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野自助户外活动网站

查看: 247|回复: 8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建议进一步明确领队与队员及队员与队员之间的法律关系。

[复制链接]

1

主题

18

帖子

51

积分

注册绿野,不忘初心。

Rank: 2

积分
51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7-3-21 11:52: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分享到:
比如对于活动中潜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迷路、落石、滑坠、山洪、溺水、恶劣气候)由谁进行判断、评估,如果由领队独立判断决定,这从某种意义上就超出了自助游的范畴,最好领队和队员对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书面明确。否则,一、队员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证。二、领队的决定也只能靠“上黑名单”作为保障执行的后盾。一旦出现风险,领队很难掌控全队的行动,各自为政风险更大。
如果队员(包括领队)对于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个人自行判断、评估,建议在计划帖中和大家讲清楚。一、要尽可能具体地告知本次活动中潜在的风险。二、明确告知队员自行独立对风险进行判断、评估。自行决定是否参与活动;活动中是否终止参与,以及中途自行退出的风险(比如迷路等)。
这样会使队员更加明确参加本次活动自己所将面临的风险,更加慎重地考虑自身的条件,然后再做出是否参与的决定。当然自行判断、承担风险并不排斥队员在活动中团结友爱、互相关心、照顾。
草拟了一份声明,供大家参考。
一、希望通过此类声明,提醒驴友慎重参加自助性质的户外运动。二、道义责任永远是要承担的,愿驴友在活动时同舟共济、互相帮助。
三、此类声明不适合专业上有复杂分工的高难度探险活动。
四、确有能力保障弱势队员安全的领队也没有必要以此类声明来阻吓队员吧?
五、如签署,应签两份,一份领队持有,一份队员代表持有。领队也要责任自担。


声明
本人此次出游系我个人之自助旅游探险,本人追认领队代理我租车的代理行为,并愿意事先将预算的费用交予本队中一名驴友(CFO)代为持有以代我与商家结算。我确认不由于计划发起人、领队、CFO如此之称谓或其代理本人租车、购票的行为而改变本人之自助旅游探险性质。除共同支付车费、门票费用以外,我与同乘同路的任何人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我之同行,是因为我与同行驴友有同样的意愿前往该处旅游,并各自承担风险。从始至终的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迷路、落石、滑坠、山洪、溺水、恶劣气候、离队等任何可能导致我生命、健康受损之风险;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之风险)由我个人判断、评估并承担。

7

主题

483

帖子

487

积分

绿野的革命者,中间的地带。

Rank: 3Rank: 3

积分
487
沙发
发表于 2007-3-21 15:32:01 | 只看该作者

如此一来……

……
看来出游就没有那么逍遥了
……
[sign](吾缘吾顾――老赵―>


老赵博客――冠军之道,胜券在握
http://www.poetry-cn.com/blog/index.php?act=my_blog&user_id=3879&category_id=1349[/sign]
板凳
发表于 2007-3-21 17:24:21 | 只看该作者

挺好的范本

个别用语,比如“追认”可能不妥,最好能再让法律人士看看。
地板
发表于 2007-3-21 18:21:58 | 只看该作者

应该考虑这些问题了

2

主题

146

帖子

146

积分

注册绿野,不忘初心。

Rank: 2

积分
146
5#
发表于 2007-3-22 00:17:33 | 只看该作者

可能楼主是好意!又是律师,还有您签名档里经历,真让俺这个法盲羡慕。

悄悄的问一声:
1、有了您你写的声明就可以在发生不幸时,让其他队友免责了吗?
2、落石、山洪、恶劣气候应属于不可抗拒的因素,不知您是指在明知这种风险还要组队上山的人可不承担责任哪,还是指在活动中遇到这种风险不及时让队友紧急避险的人可以不承担责任哪?
3、迷路、离队这些人为因素,可以不考虑产生的原因就可以让他人免责?
4、“道义责任永远是要承担的”,难道仅仅只要队友承担道义责任?又问:何谓“道义责任”?有法律依据吗?
5、民事、刑事责任的主体在这谈谈也就算了,可咋就出来个行政责任哪!
6、刑事责任俺好象听说只有在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时可以免责吧!
7、这样一纸“声明”是有效合同吗?
越看越糊涂,虽然咱们国家没有民法好在也有了个《民法通则》执行了20年,不知您的“声明”是依据《民法通则》或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哪条条款拟写的!俺这个法盲拜读了您的大作咋就是没有“进一步明确领队与队员及队员与队员之间的法律关系”。
按您说法为了大家有个正确判断和评估俺把人民大学课本上关于《民法通则》的民事责任部分摘录一部分,以供大家参考。

