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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子案的判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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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8 16:41: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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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1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孙先生夫妇诉被告郝先生、被告张女士、被告北京绿野视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依法驳回了孙先生夫妇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7年3月6日,被告郝先生在绿野公司经营的网站发布“3月10日,下马威-灵山-灵山古道-洪水口一日计划”。次日二原告之女小颖(化名)以网名“夏子”的名义报名参加了上述活动。由于活动当日所租车辆晚点及天气原因,大家协商路线变更为从柏峪经黄草梁到北灵山。当晚22时30分,小颖突然出现虚脱症状,郝先生遂拨打电话报警。次日凌晨1时许小颖昏迷不醒。2007年3月11日中午,小颖被送至门头沟区斋堂医院救治,已死亡。另,绿野公司网站于2007年1月29日发布说明称该网旨在为户外爱好者提供一个交流的、组织和参加活动的平台,领队需具备领队资格,是AA制的活动。

    原告认为,郝先生、张女士的组织行为导致小颖死亡的损害后果,绿野公司盲目鼓励存在风险及安全隐患的活动具有主观过错。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应是从事社会活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以及其他对进入该场所的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主体,其特点体现为对活动场所具有事实上的控制能力。本案中,小颖是在攀登灵山的过程中死亡,事发地点属对公众开放的自然风景区,郝先生和张女士虽制定了出行线路,但二人显然均不具备对环境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责任。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郝先生和张女士组织此次活动是以盈利为目的,小煜至事发时止尚未实际交纳费用,因此二人不承担应对产品或服务承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经营者义务。郝先生、张女士另在免责声明中对领队的权利、义务做出的说明无法体现活动的发起人已对安全保障义务做出了合同承诺。郝先生、张女士所计划的出行地点属开放性的风景区,对旅游者并无条件限制或禁入情形;根据法医尸检报告显示,小颖符合由于寒冷环境引起体温过低,全身新陈代谢和生命机能抑制造成死亡,排除了人为因素造成的可能性;现有证据不能表明小颖在活动早期即已出现体力不支等症状,当晚出现特殊情况后,郝先生及参加活动人员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自助游领队在承担制定出行线路、经费管理、协调成员意见等额外责任后没有从中收获额外利益。小颖作为对其行为具有完全认知能力的民事主体,完全可以根据免责声明中的风险提示及对户外登山活动的认识做出判断,根据自身状况对活动加以选择。此外,没有证据显示绿野公司与领队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或直接从活动本身获取经济利益。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原告未明确表示上诉。
来自旧版论坛的签名作为一名队员,你有责任认真阅读整个行程计划,查阅前人的游记攻略,并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野外经验仔细评估。你必须具有独立的精神和保障个人安全的能力。请注意,你的工作绝不只是跟在领队后面走路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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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1-8 16:51:21 | 只看该作者

原来免责声明真的有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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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08-1-8 16:55:13 | 只看该作者

南宁法官认为没用,北京法官认为有用,闹不清楚。反正写了总比不写好

看来判决还有地域特点。哎,在南宁玩AA的领队真是倒霉呀,在北京玩AA的领队真是幸福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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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8-1-8 16:58:32 | 只看该作者

从法律上说,贴子就是合同,应该有用的:关嫔要看领队行为

绿野要为领队们研究一个经得起法律推敲的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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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8 17:04:58 | 只看该作者

南宁案的判决说免责无效

其实我认为免责声明是有效的。但这件事情领队存在明显的行为过失,却不需要赔偿;南宁事件是天灾,领队却需要赔偿。中国的法律真是法官怎么说就怎么有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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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8 17:05:39 | 只看该作者

谢谢,

[sign]―――――
周六爬爬山
周日睡睡觉
周一看照片
周二读游记
周三找计划
周四来确认
周五灌灌水
周六~~~呵呵~~又出发喽~~~~~~~~

爬山不过是在山顶抽抽风......或者......被风抽抽!!
[/s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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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8 17:10:28 | 只看该作者

