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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地理学家为先师立传却被指贬损师母――谭其骧子女谭德玮、谭德垂诉葛剑雄名誉权案

已有 1292 次阅读2015-5-30 08:28 |个人分类:private

历史地理学家为先师立传却被指贬损师母――谭其骧子女谭德玮、谭德垂诉葛剑雄名誉权案 [来源:  时间:2013-07-10 点击量:367] 谭其骧简介 谭其骧,男,字季龙,浙江嘉兴人,1911年2月生于奉天府(今辽宁沈阳),1992年8月28日卒于上海。中国历史学家、历史地理学家。 1980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学部委员)。毕业于上海暨南大学、燕京大学研究生院。曾任北平图书馆馆员,辅仁大学、燕京大学、国立北京大学和国立清华大学兼任讲师,浙江大学教授。1950年起任复旦大学教授、历史系主任、中国历史地理研究所所长。此外,还担任过中国史学会理事、常务理事,上海史学会副会长,上海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副主席等职。 作为中国历史地理学的奠基人之一,他在1934年协助顾颉刚发起成立了以研究历史地理为宗旨的学术团体――禹贡学会,创办了《禹贡》半月刊。他是中国地理学会的发起人之一,长期任理事,1981年以来任《历史地理》主编。还主持编绘过《中国历史地图集》,主持编纂过《中国国家地图集·历史地图集》,主编过《辞海》历史地理分册等。 葛剑雄简介 葛剑雄,男,祖籍浙江绍兴,1945年12月出生于浙江湖州,历史学博士。 现任复旦大学图书馆馆长、中国历史地理研究所所长、历史地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并任国际历史人口学委员会委员、国际地圈生物圈中国委员会委员、中国史学会理事、中国秦汉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地理学会历史地理专业委员委员会主任、上海历史学会副会长等。此外,他还是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政府参事。 曾师从中国历史地理学家谭其骧。从事历史地理、中国史、人口史、移民史等方面研究,著有《西汉人口地理》、《中国人口发展史》、《普天之下:统一分裂与中国政治》、《统一与分裂:中国历史的启示》、《简明中国移民史》(合著)、《中国移民史》、《往事与近事》、《泱泱汉风》、《未来生存空间·自然空间》、《悠悠长水:谭其骧前传》、《悠悠长水:谭其骧后传》、《行路集》、《碎石集》等及论文百余篇。 《悠悠长水》缅怀恩师博学厚德 葛剑雄教授是著名的人文学者,作为历史地理学方面的专家,他出版各类著作近20种,计400多万字。其中,《中国移民史》、《中国人口发展史》、《中国历代疆域的变迁》等书在国内外学术界产生了广泛影响。而他在百家讲坛中有关中国地域文化的精彩讲授,以及他周游世界七大洲,特别是南极探险和非洲之行的传奇经历,则使他的形象通过荧屏走进了千家万户。此外,他还在新浪网上开通了个人博客,通过网络传播历史地理文化知识。 这位知名学者师从我国著名历史地理学家谭其骧。谭其骧在逆境中始终坚持求真务实、锲而不舍的精神,激励着葛剑雄在学术上精益求精;而谭师善于批判自我、超越前人的境界,更使葛剑雄读到了超越学问本身的精神内涵。在师从谭其骧十多年间,作为他的学生和得力助手,葛剑雄十分注意收集谭其骧的文稿和有关资料,随时记住他的言谈和想法。在谭其骧逝世后,葛剑雄先后发表了几篇记述他学术思想和言行的文章,引起了热烈反响。在收集和整理谭先生资料的过程中,葛剑雄觉得谭先生的学术贡献固然重要,他的精神和人格也同样可贵。为此,葛剑雄改变了只写学术评传的计划,决定为谭其骧写一部全面的传记。 为尽可能真实、全面地反映谭其骧的一生,葛剑雄在谭其骧子女和亲属的帮助下,查阅了大量丰富的历史资料,于1997年10月、2000年2月分别出版了《悠悠长水·谭其骧前传》(以下简称《前传》)和《悠悠长水·谭其骧后传》(以下简称《后传》)两书。1998年,《悠悠长水·谭其骧前传》一书被“席殊好书俱乐部”评为当年“十大好书”之一。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文汇报》等对该书作过报告或介绍。 一纸诉状被诉侵犯师母名誉 葛剑雄没有想到的是,他的两本传记出版没多久,等来的不是谭先生家人的感激和赞许,而是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送来的一纸诉状。2001年9月21日,谭其骧的女儿谭德玮、儿子谭德垂,以葛剑雄侵犯他们已故母亲李永藩的名誉权为由,向西湖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两原告诉称:葛剑雄撰写的《前传》和《后传》两书,故意歪曲事实,对原告已故母亲李永藩进行人身攻击,贬损原告母亲的人格,擅自公开原告母亲及家庭隐私,严重损害了原告母亲的名誉。在诉状中,两原告还详细列举了一些他们认为被告在书中披露隐私、捏造事实,对原告母亲进行诬蔑、诽谤的相关章节内容。为此,两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收回并销毁所有尚未出售的、库存的书,在未对有关内容进行删节并经原告同意之前不得再版;2.