第一节 民事责任概述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律义务,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而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要理解民事责任的概念,必须将民事责任同民事义务的概念区分开。所谓民事义务,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保证另一方民事权利的实现而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民事义务的内容虽然经常与民事责任的内容一致,但二者是有区别的,它们的区别表现在:
  第一、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其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二、民事义务的履行体现的是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民事责任的承担则体现了法律对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否定和惩罚。
  民事责任也不同于其他的法律责任。它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责任的性质不同。
  第二、强制程度不同。
  第三、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二、民事责任的特征
??民事责任的特征主要包括:
  第一、民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第二、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违反了民事义务。
  第三、民事责任以财产性责任为主,以非财产性责任为辅。
  第四、民事责任是一种补偿性责任。
  第五、民事责任是相对性的责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形式
??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
  第二、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民事主体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本标准。
  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其在实施损害行为施时主观上存在着过错。过错责任原则最早产生于罗马法后期,它是我国民事责任最主要的归责原则,适用于大多数的民事责任。
  所谓过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的权益的结果,仍然积极追求或听任损害结果的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二、过失。即行为人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未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的损害后果,因此而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客观归责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领域或行业内,只要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则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可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主要包括:
  第一、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二、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三、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四、建筑物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三、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结果均无过错时,根据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最晚出现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主要适用于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而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又显失公平的情形。
  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即对公平责任原则作了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第三节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一、违法合同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又称违约责任或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第一、违约责任是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二、违约责任的内容主要是由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确定的。
  第三、违约责任是相对性的民事责任,即只有合同的当事人方可成为违约责任的承担者。

二、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第一、必须存在违约行为。所谓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事实。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态:
  其一、完全不履行。
  其二、部分不履行。
  其三、不适当履行。
  其四、履行迟延。
  其五、预期违约。即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第二、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违约责任强调的损害主要指的是财产的损害,而不包括精神损害。
  第三、违约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违约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三、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等。
  第二、受害人过错。即指受害人对违约行为或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则行为人可在受害人过错的范围内免责。
  第三、合同双方在合法范围内约定的免责条款。

四、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6#
发表于 2007-3-22 09:29:26 | 只看该作者

yinlv是专家吧,当然应该听专家的。是不是必须手签的才有效?跟帖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sign][/sign]
7#
发表于 2007-3-22 11:26:47 | 只看该作者

抱歉,回帖时没看你的个人介绍

再次感谢你的范本。

能介绍一下“追认”吗?
8#
发表于 2007-3-22 12:51:31 | 只看该作者

责任界定书面话已经提上日程,谢谢你

10

主题

117

帖子

117

积分

注册绿野,不忘初心。

Rank: 2

积分
117
QQ
9#
发表于 2007-3-23 11:21:46 | 只看该作者

我支持哈.下面这个也可以供大家参考


1、关于领队:每次活动自荐或公推的领队,以多数人认定为准。领队应尽力承担事务性工作,其服务是义务的,所起的作用是协调与支持活动的顺利开展。领队和参加者都应尽力提供并熟悉活动相关资料,齐心协力完成每次户外活动。领队无法保障参加者避免可能发生的意外,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在活动中 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整体。

2、关于风险:户外登山旅游活动具有较多不可预计风险,如:车险、跌倒、滑坠、溺水、山洪、落 石、兽夹、虫蛇侵扰、迷路等风险。以上预计可能的风险,以及其它无法预计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参加 者应当正确评估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性,自行评判风险承担能力,并根据自己的体能状况,谨慎选择,自愿参加,在活动中时刻牢记"安全第一",不做无把握的攀爬和个人英雄主义的冒险。每位参加者承诺,非他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人身损害后果,全部自行承担,领队和其他参加者及网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参加户外活动者个人应当自行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个人旅游意外保险。

3、关于年龄:参加户外活动者,年龄须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内,承受得了户外活动压力。户外 活动谢绝儿童参加;未成年少年须在父母带领下有条件的参加,由其父母承担安全监护等法律责任。

4、健康要求:参加户外活动者须自行做身体健康检查。谢绝高血压、心脏病、或心理素质不良等不 适宜登山旅游活动的疾病患者参加。

5、团结互助:户外活动中,要有团队精神,不允许擅自脱离团队。因野外环境复杂多变,如遇迷路 、队员受伤等意外情况,全体队员应同心协力,互助配合,不离不弃,共同安全地完成登山旅游活动。


声明:凡报名参加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发生危险情况或受到伤害,同行人员将尽量 帮助和救护,但活动组织者、同行人员(包括领队、副领队、及财务官及所有队员)以及召集此次活动的网络平台不对此行的质量、安全负任何法律上和形式上的责任,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凡报名者均视为接受本声明。”

除了按自愿原则签署的协议,还应该要求驴行者购买个人旅游意外保险。

其实,我咨询过律师.在AA制、不赢利的背景下,领队或发帖人不应对他人安全承担法律责任,每个参加者都应自负其责。尽管 队员之间有相互帮助义务,但这种义务是道德上的,而不是法律上的。
来自旧版论坛的签名我似极力在这个世间寻找某种丢失的东西。
并隐约觉得在做的是一件注定会失望的事情。
心里清楚结果,欲念却执拗推动。
眼看着自己如此贪恋不甘。
开始感觉到难过。
我忽然间绝望得无以复加。世界上有些东西真是天定的,纵然你使出浑身解数,你的努力不过是一种徒劳。
建议进一步明确领队与队员及队员与队员之间的法律关系。 瘾绿 2007-03-21
如此一来…… 老邝 2007-03-21
挺好的范本 mudplayer 2007-03-21
应该考虑这些问题了 飞马旗 2007-03-21
抱歉,回帖时没看你的个人介绍 mudplayer 2007-03-22
可能楼主是好意!又是律师,还有您签名档里经历,真让俺这个法盲羡慕。 清道夫 2007-03-22
yinlv是专家吧,当然应该听专家的。是不是必须手签的才有效?跟帖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荞麦皮 2007-03-22
责任界定书面话已经提上日程,谢谢你 原上草 2007-03-22
我支持哈.下面这个也可以供大家参考 ardon 2007-03-23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