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野自助户外活动网站

楼主: 山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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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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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野飞人,随传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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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5 13:03:01 | 只看该作者

有道理!

看了上面的讨论,受益良多!
就算不能很快达成一个完满的解决办法(我觉得不容易,试想如果有规范的解决办法,那可能与旅行社旅游差不多了),让大家经常看看论论,提提神!或许以后能找到相宜的办法.
所以还是希望能将此帖置顶,以免淹了.
来自旧版论坛的签名厚德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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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野高级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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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5 23:02:59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中的一句话经典:这是一件可怕的事故,但是法律不能扮演抑制冒险之作用


【一个英国法官对一例登山者死亡的官司的判决】
http://bbs2.nnsky.com/dispbbs.asp?boardID=19&ID=3214943&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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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野高级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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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6 04:24:27 | 只看该作者

AA户外的可能解决办法

1法律制订相信会是户外圈外人,因此按冒险与保守来说,一定取向保守,不利于AA户外的发展,对于商业倒是件好事;
2通常意义上的责任分担与AA户外存在冲突,如果一定要将通常意义上的责任分担来套用在AA户外上,结果只有一个,AA户外的萎缩;

二个共识:
A\户外是冒险!因为户外有风险,参与AA类与自助精神,已经将风险个人来评估,出事后的责任在于个人,而不是其它人;
B\从登山圣经中说明的邻队权威是有效规避风险的措施,没有必要淡化,如果说,不要因为怕承担责任而增加风险,是一个官腔的高调了,但是,的确,我们不能怕承担风险而放弃原则;邻队权威只是一种游戏规则,并不是法律;

解决办法:
首先明确一个原则或共识:参与AA户外只对自己负责,没人为其它人负责!
其次从法律的角度来规避风险:个人参与绿野活动的个人声明与法律公证;
最后从市场的角度来实现:活动是稀缺资源,占有这种资源需付出成本:你可以选择商业化,金钱或乐趣的缺失作为代价,你也可以选择AA方式,以风险自担作为代价;实现风险自担的方式的就是邻队对队员的选择,或者说有形或无形的市场的手:邻队会优先选择有个人声明与法律公正的人.

对东莞太守太阳鸟(由于沼气身体不适)观点的看法:
极其佩服,极不苟同
其一户外的风险真可预测与预防?
如果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何来户外是冒险一说;
如果这个问题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不能保证自己,凭什么理由来保证别人的安全!

其二邻队提出了个活动的方案,并亲涉其中
这说明一个潜在的说明:我愿意涉此风险,然后是,愿意这样玩法的可以一起来玩;

其三真得户外知识如此有决定性的作用吗?
说个个人的经历:一次带同事去溯溪,下雨,我们朵进溪边的洞中,户外知识告诉我,这时候,理智的做法是到高处,但得淋雨;难道此时SB去劝说同事一起有洞不避,倒去淋雨;如果山洪真得来了,的确高明,如果山洪不来,可能真成了SB成为笑姿;二者权衡,我选择一起在洞中避雨;
如果这时候这些同事是绿野的驴友,可能就会一起去高地;
如果你问我如果是一个人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可以坦白的说:愿意承担这样的风险躲在洞中,承担风险,因为真得冷:)

比如招集玩漂流,会一起下水,但出事不会负责,因为大家同样知道这个风险,为了好玩,得自己来承担风险.

总的来说,玩AA户外就得自己负责,又想好玩,出事又要别人承担责任,世上便宜的事都占尽了,别人喝西北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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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野投名状,终生免死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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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6 11:05:36 | 只看该作者

哈哈,沼气在某方面确有提高作用.我前二天专门试过,效果不一般哪....

佩服我们就不说了,我们不要高调.
极不苟同,这个,我想说说我自己的想法和做法.
我个人认为,户外运动,我的根本目的在于健身体.爬山,使我体弱多病的身体得到改善.另外,我一个人出去玩的成本比较高,在户外论坛的活动中,我认识了许多兴趣相投的好朋友,平时可以十几个人或更多的人一起出去玩,成本分摊后会下降好多.人多话题也多,玩法也多,活动变得更好玩.
我也曾试过一个人爬山,去过二次,后果是比较恐怖的,这里就不细说了,绿野里有我以前的单人游记.
招集一班人出去玩,作为领队,应该有必要做好出发前的功课.有必要合理安排所招集的同行队友.毕竟有时爬山时是会有些危险成份的,所以,在出发前和行进中有必要与队员说清楚,并提醒之.
领队是一个队伍的核心,领队所说的话和作出的举动会直接影响到队员的行为.

