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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34)苍蝇二代――关于UU队7

已有 21 次阅读2005-6-2 10:58 |个人分类:――第2驴志部分目录――

关于未成年人参加绿野活动,绿野早有明确规定――似乎不必再“重复讨论”?除非民法修订:) 无疆界 2004-08-03 21:08:28 http://lvyeorg.7766.org/modules/lvyebb/viewtopic.php?post_id=914995&id=develop&view=1 “《绿野自助户外活动公约》 “活动原则”: “第一条: 绿野网站的网友所发起的户外活动,具有以下特性:绿野不是俱乐部,不是旅行社,不赢利,不搞会员制,不搞野外生存,不提供野外活动商业服务。尤其是最后一点,要搞清楚,姑娘、小伙子们,记住了你是成年人,你应该努力使自己在活动中的行为达到自助。还是那句话,你是具有法律意义的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条: 参加活动者为身体健康,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男女均可,受地域开放限制,台港澳同胞、海外华侨、外国人士视情况加入;未满十八周岁或行为不便者,须由法定监护人陪同或由法定监护人指定陪同人。 ” ――因此我的理解就是――关于未成年人参加绿野活动――发起者必须是成年人,未成年人如果参加必须有特定的陪同者。 说明:似乎由于网站处于非正常阶段,我现在找不到原来的链接,上述引文出自我以前分类下载的资料,若有出入,请更了解情况的朋友及时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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