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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我们是否还能一起出行?中国户外第一大案宣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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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野新人,渴望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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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0 11:54:45 | 只看该作者

看来以后高风险的活动要参加商业队了,领队也会越来越少,活动也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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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0 12:02:19 | 只看该作者

做人要厚道...

来自旧版论坛的签名死生契阔,与泠成说。执泠之手,与泠偕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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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0 12:03:44 | 只看该作者

造成别人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所谓免责自我安慰而已,车坛上早有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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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0 12:07:26 | 只看该作者

有保险外加赔钱了事。另外多说一句,FB喝多酒精中毒同桌的人赔钱并不罕见。

  
来自旧版论坛的签名死生契阔,与泠成说。执泠之手,与泠偕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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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0 12:13:40 | 只看该作者

ZT 一个节选的

在美国多年,你最怕什么?被人乍然一问,答案在脑子中纷转。想想,要说到“最”档次,对于我,其实很明了,也很唯一。这种“怕”的感觉,被岁月不断放大。
“法律!”我答道。

“你打蛇打到七寸处了。”提问者大有英雄所见略同的意思。

“不作贼,怕哪门子法律?”一位刚从国内来的小青年对此颇不以为然。

“真是初生牛犊不怕虎!”提问者叹道。

难道有什么比那个非常年代的磨难还可怕的?在国内那会儿,只要把握住大原则,有那么几个“领域”不要碰,做到所谓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谁能把我怎么样?不照样可以混得个人模狗样吗?在家庭里可以揍揍老婆,罚罚孩子,气气老人,闹闹邻居,赶赶房客;在街道上可以骂骂路人,打打群架,蛮蛮抢行,呼呼飙车,毁毁市容;在单位时可以顶顶领导,撞撞同事,聊聊荤话,扰扰异性,用用公款;在生意中可以送送红包,坑坑顾客,卖卖伪货,报报假账,逃逃税额;在下班后可以赌赌麻将,玩玩小妞,吓吓情敌,探探隐私,买买盗版;在城郊外可以砍砍林木,杀杀动物,污污水源,扔扔垃圾,玩玩火种。对这一切,人们可以见怪不怪,可以熟视无睹,甚至可以视为潇洒。而在美国,这所有的一切,都会带来法律上的麻烦。轻者罚款,重者坐牢!

在西方人眼里,法律的化身是一个蒙着双眼、手持天平的女神。人们看不清她的真面目。她也一点儿不认哪一个个人是谁。在美国,上至总统,下至流浪汉,没有人不怕她。克林顿绯闻缠身,欠下数百万诉讼费。那些被视为法律权威而受人敬畏的法官、律师、警官和检察官们,比常人更从骨子里恐惧这个为其撑腰的女神。难道不是吗?他们中就有许多人遭到她的惩处。

大哲黑格尔说过:一位老人与一个小孩子在说同一格言时,所含的意味是不同的。人人都怕法律女神,但怕的程度不同:有的怕在表层,有的怕在内里;有的怕在感性,有的怕在理性;有的怕在嘴头上,有的怕在骨子里。

笔者在美国的法学院学过法律;在美国的大学教过法律哲学;在美国的法庭当过双语翻译;在美国的友人们遇到法律危机时,曾多次帮助他们找到正确的途径而顺利解脱;还在……。这些历炼,虽比不上专业律师,但对这位女神也算多少有所认识。而这种认识,更使我对她倍加敬畏,甚至恐惧。

中国有句俗话: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然而在美国,不做亏心事,也有鬼敲门。驾车时忘了系安全带;晚会时喝了一小罐啤酒后驾车;自己停车时不小心轻轻蹭了一下别人的车而又不经意地离开了;在公共场合吸烟;摸了一下邻居小孩的脸蛋儿;向女同事开了一个她不喜欢的玩笑;掐了一下同性同事的肩膀;对学生无意中说了一句什么错话;有什么让其他族裔人士不高兴的言语;养的狗把别人咬了;行人在你的门前因雪没有及时打扫而摔伤了;孩子不做功课打了一下其屁股;配偶不愿意做爱而强求之;税表上某些数字算错了;无意中泄露了本公司的某项计划;在电子邮件中写了一些引起误会的语句;生气时说了几句吓唬人的话;还有……。所有这些在原文化中原本没有什么大不了的、甚至是理所当然的行为,在美国,都可能招致法律上的麻烦,甚至可以说是“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麻烦。

法律是一条“蛇”,一条冷血而无情的“毒蛇”。它无时无刻不在窥视着你,伺机对你咬上一口。有的人故意惹它,当然是罪有应得。但是也有人因为无知而得祸于它。这是古希腊大哲亚里士多德的着名警言。

