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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管理小组工作方式》的有关规定,俺宣布MEF当选建设版版主,任期半年,请管理员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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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 18:5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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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管理小组工作方式》的有关规定,俺宣布MEF当选建设版版主,任期半年,请管理员授权!

http://www.lvye.org/modules/lvyebb/viewtopic.php?view=1&post_id=939318

俺引用的是如下规则(简称规则A):


“2、管理小组表决制度:
(6)投票结果采用简单多数的统计方法。当同意票多于或者等于反对票时,提案通过。



对MEF申请的表决情况如下:
http://www.lvye.org/modules/lvyebb/viewtopic.php?view=1&post_id=1784045

投票结果:
反对:2票
同意:2票
弃权:1票


应用规则A:因为同意票等于反对票,所以提案通过,MEF当选建设版主。



当然,就象俺注意到规则A一下,穷汉铁杆注意到的是另一条规则(简称规则B):

“附件I:对管理小组工作方式的一些补充
3、如管理小组的投票结果为2:2或1:1时,提案应交全体铁杆表决。



应用规则B:因为投票结果为2:2,所以提交全体铁杆表决,MEF的申请悬而未觉。



显然,引用不同的规则,得到的结果南辕北辙。

这一下,问题就来了!

俺的问题是:

1、规则A失效了吗?

2、如果规则A失效,为什么不删除?

3、如果两条规则同时有效,是不是自相矛盾?

4、如果说不矛盾,那么,什么情况适用规则A,什么情况适用规则B?

5、如果不规定两条规则各自适用的场合,那么整部文件的有效性是不是要大打折扣?

6、如果不规定两条规则各自适用的场合,那么各人是否可以根据自己此一时彼一时的需要,任意决定采用规定A,还是采用规则B?

7、如果穷汉不介意,可否解释一下为什么不采用规则A宣布MEF申请通过?而是采用规则B,要求全体铁杆表决?




        [sign]宁为狂狷,无为乡愿。
但行好事,不问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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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 19:29:1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太多,自己把自己整糊涂了已经

就事论事,这次就弄个全体表决算啦.
长远来看,怎么避免类似情况呢?有什么好办法解决吗? [sign][blue]Put your trust in God; but be sure to keep your powder dry
上帝会保佑我们,但不要忘记,火药必须保持干燥!
[/blue] :[/sign]
发表于 2007-3-1 20: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举例不当



如果楼主前面的案例,是为了后边的系列问题,那么这个例子并不合适.

理由:

规则A,出处是规则的原文;规则B,出处是规则的补充文件,时间在后

按照一般立法常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补充规则,如果与原规则有不一致的,以补充规则为准,否则,就失去了补充完善的意义。

当然,如果这种补充规则多了,就需要重新修订了;但现在,似乎还没那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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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 20:29:3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俩又死磕。。。。

[sign]――――――――――――――――――
不让古人是谓有志,不让今人是谓无量。[/sign]
发表于 2007-3-1 20:37:40 | 显示全部楼层

磕出智慧的火花: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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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 21: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头大了

穷汉也许效仿MEF,对这个事情“从权”处理?

也许无疆界说的对,后补充的法案具有更新一些的效力;



不过,话又说回来:若是广州方面的管理员投弃权票,(因为广州不了解北京的某个人)情有可原;  同在北京、(很大可能MEF与穷汉还一起走过)、同在网络上做铁杆,说“不了解”而投弃权票,我绝不相信。

如果是我,面对着“同意”与“反对”,我也会两难:同意吧,“把一个人推向建设版主的位置”,等于是把MEF推到火炕里,对MEF伤害很大; 反对吧,直接拒绝MEF的热情,更驳MEF的面子。


弃权? 谁也不得罪?  不论“同意”“反对”,都伤害MEF,为什么要得罪人?如果是我,我也会选择“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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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 21:42:14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名还是无记名也会有影响

