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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7 1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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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几个关键点将对之后自助户外活动产生深远影响
现有证据均不能证明B和B2组织此次活动是以盈利为目的,夏子至事发时止尚未实际交纳费用,因此二人亦不应对产品或服务承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经营者义务。
以后活动财务应对办法――事后结帐。不要再搞遇收费。
在社会活动中,组织者对参加者管理越多,决定的事项越多,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越重,反之亦然。因而从组织形式来看,自助式户外运动的组织者也不应承担过重的安全保障义
以后活动责任分担办法――平均领队和队员的决策权,做到真正意义上的自助出行。
一审中,绿野公司辩称,我公司仅是网站的经营者,为不特定用户组织发起活动提供信息交流平台,不及于活动本身,亦没有监管义务。我公司的经营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与夏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不同意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绿野公司作为活动计划发布网站的经营者,并未从活动本身营利,亦未参与本次自助式户外运动的组织、实施,故其对该活动中所发生的损害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建议之4――建议发布户外运动信息的网站等媒介机构加强对户外运动风险的宣传说明,并对活动的组织者进行一定的能力、经验、信用评估,以便于参加者进行判断、选择。
由此可见:经营户外网站平台的公司不要直接从活动中赚钱,否则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对绿野公司的辩解得到法院方的认可感到失望,法院姑息经营商业户外网站平台的管理公司的逃责行为,势必会造成越来越多昧着良心的经营者追求利益而轻视风险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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