在活动中,如果队友不按领队说的做,出了事,我认为按"免责声明"里面说的,不需要负责任,是对的.
如果是领队的错,让队员出现了问题,我认为,领队就是应该负责.

南宁的案子,在没有终审结果出来前,我不发表对它的评论.

有人说,领队跑这跑那,付出那么多,却没有得到什么.这话是不对的.
物质是确实是没有什么,但是在精神上,得到了荣誉.
一个人活在世上,给别人留下的是什么,在我看来,只能是他独特的精神.
来自旧版论坛的签名每个人的年轻只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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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野的革命者,中间的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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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6 17:56:01 | 只看该作者

支持

非常赞同鸟队的观点,如领队犯了户外活动常识错误给你或你的亲友带来了伤害你将心比心的说你难道不怨恨他吗?设想一下亲人离去的痛苦及无奈好吗?
在以上的讨论中我看到了太多的冷静和理性,但人性的光辉在哪?大家参加户外活动仅是看看风景的吗?难道就没有感受互助关爱友谊带来的愉悦感动呢?没事的时候是朋友兄弟,有事的时候形同陌路,"奶奶的,是你自己要跟的,死都死了,还来烦我,真是死了活该"这样是不是阴暗了点.如果做婚前财产公证那还结什么婚?
我以前也作过领队,体会过做领队的复杂艰辛和忐忑,但当把大家带到山顶时,ZN后FB时看到一张张开心的笑脸,心里是多么的欣慰与自豪,无私的付出也是一种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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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6 23:05:59 | 只看该作者

目的只是讨论此事对AA户外的不利用影响及可能消解这种不利影响的可能途径

绿野本来邻队就不多,而且当前邻队都是优秀的(身体不适人应除外吧?呵呵)
如果这事对绿野来讲,导致减少了本来不多的邻队,觉得是损失

至于此事的威慑力(经济方面)产生对其它网站中的人员的肓动,应有正面影响的.

不会出事大家都会无动于中的!
但是如果这事对户外的影响是导致好邻队的流失,我想也得不偿失!

毕竟,我们都有户外的冲动(一定有风险,涉及其中,就是一定程度的冒险,而且并不浪漫)
这种冲动需要有实现的途径:邻队所创造的活动

绿野本来就有对邻队的资格的限制,再加上出事后的风险承担,我想可能会减少邻队的可能.

作为邻队,一定会小心的,只是风险实在没法预估.
将没法预估的户外的高风险加于邻队身上,你觉得合理吗?

观点肯定不能上升到道德,否则,于事无补,何益之有呢?
这些天文言文看得多,说话一不小心,都是四个字的,嘿嘿

总的来说,这件事的是非曲直并没有任何判断,因为无从判断.只能更多些的关心针对于法律结论的影响.并且这个结论的得出是基于个人的这样假设:假如我出事,不需要任何人为我负责,因为参加这样的活动及其过程,我会对自己负责!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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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7 01:26:50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书中可上诉的内容不少

星期五法院网的头条新闻啊,原来这里已经讨论得这么热烈了。

随便看了一下,判决书中可供上诉针对的内容不少,

事实认定方面:

60元的性质;
重大过失的认定,有没有提供当时预测的天气预报等等内容,如果气象台都没办法预测,领队怎么可能预测;
险情发生之时救助的能力是否存在;
……
没看到证据,事实认定很难讲。

法律适用方面:
判决书刚称“彼此间不存在合同关系”马上又称适用《合同法》;
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是否适合合同法,也是可以再考虑的;
精神损害赔偿金严重过高,七万元没有考虑受诉法院的经济水平以及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以及侵权行为人因为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仅60元),没有参考最高法院判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六点因素。(即使假定有侵权的话,这一点应该很难否认了,领队应该有过失。)
……

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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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7 01:47:10 | 只看该作者

还有一些理由可上诉

对死者可能不敬,但作为被告的律师肯定需要提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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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7 16:47:12 | 只看该作者

看贴如上一堂课,不会一切归零的,小狐,你认为呢?

