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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所有论证反而更证明了领队无罪!
n花散竹 写道:n
“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
按照司法定义,砸花盆和户外没有什么区别,都是民事行为,凡是符合“过失犯罪”定义的,都可以称之为“过失”。砸花盆的风险同样无法定量,还有可能砸不着呢?
我们都知道,衡量一个队伍的能力,并不应该以最强的那个人作为衡量标准,反而应该以最弱的那个人作为标准。同样,法律上衡量“应注意”,同样是以最
,用我们法律老师的话来说,就是比傻瓜好上一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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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首先成熟线路如何定义,按什么标准:同样一条线路例如长途徒步,对于有些人简直每天逛大街,而对于有些人却是每天生不如死。
按大众有可能,最成熟线路可能是旅行社线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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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理,应该按照最弱的那个人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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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还有登雪山,花了那么多钱给领队,挂掉那么多人,为什么没人控诉那些商业高山向导没有尽到劝阻登山者的责任,控诉他们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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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雪山的商业登山队,要求赔偿的案子多得是,极度体验不是赔了庄东辰家属钱么?如果是队员自己在山上乱跑,挂了,可能不赔;如果是向导操作不当或者带错了道,你看打起官司来要不要赔?还是那句话,要不要承担责任,要看有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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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还有,你说按照正常人判断,正常人是指什么样一类人:城里人、农村人,山里人,还是按照户外人、非户外人划分?
如果按城市“正常人”的判断:所有人户外人不是找旅行社,却都发神经病出去找S的!但按照神经病人带神经病人的法规审理这户外案,你认同嘛?
如果按农村“正常人”的判断:靠,我们背东西上山是为挣钱养家糊口,你们背东西上山是为化钱不给父母,真是钱多作孽了,把自己挂掉活该。你认同嘛?
如果按照山里“正常人”判断,农民说偶山里夜行一辈子了,居然城里人走一次也能挂人,叫危险,你们城里人真是有病!你认同嘛?
对于这些随每个人主观判断太随意性的指标,我个人觉得却作为定量评判他人是否失误指标,是否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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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不会这样划分。法律上会把人看成是同等的,没有那么多区别。那要照你这样理解,审理户外官司必须得找一个玩户外的法官才能来审理,因为不懂户外的法官根本不能做出“合理、正常”的判断;审理交通案件的法官也得会开车,否则在会开车的被告和原告眼里,他不算“正常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我承认,完全行为能力人是有区别的,例如有人受过高等教育,有人目不识丁。但法律会把这两种人放在同一个起跑线上。
我记得原来有一个交通案子,是说的一个进城打工的人乱穿马路被撞死了,司机无责。家属很悲痛,说他不识字,才进城,不懂交通规则。可对不起,法律并不照顾这种特例。
要照你的想法,那是不是得制定一套乱穿马路者万一是认字的该怎么处理,万一不认字,不懂交通规则,该怎么处理?
v\定义一个人是否犯罪的证据,最终就可以描述特别是重复犯罪现场,我想这是您明白的。
下面放个人,砸花盆砸到人,就是百分之百的结果,可以可重复的,但是如果模拟下面没人,花盆就砸不到人,你就不是犯罪,而是道德范畴了,保证没人起诉你,请区分法律意义上的过失。
而户外,同样环境,你重复能得到完全相同的结果吗?
地球人都知道:户外就意味者风险。如果按你的“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有的领队每次只要带人上山,都是百分之百的罪犯,
还要你那所谓“最普通的人的理解和行为能力作为标准”,是指户外人,你找个真正的普通人,爬都爬不动!
"“最弱的人”,请给个“最弱”的定量定义?
有些个别商业队备赔偿,合理:你先搞清他们的价格,他们用多少价格给了商业队和保险公司(登商业雪山的价格你很清楚吧),最后得到几十万赔偿,就按这比例,以后每次活动交多少钱给领队,挂了后,领队也按 比例返还!夏子活动前给领队多少钱,即使领队有盈利,按比例也只要陪上一两百元,不用40万吧?
还有你没回答我:为什么不起诉雪山先导明知危险,不阻止还带人去S的恶劣道德。
你对法官的评价说不懂户外,却得到这个结果,反而证明了法官是按普通人标志,得出正确结论:领队无罪!
你最后的交通例子其实,也在证明领队无罪:夏子就像那不幸的民工,夏子不能因为不知道户外的风险和无知,就免除她自己的过失,而把责任给领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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