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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啼笑皆非――我的版主生涯

已有 40 次阅读2004-11-22 22:33 |个人分类:偶有一得

2004年8月到11月,作为一个北黑我谁所称的“社会实践爱好者”,我做了两个多月的建设版版主。其间,种种可笑可叹的遭际,给平淡的日常生活平添不少趣味,也让我在涉足绿野两年多之后,从一个前所未有的角度观察绿野ORG,这才知道,以前的两年,“全是发昏”,满纸“民主”的字缝里,原来都是“权术”二字。曾被我的幻觉艺术加工过的绿野诸“人物”,也渐渐恢复了其“生活真实”。短暂的版主生涯,仿佛一次失败的户外活动。跌跌撞撞于莽丛间脱身,回到洒满烛光的小屋,也许该写一篇通定思痛的游记吧。于是决定以时间为经线,以逻辑关系为纬线,把两个多月来版主任期内发表的种种文字编录于此,以警后来者。 1、申请版主,阐述治理建设版的纲领 [url=http://www.lvye.org/modules/lvyebb/viewtopic.php?post_id=903509&id=develop&view=1]自荐建设版版主的申请书[/url] [url=http://www.lvye.org/modules/lvyebb/viewtopic.php?post_id=903514&id=develop&view=1]建设版不应成为泄洪区(答复阿森)[/url] [url=http://www.lvye.org/modules/lvyebb/viewtopic.php?post_id=903517&id=develop&view=1]人治/断章取义/程序/阳谋(答复爱斯基摩人)[/url] [url=http://www.lvye.org/modules/lvyebb/viewtopic.php?post_id=903518&id=develop&view=1]无为而治和无法而治(答复阿森和城南)[/url] [url=http://www.lvye.org/modules/lvyebb/viewtopic.php?view=1&post_id=904372]为现任版主说公道话[/url] [url=http://www.lvye.org/modules/lvyebb/viewtopic.php?post_id=904392&id=develop&view=1]革命已经成为过去[/url] 2、阐述关于建设版版主角色的认识 [url=http://www.lvye.org/modules/lvyebb/viewtopic.php?post_id=932236&id=develop&view=1]我为什么反对摩西担任建设版版主?[/url] 3、制订规则 [url=http://www.lvye.org/modules/lvyebb/viewtopic.php?post_id=933262&id=develop&view=1]建设版管理细则(暂行)[/url] [url=http://www.lvye.org/modules/lvyebb/viewtopic.php?post_id=939313&id=develop&view=1]对管理细则的修订[/url] [url=http://www.lvye.org/modules/lvyebb/viewtopic.php?post_id=941299&id=develop&view=1]对《细则》四/4的解释[/url] 4、拉肚子签名档事件 [url=http://www.lvye.org/modules/lvyebb/viewtopic.php?post_id=934109&id=develop&view=1]拉肚子签名档事件回放[/url] [url=http://www.lvye.org/modules/lvyebb/viewtopic.php?post_id=934144&id=develop&view=1]几点反思和感想[/url] [url=http://www.lvye.org/modules/lvyebb/viewtopic.php?post_id=934374&id=develop&view=1]我倒认为这是一个方法和策略问题[/url] 5、制造经典判例 [url=http://www.lvye.org/modules/lvyebb/viewtopic.php?post_id=936349&id=develop&view=1]答复HOMEJOY提出的法理问题[/url] [url=http://www.lvye.org/modules/lvyebb/viewtopic.php?post_id=936723&id=congress&view=1]提交管理小组裁决[/url] [url=http://www.lvye.org/modules/lvyebb/viewtopic.php?post_id=937629&id=develop&view=1]整理判例和司法解释[/url] 6、第一次被弹劾 [url=http://www.lvye.org/modules/lvyebb/viewtopic.php?post_id=937584&id=develop&view=1]答辩一[/url] [url=http://www.lvye.org/modules/lvyebb/viewtopic.php?post_id=937620&id=develop&view=1]答辩二[/url] 7、等待弹劾结果期间对法治精神的宣传 [url=http://www.lvye.org/modules/lvyebb/viewtopic.php?post_id=940771&id=develop&view=1]最是美国“不自由”[/url] [url=http://www.lvye.org/modules/lvyebb/viewtopic.php?post_id=940776&id=develop&view=1]回复INGRID[/url] 8、重写[url=http://www.lvye.org/modules/lvyebb/viewtopic.php?post_id=945385&id=develop&view=1]技术性求助专题置顶帖[/url] 