣! 大象1979 2006-12-11
说个极端点的例子 火流星 2006-12-11
分析的很好,支持。 vicon 2006-12-12
学习了,说的有理有节 原上草 2006-12-12
真是值得看的好文章啊!斑竹为什么不打小勾勾让更多的人看到呢? 小糊涂猪 2006-12-13
估计有一点政治因素,斑竹怕给绿野惹麻烦吧:) 这年头,斑竹家也没有余粮呀~ 花散竹 2006-12-13
打不打对勾值得在乎吗?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就行了呗! dbz 2006-12-14
花散竹没有在乎的,是我觉得打上钩会有更多的人关注, 小糊涂猪 2006-12-14
呵呵,受教了:) 花散竹 2006-12-15
支持花散竹 hydlily 200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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