绿野及其他论坛有关话题的讨论,在我看来是上一堂做召集人及队员的户外风险责任课。

对于法律上的东西,自己的确是法盲级,无法评论。
看大家的讨论,无论是关于领队的探讨还是户外责任的问题,都令自己受益良多。

精神与物质,理性与感性总是人的需要。

到最后对于是否有人能总结出一个可行的aa制下的责任与风险条款,我会期待并感谢能者可造福大家;
同时我也会警惕自己,一切小心,因为自己也会犯老孔所说避雨的例子;


来自旧版论坛的签名******在我的幻想还没僵硬前,让我和黑夜一起流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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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9 10:57:42 | 只看该作者

[转帖]我对“7.9案件”的一些看法和上诉建议

再读读此文,希望有所受益。

[转帖]我对“7.9案件”的一些看法和上诉建议
http://www.lvye.org/modules/lvyebb/viewtopic.php?view=1&post_id=1706033
【特别声明】受朋友之托,转帖{原野户外论坛.金牙素}的帖子。

我对“7.9案件”的一些看法和上诉建议
作为一名从事法律工作二十年的律师,同时也是户外活动的积极参与者,一直以来关注着户外活动的安全防范和风险责任问题。多年来,也曾多次在多个户外网站呼吁驴友们重视户外活动的人身财产安全,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抵御意外事件发生的技能和知识。同时,在国家尚未对自助户外活动作出专门法律规范的情形下,在不违反现行法律禁止性规定、适用法律一般性原则的基础上,对自主组织或参与的户外活动,在自愿、公平、公开的前提下,对户外风险防范和责任分配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讨和实践,虽未结成正果,但良苦可鉴。
短短几年间,南宁乃至广西的自助户外活动以多种形式迅速发展起来,参加人群和户外网站成倍数暴增。这是一股与时俱进的新潮流,是一种积极健康的新生活,是社会进步程度和公民素质提高衡平发展的必然趋势,应该肯定。但是,户外活动不管其形式种类如何,也不管如何做好预先准备和防范,它都是风险永不归零的高危活动。户外活动充满快乐,但人们在享受着亲近自然、融入自然的喜悦和快感的同时,自然也会按照它自己的规律、脾气、习性去回应人类。这种回应,除了笑迎,也有怒拒;既有合欢,也有恶报。户外隐匿巨大危险,户外风险无处不在,人身伤亡财产?灭的影子就在欢乐的身后。对于这些危险,有的人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并做好防范,更多的人是预见到了却轻信其不会发生,极少数人连应当预见却不想作任何可以作到的预见准备。这就是户外活动的现状和事实。
幸运,永远不会伴随在不珍惜自己命运的人身边。就在不少人焦虑于户外活动风险、祈祷户外活动能平安渡过虚荣浮燥期之时,“7.9洪难伤亡事件”猝然发生了。这是一件意料之中却又永远不希望发生的不幸事件!
事件发生之后,人们在热烈讨论、评析、遣责甚至怒骂中重新关注、重视起户外的安全和风险问题,试图从中得到深刻教训和启迪。同时,也有真正具有正义和良知的人通过直接或间接、经济和精神上的关怀,试图安慰、温暖、帮助不幸遇难的手手父母。当事故责任认定无法通过协商沟通取得共识时,双方选择了通过司法裁判方式来确定最终结果。这一切都是积极、理性、文明的行为,值得南宁乃至广西驴界引以为豪。
然而,不幸的是,要比“7.9洪难”更为大不幸的是,青秀区法院就“7.9洪难”所作出的一审判决!“7.9洪难”只是个别人的不幸,“7.9洪难”案件只是一件维权个案,但一审判决之错,不只是当事人的不幸,而是整个社会中参加自助户外活动的公民的集体不幸,是法制的不幸。依法上诉,将使得这件维权之诉成为一件更具公共利益的维法之诉。