这点ms是关键

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郝先生和张女士组织此次活动是以盈利为目的,小煜至事发时止尚未实际交纳费用,因此二人不承担应对产品或服务承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经营者义务。

这点ms是关键 [sign]手机通讯录全部丢失,我狂郁闷
我的相册http://photo.163.com/photos/mclaren910
[/s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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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8 17:17:03 | 只看该作者

有一个明显区别:南宁领队先收费了,于是就再也说不清楚了

预收费了,在判断是否营利行为时往往就说不清(谁说成本价销售就不是盈利行为,旅行社还搞零团费呢)。

更重要的是,交了钱就存在一种制约关系,交钱方对自己行为支配自由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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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8 17:38:49 | 只看该作者

南宁案二审有结果了吗?

来自旧版论坛的签名西山老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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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8 17:42:58 | 只看该作者

看来以后的活动都要后付费了!

夏子案的判决内容 花散竹 2008-01-08
原来免责声明真的有用啊 崂山水 2008-01-08
南宁法官认为没用,北京法官认为有用,闹不清楚。反正写了总比不写好 花散竹 2008-01-08
从法律上说,贴子就是合同,应该有用的:关嫔要看领队行为 崂山水 2008-01-08
南宁案的判决说免责无效 花散竹 2008-01-08
有一个明显区别:南宁领队先收费了,于是就再也说不清楚了 崂山水 2008-01-08
收费只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Hunter 2008-01-08
有点儿晕 贺兰月明 2008-01-09
很简单,谁主张谁举证 虎排 2008-01-10
这么判是不对的。判决的关键因该是领队有无过错而非是否收费。 珠穆朗玛风 2008-01-22
以我和法院打交道的经验,法官判决的依据是谁送钱多,谁的律师背景大。基本上是花钱多的一方赢官司。 珠穆朗玛风 2008-01-22
正相反,我认为南宁案的领队过失更大,不是天灾。 久点 2008-01-09
免责声明当然应该有用,就好比合同。 Hunter 2008-01-08
免责声明也要看内容我认为。不是想怎么免就怎么免的。 棕眼儿 2008-01-08
同意 花散竹 2008-01-09
谢谢, 忽然想通了 2008-01-08
这点ms是关键 踪迹 2008-01-08
我的理解:南宁的法官是为了证明自己判决的合理性,才说领队的营利性。不是因为所谓的“营利”而导致一个“合理”判决的。 四军政委 2008-01-08
法律这东西,特定范围内怎么解释都说的通,法制是乌托邦,人制是实质,屁股坐在什么位置上视线角度不同脑子看法自然不同,糙话讲 砾岩 2008-01-08
然也,同意。 绝对不能接触钱。。。。。“非赢利”的原则,是对领队的保护 lanlan1608 2008-01-08
南宁案二审有结果了吗? egawa 2008-01-08
看来以后的活动都要后付费了! 天空wk3368 2008-01-08
钌??肯定后付偻锾胝小?,???肯定先付偻锾胝小?。不咿如果因?付偻的先后?致的判?不同,感迂欠妥。 棕眼儿 2008-01-08
那就记住:以后户外自己要为自己负责,不能把自己的安全交付别人 崂山水 2008-01-08
景区?! 狡狐三窟 2008-01-08
该判的没判,不该判的判了。法官没有问题,因为原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有过错 traveleer 2008-01-08
