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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辫护律师金牙素关于驴友出行的部分观点:
二审辫护律师金牙素关于驴友出行的部分观点:
做为活动发起人,虽然只是活动的首倡者,在法律上并没有对整个活动的安全负有保障责任,但是,从道义和良知来讲,的确应该肩负安全关注上的提醒责任。因为一是发起人一般对活动的场所、环境、地貌、后勤保障等具有感性上的“先知”(曾去过)和理性上的“先觉”(了解强度、难度、险度),二是基于信赖和潜意安全感。如果在本案中若是发起人在帖中或者活动开始前有过合理的安全提醒,我认为法官在自由裁量时会充分考虑(如北灵山案)。由于整个案件事实中没有反映出发起人的“合理安全提醒”,基于道义良知责任轻重而言,适当补偿稍多点,也无可厚非。在我揣测,色狼本人应该对此没有过多的异议。
基于自助团队之间存在最起码的相互协助共享快乐的“精神利益”,在道义补偿分担上各有一份分摊,体现了广义上的衡平。不能狭义的理解为又被强派了一份“赔款”。其实,在活动中不幸发生了队友伤亡,在不承担“行为过错”这个黑锅的前提下,分担一份合理可承受的道义补偿,谁都不会觉得冤枉,反而是有一种如同捐赠了一份善意的“香火钱”后的解脱,让人心灵向以继续向前。
我经常出游,但一向反对在强度难度较大或行程信息不明(无法判断风险度)的探险线路上广揽不了解的新人,或者为了成行揽人充数。往往增加多一个不了解的队员,无疑就是增加了其他队友的风险。不顾活动性质强度难度的大呼大揽成群结队妇幼皆宜的团队,不明线路不知前路又自主独断不聘请向导就前呼后踊三五十人的“英雄主义”团队,一旦发生非个人特质因素(疾病、过敏体质、自带装备损坏等)的伤亡事故,不见得发起人、领队、组织者就没有法律上的过错责任。圈内探险活动是安全系数比较高的,这并非是排斥新人。一般没有不明风险的低强度难度户外活动,可以吸收新人、了解新人、帮助新人,并成为扩大圈子成员的过程。
这个案例的判理是非常具有学理价值的。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拟稿中的自助游活动人身损害赔偿暂行规定中一是采用了非过错公平责任原则,二是采用了风险责任自律约定原则。如果最终定稿的确如此,则中国户外运动就有了一个与国际基本接轨的法律规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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