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自己写的老文章了,但没在网上发过,因为写的时候夏子案比较敏感。今天看到铁镐案的判决,觉得这些建议还算有点用处,贴出来闲唠嗑,哈!
~~~~~~~~~~~~~~~~~~~~~~~~~~~~~~~~
很长时间没写博客了,结果一上来就教人学“坏”,哎,哎,哎~~~~~~
“结伴自助”活动中领队的责任一直是一个很有争议的话题。其中最大的争议点就在于如果领队存在可能的过错或过失,间接导致同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领队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并且进行赔偿。
从南宁手手案到北京夏子案,类似的案件,两个不同的法院却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裁决。这两个判决实在让领队们无所适从。有时候真哀叹中国的司法体系为什么不是英美法系,一个典型案例就可以平定乾坤。当然,如果让我选的话,我一定选夏子案作为例判。因为这个判决实在让现在和未来的领队们太欢欣鼓舞了!毕竟谁也不愿意操心受累半天,结果不但什么都没落着,还要赔钱。
可惜,中国是大陆法系,于是,法官们需要根据远远谈不上完善的《民法通则》和自己对事实、条文的理解来做出判断。这对于大多数对户外运动没什么了解的法官们来说着实是个挑战。所以,下一次再出现一个类似的事件,判决的可能性依然是无穷多个解。
怎么办呢?
如果我们不能寄希望于国家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不能寄希望于法官们全都成为户外运动爱好者,各个都能理解并承认“结伴自助”活动中的各种约定俗成的规矩,也不能寄希望于每一个家属都有着宽厚的胸怀,剩下的,恐怕就只能寄希望于我们自己了:寄希望于我们在召集活动的时候尽量少地犯错误,尽量少地出现能被人揪住的把柄。
第1条建议:
在计划里尽量把不利状况写得多一些。如果是夏天,就多写写可能会遇到山洪、雷击、暴雨、高温,如果是冬天,就多写写可能会遇到大风降温、大雪,甚至落石、塌方、毒蛇猛兽、交通事故、高原反应等等等等。总之,把坏情况都照顾到了,这样谁也不会说你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你的同伴也没有理由说:“我不知道。”
第2条建议:
询问一下报名者的身体状况以及是否购买了保险。
通常的报名格式往往是:某某某/1GG/电话号码/装备情况/认不认路。我建议以后在报名贴里面增加一条个人身体状况和保险情况的说明。
尽管普通的穿越活动不像爬雪山对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不那么严格,不需要出具体检报告。但作为一项有潜在风险的运动,无论哪个参与者都需要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一个基本的了解。至少患有心血管、脑部、神经性(例如癫痫)类疾病的人群是不适宜参加高强度的户外运动的。参与者把自己的身体状况说明一下,有利于领队控制活动的进程,这也是领队应该拥有的“知情权”之一。这样,如果在某个活动中某位声明过自己身体状况良好的队员出现了猝死,领队是一点责任也没有的。如果他知道自己身体有病还声明身体健康,那他就是欺骗在先;如果他自己不知道身体有病,他自己都不知道,那领队就更不可能知道了,如何预防?
保险状况说明也是一样的。经过几次户外安全事故,大家已经越来越意识到保险的重要性了。一份精心挑选的保险能够帮助每个参与者分散自身的经济风险。
手手案和夏子案大家都很同情遇难者的家属,无可否认,打官司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经济因素。但如果这两名死者都在参加活动前购买了保险,至少不会让赔偿的对象无可选择地落到召集人头上。当家属和领队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的时候,走司法程序基本上就不可避免。
所以,我建议领队事先了解一下队员们的保险状况。如果是长线,建议大家集体购买;如果是短线,你要注意,你是带着一群没有任何保障的人上山,你可要小心啦!!
当然,不是所有的状况保险公司都会赔偿;也不可以认为,大家有了保险,领队就可以甩开了膀子大干。但是,这份合同往往能让一个根本没考虑过“风险”的队员明明白白地认识到:“户外有风险,参加需谨慎”!
第3条建议:
“免责协议”最好补个手签版本。
很多人在看东西的时候是不大认真的,但你要他签字,他的态度可就不一样了。所以,我很怀疑列在计划里面的“免责协议”有多少人(尤其是新手)是真真正正地一字一句读进去了,并且切实地明白它的含义?