的确,真正的法律应该是对任何人都不带任何感情的,否则在它的面前就不可能是人人平等。17世纪,英国思想家霍布斯说过,人性本恶,人与人的关系就像狼与狼之间的争斗,不是我吃掉你,就是你吃掉我。但无论谁眼下多么强大,总会被另一个更强大的所吃掉,最终没有谁能够真正幸存。因此,为了避免玉石俱焚的结局,就应该有国家和法律。你侵害了其他成员的利益,你就得付出相应的代价,即法律的惩罚。

自近代以来,大多数西方国家都信奉卢梭等人的“社会契约论”,也就是说,社会的所有成员,为了秩序和个人权益的保障,为了避免混乱和争斗带来的牺牲,必须委托大多数人所认同的权威机关,来建立每个成员都必须遵守的规范章程,违犯者必受到处罚。但是在现实实践中,一方面,任何社会契约都不可能让所有人都满意;另一方面,仅让少数人满意的契约不可能称之为真正的社会契约,那只是极权和专制。怎么办?有人说得妙,就是上帝也不能使人人满意和幸福。要不然,这个世界怎么总有那么多的奴役、压迫、杀戮、战争、饥饿、疾病、环境污染和无穷无尽的天灾人祸?!于是,大多数西方国家又信奉边沁和穆勒等人的“功利主义”。这个主义的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尽量让最大数目的人民得到最大限度的幸福。这就是为什么民主选举制度应该成为现代国家的基石。不过,这也会带来一个问题,真理不一定在多数人的手里,少数人的权益应如何保障。

然而,什么是人民最基本的权利?西方政治思想家们提出了两条:一是产权的界定,一是人权的界定。英国思想家洛克提出了财产权,即“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后来,更多的思想家提出了有关人权界定的理论,如选举权、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罢工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等。所有人的权利的界定,最后都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而规范下来。换句话说,也只有法律化,才能使人的权益以有形化、固定化的形式实现。

佛经把世间苦难的原由归为两种:一种是贪欲,另一种是无知。解脱的办法相应地也有两种:一种是慈悲,另一种是智慧。同样,引起法律女神惩罚的也不外乎这两种原由:或贪欲,或无知。因前者而遭惩罚可说是罪有应得,但因后者而遭同样结局却未免太冤枉。然而事实上,在美国,因无知而触法,绝不是免罪的理由。不仅如此,最具讽刺意味的是,在美国,你万万不可偏听佛祖旨意,随意发慈悲;也不能学雷锋,到处做好事。

街上一位老人摔倒了,不要去扶他,否则你要负责任;出车祸了,不要去碰伤者,也许你使之更严重;有人溺水了,不要用口对口呼吸来抢救,不是怕你有“艾滋”,就是怕对方有“艾滋”;邻居家出现某种情况,不要随便闯进去帮忙,以免误会;没有专业执照,即便免费也不要给别人看病或疗伤;不要随便热心帮人看孩子;不要随便管别人家的私事;遇到别人有难,除了打报警电话外,最好不要轻举妄动;还有……。上述种种,如果在美国吃上官司,绝非危言耸听。

在美国,人人都有法律的武器,事事都有法律的捆绑,处处都有法律的陷阱,时时都有法律的悲剧。由不得你不“最”怕法律。

多年前,笔者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研习美国宪法时,美国开国鼻祖之一的麦迪逊于两百多年前讲的一段话留下了很深的印象:“我们需要宪法是因为人性的弱点;而我们能实现宪法是因为人性的优点。”换句话说,我们可以用法律来造成对人性恶的限制力量,也能用人性善来形成法治社会。

美国是一个资本主义法治的国家。法律的魔力笼罩在所有宏观和微观的领域,渗透进社会肌体的每一个细胞和毛孔。正如一位法国思想家所说的:美国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的一切方面最终都可以归结为某种法律问题。“走着瞧,咱们到法庭上见!”这是美国人最爱说的一句口头禅。父子之间、夫妻之间、兄弟之间、朋友之间、同事之间、师生之间、恋人之间、主雇之间……还有数不清的什么“之间”,转瞬间,都可能变成法庭上的死对头。不要说民间小事,就连2000年的美国总统大选,戈尔与布什之间的最后输赢,不也是得听由法庭来定夺么?!