9、第一次弹劾通过后 [url=http://www.lvye.org/modules/lvyebb/viewtopic.php?post_id=945385&id=develop&view=1]告别演说[/url] [url=http://www.lvye.org/modules/lvyebb/viewtopic.php?post_id=956073&id=develop&view=1]继续宣传程序正义观念[/url] [url=http://www.lvye.org/modules/lvyebb/viewtopic.php?post_id=963093&id=develop&view=1]揭露技术黑手1[/url] [url=http://www.lvye.org/modules/lvyebb/viewtopic.php?post_id=963194&id=develop&view=1]揭露技术黑手2[/url] 10、第一次弹劾被铁杆否决后,因抗议无头苍蝇受到不公正处罚,拒绝复职。 [url=http://www.lvye.org/modules/lvyebb/viewtopic.php?post_id=967428&id=develop&view=1]转发一封致某绿野铁杆的信及关于小撮暂缓复任建设版版主一职的声明[/url] 在榴莲儿私信劝我收回决定后,给榴莲儿的回复: 昨天早上听MUD说不久要离开绿野,心里不禁一阵悲凉。虽然他说是工作原因,但我无法不联想到某些人对MUD的无耻中伤。这才真的是劣币驱逐良币。 至于我,尚且不敢自我归类于良币,但谁想驱逐我,恐怕不是那么容易。我更不会自我放逐。这你可以放心。 发在建设版上的声明,是我向绿野陋习宣战的一篇檄文,而拒绝就职,不过是向高层施加压力的手段。 无头苍蝇案,是一个很好的案例。法治和人治,将在此展开较量。 站在我对面的,不仅仅是雁初飞一个人,还有一大批在人治环境中成长起来、自己也习惯了治人和治于人的绿野人,既有高层也有普通网友。 我并不是有意要难为雁初飞,只因她恰好站到了风口浪尖上,难免要受到一些冲击。对她这样一个初出茅庐的小姑娘,在网络世界中受一点打击,也未尝不是好事,何况还能得到世界先进文化的一点启蒙。我不否认她改进的可能和诚意,希望她能用行动来证明她的诚意,我有足够的耐心,也给她留了机会,当然还需要你这样又明理又善良的朋友帮着做些疏导的工作。 其实,真正需要打击的目标是绿野高层某些以领袖自居的人,在他们眼里,规则只有两个作用:一是装点门面,二是给自己提供方便。如果规则成了绊脚石,他们便会毫不犹豫地一脚踢开。 我一直有这样一个观点,对绿野的威胁有两个:一是商业化,二是江湖化/帮会化,后者在目前的ORG十分明显。而法治,是江湖化的唯一解毒剂。 就象孙志刚案导致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一样,我希望无头苍蝇案能推动绿野向法治方向迈出一步。如果连无头苍蝇这样的人,也能够按照法定的程序,通过合法的渠道,诉求自己的权利和尊严,并且得到他要求的公正,这无疑会给绿野树立一个震捍性的先例。无论是铁杆、版主,还是普通网友,都会从中得到宝贵的经验和教训。那么,无头苍蝇案将成为一次法治文化的启蒙。 在我的劝说和帮助下,无头苍蝇已经中止了过激行动,回到理性的道路上。这是一个难得的契机。我希望管理小组能够明智一点,受理他的申诉,并做公正地处理。这对他本人,对雁初飞,对绿野,都有好处。我完全可以用公开的方式持续不断地施加压力,但我也希望有人把这样的信息传达给管理小组中的明理之士,以节约成本。无疆界干这个比较在行。 其实,无疆界近期的言行使我对他产生了一些看法,虽然他推动了铁杆的投票。我看待问题还比较客观,私人交情不会影响我的判断,相反,我的判断会影响到私人交情。 你说得很对,建设版管理有多严格,取决于管理最严的那位版主的管理尺度。我相信,以我的执着和认真的个性,只要我在建设版,就不会让支持我的铁杆和网友们失望。但,一个规则,如果依赖于某个特定个人的个性和品质,才得以确立和执行,那就还不是真正的法治,只能说是一种贤人政治。其实我完全可以立即动用版主权限改正雁初飞的处罚决定,还无头苍蝇一个公道。但这样做,不能让高层有所触动,也让雁初飞逃避了责任。规则不是我的个人私产,它既然贴在了置顶的位置,就成了一个公共物品,但要让它真正成为公共物品,就需要除我之外的人去运用它,执行它。这样,才是正直的RULE BY LAW,而不是RULE BY ME。 11、无头苍蝇案圆满解决后 [url=http://www.lvye.org/modules/lvyebb/viewtopic.php?post_id=971539&id=develop&view=1]复职声明[/url] [url=http://www.lvye.org/modules/lvyebb/viewtopic.php?post_id=972353&id=develop&view=1]绿野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双重进步[/url] [url=http://www.lvye.org/modules/lvyebb/viewtopic.php?post_id=973158&id=develop&view=1]与无头苍蝇商榷一下沟通方法[/url] 12、[url=http://www.lvye.org/modules/lvyebb/viewtopic.php?post_id=977934&id=develop&view=1]评价乱码推出的信用评价系统[/url] 13、对偶见名誉侵权案的处理 [url=http://www.lvye.org/modules/lvyebb/viewtopic.php?post_id=980486&id=develop&view=1]关于一件网络名誉侵权事件的紧急通报及相关处理建议[/url] 14、第二次被弹劾下台前最后一次执法 [url=http://www.lvye.org/modules/lvyebb/viewtopic.php?post_id=981415&id=develop&view=1]处罚豌豆的记录[/url]