判令被告在全国性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原告母亲的名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等共计2万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两审裁定案件移送上海法院 葛剑雄在收到西湖法院的传票和诉状副本后,并没有立即从实体上进行应诉答辩,而是提出了程序上的管辖权异议。葛剑雄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购书发票系由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开具,说明原告所指控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上海,而不是杭州。且葛剑雄的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均在上海,原告母亲李永藩生前住所地也在上海。故杭州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案件应移送上海法院审理。 2001年11月6日,西湖法院以名誉权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由,裁定将此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两原告不服,认为侵权作品在杭州市的各大书店均有销售,故杭州应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为此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此案仍由杭州法院管辖。杭州中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所诉被侵权人李永藩生前住所地为上海市徐汇区,而被告葛剑雄的住所地以及两原告举证的侵权书籍购买地均在上海。两原告称杭州书店亦销售过侵权作品,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此案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杭州,遂于同年12月14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案件仍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三次出庭你来我往争执不下 2002年2月11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此案。同年4月19日和7月9日,徐汇法院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其间还进行了一次证据交换。在法庭上,原、被告围绕着两书对李永藩的评论是否有依据、是否损害了原告母亲名誉、是否侵犯了原告家庭隐私等争议焦点,就书中相关章节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激烈辩论,并各自提供了原告父母亲友的证人证言、谭其骧先生的日记等大量证据。 原告认为,被告在《前传》中采用排比、对比的修辞手法对原告父母的品行进行评价,在肯定原告父亲的同时,却全面贬低了原告母亲的人格,如“谭其骧性情淡泊,不愿广泛交游,也不愿趋附名人权贵;李永藩喜欢热闹,乐于应酬,虚荣心强,以结识名流为荣……”等等。对此,被告认为,书中对李永藩的描述和评价都有事实根据的,将谭其骧和李永藩的为人进行对比,是为了说明两人从一开始就有很大差异。书中所列举李永藩的缺点,并不是对其一生的全面总结,也没有作任何夸大和渲染。 原告认为,被告在书中对原告父母的夫妻关系等进行了描述,并对李永藩错划为右派的事件进行了不适当的评价,均侵犯了李永藩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被告认为,其对李永藩的描述和评价完全有事实依据,也是其他人所知道的,并不暴露个人隐私。凡是他人不知情或能够避免涉及的,被告在书中尽量不与提及,或作抽象的、一般性描述。且在《前传》出版前,被告曾将原稿中涉及原告父母、家庭的内容,交给原告谭德玮看过,其并未作根本否定,只是对用词提出些意见。 第二次庭审中,两原告以被告在法庭上借答辩之机,继续侵害原告母亲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为由,当庭增加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继续侵害原告母亲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并就上述侵权行为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学者致歉法官认定并未侵权 就在第二次开庭后不久,被告葛剑雄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致两原告的《致歉书草案》,内容为:尽管撰写《前传》和《后传》两书目的是为了全面如实反映恩师的一生,对师母李永藩并无恶意,但对恩师子女的感情考虑不够,书中某些用词分寸不够准确,个别情节表达得不够确切,造成原告精神上的不愉快,对此深表歉意!希望得到谅解。 2002年12月30日,徐汇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两原告母亲李永藩已死亡,虽依法不享有名誉权,但在其死亡后,其名誉利益仍然受到法律保护。