法本身应该是公正的。但它的物质载体,却是以有血有肉的人组成的立法者、执法者和释法者,因之自然而然地会向主流社会倾斜。不过平心而论,在相当程度上,作为弱势族裔的华人,在美国所遇到的法律麻烦,有不少是来自本文化的弱点,甚至是本民族的某种劣根性。

有人说,华人天性好赌,赌马、赌牌、赌车、赌球、赌政治靠山,最终都赌在一个“财”字上。但是,把赌注下到法律头上,难免不满盘皆输。笔者对中美双方的法律思想和制度都有些研究和体验,经常试图用“密码解读”的方式,从大量个案中破译出在美华人某些违法、犯法或受害、受牵连的基本“原型”,与其说是上升到社会的高度,不如说最终还是还原到个人,还原到对其行为应负责任的活生生的个人。希望这种解读、这种破译、这种还原,能带给读者千虑一得的启示。

就在本书付梓之际,美国发生了历史上最大的,也是最惨痛的,由恐怖活动造成的灾难。这场灾难对这个国家的人民造成的伤害,尤其是心灵的伤害是难以估量的。它必将引起美国社会生活、制度以及价值观的巨大变化,当然也一会定引起法律法规上的相应变化,诸如有关宣战权法规、军队作用法规、战争法规、保安法规、情报法规、反恐怖法规、移民法规、航空法规、搜捕法规、公民权利法规以及以往各种反种族歧视的法规等等都将受到重大的影响。这些影响甚至可能引起美国宪法本身的某种“危机”。对此我们还要作更进一步的观察和研究。

有专家就指出,在遭到如此可怕的恐怖袭击后,很难想象还同现今法律那样可以禁止执法人员为阻止恐怖主义行动而在种族背景上考量;很难想象现在联邦或地方的法官还可以阻止执法人员依据种族背景而采取果断的搜捕行动;很难想象各级法院还可以拒绝给予国会以及其他立法部门以更大的权力,去允许情报部门更为严密地监听那些妄图策划下一步攻击的人;很难想象不允许执法官员在尚未掌握定罪证据之前扣押嫌犯数周或数月。

书中形形色色的案例,或许让你触目惊心,或许让你愤愤不平,或许让你仰天长啸,或许让你后怕有余,或许让你莫明其妙,或许只是让你啼笑皆非。但是,不管怎样,在美国,吃上官司,都可以说是历经了一场“美国之劫”。若想避之,只有先尽量了解和熟知美国法律,而从法盲的困扰中摆脱出来。

避开“美国之劫”,这就是本书的意向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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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0 12:33:37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此题目应该改为:以后谁还敢于当领队,谁敢于为责任买单???

看完了网相关的链接,感谢artec的提供与提示......汗!!愿离去的人一路走好!
户外活动本身就是建立在自立条件下的互助.户外活动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这是户外人都具备的常识.相信离去的人也同样具备这些常识.出现意外谁都不愿看到.过去的已经过去,只能用来追忆和总结.只能在以后的活动当中增强自我防范意识,避免此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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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0 12:46:35 |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是否真实的内幕,贴上来看看

下面转贴小蚁胡子的贴子。看看判决书之外的东西。
  
  据南宁的户外界传言,那个原告代理人韦松君(ID:天下粮仓)是个很有米的女人(简称富婆),扛着维权的大旗,可把咱们这些驴子给整苦了。据说原告开始并没有说要打官司,只是情绪比较激动,而梁华东(ID:色狼回心转意)一行态度上不怎么诚恳,拒不认错,双方在言语上有些冲突,而这个韦松君实在看不下去站出来垫付了原告的一切费用(从湖北到南宁的路费、住宿费、诉讼费、期间生活费),扬言要砸20万帮助原告打赢这场官司,惩戒不负责任的领队。
  看了以上的不知是真是假的传言,但是在帖子里看到天下粮仓的发言确实有些嚣张跋扈,人家有的是米可以砸,可这判决却把我们这些户外活动的爱好者给坑苦了,以后谁还敢召集活动?也从这里又发现中国法制的不健全和政律界的腐败(深圳不是一下纠出5个法官嘛)。
  
  以下是引用南宁时空户外论坛的一些言论:
  “以下是引用人在边缘在2006-11-17 12:43:49的发言:
  在以前的“7.9”帖中,那位高举维权大旗的WSJ2005女士曾经说过她会帮败诉的一方支付所有费用,我们现在倒要看看她能否兑现。当然,她现在也可以否认她曾说过这类话。如果她真做得到的话,她真的很伟大,大家都会服了她,拭目以待哦。
  7.9以来我一直没发表什么意见,现在结果出来了,忍不住拍拍砖~~~”
  