驾照是法律有规定的 Hunter 2008-01-08
心情可以理解,但情与法是不同的。比如说 崂山水 2008-01-08
户外跟开车是两回事,户外没有法律约束,开车有法律约束。 北京男孩kk 2008-01-08
去留无意坐看庭前花开花,落宠辱不惊笑看天上云卷云舒 北方狼001 2008-01-08
看来,问题的关键是市场经济的灵魂---钱---,在起作用。钱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 人未老 2008-01-08
同意非赢利和完全认知能力的相关内容,但与南宁案比起来,领队过失明显却反而判决无罪,不知是北京的幸运还是南宁太冤屈 问心不答 2008-01-08
无名一是户外, 南宁的那个算无聊的交友活动而已 达文西 2008-01-09
同上 further 2008-01-09
如果仅仅因为没有预收款而胜诉,那只能说胜得很侥幸啊。 jungle325 2008-01-09
现在想来: 崂山水 2008-01-09
鼓动老人打官司的人,是不是可以帮老人把诉讼费出了?否则自己的良心会不好过的 老旷 2008-01-09
转个帖子,这个帖子说得我觉得比较有道理,尽管我对原告非常同情。 昨夜东风 2008-01-09
最后一句话说得尤其有道理! 花散竹 2008-01-09
这句话恰恰是我不敢苟同的,因为把业余的全体排除在外,而又把一个无标准可言的心智成熟当作条件 昨夜东风 2008-01-09
我的理解 花散竹 2008-01-09
怎么界定谁是心智成熟?怎么户外就一定要“专业户外人”才能AA?其他人都推到商业队吗? jjyfoot 2008-01-09
没错,意识形态是对的,但界定的程度过了。 久点 2008-01-09
都是有认知能力的健康成年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不能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又一个教训! selina_zy 2008-01-09
从此判决理由来看,海淀法院、朝阳法院作为全国受案量最大的基层法院,同时也是业务水平最高的基层法院,实属名至实归 虎排 2008-01-09
夏子是个身体健康,体力颇好的大学生,她可以对自己的体力作出判断,可是她如何对户外特殊的情况作出判断, 队员雯雯 2008-01-09
用生命换来的教训很深刻,新人一定要从风险相对小的香八拉起步,不要刚开始就选择去灵山, 山外有山 2008-01-09
澄清一下,最后一句是我自己的签名,不是判决里法官说的话,千万别误会! 花散竹 2008-01-09
此俺的判决不代表太多内容,领队依然要有较强的安全责任意识 流金的岁月 2008-01-09
从法律上讲:判决对户外活动发展是有利的。此事件领队是有责任的,提高户外活动安全保障网站是有责任的,关键自我判断和自我保护 蜂子 2008-01-09
看了半天没看懂 红豆沙沙 2008-01-09
生命如歌,这是一个血的教训 xuxiake 2008-01-09
核实过了,转载的“判决书”内容不全,有关键的论述没有转载。还是应该仔细阅读全文再发表看法的好。 四军政委 2008-01-09
补充一段重要论述:“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内详)” 四军政委 2008-01-09
这段话说的好. 大楚 2008-01-09
这是根据中国法院网上刊登出的内容转载的,如果你有更完整的版本,欢迎全文刊出 花散竹 2008-01-09
针对领队的责任论述都全了,还有一段是针对网站的,判决书共有8页。不转载了。 四军政委 2008-01-09
如果能够让大家看到全本,当然更加有意义 无疆界 2008-01-10
再过一段时间,去北京法院网或许能看到全文。我核实过的,其他内容除了讲网站无责外,没有实质意义的 四军政委 2008-01-10
非常好奇你的身份 虎排 2008-01-10
回复楼上,我可从朋友那里拿到判决书的复印件。我发表自己的观点从来没有遮遮掩掩。我也顺便告诉您,判决书不是保密内容。 四军政委 2008-01-10
判决书当然不是保密文件,这我也非常清楚 虎排 2008-01-10
惴惴地猜想。。。如此判决的后果是,还会有第二个夏子、第三个夏子。。。 棕眼儿 2008-01-09
还会不断有。。。 21C2007 2008-01-09
不管第几个,最关键的是队员本人,这点你什么时候能明白呢? 崂山水 2008-01-09
相比之下,还是某些没有责任心的领队更让人害怕。 棕眼儿 2008-01-09
你把领队抬举得太高了 mh 2008-01-09