《前传》和《后传》两书作为人物传记,其创作素材应来源于生活,对人物的描写应当力求客观、公正。被告在书中对谭、李的夫妻关系以及对李永藩的为人作了一定的评判,只是对李一段时期内的概括,并不具有全面性,也非总结性评价,且均有一定的事实根据,并非原告所称捏造事实,或以偏概全。关于李永藩被错划为右派一节事实,由于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产物,现已有了正确结论,并不会因此造成原告母亲社会评价的降低。被告作上述描写只是对真实历史事件的反映,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在书中予以适当公开并无不妥。综上,被告无侵权的主观故意,被告在其作品中并不存在侮辱诽谤原告母亲的情况,未作出不利于李永藩名誉利益的不当评价,也未涉及原告家庭的隐私,故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两原告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葛剑雄在写作中参考了诸多资料,但疏于考虑李永藩子女的感受,“书中某些用词分寸不够准确,个别情节表达得不够确切”,存在一定的不妥。由于系争作品中没有捏造事实,只是以作者的角度看待他所了解的李永藩,其观点不能左右了解事实真相的人的评论。由于葛剑雄没有刻意加大笔墨描写李永藩的形象,也没有使用侮辱、诽谤、恶意中伤的词汇,广大读者所关心的是谭其骧的生平、为人,同时会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去看待李永藩,故李永藩的社会评价并未因此而降低。葛剑雄在法律上没有构成对李永藩的侵权,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一、走出死者名誉保护的“误区” 死者的名誉应受法律保护,这一观点已为广大公众所接受。因为,人死后虽其肉体和精神归于消灭,但其生前的行为和表现,并未因其死亡而消失,仍可作为人们的评价对象。且名誉具有约束人们行为的作用,如果公民死后,名誉得不到保护,其作为一种社会品德标准,就会失去约束作用。我国立法对此也持肯定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人们由此也会对死者名誉的保护产生一些认识“误区”。 “误区”之一:死者也享有名誉权。关于死者名誉保护问题的根据,理论界曾普遍主张名誉权说,认为死者和生者一样仍然享有名誉权并受法律保护。我国司法实践也曾采用这一观点,并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复函和下级法院的判例中有所反映。但随着我国人身权理论的发展,这一观点逐渐被摒弃。因为名誉权说与民事主体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相矛盾的。名誉权作为自然人的一种人身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在法律上,死者不可能成为权利主体,即不可能继续享有名誉权。死者的名誉依然有受到法律保护的必要,但不再体现为一种权利,而体现为一种利益、法益。正如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所说:“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为个人的利益,此种客体可以是权利,也可以是其它的利益。”如今我国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也已普遍采纳了这一死者名誉利益说。 “误区”之二:侵犯死者的名誉即侵犯死者近亲属的名誉权。由于侵犯死者名誉的案件往往由死者的近亲属起诉,因此有人认为死者对其名誉受损已无法感知,其近亲属因与死者的特殊人身关系而感同身受,故侵犯死者的名誉权其实就是侵犯死者近亲属的名誉权。其实,这种观点完全模糊了保护死者名誉的目的。从立法目的看,保护死者名誉是为了使死者生前的名誉在死后不遭毁损,生前得到的社会评价在死后得以维护,而非维护死者近亲属的名誉。从侵害结果看,损害死者的名誉也并不必然侵害其近亲属的名誉。更何况,如果死者没有近亲属,是否就意味着其名誉不可能受到侵害?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法律赋予死者近亲属的诉讼权,是基于他们是与死者关系最密切的人,在起诉和举证证明死者名誉情况方面处于便利地位,不能因此而将侵犯死者名誉和侵犯近亲属名誉权相混淆。 二、避开纪实文学侵权的“雷区” 纪实类文学,包含人物传记文学、回忆录、报告文学、访谈录,还有一些纪实性的散文等,是文学创作中很大的一个类别。纪实类文学既必须尊重事实,又要进行必要的文学包装,实践中由于难以把握好这个尺度,因此近年来被诉诸侵权的案例越来越多。纪实性文学并不像人们通常认为的只要依样画葫芦写出来就可以,它对作家的文化素养、社会阅历、哲学思辨力要求都很高。作家要在表现真实事件的同时又体现文学的感染力量,有时就像是“戴着镣铐跳舞”。因此,如何避免踏入侵权“雷区”,就要求作者在真实性和文学性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首先,必须遵循真实性原则。在写作过程中,要脚踏实地,准确记录,引用资料时,要善于辨伪,不能偏听偏信。要用事实说话,对历史的、现实的人和事,给予充分的尊重,给写作对象一个本质的、完整的判断。 