  天下粮仓:“请你睁大眼睛看青楚: 到目前为止,我们原告的态度如一:致始至终,我们要的是通过法律来诚认事故责任的存在性!钱多钱少不是目的;我们的索赔金高是因为我们想引起当事人的责任心。
   我们保留对12个人的协调的诚意,同时也做好奉陪上诉到底的准备!!!
   想走哪条路,12个人自己选择吧!!
   我郑重声明:我承诺的是――维权以前,如果12个当事人向阿姨承认责任的话,我愿意陪他们一起承担赔偿!并不是要我来帮他们承担他们输官司的狼狈!
   而且,他们那哥们不是也在网上口口声声说:要通过法律来判他们的责任吗?判到他们心服口服吗?让法律来解开他们的心灵枷锁吗?
   我们的态度一直都十分的诚恳,从来就没有把人逼上绝路。但,要是有人不识相,敬酒不喝喝罚酒,别怪我真的翻脸不认人!”
  
  “以下是引用阿西瓜在2006-11-17 16:15:38的发言:
  如果我是色狼回心转意,我就跟WSJ2005驴,找个机会跳跳崖什么的,好过边边说的去跳地王了!!!
  天下粮仓:真的?那我就多花钱去陪,赔到你没人敢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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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0 12:47:54 | 只看该作者

要转贴最好转全一点,这个所谓内幕的标题,实在有误导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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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0 12:47:57 |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到底砸了多少钱,我就说这个案子有点蹊跷的嘛

WSJ2005-7.9维权事件的背后――曾经沧海难为水!
  
  随着法院的判决――以原告胜诉而拉下了维权成功的帷幕!
  
   一 原告赢了,代理人却不堪回首――维权路上!
  
   我在网上看了手手的事件以后,我很同情,同时又很惋惜,特别是得知她家庭凄凉的惨况,更是悲愤不已;总总的舆论排山倒海般的叫嚣,激起了我决定为手手这个善良而又可怜的女孩子维权!很快,我便通过各方面渠道取得了手手家属的诉讼代理权,与此同时,一方面我快马加鞭的筹备维权的事情,一方面我怀着平衡侥幸的心态,想尽量与那12个责任当事人进行协调协商处理问题,但是,对方的强硬态度与满不在乎的态度迫使原告走上了法庭!
   7月底,我把阿姨接回南宁的时候就马不停蹄的跟着手手的朋友同事去收集资料,然而,从这个维权路一开始,没想到迎接我的是如此炎凉的世态和冷漠,而且这种世态炎凉和霜冷长河般的冷酷让我的心降到零下一度:手手起诉的资料中有几份来源于两江派出所录制的当事人的笔录,给法院提供诉状时要当作证据来参考的,所以需要到两江派出所去开个证明,为了节省时间,委托了手手生前一个至亲至爱的好友兼“大哥”去跑腿这个事,结果这个“至亲至爱”的好友兼大哥借此事大做文章,狮子大开口向我这个代理人索要不菲的“人情费”,为此我轩然大怒!无独有偶,诉讼期间,有一位自称是手手生前的好姐妹突然给我来电话,说掌握着手手生前的一些重要秘密,而且这些秘密会对官司有用,约了我到南宁市某个咖啡店见面说要把资料转交给我,我心若狂潮激动不已,便飞车赶往约定的地方,结果,见面时那飘渺女子先是跟我娓娓道来她与手手生前友好交情(她如何如何的在生活中资助手手,帮助手手,援助手手……),最后,终于难以启齿的“羞答答”的问我:“WSJ,我最近要买房,能不能看在手手生前跟我交情的份上,暂时先借我12万……”岂有此理!我一语未发怒气冲天,我没有问她所谓的惊天秘密,冷眼一抛――走了!……太多了,我不由地心问手手:手手啊,你到底有没有真正的朋友?而且,为了打官司,阿姨呆在南宁长达两个月里,手手生前那帮所谓的网友群友很少给阿姨打电话嘘寒问暖,来看阿姨的寥寥无几,来来去去就这么两三个人,没有人过问阿姨在南宁的情况,这不由的让我想起,当时打官司前一大帮手手朋友一个个拍胸膛的跟阿姨说:“阿姨,你要是在南宁,如果这官司需要,我们都会义无返顾的帮你坚持到底。”“阿姨,你在南宁有什么困难,我们随时会到你身边。”“阿姨,你想我们怎么帮你打官司,你大胆开口,需要我们做什么,我们全心全意全力以赴。”……太多太多了,这些充满亲情,充满激情,充满人情味的诺言,在现实生活中充满了讽刺!我在想,我本人性格虽霸道,在网上,特别在驴行驿站上,众驴看我不顺眼不舒服,我不在乎!但是,手手的那些朋友人情如此淡薄的对待阿姨,我很在乎!我跟阿姨不熟,来源于我和手手本来就是陌路之人,所以,在生活中我很难照顾到她,那种情况下,才是我真真正正的累!为手手维权,为阿姨讨个说法,为了官司,我可以冲锋陷阵,但是在生活上,我无法把阿姨照顾好,这是我的遗憾,也是我的悲愤之处!――手手的朋友们啊,把你们当初开追悼会办后事的那种干劲,那种惊天动地的友情,在网上奋不顾身为手手声讨的那种激情,只要拿一点点出来,替手手母亲抚慰一下心灵也好啊!唯一可以肯定的是,不管面对多大的风雨,我都未曾动摇过替手手维权的信念!
  