这是一起错案,是一起从认定主要事实到适用法律到判项都错误的案件。这不是我一个人的判断,而是一群与案件当事人均无利害关系的律师、法官、法学人士在得到判决书副本并多次研读后的集体判断,是与性质相同或相似的案例、案评、法理研讨相冲突的错案。当然,误判错案不足为奇,只要不是贪赃枉法,就是司法过程和审判实践难以避免的。我并不同意网上某些对一审法院和法官的无端指责。
我以及与我一起研讨这起案件的律师和法律人士,为手手的不幸死亡深表痛惜,也充分理解其父母中年失女的痛切感受,同时也被维权人士的愿望和努力所感动。
一审法院及法官为维护死难者的权益在现有法律无具体适条的情形下,在情与理、职责与法责、道德与法律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狭小空间里,极其大胆并富有创意地作出充分说明判理的判决,深表敬畏。但这份感情感动敬畏之心,不能代替和改变我们的理性思考和慎重研判。
下面,我就谈谈对该案的一些看法和观点。同时,也希望有心关注该案法律深层面问题的同行、同好,理性地参与讨论,那怕是观点看法相佐,也拍手相迎。
一、 一审认定该次自助户外活动是由特定组织者组织的违法营利性活动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1. 判决书在查明事实部分已经对被告梁XX在南宁时空网的发帖原文予以全盘认定。其帖为:[帖题]7月8、9号赵江泡水FB,有人要一起吗?[帖子内容]这地方我想也有很多人知道了,功略........这周周未人还要继续,有人要一起来吗?电话138771xxxxx,要一起的报名了哦!好定人数,费用AA,应该每人60左右,明天周六8点正准时在安吉站集合。从这个帖子全文来看发帖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我打算在周未去赵江游泳玩水,休闲、吃喝、腐败两天(“泡水”、“FB”的网络习惯俗成语通意),有没有也想一起同去的?我没有事先制定好的活动计划方案(“功略”在网络户外中通指事先制定的活动出行计划方案),有意同去的请电话通报好确定人数,活动中发生的公共费用大家一起分摊多还少补(“AA”制在户外界的通解、习惯俗成的结算规则),预计费用开支大约为每人60元。愿意一起同去的周六早8点安吉车站集合,一齐出发(未确定交通工具,是购票坐班车还是包车或自驾车没有最后确定)。由此可见,发帖人的本意仅限于好意寻找户外休闲游的合意同行人,至于如何开展具体的活动、策划活动的细节、确定活动的强度难度、宿营地的选择、腐败的程度等等,都有待同行成就后再予当面相商或临时确定。在这个帖子里,既看不到发帖人将自然取得对整个活动计划方案的决策权、费用收支的决定权、对同行者的行动监管权的明示,也没有暗示或随后跟帖声言要行使这些只有组织者、领队才可能拥有的权利,更没有为活动或同行人提供活动经费。安排车辆也是基于活动快捷便利和降低共同成本(加油费明显低于另行租车或车票费用),是利己利他的好意行为,况且乘用何种车辆只是抵达目的地的一种可选工具(活动中包括手手在内的三个同行者是搭乘他人的顺风车抵达赵江的),仅与活动公共成本关联,而与活动的目的“赵江泡水FB”以及活动管理权没有直接关联性。原判既已全盘认定了帖子的内容,却又忽视帖子的文字表述及明示意思,硬是将发帖人的出行打算、空缺或待决的攻略事项、预估性的可能费用、集合地指示硬套成是发帖人“制定”了活动基本计划,进而以这些有明显缺陷的“特征”认定发帖人为组织者,实属削足适屐,生砍硬套。我们坚持认为:没有对活动的核心目的和中心任务“赵江泡水FB”具有排他性的方案策划权、计划决定权以及对队友行为的指挥调遣权,或者已经实际行使了这些权力的事实,就不能被认定为这次活动的组织者。而实际上判决书中缺乏的就是这种行权事实。
2. 一审以被告梁东华未能举证在收取队员每人60元活动经费后没有任何盈余又不曾退过款给队员为由,推定活动为有营利的违法活动,有违程序法的规定和案件基本事实。首先,本案是基于原告就人身损害赔偿诉求为限的侵权案件,不是队员与所谓“活动组织者”之间的活动经费结算纠纷案,法庭不必也不该主动对活动经费是否盈亏应否退补进行实质审查,当此,被告粱XX得行使不举证抗辩权。除非原告提供了绝对排它性的直接证据,而且这些证据所要证明的“营利性收费”被所有交费队员(另11个被告)和“组织者”认可,方可作为不必推定的既成事实记陈于案,否则,不应在法律文书中妄下认定性结论。