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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A记者采写的判决理由
此案从一审到二审,赔偿金从原来的共计21万多元到25000元,相差了18万余元。为此,记者就此案采访了该案的合议庭部分成员。
合议庭认为,上诉人梁华东等人及“手手”进行户外集体探险,各参与人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户外集体探险具有一定风险应当明知。从活动情况看,参与者没有具体的组织分工,也没有公推梁华东为组织者。活动费用是“AA”制,不存在梁华东通过此次活动营利的行为。一审判决认定梁华东为此次活动的组织者,其行为具有营利性质,缺乏事实依据。在户外集体探险活动中突遇山洪暴发导致“手手”死亡,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身亡,上诉人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对“手手”的死亡存在过错,并据此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尽管上诉人梁华东等人对“手手”的死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的相关规定,上诉人梁华东等人作为参加户外集体探险的当事人仍应分担民事责任,给予被上诉人以经济上的适当补偿。梁华东在该户外集体探险活动中作为发起人,应比其他参与者适当多分担责任。
原帖:
http://news.sina.com.cn/o/2009-02-27/080215228793s.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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