   二 官司赢了!阿姨赢了!手手赢了!――手手输了!
   官司输了!色狼输了!――色狼赢了!
   某些时候色狼要比手手幸福得多!我是这么认为,那是因为色狼背后有很多至情至心的朋友一直很关心很支持色狼,就这一点,他要比手手幸福得多!色狼输了,输了官司,但这是法律对他责任的一种认定,这是不可推卸也不可逃避的责任!但庆幸的是,色狼背后有很大的精神支柱,这点是我非常佩服他的,也是让手手非常羡慕的,这也是我暗下决心替色狼承担败诉赔偿的关键!
   其实,在法院下判决书的那一刻,原告赢了的那一刻,维权胜诉的那一刻!我的代理维权之路已经圆满的划上了句号!我已结束了我的代理权!我很欣慰,我也很骄傲!我当初对手手的许诺,已经实现了!至于上诉,至于二审,已经是另外一场官司了,已经与我的无关了。但是,我坚信一点,二审阿姨是不会输的,因为,我们在一审的官司里已经把材料准备得很具体,证据也很充分,加上一审判决书上已经很详细的阐明了胜诉的道理,原因和法律准则。这些东西,都为二审原告胜诉打下了很好的基础。所以,被告在二审的胜诉很难!原告胜诉的把握依然很大。但是,本人有一点态度是很明朗的,那就是:被告在二审赢不了的话,我依然会替色狼承担败诉的赔偿!(不为别的,就为了阿姨的生活有个保障,为了替手手完成赡养父母的心愿!)――这是因为,我是手手的维权代理人,我想要手手在泉下瞑目!
   祝愿手手妈妈在二审一帆风顺!
   我要去新疆了,我也想自己在旅途中玩得愉快!
  
  
   附小言:我的性格天生霸道,天生自傲,恃才傲物,不可一世!但我做事耿直直率,雷厉风行,说一不二,专横跋扈!这是我与生俱来的性格,不是维权事件上的特征!生活中如此,工作中如此,事事亦如此!驴版的水驴不要见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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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0 12:50:59 | 只看该作者

??

