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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
发表于 2010-4-16 1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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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版本
在网上和朋友们讨论5.12地震捐款的问题,突然想起了国家税收规定中是否有救济性捐赠的抵税规定。
查阅了一下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释义中提及的非常少。现整理了一下网上搜集的相关资料。
【企业捐款抵税】
公益救济性捐赠,原来在表中的“营业外支出”列支,现在单独填列,基数从原来的纳税调整前所得变为纳税调整后所得。自2008年开始,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基数变为会计利润的总额,比例由过去的1.5%(金融保险企业)、3%(一般)、10%(文化艺术)、100%(红、农村教育、老、青)统一为12%。 (这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旧企业所得税的区别)
新企业所得税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注意事项:捐赠要向正规机构进行,并取得捐赠专用收据用于入帐,不用履行其他手续。
个人理解:即
A = 捐款额
B =(应纳税所得额*12%)
如果 A < B,则【抵扣后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A
如果 A >= B,则 【抵扣后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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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企业所得税是按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的利润)计算缴纳的。
1、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业务成本-主营业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应纳税所得额=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3、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4、适用税率问题: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的利润)在3万元(含)以内的适用25%,在3万元至10万元(含)的适用25%,在10万元以上的适用33%(2008年起新企业所得税规定统一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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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捐款抵税】
根据税法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假设其捐赠对象、方式符合上述税法的规定,
A = 捐款额
B =(应纳税所得额*30%)
如果 A < B,则【抵扣后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A
如果 A >= B,则 【抵扣后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B
假设该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则
【实际缴纳所得税】= 【抵扣后应纳税所得额】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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