其二,主帖公开明确活动费用AA,大约每人60元左右;十三个队友基于主帖中“费用AA”结算制形成了出行合意;事件发生后至本案庭审结束时,收费人与交费人双方均未主张或拒绝结算;这些都是本案的基本事实。其三,十三个队友基于主帖中“费用AA”结算制形成了合意,对所有队友具有共同约束力的活动费用结算关系就成立。任一队友均可就已交经费主张结算权,当结算主张被拒,还可行使诉讼上的请求权。毫无疑问,这种结算纠纷不可避免,立即就会发生。一旦结算纠纷成讼,结果可想而知。无论结算案最终判决或调解是还是补,一审判决赖以推定的营利基础不攻自溃,推定营利的依据发生质变,推定结论就必须改判。除非结算纠纷无讼,又或者有讼亦被终判推定为没有结算义务的营利性质。基于对事实和法律的信诚,我们不认为会有这样的结果。
3. 既无营利事实,依据AA制例,收取预计经费只是预收代管便于统一开支的行为,不属违法行为。一次自愿的相约同游活动,不为法律所禁止,没有任何违法的情形。
二、 一审依据侵权行为法判定被告承担侵害死者生命权的民事责任,因不具备法定要件和违背事实不能成立。
1. 判决书所引述构成侵害生命权的民事责任四要件是判词中最为精准的部分。四要件中之第二、三要件是:侵害生命权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正如前一论点所述,一次自愿的相约同游活动,不为法律所禁止,没有任何违法的情形。既无违法行为,根本就不必再去讨论违法行为与死亡之间存不存在因果关系这个子乌虚有的问题。侵权四要件缺失有二,侵权之判据自然不能成立。
2. 队员手手(骆X,下同)因赵江河道突发山洪意外死亡,已有参加救援并负责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证明所证实。公安机关的事故结论是客观、科学、事实求事的,在没有新的事故结论之前,当事人应予以尊重。其实,一审判决在查明事实部分对此事故证明是加以认定了的。原告及其维权代理人如果对公安机关的死亡结论有不同意见,应该向公安机关提出异议要求重新作出事故认定,待新的结论出来可以支持自己的诉求后再诉,或者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不然,怎么能够自证因果论说?但原告维权代理人可能因疏忽未予有所作为。其实,因山洪突发致人伤亡的意外事故每年都发生很多,这的确是非常令人痛惜的不幸事件。但是,不能不顾原由,以人死维权作为索赔理由,硬要别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于法于理都永远行不通!
三、 一审判决以主观过错大小、事发当时的客观条件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本案的民事责任,是不恰当的。
1. 如果侵权四要件都完全具备,一审的衡责原则无疑是正确的。但正如前面所述理由,四要件缺失有二,侵权不成立,则无法单独适用“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上,要求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因之,继续单独讨论谁对谁错、错多错少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了。
2. 正如原判所认定的,此次活动是一次户外探险活动(本人对此稍有保留),具有客观潜在的高危高风险。正因为户外活动具有高危高风险的特性,因此无论是收费营利性由旅行社或俱乐部组织的户外活动,还是由自然人自主自愿自A制的自助户外游活动,参加者都应该知道活动具有高危高风险性。不同的是,前者因存在旅行服务合同关系,参加者的风险因服务方履行告知、救助义务而获得知情、救济,而后者因没有合同上或法定的风险告知救助义务人,完全属于自助自济性质,风险知情和风险救济主要靠自己主动获得、准备(当然,道德责任心强的组织者、领队或者队员善意告知、救助也是常见。但这不属法定责任或法律义务)。因此,自助性质的户外活动,具有危险风险自知、技能装备自备、公摊费用自负、意外损害自济的特殊性。