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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告
1、丙方分公司的租赁合同是否是丙方分公司签署?签署人是否是合法签署人,乙方作为善意交易者,可以认为丙方签署人能够代表丙方分公司签署?如果不是,可以主张合同未得到合法授权,不过这个很难证明不是表见代理,如果没有充足证据,不建议采取此理由。
2、是否正常履行?如果不是,是丙方原因还是乙方原因?如果是乙方原因,且在付款日前出现此原因,可以据此对抗原告,是乙方违约在先。
3、租赁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如果没有履行完毕,那么乙方既有权利又有义务,转让的就不仅仅是债权,概括转让需要对方同意,而不是通知合同对方。如果是履行完毕的,那么就是债权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
4、如果以上事项都没有抗辩理由,那么就看诉讼时效了。诉讼时效从2007年8月31日起算,两年。但是如果在2007年8月31日之后乙方能过举证曾经催促过丙方分公司还款,从催款之日起重新计算。
5、法院立案,不代表不能主张诉讼时效已过。在法庭上,你仍然可以主张已过诉讼时效,不承担偿还责任,那时关键在于原告能否举证证明其在2007年8月31日后主张过债权以及被告是否自认债务存在。
由于情况不是很清楚,只能大致推测作为被告的主张理由,供参考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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