因为是最新更新的,可能先点过链接的人没有看到,所以就贴过来了,那些扫描件贴起来太费劲了,还有哪些没贴全呢

我误导了么,够中性的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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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我们是否还能一起出行?中国户外第一大案宣判结果! artec 2006-11-20
天呀...敢问户外自助路向何方........... 嘟嘟阿标 2006-11-20
胡闹! 旅行社组织的活动也没说出事后领队和全体团员都担责任啊,那么说相关网站也有责任喽 李太白 2006-11-20
有保险外加赔钱了事。另外多说一句,FB喝多酒精中毒同桌的人赔钱并不罕见。 vican 2006-11-20
我们每次出行计划中的“免责条款”是否真正具有法律约束、免责效率? 打黑枪的 2006-11-20
造成别人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所谓免责自我安慰而已,车坛上早有先例 vican 2006-11-20
免责条款应该有法律依据,除非条款本身不够严谨。但目前的免责条款都是未加认证的电子签名,这一点就确实没有法律依据了。 木吉他 2006-11-20
这个案子的关键是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是否追究责任。 0919草帽 2006-11-20
自己玩吧,不被人牵连也不牵连别人。 以后取消活动版和休闲版,都来风版约伴而非召集吧 鹰fly 2006-11-20
哈哈 打黑枪的 2006-11-20
此案若不推翻,就会形成先例,以后(包括以前在诉讼期内的事故)都可要求赔偿 笑溪 2006-11-20
中国不是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没这么严重 米达麦亚 2006-11-20
看来以后高风险的活动要参加商业队了,领队也会越来越少,活动也会越来越少。 无差别级 2006-11-20
做人要厚道... vican 2006-11-20
ZT 一个节选的 lanlan1608 2006-11-20
你不说我还明白,你说了我倒更糊涂了........... 韦铜锤 2006-11-20
我觉得此题目应该改为:以后谁还敢于当领队,谁敢于为责任买单??? 更莎 2006-11-20
不知道是否真实的内幕,贴上来看看 米达麦亚 2006-11-20
要转贴最好转全一点,这个所谓内幕的标题,实在有误导的嫌疑 中秋 2006-11-20
?? 米达麦亚 2006-11-20
呃,我发文稍微快了一点,我的意思是内幕是什么不要紧,关键是法院的判决 中秋 2006-11-20
在中国,法院的判决也不是那么重要,朝令夕改,一二审完全相反也不是没有出现过 米达麦亚 2006-11-20
不知道到底砸了多少钱,我就说这个案子有点蹊跷的嘛 米达麦亚 2006-11-20
日期是11月16日,还可以上诉,还有转机. miracle 2006-11-20
这不是 TMD 没法玩了么? 赵本山 2006-11-20
值得深思啊 王子 2006-11-20
怎么思?思些什么?以后应该怎么做?如同今天北京的大雾,迷茫呀! 打黑枪的 2006-11-20
以后出去大家都假装偶遇? 又见海豚 2006-11-20
然后在法庭上接着装? 用户 2006-11-20
判决的依据有矛盾呀 三上书房 2006-11-20
好像确实有点矛盾 米达麦亚 2006-11-20
要我说,法官应该先参加参加自助游再作判决.会客观一些吧. sabrinasun 2006-11-20
矫枉过正,简直是胡闹!中国绝对是一个人治的社会,目前为止还没有什么法制这一说呢。 tonygoodman 2006-11-20
看来 gjsq 2006-11-20
偶觉得,还是有办法滴。大家不要太悲观了! 兔兔 2006-11-20
强顶! 无疆界 2006-11-20
总结的好,大家继续想对策 米达麦亚 2006-11-20
这次是带队自己收了60还是找cfo收的钱呢? 阿森 2006-11-20
补充 米达麦亚 2006-11-21
唉~~ 布布 2006-11-20
似乎该专业的保险人士出场了。 狗狗! 2006-11-20
在这里保险条文是绕着走的,真要起诉也能赔,呵 李太白 2006-11-20
有变态的说国外在自家开part都要签 阿森 2006-11-20
是的,偶的外外朋友的房子前后花园很大也不敢修游泳池,否则邻家孩子掉下去要你赔 李太白 2006-11-20
party,大家别骂楼上了 韦铜锤 2006-11-20
意外险不赔, 寿险肯定赔 川藏北线 2006-11-20
判决书认定领队及队员有责任的4点依据里面: jungle325 2006-11-20
他们就是依据预收了费而认定这个与合同、契约有关,生生扯上了《合同法》,相当牵强呀。 兔兔 2006-11-20
主要不是预收费,而是没有退余款 jungle325 2006-11-20
已经出了事,哪还忙得过来退余款?根本就是挑漏洞。 狗狗! 2006-11-20
以后领队计划不能太详细,就一句话去小五台,**年**月**日**时大森林见 古道西风 2006-11-20
那斑竹就先给你帖子弄风版来了 阿森 2006-11-20