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活动高危高风险,意外损害后果需要自济,仍然自愿同行共往参加,属于自甘冒险行为【自甘冒险是指,受害人明知可能遭受来自于特定危险源的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结果是风险恰好发生】。自甘冒险行为出现损害后果,只适用责任自负法规,不适用过错责任分责。回归到本案中来,死者手手是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过高等教育,经常上网参加包括驴行板块网络活动,与不少户外老手交朋友,还参加过户外活动,具备知道或应当知道户外活动风险能力;梁XX发帖明示活动是到赵江泡水,并且无明确的活动攻略,活动强度难度不明,与梁XX及其他同伴相互不认识不了解,预定出行期恰为高降雨预报期,浅而易见的潜在风险,手手是可预见得到的;到达赵江河道后,月黑风高雨云密布,仍愿扎营河滩喝酒嬉闹至夜半,半夜至天亮几次下雨,雨打帐篷毫无警觉应变行动,置身危机四伏的行洪险境毫不畏缩,不是自甘冒险还能算什么?山洪来临了,死难发生了,这场不幸灾难的实质,是手手自甘冒险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最为严重且不可挽回的损害。而其他队友,也为自己自甘冒险行为付出了受伤、受惊吓、损失财物等代价。在这场自甘冒险行为侵害中的受害人,要清楚加害人不是哪一个队友,加害原因并不是选择了扎营河滩,没有安排值夜,见下雨了不叫起床收帐,没有及时施救等等,因为这些情况自己都知道看见听到,而自己可以建议制止或去做些相应的防范,却毫无异议作为,继续扎营喝酒嬉闹睡觉赖床。加害人其实就是自己,加害原因就是山洪以及自己对于自己生命和财产权的严重忽视。
四、 一审判决将队友是否自救与救人认定为可以用来衡量民事赔偿责任的义务,不单是错误的,也是有害的。
1、 将队友是否自救与救人认定为可以用来衡量民事赔偿责任的义务,应该说是很有创意和胆识,但由于这种义务观、民事责任度衡法没有现行法律条规为根据,又无法理上的理论依据为支持,带有明显的裁判制法的意思。基层人民法院以裁判文书创制具有强制力的新法条,显然与我国宪法、立法法、人大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的相关法条相冲突。
2、 公民自救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一直都当成是权利而不是义务来设置的,因而就有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自救权。救人,特别是在危难恶劣环境条件下救人,是特定公务、执法人员的义务,而普通公民的救人行为一值都是被当成是美德,法律从来就没有将救人设置为普通公民的义务。将公民的自救权利改变成义务,救人被从道德范畴提升为法律义务,将从根本上动摇、改写中国现行法律体制的公民权利义务设置。可以讲,这是一场法制灾难!将祸害全体中国人民。
3、 当自救和救人被设定为户外活动全体人员的相互义务之后,将会出现一种可怕的结局:①舍已救人将成为不尽自救义务的违法行为,舍己救人若救不到人还搭上自己的性命时,将构成重大过错(既未尽到自救义务亦未救到别人,还加重了其他生还队友的民事责任和赔付额),将承担较重大的民事责任,既是英雄又是违法者。②根本没有救助能力的队友为了尽到救人的义务、减少自己承担的赔偿责任,将奋不顾身、前赴后继地跳入洪水、泥石流、山崖、冰沟、深洞.....,或者与野猪、黑熊等猛兽博斗。③可能稍为拉一把或者分一份粮几口氧气就能救出一条人命,却为了先履行自救这个义务,也就省省吧。总之,罗丽莉(白雪)你要想好了:你没练好背功,没能力将别人从雪山上扛下来,你就别玩什么登珠峰这X事啦。凡此种种恶果,可能是出于“以人为本”造法的法官始料未及的,更是维权女士从未做过的恶梦。户外活动团队精神要提倡,互相帮助要发扬,遇险相救人要赞美。但以法律之名逼人舍命,要坚决反对!反对到底,毫不动摇!
五、一审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正确。
由于错误认定事实,错误认定案件性质,错误判定法律关系,致使错误适用了法律。

