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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李庄案庭辩摘录

已有 105 次阅读2010-1-11 09:12 |个人分类:美术馆后街

《收藏》 陈有西律师: 今天这个案件,影响的不只是一个李庄。是中国律师基本权利的一个缩影。英国首相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说:“臣民的茅草房,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我今天也套用一下:“中国律师的辩护领地,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请求法庭支持我们这样的呼声! ----第一轮辩论 如果这样依法执业的律师可以送上法庭判掉,那么中国刑事辩护将进一步倒退,刑事律师将进一步畏惧刑事法庭,最后就是导致大量的刑事被告得不到负责的、高质量的辩护,冤假错案必将更多产生,刑事法庭上只有强权的影子而不会有法治的光辉。 ---第一轮辩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7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但是,李庄律师审判阶段的会见权,却受到警察的违法“陪同”干预,被监视窃听,被指手划脚,引起冲突后,违法的却抓了合法的。他因为自己认真负责的执业行为,被自己的保护对象举报,而他被举报的所有的所谓“犯罪行为”,则全是为了查明他的案情,为了他不被判死刑,保护这个举报人的应有权益。这是一个现代版的《农夫与蛇》,这真是一个哭笑不得的悲剧,体现了当前中国的一种法治乱象,一种特定时期的中国法治西洋镜。这是对刚修订的《律师法》的一记响亮耳光! ---第一轮辩论 同为法律人,相煎何太急。今天的庭审太想急于完成一个既定的目标。但是做得太明显了。一个国家的法治大厦,离不开李庄这样公权机关讨厌的律师。是他们帮助法庭把住了质量关。揭露了刑讯逼供,防止了冤假错案。中国刑事法庭上,敢于负责进行真辩的好律师已经不多了。大律师、名律师都已经远离。如果真要把这样一个好律师判掉,将来谁会到刑事法庭上来真辩?最后只有只收钱不办事、配合公权力演戏的所谓的律师。 ----第二轮辩论 本案的起因,可以用一个俗语来概括:秀才碰到兵,有理讲不清。一些公权机关长期来的特权思想,对《刑事诉讼法》基本概念的误解,发展到极致,就是违法当自然,合法被刁难,结果违法的可以抓合法的。 ----第二轮辩论 本案案情不大,但包含的意义重大。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为被告辩护权、会见权、调查权、法律帮助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其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怎样做算是违规的?怎样做是犯罪的? -----开篇陈辞 中国的最敢说话的律师,最敢为被告负责任的律师,往往是公权机关最讨厌的律师、最容易出事的律师。李庄由于他办案的认真、负责、敢于直面公权力,敢于在律师普遍不敢真辩的环境里,直接挑战和指出侦查机关的违法现象,努力寻找证据证明这样违法现象,不幸成了这种观念碰撞中的一个牺牲品。 ------第一轮辩论 漂漂亮亮走过场,扎扎实实办错案。如果法庭不能保持独立和理性,听从于某些法外力量的操控,真把李庄判了,那留给历史的,会是一个难以抹去的法治伤疤。 -----第二轮揿论 =========================================== 一审辩护词 http://www.ynlawyers.org/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ID=45d7a9d7-6ac7-424e-b423-9cf2015bbcd5&user=10420 高子程律师辩护词http://www.ynlawyers.org/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ID=0657d083-6181-43a2-90a0-9cf5009a66f1&user=10420 李庄自辩书 http://www.ynlawyers.org/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ID=19b3b89f-2587-4d4e-803a-9cf500a909f0&user=10420 一审判决书 http://www.ynlawyers.org/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ID=19b3b89f-2587-4d4e-803a-9cf500a909f0&user=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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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 个评论)

回复 透明驴 2010-1-11 10:29
我觉的是因为我们的社会还是"人治"而非"法制".具体的此事来说更是"政治"的需要. 南方周末讲的立场很暧昧同刚开始办刊时的南方周末差远了.
回复 zd3713 2010-1-11 11:33
为啥没有公诉方的讼词? 只有单方面的辩词,难免让人理解偏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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