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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段重要论述:“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内详)”
(注:编者隐去当事人名字)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自助游区别与其他商业活动的本质在于赋予了参加者更大的主动性,每一名成员均可以自由的表达主观意愿。领队在承担制定出行线路、经费管理、协调成员意见等额外责任后,更重要的是其本身也是参与者之一。参加活动对于本案中的领队而言也是享受户外活动所带来的乐趣,而没有从中收获额外利益。因此,虽然事后表明此次活动计划不够完善、对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困难缺乏准备,但郝XX、张X发起活动本身尚不具备违法性,对造成夏子的死亡无主观过错。
郝XX、张XX虽然对活动的时间、计划线路及成员的选择有决定权,但根据绿野公司网站性质、设定的报名条件及免责声明,浏览者应可识别该活动属于户外运动爱好者的自助出行活动,组织者并非户外运动的专业人员。民事活动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夏子作为对其行为具有完全认知能力的民事主体,完全可以根据免责条款中的风险提示及对户外登山活动的认识做出判断。根据自身体质、经验和身体状况对活动的种类、线路、强度加以选择,并在活动中,依据实际情况和个人感受采取退出或者求助的防范措施。现“夏子父母”以郝XX、张X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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