当我写完以上意见之后,一夜未眠。反复思考的问题始终是两个:1、我们要以什么样的一种态度去参加户外活动?户外活动特别是带有探险性质的活动,风险巨大是事实存在的,我们虽然不能消灭这些客观风险,但我们还是有办法将风险降低到最小或者可以承受的程度。办法多样,但最有效最可靠最人道的办法可能只有一个:一切都靠自己。当我们将任何一次出行当成是自己一个人去独立完成的任务而不是依靠领队、队友才能完成的任务时,就会做好一切准备:从查找目标相关资料、配置必要装备物资、准备自助自救物品、自查自判体能健康状况、做好风险应急预案、独立判断活动进程险情,自主决定活动继续还是退出、告知家人出行计划风险......。如果没有做好这些准备,绝对不会参加这次活动。这是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应有态度。2、以人为本,究竟是我以自己为本,还是要别人以我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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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责声明" 山贼 2006-11-20
血的教训 xiaoming@广州 2006-11-20
诸位好主意不少,我也冒个泡泡。 ilovepp 2006-11-23
这个好啊。 Vikings 2006-11-23
一旦出事,责任还是少不了,只是责任AA罢了 子由 2006-11-23
子由说得对,没有责任是不可能的,但我们可以从平摊责任开始。。。 ilovepp 2006-11-24
请各位驴友严重关注和讨论 子由 2006-11-20
严重建议修改贴子的主题,突出南宁79事件判决结果,然后置顶 子由 2006-11-20
有请律政界的朋友发表对此事发表见解,并对绿野广州户外活动的则权问题提供建议 绘尘珏氘 2006-11-20
问题 野猪 2006-11-20
我第一时间想到的,居然是: 爱玛 2006-11-20
一个假设活动计划贴的范例,法律专家和大家看看是否可行 野猪 2006-11-20
这样写在活动中产生的问题可能更多。 牛记 2006-11-20
野猪的想法的跟我的打算差不多.把约伴也罢,召集也罢,统统简化成凑人包车. 空城 2006-11-21
关于户外活动的免责,大家不妨借鉴这个,我以前好像转过一次了 Wood 2006-11-22
wood可怜一下我这个英文盲,把他翻译出来吧 野猪 2006-11-22
这种免责声明在国内受法律承认吗?如果有意义的话,我可以先翻个概要版的. 大象的男朋友 2006-11-22
看下面,匹萨已经翻了个大概出来 Wood 2006-11-23
前两天看北京台电视,正在讲搭顺风车出事后发生的纠纷事。 紫罗兰 2006-11-20
我的一点看法 子由 2006-11-21
严重同意! karl001 2006-11-21
毕竟是子由啊 小狐 2006-11-21
过错与无过错责任 空城 2006-11-22
你急啥,没有人找你事.法律就是法律,事实就是事实,可行不可行,一切让事实去说话吧.我到建设版去学一周的话,你至少要学一月啊,有的教训还不深刻吗 子由 2006-11-22
你又急啥???????让你去建设版是让你知道绿野是个什么样的所在。 空城 2006-11-22
哎~ 山贼 2006-11-23
扮偶遇,真是高。想想那么高频率的偶遇,还真是烂漫 小狐 2006-11-23
转贴:判决书关键内容 野猪 2006-11-20
一句话,做领队的是SB,出的钱不比别人少,劳的心比别人多,出了事,还要赔钱, 双截棍 2006-11-21
权当从"反话"的角度理解你的话! 我是乐乐 2006-11-22
乐乐说得是,我就是慕名而来的,这次上船我已经对各位领队有初步的了解,还是有一定水准的。 小狐 2006-11-23
野猪,约伴也有风险啊 大洪 2006-11-21
还有啊 karl001 2006-11-21
以后发展趋势,可能大家出发前都要白纸黑字签好生死状才行 大肥蟹 2006-11-21
招集帖是一回事,关键的是知难而退 小雨hy 2006-11-21
此问题很复杂,而且很敏感,所以我首先请大家讨论几个问题. 罗汉竹 2006-11-21
我们需要领队吗? 罗汉竹 2006-11-21
本人已删除 小狐 2006-11-21
你可以说女领队少 空城 2006-11-22
你说的只是你自己 小雨hy 2006-11-22
领队的职责是什么? 罗汉竹 2006-11-21
安全需要付出成本吗? 罗汉竹 2006-11-21
支持 小狐 2006-11-21
AA制与安全成本的矛盾如何解决? 罗汉竹 2006-11-21
我国需要引进国外有关的法律法规吗? 罗汉竹 2006-11-21
在当前环境下如何做领队? 罗汉竹 2006-11-21
领队必读 罗汉竹 2006-11-22
在当前环境下如何做队员? 罗汉竹 2006-11-21
值得深思 山北Ada 2006-11-21
立生死状估计都没用 傻傻的嘟嘟 2006-11-21
做了领队,能把人带出去,就得把人带回来! 太阳鸟 2006-11-21
真的汉子! 梦想成真 2006-11-21
偶像 傻傻的嘟嘟 2006-11-22
领队和队员都要提高自身素质! 大象的男朋友 2006-11-22
每个人都是领队,山下自助,山上互助。 Vikings 2006-11-23
鸟人,知道你是个好领队 空城 2006-11-22