相反,会不会助长领队的无责任感呢?反正我出什么事法律都会支持我的,那我还管队员的死活干什么。 棕眼儿 2008-01-09
至少不会助长队员自己对自己的无责任感 崂山水 2008-01-10
我说的是法院对领队“无道理地追究”的后果 mh 2008-01-10
总会死人的 jungle325 2008-01-09
领队可以钻法律的空子逃避责任,但是否心安理得呢? singles 2008-01-09
反对,不认识领队,领队也有些问题,但是 一零一零 2008-01-10
反对有效 singles 2008-01-10
同情原告,同时支持海淀法院的判决结果 背包 2008-01-09
我也是同情原告,同时支持海淀法院的判决结果 REN_CF 2008-01-09
法庭判得合情合理,自助游只能自己对自己负责任.但组织和领队这样的杀人凶手必将受到永远的唾弃. sabrinasun 2008-01-09
够义正词严的,振臂高呼. 大楚 2008-01-09
振臂高呼.正直的领队才会“领出正确的方向” 21C2007 2008-01-09
惭愧,惭愧.要按谁谁谁所说,那些把队员带伤了的,膝盖残了的,不许吃饭得了胃病的有多少,那也该称罪犯了吧! 大楚 2008-01-10
罪犯称不上不过给了后来者很好的借鉴,相信无论队长或是新队员都会开始反思了 21C2007 2008-01-10
使用“杀人凶手”这样的词汇,未免有些过分了。即使是持刀枪杀人者在法院判决之前也只叫“嫌疑人”的,更何况法院判了无罪。 zealzeal 2008-01-09
承让了. sabrinasun 2008-01-11
没有经历这个事件,但听经历这个事件的人说过一些内容! 普利 2008-01-09
出去玩本意是好的 问题的关键是死人啦 波仔 2008-01-09
虽然最后一句话是签名,但我觉得说得非常有道理! 转转哦 2008-01-09
同样同情死者,但支持海淀法院的判决。本案的焦点在于:第一,夏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寒冷环境引起体温过低,全身新陈代谢和生命机 转转哦 2008-01-09
最后一段话早几年就有出现在磨房的首页上 21C2007 2008-01-09
如果出事地点不是在“景区”呢?。。。 zealzeal 2008-01-09
几点基本判断 行者无疆 2008-01-09
虽然法律上你没有罪 但你的确过失杀人了 你不杀伯人 伯人却的确因你而死 深思哦 年轻的人 兰色勿忘我 2008-01-10
对领队的过失轻轻放过,不敢苟同。 xf552 2008-01-10
此案判的明显不公,无论从那个层面上看领队都有难辞之责! 伪老驴 2008-01-10
真正尊重生命的人,是懂得宽容的人.说有失误的领队就是杀人凶手,你该想想自己的言辞 老旷 2008-01-10
现在人们对户外AA制自助活动的误解太深了,幸亏法官没误解 崂山水 2008-01-10
同感!这件事情,可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心术不正或者借此发泄私愤的人,趁机胡闹! 四军政委 2008-01-10
呆瓜的帖子被删了,我补两句 singles 2008-01-10
本来都懒得回复你的,可我也想了想,也对你太不负责了 四军政委 2008-01-10
这麽多回复,先去吃个饭,回来再骂你 singles 2008-01-10
吃饭回来,继续骂你 singles 2008-01-10
选择题:1.队员应该确保自己的安全;2.领队应该确保每个队员的安全;我觉得在自助游活动中,原则1更重要,更可靠 背包 2008-01-10
同意,从讨论情况看,有那么多参加户外自助游的朋友还没有真正理解自助游中领队与队员的定位。 山外有山 2008-01-10
理解原告的心情,鄙视所谓的领队,法律是公允的,海淀判的还是有点水平 六寺僧驴 2008-01-10
明白了~以后只要活动不先收费就OK了,领队再写个免责完了,大家都放心参加活动吧。 不吃饭 2008-01-10
如果领队没有根据事先约定的线路走 Hunter 2008-01-16
虽然未对网站处罚,便宜了不负责任的info,但对户外事业是个好事。 ^^陶陶^^ 2008-01-11
好! 十一郎 2008-01-11
看来普法工作依然任重道远,不懂法律的人太多了,乱、滥用法律概念太多了。 四军政委 2008-01-11
绿野每一个召集帖都说明免责 BSLYY 2008-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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