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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的合理和不合理
如果仅凭这是AA制户外活动,领队每每都免于民事责任,确实不妥.在法律上,AA制(甚至领队请客招待)本身并不能豁免一切责任.而此事件中,领队的行为确实和死亡事件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判领队进行一定程度的赔偿,我想是大家或许会觉得比一分不赔的判决公平.
健康的AA制户外活动中有很多潜规则,"生死状"其实算是对众多细则的一种终级归纳,因其过于简单化而存在一定问题.其实领队有很多禁忌,新驴也有很多禁忌,大家因对法律和生命权的禁畏而变得更理性、谨慎和细致,还是好的.
问题关键是责任比例的划分,似乎有些不公平,或者说没有体现AA制户外活动的精神.
赔付金额之高,令人有些困惑.因为,死者是个完全行为能力者,作为一个有一定风险的自助活动参加者,她对自身的责任还是远大于购买一次旅行社的服务的.如果把判决的某些地方遮住,我完全以为这是判一个旅行社赔的钱的数额.
另外,普通队员,特别是对选择营地等事没有发言权的队员,参加救助了也要赔钱,他们为跟错了队而付出代价,是不是也纯属无辜? 今后参加活动,不仅要看领队,还要看名单上每一个参加者.以后是否会出现这样的队员回帖:"因名单上新驴比例偏大,我退出活动; 因...我退出活动; 因...我退出活动".
附一个判例,希望大家能找到更有参考价值的对旅行社的判例
成都游客在马来西亚意外死亡 旅行社赔偿4.5万
出处: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日期: 20011226
http://xinwen.beelink.com.cn/read.htx?Pid=25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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