还挺侠义的。下次跟鸟一回 小狐 2006-11-22
真的男人,敢于直面淋漓的鲜血,敢于,,,,,,,,是种,是鸟,是太阳,哈哈 子由 2006-11-22
难道现在还是“没有枪、没有炮,敌人给我们造”年代! 我是乐乐 2006-11-22
日德兄果然豪杰! 野猪 2006-11-22
这是务实的考虑 小狐 2006-11-23
鸟队可以这样做也知道你会这样做,但不赞成公开这样说~~ ilovepp 2006-11-22
鸟人说义气不能说长久的啊。。 Vikings 2006-11-23
一点点发言引来众多红颜冲冠怒,考虑不周,无意冒犯各位,不对之处,敬请海涵 小狐 2006-11-22
每个人都有发言的权利,不需要删帖的。 兄弟 2006-11-22
谢谢,不过此刻沉默更好 小狐 2006-11-22
我删掉我所有的发言,至于礼貌,我想我还是顾及到了 小狐 2006-11-22
转贴磨坊十一郎 2001年帖子,请大家看看 罗汉竹 2006-11-22
十一郎2006年帖子 罗汉竹 2006-11-22
好帖子,很有收获,谢谢发帖的兄弟 小狐 2006-11-22
不客气. 罗汉竹 2006-11-22
如果广西那个领队研究过以上的事故,他还会雨季峡谷里宿营吗? 罗汉竹 2006-11-22
仔细看了。再谢(好像性别不同,不能顶帖是不是?) 小狐 2006-11-22
大洪在磨坊转贴的,较为全面的分析.(划线部分为cracker 的评述) 罗汉竹 2006-11-22
美国的案例 罗汉竹 2006-11-22
cracker是教法律的老师。 牧马 2006-11-22
拜读,受教! 爱玛 2006-11-22
支持理性的思考和公平的声音 小狐 2006-11-22
上了一堂法律课 梦想成真 2006-11-22
WOOD 转的国外户外俱乐部COC的免责协议,草翻了一下,做参考。 espacer 2006-11-22
呵呵,匹萨手很快啊。不好意思,这两天忙的很(在Ottawa出差中),正打算稍候再翻,看来不用了,哈 Wood 2006-11-23
这个协议好!有人能就此咨询一下法官或律师在中国有效吗?有效的话就再次基础上搞一个绿野版 野猪 2006-11-23
这个协议可能不适合 山贼 2006-11-23
就判决来看,以上判决内容关键在是否产生利益吧,和绿野平台不一样? Vikings 2006-11-23
绿野应该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活动的非赢利性吧? 傻傻的嘟嘟 2006-11-23
跟一个律师朋友聊起,一个取巧的方法:据说有些雪山俱乐部是把 espacer 2006-11-22
好办法 子由 2006-11-22
学习 小宇 2006-11-23
这个办法对绿野不太适用吧 野猪 2006-11-23
我看了,还不是很理解,在责任的归属问题上有实质的改变吗?还请详加指点 小狐 2006-11-23
不盈利,做个尽责的领队,一切以安全为主。万一发生意外及时做出抢救,意外发生后用诚恳的态度对待家属,也许就可以避免官司。 小雨hy 2006-11-23
道德意义上的责任要尽到。领队真不好当。以后只挑熟人好了。 Vikings 2006-11-23
受益良多,谢谢! 傻傻的嘟嘟 2006-11-22
从判决结果看,不仅仅是领队,队员也脱不了责任.似乎怎么都躲不过呀?? nothing 2006-11-23
AA 无氧铜 2006-11-23
一不留神还以为自己移民到了法制国家--美国 钝猪 2006-11-23
关于领队责任的个人见解 匿名 2006-11-23
此前曾经问过一位律师关于户外活动约伴免责声明的法律效力 小喇叭猪西 2006-11-23
东说西说,最后归0 小狐 2006-11-23
只有避免“营利目的”的措施是有用的,其他都没有意义。还有,关于自驾车 aceboy 2006-11-25
有道理! karl001 2006-11-25
这个案例中的一句话经典:这是一件可怕的事故,但是法律不能扮演抑制冒险之作用 孔乙己 2006-11-25
AA户外的可能解决办法 孔乙己 2006-11-26
哈哈,沼气在某方面确有提高作用.我前二天专门试过,效果不一般哪.... 太阳鸟 2006-11-26
支持 罗汉竹 2006-11-26
目的只是讨论此事对AA户外的不利用影响及可能消解这种不利影响的可能途径 孔乙己 2006-11-26
判决书中可上诉的内容不少 物权行为 2006-11-27
还有一些理由可上诉 物权行为 2006-11-27
看贴如上一堂课,不会一切归零的,小狐,你认为呢? sandy0715 2006-11-27
是的,你说的对,我收获良多。也从自身做了很多的反思,以前把这项运动想象的太简单,随意了一些,受了一些教训呢,也谢谢你。 小狐 2006-11-29
[转帖]我对“7.9案件”的一些看法和上诉建议 sandy0715 2006-11-29
同样是法律界人士,意见截然相反,搞得我们无所适从。不过我觉得这个律师的说法在理 野猪 2006-11-29
一切都靠自己。当我们将任何一次出行当成是自己一个人去独立完成的任务而不是依靠领队、队友才能完成的任务时,就会做好一切准备.”这是我印象最深的一句话。 小狐 2006-11-29
下次要把这句写进召集贴中 espacer 2006-12-01
精辟! samtian 200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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