其次,作者应把握好行文分寸,读者对适度的艺术渲染也应包容。纪实文学既然是文学,就不应是原始素材的简单堆砌,应该给予作者一定的艺术创作空间。中国自古文史不分家,《史记》就有很多文学性描述。况且,文学创作发展到今天,越来越重视人性和个性,刻画人物不再千篇一律或者“高大全”,往往是张扬着个性,充满矛盾的文学或艺术角色才具有大众喜爱的魅力,如《亮剑》中的李云龙等。因此,在不违背事实的情况下,公众应该尊重作家在表现文学艺术方面的权利。特别是在人物传记作品中,出现一些作者个人的观点或评述性的语言,即便是带有些负面评论的,只要是客观真实的,公众对此也应予以包容。 本案中,葛剑雄在作品中虽然对原告母亲李永藩作了一些负面的评论,但并未捏造事实,也未构成对死者社会评价的贬损,因此法院认定不构成侵权。当然,作者在行文时,尤其是在发表个人观点或对主人公进行评论时,也应尽量避免使用感情色彩强烈甚至是偏激的语言,可以引用各方面的事实或各界评论,让读者作出公平判断。本案中,法院在判决书中也指出了被告一些用词分寸不够准确,个别情节表达得不够确切。 三、划定公民隐私披露的“禁区” 由于我国法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对隐私权保护未作明确规定,过去受害人往往通过请求名誉权、肖像权保护的途径,来寻求法律救济。随着社会生活的进步和发展,对公民隐私权应予保护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但迄今为止,“隐私权”尚未作为一项独立的人身权利写入我国的民事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虽然明确了对公民隐私的保护,但仅将隐私作为一种人格利益,仍未形成较为完整的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法律体系。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涉及公民隐私的文字、照片、视频,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被披露,甚至在互联网上出现了“人肉搜索引擎”,查找并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正面临新的挑战,公众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我们亟需为隐私权保护划定一个“禁区”,以阻却不法侵害,提供更明确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是要尽快完善立法,明确对隐私权概念的界定。在考虑我国基本国情的同时,积极关注国际上的立法趋势和立法动态,形成我国隐私立法的一般方式和原则。对隐私权的定义、权利内容、侵权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作出全面、完整、明确的规定,并区别于名誉权、肖像权等相关权利。 二是要合理界定受法律保护的隐私范围。当前有一些人对自身隐私权的保护有极端化的倾向,认为有关自己的一切信息都是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但事实上,任何个体都是社会人,其个人信息总会不同程度地与他人的、社会的信息有融合、有交汇,也会被他人或公众知悉。此外,个人信息的保护还不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如公众知情权、国家追诉犯罪权等),在特殊情况下,与宪法所保护的其他权利或利益发生冲突时,需要进行权衡。因此,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或司法审判实践等途径,在保护隐私权和其他权利之间找到合理的平衡点,引导民众正确认识、解读隐私权的界限。如本案中,由于葛剑雄所著《悠悠长水》主要是记述谭其骧的生平事迹,不可避免地会涉及谭妻李永藩的相关信息,法院通过判决确认,对这些情况的描写只是对真实历史事件的反映,在书中予以适当公开并无不妥,并不构成对李隐私权的侵犯。 三是要为隐私权保护提供更好的保护屏障。如加强对文学作品的涉隐私权审查,严格网站的论坛维护监管责任,以及积极运用网络安全防范、邮件或网络聊天加密技术等先进的科技手段,等等,有效降低隐私权被侵犯的风险,给公民隐私提供更为安全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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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 个评论)

回复 悠远 2015-5-30 08:35
国人要求客观真实,往往是针对他人的,中国能有卢梭《忏悔录》那样的作品吗?如实地记录自己的浪荡不羁? 好像女人中是木子美做到了。不过相比木子美,绿茶婊数量更多一些。 男士似乎还没有像卢梭那样真实剖析自己私生活的,这点比女人能装。 普通人是汇集世界的土壤,上层建筑不过是普通人集体的反射,土壤如此,土壤培植的果树就别要求什么客观真实的历史了。 皇帝新衣真实的孩子呢
回复 悠远 2015-5-30 10:27
木子美也不是做到,她是在炫耀,不是在忏悔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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