不如这样…… gjsq 2006-11-20
上了车,就“安全”了,出了事也是司机、车主的事。 狗狗! 2006-11-20
如果是一辆“黑车”,那领队的责任也免不了吧?? 花散竹 2006-11-20
现在真正意义的“黑车”已经很少了,大部分都是利用各种工作间隙出来拉活的。 狗狗! 2006-11-20
咔咔,要是去南台坐的那个“狗骑兔子”呢? 花散竹 2006-11-20
等到全中国人民都懂得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时候,那意味着什么? 狗狗! 2006-11-20
意味着渔民时代结束了,哈 李太白 2006-11-20
实际上我们用的车不是正规出租公司的车都属于黑车! 山羊GG 2006-11-21
同意,连小区班车在法律上都是“黑车” 花散竹 2006-11-21
计划可以这样,所有人都进领队组,大家共同注册一个ID,委托第三方发贴 古道西风 2006-11-20
好办法,出了事直接告网站就可以了 :( 狗狗! 2006-11-20
如果这样,每次出人命,绿野几万注册id,每人只需要赔十几块钱就行了,也是个好办法,呵呵 jungle325 2006-11-20
马甲多的就惨了,哈哈 米达麦亚 2006-11-20
哈哈,没错 jungle325 2006-11-20
看来下次想带队要先看看家里有没有16万!另外,有没有“反诉讼”的可能? 花散竹 2006-11-20
我说呀,以后出行前先签好生死状! 葡萄柚 2006-11-20
没用啊,生死状不就是“免责条款”吗? 花散竹 2006-11-20
还是不一样的吧,“免责条款”帖在网站,读过与否没有证明,生死状可是要本人签字的,应该有法律效力。 thornbird_00 2006-11-20
法律上承认“生死状”吗? 花散竹 2006-11-20
不管我们看来是否合理,法律都认为是无效的 米达麦亚 2006-11-20
老虎屁股摸不得 流云 2006-11-20
如果我再带队,一定让CFO想办法把AA的钱花光,即使剩一分钱,我也要买颗糖,要求队员轮流舔一下 原上草 2006-11-20
不行,要让全体队员一遍一遍地舔 花散竹 2006-11-21
相当地不卫生,得了乙肝谁负责???又得找领队! thornbird_00 2006-11-21
是啊,这倒真是个问题:( 花散竹 2006-11-21
不设CFO 骆驼莲花 2006-11-21
领队也不能叫领队,叫发帖人好了 骆驼莲花 2006-11-21
大家交自己车钱、门票钱。 骆驼莲花 2006-11-21
谁也不收钱,谁也不拿钱。连车也别租,严格来说驴子们自己租车的车是黑车。 骆驼莲花 2006-11-21
这案子简直判的太过草率了,即使我国并非判例法系,同样会对类似情况的责任认定造成很大影响。不知现在那些被告是否上诉了。 木吉他 2006-11-20
愤怒也罢!无奈也罢!最根本的解决办法就是要国家立法。。。。 游・侠 2006-11-20
本身领队负责制就有问题,户外自助游最初就是AA制的结伴同行,有事大家商量着来,现在搞的象廉价旅行社 李太白 2006-11-20
有道理。。。。 游・侠 2006-11-20
这个判决书写的很有道理, 这个领队冒这么大风险还要扎营 川藏北线 2006-11-20
判决书我认真看了,不是法律专业,所以看得很晕。我相信判决从法理上都是成立的,谁敢在纵目睽睽之下瞎判呢? 原上草 2006-11-20
深刻有建设性。比一堆胡说八道不懂装懂得强多了 老茧 2006-11-21
支持上诉! 法律应该明确说明每个人的责任,不能这样的判决.否则以后谁还敢玩户外啊. 萍踪侠影1203 2006-11-20
如果需要大家联名?我支持! thornbird_00 2006-11-20
严肃地提一个问题:如果我是受伤的队员,我是否可以同样对手手进行诉讼? 花散竹 2006-11-20
上珠峰的是不是一个要死了大家都要陪着死在上面才行?有人活着下来就是他不作为? 反方 2006-11-20
这个法院的判决肯定是有问题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这样判决也是必然的! 行者无疆 2006-11-21
虽然中国采用的不是判例法 会飞的熊 2006-11-21
仔细看看跟帖和诉讼过程,这样的结果是必然的! 行者无疆 2006-11-20
领队确实是有责任的 阿森 2006-11-21
很有道理。 老茧 2006-11-21
   听说:原告代理人有条件的帮领队赔付败诉的赔偿! 短毛虎斑 2006-11-21
在河床上扎营,作为领队本身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山羊GG 2006-11-21
领队确实有问题,而且还不小 骆驼莲花 2006-11-21
呦!还没睡... 短毛虎斑 2006-11-21
判决的合理和不合理 buyilehu 2006-11-21
不错,直接贴出来好了 无疆界 2006-11-21
四川的这个判决看起来大体合理。而广西南宁的判决只是再一次让人感觉到有钱能使磨推鬼。 2006-11-21
看清楚了,旅游意外保险赔偿金31万多元~ vican 2006-11-21
那是为侯代办的旅游意外保险赔偿金31万多元 buyilehu 2006-11-21
看来,下次有人跟队,领队必须检查他是否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 花散竹 2006-11-21