K,又要扯一遍。
如果前面打平,最后一票就起决定性,比如此次穷汉的一票。

他可以任意达到3个目的:让它成,让它败,让别人再投票。
对应3个选项:同意,不同意,弃权。

弃权,就是因为某种原因保留态度,或因为不了解情况无法判断,或矛盾中。或者,不想让它成,也不想让它败。也推不掉踢皮球的责任。

因为越晚投票越有主动性,所以投票先后是会被考虑的。

无记名的话大家才能真正放开投。以前跟苍蝇小撮好象也探讨过能否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无记名投票,不懂技术就搁下了。
[sign]――――――――――――
林深堪蔽日,草浅可迎风[/s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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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1 22: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变更

1、在正文后面添加附件,应该是为了补充,而不是变更,尤其不是为了否定。

2、之所以需要补充,是因为在制订文件时,由于时代、认识、表述等的限制,正文难免有言之不详、言之不确、言之不周之处,所以需要通过添加附件,加以补弃:把不祥之处细化,把言之不确之处精确化,使言之不周之处更全面。

比如美国宪法:最初制订时,正文第二条规定了总统的选举、职权、任期等,但没有限制总统连任次数。一百多年后,因为出现了罗斯福连任四届的情况,引起了国会对总统独裁的忧虑,所以于1951制订了第22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两次。”

这一条修正案,与正文第二条并不矛盾,而是使正文言之不周之处更周全。

试想,如果宪法正文第二条规定总统的连任限制为五次,而22条修正案却又规定为2次,这样的宪法如何执行呢?

3、作为附件,不能与正文相矛盾,这是基本常识。

4、如果要变更甚至否定原来的规定,就不能作为附件与原文挂在一起,而要删除原文,用新的表述来覆盖,也就是要制订新的文本。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先后制订过4个版本,新版本依次替代旧版本。“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与“三个代表”显然不可能在同一部宪法中并存。

5、回到《管理小组工作方式》的例子,规定A与规则B是自相矛盾的,所以二者只能取其一,而不能将规则B作为附件挂在充突的条文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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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 22:3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那现在怎么办?

两者确实有矛盾的地方.


到底是原条文自动失效,还是新条文因与原文矛盾而自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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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1 22:5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从丰富绿野大众的娱乐生活这样的大局出发,我赞同穷汉的做法。

mef的这次申请,让俺的思绪回到了超女,不禁心潮澎湃。试问,超女最扣人心弦,最具娱乐性的环节是什么?

那就是PK之后,大众评委投票啊。

现在我们在铁杆茶社看到的,不正是大众评委投票吗?是谁别开生面,开辟了这个局面?是穷汉。

吃水不忘挖井人,所以,我们要感谢穷汉。

他在关键时刻,顾全大局,不以物喜,不以己悲,抱着我不弃权谁弃权的大无畏气概,冒着被指责为滑头的危险,投出了决定性的一票,把这次几乎P掉的申请K向了更高的层次,K向了新的高潮,在危难时刻,挽救了MEF,挽救了这档选秀节目,给春节后疲软的娱乐市场,打了一针鸡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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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管理小组工作方式》的有关规定,俺宣布MEF当选建设版版主,任期半年,请管理员授权! 小撮 2007-03-01
规则太多,自己把自己整糊涂了已经 阿森 2007-03-01
其实很简单 小撮 2007-03-01
多日不见,去妇科深造拉? 绝对新人 2007-03-02
呵呵,举例不当 无疆界 2007-03-01
你俩又死磕。。。。 游・侠 2007-03-01
磕出智慧的火花:P 无疆界 2007-03-01
补充≠变更 小撮 2007-03-01
那现在怎么办? lanlan1608 2007-03-01
1,补充≠附件; 2,变更是补充的结果之一 无疆界 2007-03-02
两码事 小撮 2007-03-02
我的头大了 lanlan1608 2007-03-01
记名还是无记名也会有影响 流云 2007-03-01
其实,从丰富绿野大众的娱乐生活这样的大局出发,我赞同穷汉的做法。 小撮 2007-03-01
嘿嘿。。。。。此帖娱乐性超过了杜邦的小说。。。。。 游・侠 2007-03-02
赞同小撮对穷汗的评论。很娱乐的PK活动哈。总给大家无限惊喜哈。 浪翻云 2007-03-05
年后新高,一个好贴及回帖。 原上草 2007-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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