尽管这东西在法律上有没有效还说不准,但好像有总比没有要好。所以我建议召集人把这东西打印出来,在出发前大家集体花个5分钟签署一下。万一真出了什么事情,这种白纸黑字的证据恐怕比网站上的一个发帖对法官更具有说服力。
第4条建议:
交通的选择。
第一点,能使用公共交通就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反正出了车祸,交通公司是赔偿的第一责任人,家属怎么都怪不到你头上。
第二点,结伴自驾的,同样要签“免责协议”。“好意同乘”出车祸的案件,我看到的判决基本上都是看车祸的过失方,如果是队伍里驾驶者的责任,那他赔;如果是第三方的责任,那第三方赔。只要你没有安排一个没驾照、喝高了的开车,基本上不会有什么责任。
第三点,租车,如果有可能,尽量租有正规运营执照的车辆,并且要签租车合同。合同上所有成员都要签名,不要只签你一个人的名字。
第四点,碍于各种原因,只能租“黑车”,这恐怕是最棘手的问题了。因为雇佣没有或超出运营资格的车辆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要真出了事情,大家买的保险可能就不会赔偿(这要看保险的免赔范围),并且雇佣者的责任是想跑都跑不了的。如果是我,我恐怕会提前把车辆的情况(包括运营执照、司机的驾驶执照、车辆的保险情况、租车价格等)发到网上,因为出发前车应该是找好的。然后,准备一份“租车委托协议”请大家签署,表明这车是大家委托我去租来的,是经过大家同意的,可不是我自己弄来的。这样,我就是一个执行者,而非一个决策者,不知道这样能不能行?
第五点,更难的难点出现了:需要临时雇佣“黑车”,没时间让大家签协议,怎么办呢?我能想到的方式是大家一起去,不要你和CFO两个人单独去租车,并且要在租车前询问一下大家同不同意。这样,所有成员都能够对车况、车价和驾驶员有一个直观的了解,能够表达他们的意愿,并且,这个决定是大家集体做出的,而不是你的个人行为。
第5条建议:
不要碰钱。
这一条的重要性已经无需再费口舌了,我相信大家都能明白是为了什么。
第6条建议:
进景区不要逃票。
逃票虽然能省钱,但万一要是出事了,召集人会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
大家都知道,景区的门票是含有保险的,被当作与消费者签订的消费合同来看待。因此,在景区内出了意外,景区的管理部门是第一责任人,有赔偿的法律责任。但万一队伍是逃票进去的,相当于没有和景区签订消费合同,景区对大家的赔偿责任也就不成立了。
07年梅里雪山的那次雪崩,两名死者得到了景区30万的保险赔偿及死亡慰问金。为什么?就是因为他们手里有一张60块钱的门票,并且这个门票没有注明神瀑是非景区。其实玩户外的都知道,梅里的景区是明永冰川,而非雨崩地区。但是,门票上既然没写,那么我们就可以振振有词地说:“我不知道啊!反正我买了门票,你必须保障我的人身安全!”
反之,如果大家没买门票呢?那景区的责任一点没有,赔偿的责任就会责无旁贷地落到你这个教唆大家逃票的“领队”身上。
既然有景区愿意替“领队”们分担风险,我真想不出来领队们干嘛要拒绝?
第7条建议:
不要成为唯一的决策者。
有时候,我在想,虽然领队们在口头上大喊:“我们不是保姆!”,但在实际行动上,他们往往会把队员当作“儿童”来对待,因为他们在做决策的时候经常会把队员排除在外。
在南宁案和灵山案中,不止一次地有人质疑过在河道扎营和不及时下撤这种决定是谁做出的?如果领队是唯一的决策者,那真是很难辩白“无责”。
既然你承认这是一次“约伴”活动,承认你的同伴和你一样是成年人,拥有正常的判断能力,为什么不在做出一些重大决策的时候征求一下同伴的意见呢?
可能有人会说:“他们没走过这条路,问了也是白问,投票不是走形式么?”
但实际上,“形式”是很重要的。不走这个形式,你就是唯一的决策者;走了这个形式,每个人才能真正地自付其责。
总之,领队不要把队伍里所有的活都干了,把所有的决定都做了。如果这么干,说他不是“保姆”都没人相信。
第8条建议:
尽管领队们小心再小心,意外仍有可能发生。在这个时候,恐怕我能提出的最后一条建议就是:一定要到北京的法院打官司啊~~~~~~
-_-b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