以后别用领队这个称呼了,让旅行社去用这个词汇吧.我们改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偶遇的公民 buyilehu 2006-11-21
再提出一个问题,如果咱们的结伴活动中遇到问题,又该如何看待呢。 慕澜 2006-11-21
谁做决定谁负责,出主意的不是决定者。 vican 2006-11-21
从这个案子来看,如果想避免这种状况,最佳的方法就是不结伴。 花散竹 2006-11-21
不结伴风险更大,拦路抢劫怎么办?打闷棍怎么办?拐卖人口怎么办?发生这些情况谁来赔? thornbird_00 2006-11-21
对你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来赔啊! 花散竹 2006-11-21
再招100万警察 骆驼莲花 2006-11-21
做人要厚道。看起来在大多数人的眼里,经济赔偿远比道义更有威慑力。 vican 2006-11-21
不是不赔,关注的是判决是否公允 原上草 2006-11-21
找到一个当地的论坛的讨论。原告代理发的贴 慕澜 2006-11-21
不得不再说几句 thornbird_00 2006-11-21
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但驴子也是有自尊的,也该让砸米多的知道有钱不是万能的! thornbird_00 2006-11-21
关键是国家在自助游方面立法是空白,二审恐怕不会有很大起色 花散竹 2006-11-21
驴友什么时候又成保险公司啦?如果79事件生死人数对调,我看最后那一个也不用活了,够他们家赔几辈子了 thornbird_00 2006-11-21
死了人,一分钱不赔,这种案子,吾未见也! 花散竹 2006-11-21
不是说不赔,是判决的不公正 thornbird_00 2006-11-21
看人家原告代理人,多牛!转一下她的发言 慕澜 2006-11-21
“谁来考虑替手手赡养父母?难道是老人家命贱该惨度晚年吗?”看她的话,明显把责任都推给领队和队员了! thornbird_00 2006-11-21
“谁来考虑替手手赡养父母”?我认为从这个角度讲,手手的责任最大! 花散竹 2006-11-21
没错。这话说得不好 老茧 2006-11-21
现在是需要被告勇气的时候了。 0919草帽 2006-11-21
需要一个好的辩护律师。 6000米 2006-11-21
啥勇气?十几万啊,换谁都得上诉,我倒是看看如果终审还这样判他怎么办,这才需要勇气 haohaoganhuo 2006-11-21
你以为领队负责任就没事啦?出了问题照样告你,只能闹的以后没人敢当领队 李太白 2006-11-21
还是AA结伴出去吧,要不出了事领队就得破产! 骆驼莲花 2006-11-21
绿野自己定的条款算数吗? 骆驼莲花 2006-11-21
打起官司来有法律效力吗? 骆驼莲花 2006-11-21
没有书面签字,意义不大 会飞的熊 2006-11-21
这还怎么玩儿啊! 骆驼莲花 2006-11-21
只要是领队带队出去的,出事了领队都要负责任 会飞的熊 2006-11-21
谁还敢带队啊! 骆驼莲花 2006-11-21
当队员都危险 骆驼莲花 2006-11-21
提心吊胆的,这哪儿还是出来玩儿的啊! 骆驼莲花 2006-11-21
这不成ZN心灵了吗 骆驼莲花 2006-11-21
有感干活的BTW............... 荞麦皮 2006-11-22
看来以后计划要这么写 花散竹 2006-11-21
写什么有用么,按判决书的说法,这些免责声明都是无效的。 慕澜 2006-11-21
我和法院人士交流过这个案子,按照他的说法 会飞的熊 2006-11-21
照这么说以后出去不能只看领队,还要看队员 骆驼莲花 2006-11-21
队员不行也不能去 骆驼莲花 2006-11-21
可咋看队员的情况呢?履历?咋核实呢? 骆驼莲花 2006-11-21
这么写的潜台词就是 花散竹 2006-11-21
[转帖]对于越来越多的户外伤害事件,这个帖子应该有所启示 行者无疆 2006-11-21
大家应该仔细看看事情经过,没有那么简单的对与错 行者无疆 2006-11-21
不解第二点中的第一小点 原上草 2006-11-21
被告有几个致命的地方 行者无疆 2006-11-21
专业法律顾问的看法 行者无疆 2006-11-21
看来我们以后不能结伴出行了,一个人背包上路吧!没有人为你承担责任,风险自担. 独自上路 2006-11-21
失去团队协作,一个人更危险,像华峥嵘事件。 箫剑 2006-11-22
顶风上!这周我领队,大家多捧场啊~~吼吼! 兔兔 2006-11-21
去哪啊?危险不? 骆驼莲花 2006-11-21
几天的啊?一定要对所有的队员进行严格的考察 骆驼莲花 2006-11-21
先进行全面体检,含心理方面的测试 骆驼莲花 2006-11-21
合格的再进行一个月的封闭体能和技术训练 骆驼莲花 2006-11-21
~~~~~如果开了先例,以后就。。。。。 天下有雪 200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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