路过

鸡蛋

鲜花

握手

雷人

发表评论 评论 (6 个评论)

回复 流云 2004-11-23 15:44
呵呵,实践证明,阴谋可胜阳谋。 劝别人外圆内方,或许正是因为自己没有做到吧。 对理想,除了努力,还有等待。
回复 流云 2004-11-23 15:52
K,你这分类竟然是阳谋,晕死
回复 雁初飞 2004-11-24 14:25
提示: 小撮复职后可曾留意规则的变动? 如果知道已经被修改了,那为何你还在按失效的执行? 如果不知道规则已经修改,那号称法制的人不去注意依据的变化,又说明了什么呢?
回复 小撮 2004-11-24 15:30
雁版主,首先请注意,这儿不是建设版,在别人家里说话,要注意礼貌,找上门来打架,那是流氓行为。 其次,您修改规则目的是什么?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枪毙在前,宣判在后,枉法在前,篡改条文在后,您以为绿野是时空隧道吗?好好读一下[url=http://www.lvye.org/modules/lvyebb/viewtopic.php?view=1&post_id=970940]野猪的判词[/url]吧。拿法律条文来擦屁股,不是一个好主意,纸太硬不舒服还无所谓,关键是擦不干净,不卫生。 第三,在还有一个无版主在的情况下,您擅自修改规则条文,说明修改动机了吗,阐述修改依据了吗?经过无版主签署了吗,征求网友意见了吗?告诉你,我制订的《管理细则》,在公布之前发给当时的另两位版主达娃、豌豆征求过意见,在他们没有提出修改意见的情况下,在他们相继离职之后,才公布试行的,在试行过程中,广泛吸取了网友的意见,与网友进行了多次沟通,经过二次修订,并增补了两个附件,才有了现在的文本。这个规则,已经不是我个人的作品,而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我和网友磨合、互动的产物。您下过这样的功夫吗?为了给自己的滥权寻找合法性,您用了几分钟的功夫,就篡改了凝结了我和多位网友一个月心血的劳动成果。在您眼里,规则不过是玩弄于股掌之下的玩物,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您自己都不尊重的东西,为什么要求别人去尊重?一个非法滥权的产物,我凭什么要去尊重? 第四、您亲手“修订”的《管理细则》,您执行过吗?除了非法地处罚了一次无头苍蝇,后来那么多说脏话的、骂人的、耍流氓的、人身攻击的,您处罚过一个吗?如果说因为我在台上,碍了您的事,我下台了,您可以畅行无阻了,您为什么不趁机执行您的严刑峻法呢?按照您的规定,该有多少人关进小黑屋,您自己掰手指头数数吧。为什么没关呢?按我的规则,至少还会锁帖,还会规劝,还会记过。您呢,您用来吓唬人的小黑屋,它在哪儿呢?它是只给无头苍蝇一个人预备的吗?别在这儿玩义正辞严了,人自辱然后人辱之,不是别人,还是您自己把您“修改”的那一版规则变成了一张废纸,如果说它一开始还可以用来擦擦屁股,那么,现在它连这个功能也没有了,因为,在一个拉肚子成为流行病的地方,一个穿开档裤的地方,一个随地大小便的地方,是不需要手纸的。
回复 流云 2004-11-24 23:10
偷偷改法规,呵呵。 想起当年某省中央有关农村的文件被公开销售后忙坏了省内领导――去查封。 人治的产物。 他们认为可以修改、解释、执行法规是拥有特权的体现。 靠,俺不知道规则被修改――你告诉俺了没有啊!不告诉俺们是什么意思啊,给俺们下套??你是做什么吃的??不是为俺们服务的??占着坑别不拉屎哈 :-x
回复 贴饽饽 2004-11-25 13:08
小撮,快跑!否则你这里变成建设版了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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